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2016-2020)草案公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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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江府办[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8]75号)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废旧物资回收,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废旧物资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四条在江门市市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江府〔2023〕14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江府〔202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中已将“餐厨垃圾”相关概念和表述统一修改为“厨余垃圾”,为确保《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江府〔2020〕16号)的内容与上位法律、法规和文件一致,按照《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将其标题修改为《江门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其他修改内容具体如下:一、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餐厨”修改为“厨余”。

二、将第五条第五款、第十八条中的“餐饮”修改为“厨余”。

三、将第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修改为:“《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四、第三条中的“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居民应当将厨余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

”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具体分类标准按照《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2016-2020)草案公示简介

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2016-2020)草案公示简介

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2016-2020)草案公示简介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2016-2020)草案公示简介一、总则 1.1规划背景为落实省人大会议精神,按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等要求,江门市需进行三区四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规划,以指导江门市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结合江门实际情况,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2016-2020)》。

1.2规划范围及规划时间规划范围为江门市域范围,即“三区四市”的行政区划范围,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及恩平市,市域面积9541平方公里。

规划时间为2016年-2020年,近期为2016年-2017年,远期为2018年-2020年。

二、现状概况 2.1现状2.1.1城乡生活收运方式及设施江门市的生活垃圾仍然普遍采用混合收集的模式,市区推广垃圾分类收集的成效不显著。

目前主要有垃圾池/垃圾桶收集系统、垃圾屋收集系统、保洁员上门收集系统等。

全市73个镇(街)的转运站已经全部建成,全部通过项目验收。

目前投入使用150座,约占已建成数量的90%,未投入使用的16座,约占已建成数量的10%。

表1 现状垃圾转运站建设情况一览表:2.1.2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及设施目前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以卫生填埋为主,主要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包括:江门市旗杆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台山市台城下豆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开平市梁金山生活垃圾填埋场、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及恩平市樟木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部分地区由于远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为岛屿(如川岛),处理方式上就近对生活垃圾进行简易处理。

江门市共有14座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其中市区2座,均位于崖门镇,台山市6座,开平市6座。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江府办〔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江府办〔201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2015-2020年)》业经市政府第十四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9日江门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工作纲要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市现代农业新一轮六年大发展,实现农业大市向现代农业强市转变,特制定本工作纲要。

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用市场化、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用现代物质装备农业、用现代科技改造农业、用现代管理经营农业、用良好环境保障农业、用新型农民从事农业,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建设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强市,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二)目标任务未来六年,全市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夯实,农业技术装备、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供应能力不断增强,农业资源保护更为有力,农业生态环境更加友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有保障,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增幅,农林牧渔业生产主要效益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总体接近日本、台湾等现代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

到2016年底,全市实现农业增加值达180亿元,年均递增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万元,年均增长12%;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60%以上;农业产业化水平达60%;农业劳动生产率达4万元/人,农业土地产出率达3500元/亩。

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4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十五届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晓晖2021年4月22日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保障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执行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江门市垃圾收费标准

江门市垃圾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蓬江、江海、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风貌,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局《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改为采用“水消费量系数法”计费方式。

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我局对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内容及标准进行了调整。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对江门市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非居民户)以及居民(含村民及暂住人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内容及标准(一)不再区分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把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四个环节的收费,统一称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按照“水消费量系数法”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即按用水量、吨水垃圾产生系数、吨垃圾处理费标准等指标计算收取。

计费公式如下:收费额=用水量×吨水垃圾产生系数×吨垃圾处理费标准÷1000。

(三)具体征收类别、垃圾产生系数和标准见下表:说明:1、居民户一类是指由环卫部门负责上门收集垃圾、清洗楼梯和清扫内街小巷服务的居民户。

目前主要包括蓬江、江海区的普通楼宇居民户和由环卫部门接管的,对其实行保洁管理的居民社(小)区。

2、居民户二类是指环卫部门不负责上门收集垃圾和清洗楼梯服务的居民户。

目前主要是新会区普通楼宇居民户。

3、居民户三类是指环卫部门没有上门收集垃圾、清洗楼梯和清扫内街小巷服务的居民户。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清洁卫生费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江价[2004]85号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清洁卫生费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江价[2004]85号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清洁卫生费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关于调整清洁卫生费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江价[2004]85号市城管办:你办《关于召开开征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调整卫生清洁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的申请》悉。

