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论文有关保险合同的论文小议《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篇一: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XX〕6号各保险公司:20XX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XX〕1号)。
20XX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XX〕15号)。
为确保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具体测试方法、标准和控制程序请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见附件)执行。
保险公司应于20XX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5、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二)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保持专业判断的独立性。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费收入会计处理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费收入会计处理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增加,传统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
为此,新保险合同准则应运而生,对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深入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探讨其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帮助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财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新准则。
一、新保险合同准则概述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明确了保险合同的确认时点、计量基础及其变动处理。
保险合同的收入确认:规定了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时点和方法。
保险合同的财务报告:要求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在这一准则的指导下,保险公司需要对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进行全面的调整和优化,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时点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保费收入的确认时点与传统准则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保费收入的确认应基于保险合同履行的进度和保险风险的转移情况。
保险合同履行进度的确认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根据保险服务的提供情况逐步确认保费收入。
这意味着,保费收入的确认不再是以合同签署日或保费收取日为基准,而是依据保险服务的实际提供情况。
例如,对于长期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在合同期内按照服务提供的时间进度分摊保费收入。
保险风险的转移保费收入的确认还需考虑保险风险的转移情况。
保险风险的转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了相应的保险风险,且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影响保费收入的确认。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确认保费收入,以反映保险风险的实际转移情况。
三、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新准则引入了“合同服务边际”(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 CSM)的概念,用于计算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
CSM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的收益减去保险合同服务成本的差额。
浅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浅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新保险合同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FRS)制定的一项新的会计准则,它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将会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浅析。
一、新保险合同准则简介新保险合同准则是IFRS第17号标准的规定,它取代了现行的IFRS第4号标准,旨在更准确、更透明地展现保险合同的特性和风险。
该准则将更加注重保险合同的现值计算、风险辨认、持续评估和摊销等方面,以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二、新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1. 保险合同现值计算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保险合同的现值计算将更加重视风险和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
这将导致保险公司在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时,需要更加精确地估算未来现金流量,并考虑风险调整因素,从而影响合同负债的计量和披露。
2. 风险辨认和持续评估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就合同的风险进行辨认和持续评估。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合同的风险,及时对风险进行调整,并将风险相关的信息充分地披露给投资者和监管机构。
3. 合同现金流量摊销根据新准则,保险公司需要将保险合同的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方法摊销,这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和现金流量表的呈现。
合同现金流量的摊销将更加严格,并需要符合一定的会计原则和方法,以确保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比性。
三、保险公司应对的挑战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挑战,需要保险公司做好以下工作:1.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辨认、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披露等方面。
只有建立了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准则的要求,提高会计处理的准确度和透明度。
2. 完善信息系统保险公司需要对现有的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以适应新准则对数据的更加精细和准确的要求。
完善的信息系统可以提供更加可靠和及时的财务信息,确保会计处理的规范和正确。
3. 增强员工培训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学习,使员工更加熟悉新准则的要求,提高会计处理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7篇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7篇篇1本协议旨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关于保险合同的相关要求,明确双方保险合同的权责关系,确保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下为具体协议内容:一、协议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协议目的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保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三、保险合同基本事项1. 保险标的:明确保险标的物,如财产、人员、责任等。
2. 保险金额:明确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3. 保险期限:明确保险合同的起始与终止时间。
4. 保险费:明确保险费的金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5. 保险责任:详细列明保险公司承担的具体保险责任范围。
6. 除外责任: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责任范围。
四、保险合同条款1. 甲乙双方的权益与义务:明确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权益与义务。
2. 索赔与理赔:规定索赔的程序、理赔的标准及理赔时限。
3. 合同解除与终止:明确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4. 争议解决:明确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五、特殊事项约定1.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签订及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2. 变更条款:保险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3. 法律适用与管辖:明确本保险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管辖地。
