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介绍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9-11-14 来源:市国资委阅读次数:5382名称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时间2007-8-6 下午02:08:32文件编号信息内容(2007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书面申请;(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八)其他有关资料。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002]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的咨询、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分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使用中介机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适用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五条(服务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外派监事会经市国资委同意对监管企业进行的专项审计;(九)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第六条(统一建库)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的办法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中介机构比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入库条件)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在成都市有常驻机构,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二)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四)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纪委(稽查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备选库管理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备选库主要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并根据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五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入库申请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执业资质、业绩和规模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行业排名、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近三年业务收入、主要业绩和奖惩等;(四)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该分支机构上述材料。
第六条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其中,中介机构资质水平20分、行业排名15分、执业人员数量15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验15分、以往工作质量20分。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条中介机构业绩档案主要包括从事省国资委委托相关业务的业绩记录、执业质量评价、报告审核评价、有关方面奖惩和投诉等内容。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充实调整一次。
期间发现中介机构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随时取消备选资格。
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6•【字号】鄂国资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鄂国资规〔2012〕5号2012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行为。
本办法中省属企业特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遴选方式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聘用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从备选库中进行选聘。
第五条省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建立备选库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二)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行为,也未受到主管部门的批评或处罚;(三)上年度已通过主管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保障、风险控制等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人员数量、执业业绩及营业收入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优势,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国资委统评处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管理办法(草案)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和择优的原则。
第⼆章选聘程序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案,⽅案包括参审项⽬、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邀请⽐选⽅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打包招标⽅式进⾏,本办法下⽂中的管理使⽤办法,以采⽤该招标⽅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原则第六条对⼊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排序,审计项⽬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批次审计项⽬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付费⾦额⼤⼩对审计项⽬进⾏排序,按照⼊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
对未采⽤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
该安排⽅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对参审质量进⾏评分,实⾏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审计实施⽅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案符合审计⽬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五)审计过程审计⼒量投⼊符合要求;(10分)(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七)服从⼯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遵守⼯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题反映;(10分)第九条评分办法评分由项⽬分管⽼师和处内参审⼈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确定,按照分管1:1:1的⽐例按百分制进⾏折合。
最新国企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投集团外聘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程序规范、高效简便、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
即统一招标、统一聘用、统一签约、统一管理的原则,严禁各部门、子公司未经集团批准,擅自使用未进集团备选库或未和集团签约的中介机构;(二)取长补短。
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利用中介机构在专业知识、人才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服务于集团的业务开展;(三)提高效率。
通过中介机构的聘用提升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集团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审计法务部是外聘中介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集团的外聘中介机构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五条审计法务部对外聘中介机构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外聘律师事务所备选库;(二)对进入集团备选库或签约的外聘中介机构进行备案;(三)对外聘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四)协调和配合外聘中介机构工作开展。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及准入条件第六条集团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准入条件:(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第八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1、具有与集团、子公司业务复杂性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经验;2、熟悉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厦门国资委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内容概述:市国资和所出资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您是第1554位阅读者)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所出资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和所出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第三条聘请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践诺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市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分类。
第七条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在厦门市境内注册或虽在外地注册但已在本市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二)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质量,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三)按国家职业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八条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一)从事企业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二)从事企业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8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评估师(其中从事土地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7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三)从事出具法律意见书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
最新国企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投集团外聘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程序规范、高效简便、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
即统一招标、统一聘用、统一签约、统一管理的原则,严禁各部门、子公司未经集团批准,擅自使用未进集团备选库或未和集团签约的中介机构;(二)取长补短。
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利用中介机构在专业知识、人才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服务于集团的业务开展;(三)提高效率。
通过中介机构的聘用提升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集团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审计法务部是外聘中介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集团的外聘中介机构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五条审计法务部对外聘中介机构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外聘律师事务所备选库;(二)对进入集团备选库或签约的外聘中介机构进行备案;(三)对外聘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四)协调和配合外聘中介机构工作开展。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及准入条件第六条集团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准入条件:(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第八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1、具有与集团、子公司业务复杂性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经验;2、熟悉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政府国有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办法
襄阳市区国有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国有单位选聘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和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承揽中介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是指国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程序,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选择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指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国有单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一)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安全评估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等;(二)鉴证机构:公证机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等;(三)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药械招标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等;(四)咨询机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五)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监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设备监理机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等;(七)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八)测绘机构:土地测绘机构、房产测绘机构等;(九)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十)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等;(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七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有单位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各类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依法需用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组建第九条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入库中介机构的标准,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一)评估机构库;(二)鉴证机构库;(三)代理机构库;(四)咨询机构库;(五)审计机构库;(六)监理机构库;(七)法律服务机构库;(八)测绘机构库;(九)产权交易机构库;(十)项目管理机构库。