为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和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的规定,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了有关人员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在听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就调整清洁卫生费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对江门市区范围内(暂不含新会区和蓬江区的杜阮、荷塘、棠下镇)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含出租屋)实行收取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调整后的清洁卫生费和制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一)清洁卫生费标准:1、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商铺(含个体经营者)由现行的按定额收费调整为按门前清扫面积计算收费,即1元/平方米·月;2、居民户由现行的8元/户·月(其中:卫生费3元,上门收集垃圾5元)调整为9元/户·月(其中:清扫3元,上门收集垃圾5元,化粪池清理与维护1元)。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1、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商铺(含个体经营者)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为100元/吨(其中:收集运输单位和填埋处理单位都按收费标准各占50%);2、居民户(含出租屋)为3元/户·月。

江门市村镇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江门市村镇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台山市
斗山镇、水步镇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其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
开平市
水口镇、赤坎镇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其简易生活垃圾处理场
鹤山市
雅瑶镇、桃源镇、共和镇、鹤城镇、古劳镇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其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
恩平市
沙湖镇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其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
恩平市
东成镇、君堂镇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其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
2014年
台山市
冲蒌镇、端芬镇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其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
开平市
沙塘镇、月山镇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其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
鹤山市
宅梧镇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其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
附件
各市、区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任务分解表
年度
市、区
任务目标
2012年
蓬江区
所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所有简易生活垃圾处理场(含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等,以下相同)
新会区
大泽镇、司前镇和双水镇以及其他建制镇的墟镇中心区域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其简易生活垃圾处理场
恩平市
大槐镇、大田镇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其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
2020年
台山市
所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所有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
开平市
所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所有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
恩平市
所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同步关闭所有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
2013年
新会区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分类办〔2019〕4号)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率先示范作用,现就推进鹤城镇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2年_月底前,全镇党政机关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2022年_月底前,生活垃圾分类延伸至所有事业单位;2022年__月底实现全镇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全镇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以“精准分类、规范投放、严格管理”为基本原则,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实施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三、分类方式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和分类收运要求等可根据《鹤山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见附件1)自行制定工作方案,或参照__镇政府机关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工作实施方案执行(见附件2)。

分类标志类别构成、图形符号、标志设计、标志设置等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__-2019)和《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粤建城〔2019〕206号)。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所产生的废打印纸、保密文件等按保密要求另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公共机构要认真学习理解国家、省、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政策文件,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把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升鹤城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建立分管领导负责、责任办公室牵头、专人负责具体管理的工作体系,科学制定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安排专门经费,确保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

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采购要求项目内容为全面贯彻《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统筹规划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着力提高我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水平,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各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大纲内容要求编制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规划需覆盖三区四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

二、服务方式通过调查研究,完成规划文本编制工作,并提交书面成果。

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等,满足通过专家审查,以及政府和相关部门对项目审批(查)的要求。

三、资格及履行时间要求:1、具有江门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供应商资格的机构。

2、有工商部门核定的城市规划设计经营资格(需提供原件证明),能提供本地化后续服务,须及时快速响应甲方要求,包括1小时内到达目的地。

3、为保证成果质量,需具有城市规划甲级编制资质(需提供原件审查及复印件备案,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4、要求持有效的信用等级证书,且信用等级不低于AAA 级(需提供原件审查及复印件备案,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5、连续5年以上(含5年)获颁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需提供原件审查及复印件备案,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6、2011年至今承担过江门市同类型的规划(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设施规划)(需提供合同复印件证明)。

7、要求在20__年5月30日前完成成果评审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成果要求成果应包括书面成果和相应电子数据成果。

五、报价要求1、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00000元,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2、投报金额应为承担本次服务所有需求所需的总费用(含税)。

附:规划大纲前言主要包括:综述、规划原则、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年限等。

一、现状及“十二五”规划情况(一)基本情况1、行政区划(含乡镇数量、行政村数量等)和人口构成(目前实际情况);2、规划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范围及清运量(包括农村生活垃圾)、餐饮垃圾产生及清运量(目前实际情况)、建筑垃圾产生及清运量等;3、目前农村人口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现状情况(清运量、处理量)。

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市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二〇二一年十二月目录1规划背景 (1)2规划概述及分析 (3)2.1规划概况 (3)2.2规划区域环卫收运处理规划 (4)2.3规划协调性分析 (8)3环境质量现状及环境保护目标 (22)3.1环境质量现状 (22)3.2环境保护目标 (23)4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分析 (24)4.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24)4.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25)4.3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25)4.4声环境环境影响分析 (25)4.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26)4.6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26)4.7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26)4.8环境风险分析 (26)5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 (28)6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9)6.1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9)6.2地表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32)6.3地下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35)6.4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36)6.5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37)6.6土壤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37)6.7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37)6.8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38)7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 (44)8综合结论 (45)1 规划背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产生量亦逐年上升,但我国不少地区的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却远远滞后于城乡发展速度,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不当而导致的环境问题日趋显著,许多城市的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不平衡成为其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为解决相关问题,从国家到省、市的各级政府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6 年12 月,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到2020 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60%以上。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江府办函〔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5〕9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4日江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粤府办〔2014〕59号)精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