4. 其他约定: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要求,双方可约定其他相关事项。
六、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双方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附则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论《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 ) 一 保险 混合合 同在满 足条
为保 险合 同 , 要求 混合合 同分拆 。 释》 , ) 明确提 出了 A +H 股 上 市 件 时应 当进行 分拆 。在现行 实务
这样 就 导 致 了 同 时 在 A +H 股 公 司 的会 计政 策和会计 估计应 当 中 , 险人 签 发 的 既有 保 险 风 险 保
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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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在保 费 收入确认 方面 。 同准 备 金 。这 导 致 A +H 股 年 测试 的基 础 上 , 保 险行 业 专 家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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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保 险)00年 第 f ) 1 2 J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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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 , 明确 提 出 了 “ 一 执 行 ,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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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到位 ” 的总 体实施 方案 。
基 于上述 情 况 , 政 部会 计 财
第三 、 在保 险 合 同准 备 金 计 司和保监 会 财 务 会 计 部 一起 , 密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1. 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导企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准则。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对这一准则的理解和应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进行深度解析,并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和技巧。
2. 理论框架《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准则要求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根据合同的特性和相关的概率分析,对保险责任的计量和报告进行评估。
企业还需要根据保费收入的特性,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确认。
准则还要求企业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的估计和计提。
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责任,做出合理的会计处理。
3. 实践探讨要正确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关键在于对准则中的一些关键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解和分析。
企业需要清楚地区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现金流特性,同时还需要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利润进行合理的评估。
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和分配,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模型和方法,以便更准确地预测未来的现金流。
在计提可能的风险准备金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未来的变化,避免因过高或过低的计提而对财务报表产生不利影响。
4. 案例分析为了更具体地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我们以某保险公司A为例进行分析。
该公司签订的某一保险合同中涉及较大的赔付额,且风险较高。
在会计处理中,公司A需要对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进行充分的估计和计提,同时还需要对可能的保险赔付风险进行合理的准备金计提。
另外,在确认保费收入时,公司A需要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全面评估,以避免因保费收入的高估而对未来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可以更清晰地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具体要求和应用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保险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其涉及到对于风险的转移和资产的保护,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企业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旨在加强企业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从而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其特征主要包括风险转移和未来经济利益。
风险转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了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特定风险,而未来经济利益代表了保险公司将在未来获得一定的金融回报。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披露需要考虑到这两个特征,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规定进行核算并披露。
二、新准则下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保险合同根据其风险进行分类,分为一般保险合同和投资型保险合同。
一般保险合同是指以风险转移为主要目的的合同,通常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而投资型保险合同是指既包含风险转移又包含投资成分的合同,如分红型寿险等。
对于一般保险合同,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的特定条件和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确定合同资产和负债的金额、确认保费收入和索赔费用等。
而对于投资型保险合同,则需要将其按照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进行确认。
三、保险合同的披露要求除了会计处理外,企业还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详细的披露,以便用户充分了解合同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保险合同的数量、种类、金额、风险管理、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对关键假设、敏感性分析等进行说明,以便用户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准确的评价。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保险合同是企业经营中一项重要的金融合同,其会计处理和披露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保险合同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签订的根据现行法律和有效合同约定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义务合同,其中有一方担负保险责任,另一方交付保险费并取得等量保险责任的合约。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签订保险合同时,新开立有关账实表,如开立“业务费”账户:管理收入账户和
管理费用账户,确认“业务费”应收账款。
二、签署保险合同后,以企业支付的保险费准备金预付备用金,当准备金余额达到一
定数时,拆分成应付款后,分别接受运营单位的支付,并反映在企业的有关总账账户上。
三、保单到期后,会计人员应首先核销准备金余额,然后根据保单限额及报价在企业
的“保费应收账款”账户上反映应收保费,然后按照规定凭证,登记到保费收款总账账户上,按实际发生费用辅导发票,录入对公客户凭证,最后将发票合并录入总账应收账款上。
四、保险公司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给付受损伤赔偿款时,应按保单约定给付支出