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鄂国资规[2012]5号
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正文:----------------------------------------------------------------------------------------------------------------------------------------------------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鄂国资规〔2012〕5号2012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行为。
本办法中省属企业特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遴选方式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聘用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从备选库中进行选聘。
第五条省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建立备选库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二)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行为,也未受到主管部门的批评或处罚;(三)上年度已通过主管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保障、风险控制等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人员数量、执业业绩及营业收入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优势,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2022 年8 月27 日印发)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和经营活动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礼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提供咨询、顾问、法律等服务的,合用本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中介机构聘用由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核聘用部门的普通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三)组织实施公司普通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和集团公司要求公司自主开展的重大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部门为承办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提出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普通中介机构聘用按《普通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1,下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中介机构聘用按集团公司要求填报《重大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2 ,下同)办理报批手续。
(二)按集团公司要求办理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准备工作和合同签订工作。
(四)负责向行政管理部归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所涉资料,并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备案。
(五)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风险控制部的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审查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查聘用部门的普通中介机构聘用申请、审查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
(三)负责对普通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作为监督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的评选进行现场监督,对评选和评审会等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股权变更、产权转让、清产核资等涉及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
委托中介机构为国资监管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中介机构为国资监管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推进我市国企企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改革目标标和监管任务的顺利完成,规规范委托中介机构行为,根据据国家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国资委的《委托中介机机构为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提提供中介服务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法。
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人职责的企业、直属企业及其其以下全资或控股公司涉及合合并、分立、对外投资、改制制、产权(股权)转让、收购购非国有资产及其他重大资产产处置等项目,原则由市国资资委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为国国企改革服务。
一、委托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审计;(二)企业经济责任任审计;(三)企业清产核核资与经济鉴证;(四)企企业绩效评价;(五)企业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资产产评估;(六)企业产权界界定及产权纠纷调处;(七七)企业产权转让专项审计;;(八)企业改制重组中所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九))其他需要中介机构参与的工工作。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涉及的审批项目应自基准日起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提出审批申请,备案案项目应自基准日起9个月内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提出备案申请。
二、委托中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一))中介机构1、依法注册、、年检合格,连续正常执业33年以上;2、注册会计师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符合合要求;3、有健全的内部部管理制度;4、没有重大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5、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匹配配的经营规模、执业经历和经经验,且业绩优良;6、与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系;7、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司国有股权的审计、评估项目目,中介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业务从业资格。
(二)项目目负责人1、具有注册会计计师、注册评估师或律师等资资格,执业时间在5年以上;;2、具备与委托项目相适适应的工作经历和经验,工作作业绩优良;3、接受过国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理有关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合合格,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表达能力。
《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解读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规范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省国资委于2018年下半年启动《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川国资办〔2007〕6号)修订工作,经多次组织出资企业、法律顾问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2005年,省国资委出台《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4月修订后使用至本《办法》出台已10余年,在规范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选聘中介机构行为,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下半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的新要求,加快推进国资监管方式转变,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又规范中介机构选聘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国资委研究决定启动《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坚持放开前端与管住后端相结合,删除了原《办法》中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有关章节内容,进一步严格规范中介机构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增加了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监督和责任等章节内容,着力强化监督约束。
二是在选聘方式上,保留了原《办法》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聘4种方式,并根据撤销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实际情况,取消了抽签方式。
同时,结合近年来中介机构选聘中一些行之有效、各方公允的做法,将公开比选方式吸收作为《办法》选聘中介机构的方式。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共6章43条,分别为总则、选聘条件、中介机构选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监督和责任、附则。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2013年8月2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和经营活动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提供咨询、顾问、法律等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介机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中介机构聘用由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核聘用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三)组织实施公司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和集团公司要求公司自主开展的重大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部门为承办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提出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一般中介机构聘用按《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1,下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中介机构聘用按集团公司要求填报《重大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2,下同)办理报批手续。
(二)按集团公司要求办理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准备工作和合同签订工作。
- 1 - / 14(四)负责向行政管理部归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所涉资料,并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备案。
(五)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的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审查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查聘用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审查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
(三)负责对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作为监督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的评选进行现场监督,对评选和评审会等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范围第七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股权变更、产权转让、清产核资等涉及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中介机构聘任管理方法(2013 年 8 月 27 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中介机构的工作,联合公司实质状况,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公司职能部门依据工作和经营活动需要,依照法律、法例规定,邀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供给咨询、顾问、法律等服务的,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介机构聘任应依照公然、公正、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中介机构聘任由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详细职责为:(一)负责拟订公司中介机构聘任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达成聘任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察聘任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任申请)。
(三)组织实行公司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和公司公司要求公司自主展开的重要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聘任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据工作需要聘任中介机构的部门为包办部门,详细职责为:(一)负责提出中介机构聘任申请。
一般中介机构聘任按《一般中介机构聘任申请表》(附件1,下同)按规定执行审批程序;重要中介机构聘任按公司公司要求填报《重要中介机构聘任申请表》(附件 2,下同)办理报批手续。