农民群众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主体,政府主要在政策上加以引导,在技术、资金和物质上予以支持。

在具体工作中,各级政府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积极利用现有条件,切实做到“五不”——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破坏优秀传统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

(二)规划先行,统筹推进。

强化城乡规划对农村房屋以及道路、供水供电、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的统筹引导作用,逐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

统筹改善农村环境中所涉及项目和资金,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协调共进。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各市、区要认真开展农村人居环境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把握和评估农村人居环境状况,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模式和突破口来推进工作,以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尤其要注重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

同时,必须充分认识环境改善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地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江门市“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江门市“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江门市“大清洁,乡村美”
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江府办[2012]50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5
【实施日期】2012.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江门市“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的通

(江府办〔2012〕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切实抓好农村清洁工程,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关于开展“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1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开展“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为主体、社会参与”的要求,以“大清洁,乡村美”为主题,以全面清理农村积存垃圾、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为重点,结合各市、区及市有关部门开展的特色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我市“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的开展,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环境存在的“脏、乱、差”问题,不断提高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准备阶段(6月中旬)
1.制定方案。

各市、区、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做到目标明确到村,责任明确到人。

2.保障经费。

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江府办[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2〕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精神,为落实和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宜居江门、文明江门、幸福江门建设,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作为城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发展目标到2012年底,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各市、区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并投入使用,实现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逐步建立“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范围由城区向周边村镇延伸,各市、区20%以上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其中,蓬江区的建制镇全部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到2015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区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核准的批复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区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核准的批复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区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江发改社会〔2019〕127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区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核准的批复江门绿源环保有限公司:报来《关于申请江门市区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立项的函》(江绿源〔2019〕5号)等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完善我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江门市区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019-440703-78-02-004840)。

项目单位为江门绿源环保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蓬江区棠下镇旗杆石生活垃圾填埋场入场道路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处理规模为150吨/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收运系统、预处理系统、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净化及利用系统、沼渣脱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和配套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约15865万元,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五、项目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省、市节能减排的标准和要求。

在工程设计和设备选择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节能的需要,采用低损耗节能设备、节能型照明灯具、节能建筑材料、设置合理的无功补偿装置等节能措施降低损耗。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请进一步加强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分析,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做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

七、项目招标内容及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

八、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江门市区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江国土资(蓬江)规保〔2019〕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9-2-0002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制度》确定的权限履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5日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为适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管理要求,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江发〔2018〕9号)、《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府〔2019〕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我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范围。

一、职责分工(一)政府职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政策方针、工作部署,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城乡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施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市级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调整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新会区会城街道以外的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监督法定规划的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7日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区(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新会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等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管部门主管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

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公路、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在固定受纳场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江府[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江府[2006]5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市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时期。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环境保护状况及“十一五”环境形势(一)“十五”环保工作取得的成果“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保持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更加深入人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如期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明显突破,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力度加大,公民环境意识迅速提高,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1、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市环境保护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断加大,由“九五”期间年均1.2%提高到“十五”期间的1.9%。

先后建成了日处理能力5万吨的文昌沙水质净化厂、日处理能力4万吨的新会东郊污水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4万吨的丰乐污水处理厂,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超过60%。

完成了新会西坑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改造工程,关闭了外海、礼乐的简易填埋场,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建成投入运行,处理能力达到10吨/日,基本实现了全市医疗废物的规范化处理处置。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了《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和考评机制。

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园林、工商、文化广电、卫生、环保、规划、体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文化广电、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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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2016-2020)草案公示简介一、总则 1.1规划背景为落实省人大会议精神,按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等要求,江门市需进行三区四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规划,以指导江门市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结合江门实际情况,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2016-2020)》。

1.2规划范围及规划时间规划范围为江门市域范围,即“三区四市”的行政区划范围,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及恩平市,市域面积9541平方公里。