费用,此项费用应从企业“赔款支出”账户中登记,再把费用转入总账的费用总账账户上;二是在发生某一种保险事故,对企业负有保险责任,则该项费用应存入企业的保险赔偿支
出账户,再把费用转入总账的保险责任总账账户上。
五、保险合同到期后,企业仍有账款未清,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追讨
账款,将追讨账款登记在业务费账户上,收到追讨账款后反映在账户上,并清除相应数额
的业务费贷方金额。
六、保险合同到期,应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报告和保险合同等约定,凭借保单折价
应收账款反映在业务费账户上,有效反映企业准备金的收支情况。
《企业会计准 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旨在规范企业在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
本指南将深入探讨该准则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应用。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 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在意外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支持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要素。
2.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确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具有经济意义的风险转移等特征。
在企业会计中,理解和把握这些特征对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至关重要。
二、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初步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指导下,企业需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和初步计量。
确认保险合需评估保险合同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确认的条件。
初步计量则需要对保险合同的相关金额进行估计和计量。
2. 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在保险合同确认后,企业还需要进行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
在后续计量过程中,需关注风险调整、合同服务利润、资产和负债重估等诸多方面,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准确计量。
3. 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需依据保险合同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
对于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需关注其是否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对于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则需评估其金额和计量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对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充分披露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险合同的收入和费用、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等内容,以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结论回顾通过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指南进行深度探讨,我们对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会计处理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5篇)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5篇)保险风险管理论文(5篇)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1.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掌握被动经营。
其次,保险业进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进展仍起着打算性作用。
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掌握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
很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
第四,在保险风险掌握过程中,事后掌握为主要掌握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掌握重视不够。
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力量、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支配、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意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进展导向上,注意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进展的质。
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依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肯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赶作为主要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掌握重视不足。
其次,在保险进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进展及保险公司进展战略长远性讨论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哄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进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进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保险法修订论文202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将2021年修正的保险法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这是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颁布于1995年,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第一次修改是在2021年,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点在“保险业法”部分。
此次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不仅着重修改了2021年修正基本未涉及的“保险合同法”部分,而且对“保险业法”部分也作了重大修改。
此次修改所所涉的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经过笔者初步比对,此次修订的2021年保险法与2021年保险法比起来,删除了5条(不包括删除的款),增加了34条(不包括增加的款),经过重大修改的有41条。
此次修改,从总的方面来讲,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宏观上,保险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实现了法律之间各居其位、各施其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
此次修订删除了2021年保险法的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该条内容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重复。
这样规定,与其说是立法资源的浪费,不如说是立法领域的重复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可以调整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
此次修订,将此条予以删除,使保险法回归原位,不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缠不清。
对保险合同章与保险公司章的部分修订,使保险法与合同法、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更趋于和谐一致。
将人身保险合同移置财产保险合同之前,纠正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此次调整,终于让“人权”回归本位,体现了“以人为本”,大而广之地说,保障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
新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3篇
