福建省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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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实施计划》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全省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努力提升全省火灾处置应急保障能力,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建设原则

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是由政府投资建设,设置在某一区域存储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物资的专门库所。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依灾配置、分级建设、有效保障”的原则建设。

二、建设范围

根据我省森林资源的分布状况、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规律以及扑救的应急需求,拟在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分别建设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形成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应急保障网。具体布局为:

(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在南平、三明、龙岩、莆田、漳州、宁德、泉州、福州等8

个设区市各建设一个国家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形成应急保障枢纽,确保全省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保障。

(二)全省9个设区市各建设一个市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形成应急保障重点,确保区域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保障。

(三)全省各县(市、区)各建设一个县级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确保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保障。

三、管理要求

(一)国家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管理要求

1、国家级物资储备库由国家专门设置在某一区域,用于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火物资应急存储库。由储备库所在地的设区市林业局负责提供相应面积的库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如分设在基层县(市、区)的分库,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单位负责管理。

2、国家级物资储备库的物资产权属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其正常物资调用应按照省防火办开具的“物资设备出库登记表”,办理物资出库、发货手续。遇有紧急情况,省防火办可电话下达指令,先行调拨物资,事后按规定补办相关物资出库手续。未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调用国家库物资。

3、国家级物资储备库收到储备物资后,应根据省防火办下发的“省级政府采购货物进库验收单”进行清点和抽样验货,确保数量和质量完好。验货合格后,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物资台帐,并将填写的“省级政府采购货物进库验收单”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国家物资储备库要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盗等技术措施,并根据存储物资的物理性能,科学分类,合理摆放,标记鲜明。要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清点、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储备物资性能完好。

5、国家级物资储备库所在地的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底前清点核实库存物资,并于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储备物资情况上报省防火办。

(二)设区市、县两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管理要求

1、设区市、县两级物资储备库实行“谁投入建设、谁使用管理”原则,统一由属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

2、物资储备库要认真做好出入库物资设备的出入账登记手续,保证账证(原始凭证)、账物相符;物资设备进库时,要根据物资进库验收单认真清点和抽样验货,确保数量和质量完好,核实无误后,按照货物类别进行登记;物资设备出库时,要严格执行审批登记制度,并保管好原始凭证,严防物资流失。

3、物资储备库要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盗等技术措施,并根据存储物资的物理性能,科学分类,合理摆放,标记鲜明。要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清点、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储备物资性能完好。

四、建设要求

(一)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在建设储备库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布局应选在交通便利、物资流向合理、配送半径较小、森林资源相对集中、森林火险区划等级较高的区域。

(三)各级物资储备库要根据每年扑火物资的损耗量及时补充物资,确保库存的物资不少于附表中的配备标准。

(四)各级物资储备库的物资应按照扑火应急和实战的要求存贮,做好各类物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在突发森林火灾时,各种物资应急出库后能立即投入扑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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