规划时间为2016年-2020年,近期为2016年-2017年,远期为2018年-2020年。

二、现状概况 2.1现状2.1.1城乡生活收运方式及设施江门市的生活垃圾仍然普遍采用混合收集的模式,市区推广垃圾分类收集的成效不显著。

目前主要有垃圾池/垃圾桶收集系统、垃圾屋收集系统、保洁员上门收集系统等。

全市73个镇(街)的转运站已经全部建成,全部通过项目验收。

目前投入使用150座,约占已建成数量的90%,未投入使用的16座,约占已建成数量的10%。

表1 现状垃圾转运站建设情况一览表:2.1.2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及设施目前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以卫生填埋为主,主要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包括:江门市旗杆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台山市台城下豆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开平市梁金山生活垃圾填埋场、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及恩平市樟木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部分地区由于远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为岛屿(如川岛),处理方式上就近对生活垃圾进行简易处理。

江门市共有14座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其中市区2座,均位于崖门镇,台山市6座,开平市6座。

2.1.3其它垃圾收运处理现状江门市现状已建成的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主要有台山市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已消纳7万立方米建筑垃圾。

其他市、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式以建筑场内自行消化为主,少量建筑垃圾混于生活垃圾内,运往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江门市目前餐厨垃圾没有纳入统一的收集处理管理,现多被用于农村饲养牲畜,存在被不法商贩利用的隐患。

2.2存在问题1)收集方式不科学,混合收集垃圾,资源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难度大,包括存在村镇无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等问题。

2)转运体系不完善:部分镇街垃圾转运站运营不规范、部分环卫设施防护间距不足造成环境影响。

3)终端无害化处理系统未能全覆盖。

4)环卫管理体制仍不够完善。

三、规划简介 3.1规划目标表2 规划目标一览表:3.2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注:2015年常住人口数据来源于《2015年江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注:1、考虑农村生活垃圾存在部分自然降解垃圾,这部分垃圾可在农村区域自行处理,因此确定2020年农村清运量为农村垃圾量的50%;2、2020年清运量为城镇垃圾量与农村清运量之和。

表5 预测江门市2020年餐厨垃圾量(吨/日)验值,按城镇人口每人每天0.14千克计算。

3.3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3.3.1近期规划:完善现有设施,整治部分简易处理场根据处理方式规划,规划期内江门市各市、区镇、街的生活垃圾处理仍以卫生填埋为主,重点整治部分垃圾简易处理场,提高垃圾处理无害化率;在本阶段,垃圾分类工作正稳步推进,但尚未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及生化堆肥要求,建议重点推进环卫产业园建设的前期工作。

3.3.2远期规划:建设环卫处理产业园,整治剩余简易处理场远期随着对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的研究加深以及垃圾分类收集逐步推广,另一方面粪便处理车间促使生化堆肥规模扩大,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可行性研究,江门市具备设置生活垃圾环卫处理产业园的条件,规划远期期末应在江门市域范围建设1座或多座生活垃圾环卫处理产业园,以减轻近期以卫生填埋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负担,并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

注:详见附图“05市域大型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分布总图”。

3.4生活垃圾收运规划3.4.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规划1)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类别:可回收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2)垃圾分类收集建议(1)近期:对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进行完善,全市的生活垃圾收集方式以沿用现有形式为主,在市区、四市城区实现生活垃圾的密闭化,同时开展一定的垃圾分类收集,其它镇也要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密闭收集,逐步淘汰露天垃圾桶、垃圾斗、散装垃圾屋、农用车、拖拉机等落后的收运工具。

进一步扩大农村被纳入城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范围,为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奠定基础。

(2)远期:根据分类收集试点的情况,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分类试点推广至其他镇(街),规划远期,收运系统已实现了设备设施的更新。

城镇生活垃圾实现了密闭化、提高了压缩比率,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全面纳入统筹收运。

各市、区各城镇实现压缩收运,在农村地区逐步提高压缩式收运的比例。

3.4.2生活垃圾转运站规划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要求,至少保证“一镇一站”,结合江门市2020年日产生活垃圾量及实际运行情况,垃圾转运站规划如下:注:1、市区小型压缩转运站规划统计数不包括大中型垃圾转运站数量;2、规划转运站总数=保留现状不带压缩垃圾转运站数量+规划压缩转运站数量;3、改造及新建的垃圾转运站均带压缩功能。

3.5其他废弃物协调管理规划3.5.1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为临时性,满负荷或因城市建设需要可取消,转移至备选址或重新选址。

1)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根据市政府2012年7月31日上午对《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召开的江门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要求,分别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各规划1处建筑垃圾消纳场,用于建筑垃圾回收利用。

蓬江区共设置1处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提供备选址4处,分别位于棠下镇中部、南部迳口村附近及杜阮镇西部及西南部。