新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3篇篇1保险合同协议甲方(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新会计准则25号的规定,就甲方提供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 保险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保险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5.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信息:乙方为甲方员工,投保人为公司,被保险人为员工个人。
二、保险责任与义务1. 甲方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身故等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与保险有关的一切事项,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
三、保险金额与费率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需求及甲方的规定,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
2. 费率:保险费率为____%,保险费用为____元人民币。
3.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保险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保险事故处理1. 事故通知:乙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索赔处理: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索赔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论文(全文)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论文(全文)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类型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美国保险法将受益人界定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
”①和我国《保险法》第21条相比,这一概念有更多的优点。
第一,明确指出受益人领受保险金的时间-被保险人死亡时,无论是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还是在健康、人寿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死亡,才发生保险金向第三人给付的问题,也只有此时,受益人才有权领受。
第二,明确指出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的概念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至始存在。
事实不是这样的,只有满足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指定合法等条件,受益人才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第三,美国法中引人保单持有人的概念,而我国保险法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指定。
这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有关。
但应当看到,人身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期限较长,其间会出现保单转让、质押等情况。
虽然我国保险法未有相关规定,但依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终有一天会发生保单的转让或质押等情形。
这种情况下引人保单拥有人的概念是必要的。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将受益人定义为“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是合理的。
对于受益人的分类,中外诸多法学家都有自己的见解,站在我国保险立法的角度,有学者将受益人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②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我们可以对受益人做出如下分类:依保单拥有人是否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之标准,将受益人分为可变更受益人和不可变更受益人。
可变更受益人是指保单中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保单拥有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受益时所指定的受益人。
不可变更受益人指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权利,保单拥有不可以任意变更受益人时所指定的受益人。
这种分类方法的好处很多,首先,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决定了保单拥有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出现变化,如夫妻关系的变化。
2022年人身保险学的论文
2022年人身保险学的论文2022年人身保险学的论文【一】【论文摘要】案例讨论是保险学课程教学的重要手段之一。
运用互动教学方式,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掌握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通过模拟或者重现实际生活场景,使学生融入案例场景,通过讨论交流观点的教学方法,其在保险学课程教学中效果明显。
通过组织讨论既可以分析各种各样保险案例,从中总结出一般性的保险学原理,从而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借鉴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夯实相关理论知识。
保险学的课程体系决定了不能只采用围绕纯理论展开的单一的教学模式,而应贴近保险实务,着力加强真实性和可操作性,以较为系统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因此,在保险学教学中组织大量的案例讨论课非常必要。
一、案例教学的特征与优势(一)案例教学的特征案例教学的特征表现在:第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案例教学的最主要特点,它所引用的事件在内容和情节上一般不是虚构的。
第二,对于案例的描述重在呈现事态演变的全过程,包括期间出现的问题、隐含的矛盾以及对立的观点、冲突。
第三,案例展示的事件针对性强,每个事件都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它是一种教学材料,是为教学服务,它包含有需要学生掌握的概念、理论或方法。
(二)案例教学在保险学教学中的优势1有利于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保险学经过长期的发展,其理论结构日益丰富完整,对于本科阶段的非保险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掌握驾驭基本理论。
而案例能引导学生尝试运用保险学的基本原理,真正把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在案例分析中,应将注意力集中到案例事件上,以巩固和加深对所学课程理论内容的理解。
同时需要教师的正确引导,教师通过观察学生对案例的讲述和评析,强调学生置身于客观社会情境,通过具体的分析,使学生主动、独立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达到深化理论知识的目的。
2有助于增进师生互动。
万能险保单交易费用会计处理方式探讨
万能险保单交易费用会计处理方式探讨作者:高红星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18期【摘要】万能险保单负债的会计处理虽然有统一的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各保险公司对万能险保单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还是采用了不同的方法。
本文着重分析了万能险保单交易费用不同会计处理带来影响,并就保险公司实际业务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建议。
【关键词】万能险保单;交易费用;会计处理一、万能险保单合同性质的认定及会计处理1.保险合同与非保险合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在保险实务中,最常见的保险混合合同,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两种。
与传统的保险相比,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除提供风险保障外,更多是给投保人提供了投资功能。
2014年万能险、投资连结保险保费收入情况如下表(单位:亿元):从中国保监会2014年披露的统计数据来看,上市公司的非保险合同主要是万能险保单合同。
2.万能险保单负债的会计处理对于万能险保单负债的会计处理,保监发〔2010〕6号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如下,“万能保险分拆后的投资账户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二、万能险保单交易费用处理差异及带来的影响1.万能险保单会计处理方式比较上表为中国平安和新华人寿两家上市公司2014年度报告公开披露的信息,从以上信息不难看出,两家公司对万能险保单负债的计量并没有不同,均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差异主要集中在交易费用上。
万能险保单交易费用主要包括:账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退保费用、部分领取手续费、初始费用、佣金及手续费等。
中国平安将支付的佣金及手续费与收取的初始费用做了相互抵消处理后计入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这与保监会《通知》中的规定基本一致。
