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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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

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和县国资办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企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XX县国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县国资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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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

第六条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和清算;

(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

(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五)年终财务决算审计;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专项财务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九)与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性代建工程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开发建设等)有关的造价咨询中介服务;

(十)法律顾问服务;

(十一)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的项目论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个单项备选库原则上由五家中介机构组成。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且连续执业3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未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年检;

(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九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县国资办进行审查:

(一)书面申请;

(二)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营业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历史沿革、业务范围、资质情况、资产情况、纳税情况、经营业绩情况、奖惩情况、机构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人员情况等);

(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

(四)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七)最近三年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公司规章制度复印件。

(九)其他县国资办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对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比选,并将比选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任一事项,均应在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国资办报告:

(一)中介机构合并、分立、撤销的;

(二)法定代表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的;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五)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

(六)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在业务许可范围内订立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国资办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公平公正的履行职责;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

公允,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办报备;

(五)每年提交年检资料备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建立退出机制,原则上每两年对中介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得分最低的中介机构予以除名,并通过比选方式进行补充。四年后重新通过比选方式建立备选库。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国资办核实后立即取消其备选资格:

(一)已不符合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业务报告的;

(五)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理、处罚的;

(七)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两次不接受邀请的;

(八)超过约定时限15天未完成工作成果,经两次书面催告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的;

(九)工作成果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却拒不修改的,或累计修改三次仍然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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