江海区共设置1处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提供备选址3处,分别布置礼乐路东侧江中高速防护绿地内、江睦路东侧江中高速防护绿地内以及光源三路江中高速底。

其中光源三路江中高速底建筑垃圾消纳场应该为高新区建设服务,作为江海区近期建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新会区共设置1处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提供备选址1处。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结合原西坑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进行建设;远期备选1处建筑垃圾消纳场布置于南新区绿地内。

2)台山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加紧推进九岗场址的论证工作,同时,以生活垃圾填埋场为中心,建设建筑垃圾设施,规划建议结合该设施设置台山市建筑垃圾消纳场。

3)开平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根据《开平市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4-2020)》,规划近期建筑垃圾年产量6.45 万立方米,规划远期建筑垃圾年产量8.83 万立方米,建筑垃圾中余泥渣土约占20%左右,可在近期建设余泥渣土受纳场,远期建筑垃圾进入开平市固废综合处理中心进行资源化利用。

规划经调研并结合开平市实际情况,初步拟定翠山湖大道选址一、翠山湖大道选址二、城西一路选址、城西二路选址、西坑选址、开平大道选址、三埠街道富强路选址、塔山石场、塘口镇牛仔栏和原金宗石场作为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候选场址。

4)鹤山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议结合马山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或在其附近选址建设鹤山市建筑垃圾消纳场。

5)恩平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议结合樟木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或在其附近选址建设恩平市建筑垃圾消纳场。

3.5.2餐厨垃圾处理规划1)江门市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根据《江门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2012-2020)》,远期完善江门旗杆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建设,增加填埋场的日处理规模,同时规划设置餐厨垃圾处理功能及综合回收利用中心。

新会西坑二级转运站(300-800吨/日)已经利用西坑填埋场封场场地进行建设,规划建议利用封场后的场地,增加设置餐厨垃圾综合处理场。

远期规划建设1处新会镇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即江门南部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选址待定),并结合填埋功能设置餐厨垃圾处理功能。

2)台山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根据《台山市城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2~2020)》及《台山市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专项规划(2012-2020)》,台山市分类收集的餐厨垃圾量52吨/日,建议2016年,在现有台城下豆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范围内规划建设1座日处理量为80吨的餐厨垃圾处理中心。

另一方面,加紧推进九岗场址的论证工作,以生活垃圾填埋场为中心,建设易腐垃圾堆肥厂——2017 年前建成50吨/日的生活垃圾堆肥厂处理分类收集的易腐垃圾。

3)开平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根据《开平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2012-2020)》及《开平市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4-2020)》,远期开平市将全力推进固废综合处理中心各项工作,处理中心内设有机垃圾综合处理厂,餐厨垃圾运往该设施处理,规划餐厨垃圾处理规模为100吨/日(含餐饮垃圾处理规模80吨/日,剩余垃圾处理规模20吨/日)。

4)鹤山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规划远期在马山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基础上,建设生物处理厂,并计划于2018年开始试运行,试运行成功后正式处理餐厨垃圾。

5)恩平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规划于2020年前规划建设生物处理厂,建成规模100吨/日,2030 年达到250吨/日。

生物处理厂选址位于樟木坑填埋场附近。

3.6村镇保洁收运规划至2020年全市总人口达459万,其中乡镇人口约149万,农村日产垃圾约746吨。

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规划采用近远期相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逐步实施原则,推行“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市)处理”模式。

1)垃圾收集点:以农村日产垃圾量746吨,清运量为373吨(为日产量的50%)为计算依据,全市村镇需配置垃圾收集点2260个。

江门市域范围共有1142条行政村(含10条三峡库区移民村),每条行政村至少设置2处垃圾收集点。

2)垃圾转运站:村收集垃圾全部运往镇级垃圾压缩转运站处理。

3)人力收集车:近期以人力收集车为主,远期以小型机动车为主。

4)垃圾转运车(无压缩):以5吨车(容积为5立方)为标准车计,全市村镇服务人口应配置垃圾中转车74辆。

5)垃圾压缩运输车:以10吨车为标准车计,全市村镇服务人口应配置垃圾压缩车27辆。

6)果皮箱:原则上要求设置于农村公共场所、广场,数量上至少1处1个。

3.7水域环卫保洁规划3.7.1水域保洁工作规划水域保洁工作主要是以清除水面上的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为主要作业任务。

打捞方式一般采用人工与机械、普捞与日常维护相结合。

保洁水域每周至少大打捞清洁一次。

日常实行专员专职保洁。

保洁水域按“3公里/人”配备保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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