(二)按公司公司要求办理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中介机构聘任有关文件准备工作和合同签署工作。
(四)负责向行政管理部归档中介机构聘任项目所涉资料,并按要求向公司公司存案。
(五)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就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的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审察公司中介机构聘任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达成聘任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察聘任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任申请、审察中介机构聘任有关文件)。
(三)负责对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察。
(四)作为监察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监察和检查,对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的评比进行现场监察,对评比和评审会等事项进行合规审察。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范围第七条拜托中介机构供给服务的范围包含:(一)公司改制、归并、分立、清理、股权更改、产权转让、清产核资等波及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的咨询、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分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使用中介机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适用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五条(服务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外派监事会经市国资委同意对监管企业进行的专项审计;(九)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第六条(统一建库)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的办法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中介机构比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入库条件)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在成都市有常驻机构,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二)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四)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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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和县国资办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企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XX县国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县国资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1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六条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和清算;(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五)年终财务决算审计;(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专项财务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九)与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性代建工程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开发建设等)有关的造价咨询中介服务;(十)法律顾问服务;(十一)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的项目论证;(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每个单项备选库原则上由五家中介机构组成。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且连续执业3年以上;(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未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规章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九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县国资办进行审查:(一)书面申请;(二)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营业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历史沿革、业务范围、资质情况、资产情况、纳税情况、经营业绩情况、奖惩情况、机构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人员情况等);(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四)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七)最近三年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公司规章制度复印件。
(九)其他县国资办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对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比选,并将比选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任一事项,均应在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国资办报告:(一)中介机构合并、分立、撤销的;(二)法定代表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的;(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五)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六)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在业务许可范围内订立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三)对国资办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公平公正的履行职责;(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公允,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三)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四)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办报备;(五)每年提交年检资料备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建立退出机制,原则上每两年对中介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得分最低的中介机构予以除名,并通过比选方式进行补充。
四年后重新通过比选方式建立备选库。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国资办核实后立即取消其备选资格:(一)已不符合备选库入选条件的;(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不诚信行为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四)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业务报告的;(五)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六)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理、处罚的;(七)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两次不接受邀请的;(八)超过约定时限15天未完成工作成果,经两次书面催告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的;(九)工作成果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却拒不修改的,或累计修改三次仍然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选聘第十六条中介机构的选聘,原则上由所监管企业负责组织选择,监事会等企业内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特殊情况需由县国资办聘用中介机构的,由国资办负责组织选择,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对业务特殊及规模较小的临时性项目,由县国资办直接从备选库中指定聘用中介机构。
所监管企业涉及省外、境外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或设在异地的企业分支机构、下属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但从备选库中选聘确有困难的,应当从当地国资部门建立的备选库中选择;如当地国资部门未建立备选库,可以就近择优选聘中介机构;企业应将聘用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或者受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二)涉及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三)有其它应当回避情况。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前,应当主动告知并承诺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况。
第二十条从备选库选聘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二)抽签;(三)邀请招标;(四)竞争性谈判;(五)单一来源选聘。
(一)公开招标:单笔服务费用(招标控制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二)抽签: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情形,优先采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三)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1.中介服务项目由于专业性强等特殊情况,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2.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四)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1.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2.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具体要求的;3.如果采用招标方式,不能满足时间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单一来源选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1.单笔服务费用不足5000元的;2.就同一目的、同一服务范围的常规性业务。
如财务报表年报审计、常年法律顾问等业务;3.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4.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的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事项,无法通过招标、抽签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的;5.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中介机构的;6.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第二十一条采取招标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数量与投标人或抽签人比例不得低于1:3;不能达到该比例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改由其他方式选聘。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数量与谈判对象比例不得低于1:2。
第二十二条县国资办聘用中介机构的,由国资办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企业承办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
说明书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中介服务期间、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相关经验、服务质量、时间等要求以及服务费用参考价格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县国资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所监管企业承办部门会同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选聘方式。
第二十三条通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选聘人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招标工作方案。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渠道向备选库中的相关类别所有中介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根据中介服务具体要求在备选库中确定邀请名单,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
(四)招标工作小组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保存。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
开标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县国资办或企业承办部门牵头,县相关部门、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或行业专家参与。
评标委员会成员须为单数。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
采取打分或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
重大项目的定标由国资办或企业决策机构集体审定。
(九)招标工作小组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公布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通过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选聘人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
(二)选聘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选聘公告。
选聘公告应于报名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向备选库中相关类别所有中介机构发布。
选聘公告应包括中介服务内容、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三)选聘工作小组对报名的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抽签范围。
(四)选聘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抽签通知。
(五)选聘工作小组组织中介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
抽签仪式公开进行。
(六)选聘工作小组公布抽签结果,中介机构签名确认抽签结果。
(七)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与中签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