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20年稿)
附件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清扫保洁、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保洁、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环境卫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分区域、分阶段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的要求,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
第六条【产生者义务和责任】全社会应当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并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做好卫生保障和技能培训,维护合法权益。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粤建城函〔2021〕227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抓实“关键小事”。
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垃圾分类工作放到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中来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全力以赴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二、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标对表《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按照《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部署安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实施路径和工作措施,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发挥示范片区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转化推广先行先试经验成果,促进全区域垃圾分类有效提升。
三、聚焦关键环节,建立全程分类体系。
各地要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全周期减量机制,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全过程分类管理系统,并强化各环节的有序衔接,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
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2021年7月目录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 (4)二、面临形势与需求分析 (6)(一)面临形势 (6)(二)需求分析 (6)三、总体要求 (7)(一)指导思想 (7)(二)基本原则 (7)(三)规划范围 (8)(四)规划年限 (9)(五)规划目标 (9)四、主要任务 (11)(一)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11)(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 (12)(三)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 (15)(四)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17)(五)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体系 (18)(六)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和处理 (19)(七)打造设施共建共享格局 (20)(八)构建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体系 (21)五、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24)(一)投资估算 (24)(二)资金筹措 (24)六、保障措施 (26)(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划实施 (26)(二)加大政策支持,强化技术支撑 (27)(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成效评估 (27)(四)提高公众意识,发动全民参与 (28)前言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保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对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保障人民安全健康意义重大。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的有力实施,推进了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我省处理能力显著提升,结构明显优化,运营管理水平稳步提升,存量治理进展明显,垃圾分类工作初见成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垃圾处理的工作要求,指导全省各地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水平,促进实现社会更加文明进步、生态环境更加美丽、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治理效能更加显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 :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批准部门 :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04.29发布日期 : 2020.05.18实施日期 : 2020.05.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建设综合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文:----------------------------------------------------------------------------------------------------------------------------------------------------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8月31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10日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8月31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设施设置指引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设施设置指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编制目的 (1)二、适用范围 (1)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1)第二章名词释义 (2)第三章分类投放点设置指引 (4)一、居民区分类投放点设置 (4)二、办公区分类投放点设置 (6)三、公共场所分类投放点设置 (8)四、文教区分类投放点设置 (11)五、医疗机构分类投放点设置 (13)六、餐饮行业分类投放点设置 (15)七、集贸市场分类投放点设置 (16)八、其他产生源分类投放点设置 (17)第四章分类收集站设置指引 (18)一、基本规定 (18)二、规划选址与设置 (19)三、规模与类型 (20)四、收集容器与建构筑物 (22)五、运行与维护 (25)附录 (26)附录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数量计算方法 (27)附录2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参考图例 (28)附录3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牌参考图例 (29)附录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参考图例 (31)附录5 生活分类收集站参考图例 (38)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有效推进广东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等有关要求,规范我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
本指引不适用于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病媒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工作。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第二章名词释义2.1 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第六章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第七章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船舶污染,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资金保障,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 2 —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省建立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设立总河长及各江河、湖泊的河长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工作,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27
•【字号】粤建城〔2021〕224号
•【施行日期】202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统筹推进“十四五”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八年十月序言为提升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水平,规范指导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和处理各环节工作,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干净整洁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1号)有关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编制了《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指引(试行)》。
本指引适用于各地市农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工作,同时适用于乡镇(街道)、村委和村民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过程中对生活垃圾治理实施规范操作。
第一章总则1.1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及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2按照城乡一体、设施共享、经济适用原则,以县为责任主体,编制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规划和工作方案,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模式及设施布局。
1.3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实施源头清洁分类,充分回收,最大限度减少生活垃圾外运量,控制环境污染。
1.4各地根据经济水平、地理环境等因素,选择合理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及分类处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干净整洁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美丽宜居村和特色精品村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1.5积极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提升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质量。
1.6村委会负责组织村庄内清扫保洁,乡镇(街道)负责本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组织实施,市、县有关部门负责监督考核。
1.7农村的工业垃圾、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以及病死禽畜等应根据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粤价[2002]384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粤价[2002]3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版】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粤府办[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幸福广东、创建宜居城乡的重要标志,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省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日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总体上有较大改善。
截至2011年底,全省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共56座、处理规模为4.8万吨/日,已有19个地级以上市、20个县(市)城区实现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5%。
但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数量激增与处理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全省仍有两个地级市(茂名、汕尾市)、47个县(市)城区的生活垃圾采用简易处理方式,村镇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生活垃圾积存过多,正在运营的36座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剩填埋空间不多,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城乡环境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 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分类与投放第八条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回收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七条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
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回收企业回收;(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
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建设与保障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