新华人寿则将交易费用分为了收入和支出两个部分,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退保费用、部分领取手续费等收入计入了其他业务收入;支付的佣金及手续费等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浅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浅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新保险合同准则是针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一项重要规定,其实施对于保险行业的会计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浅析。
一、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背景和重要性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背景是为了解决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则存在的问题,提高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质量和透明度。
在过去的会计处理中,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入和准备计提保险赔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不够准确和透明。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对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收入确认的改变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所携带的风险和服务的性质,将保费分为两部分:与金融风险相关的收入和与服务风险相关的收入。
这种分开确认收入的方式使得保险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更加准确和合理。
2. 保险赔付的计提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保险赔付计提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确认赔付时必须更加严谨和谨慎,不能够随意确认赔付,并且必须对未来的赔付风险进行更为精确的评估。
这种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更加谨慎和透明,避免了虚报赔付的现象。
3. 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4. 会计估计的改变5. 披露要求的加强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加强披露,对于各项会计处理进行更为详细和全面的披露,并且对于合同变更、收入确认、赔付计提等方面进行更为充分的披露。
这种规定使得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更加透明和全面,有利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更为准确的评估。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对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得保险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和减少监管风险。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和业务模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要求保险公司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针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一些建议包括:1. 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会计制度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流程,确保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符合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要求,提高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篇一: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于2021年12月22日由财政部以财会2021号印发。
该《规定》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新旧衔接4部分。
一、财政部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公司: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保险混合合同分拆(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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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论文有关保险合同的论文
小议《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摘要: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求保险公司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
这一规定的实施,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产生不小的影响。
关键词:规定;财务报表;计量方法
我国在2006年发布了企业新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
接着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并逐渐扩大到非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和大中型工商企业。
其中第25号关于原保险合同的处理一直没有实施。
直到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保费收入确认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本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首先必须对风险进行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的拆分,属于保险风险的才可以确定为保险合同,其次必须进行重大风险的测试。
一、保险公司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
在新的《规定》实施中,需要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处理进行更多的专业判断,包括对于保险风险的判断、对于模型的选择、对于
综合边际的判断、对于折现率的判断、对于费用假设的判断、对于未来现金流的判断等。
我们知道,在保险合同的计量中,首先要进行的是对风险的拆分,然后根据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
而保险风险可拆分与否,风险重大的标准,风险测试的进行,都属于保险公司的主观判断,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则。
保险风险的拆分,对于产险公司来说,影响微乎其微,这是因为财产保险几乎都是传统的具有保障功能的产品,期限较短。
而受此影响较大的是寿险公司,尤其是投资类产品,主要有投连险和万能险。
这是因为分红险的保费收入大部分都可以计入保费,而万能险需要进行重大风险测试。
在这种准则规范下,2010年产品策略以分红险和万能险为主导的中国平安,旗下平安人寿保费缩水将会占相当严重,而中国太保在其产品回归保障之后,保费收入占比将会上升,这些意味着,在新准则下,我国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将会呈现出新的态势。
二、加强了高管层的主观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重大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的拆分,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风险分拆可以科学的区分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主要是指投资合同,真实地反应了保险公司面临的保险风险和投资风险。
从报表上更加直接和客观地反映了保险公司的保障产品和投资型产品的发展形势,对公司的投资决策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新《规定》的实施不仅增加了主观判断,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高管的作用也更加举足轻重。
由于其可供选择的计量方法、计量模型较多,就产生了一个模型和方法的选择问题,这使得保险公司有关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再单纯的是财务部或者精算部的工作,而需要高管人员先进行抉择。
参照公司的发展状况,在充分评估以后选择最适合公司的方法。
并且执行《规定》,对于公司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控制制度有明确的要求,因为其中涉及的过程复杂,需要进行判断的环节多,并且测试的进行是持续的,没有一个完善的流程,将很难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
三、公允价值计量下准备金的评估
《规定》中对准备金评估的相关规定,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准备金计量,具体表现为:准备金评估利率将以市场利率而非偿付能力监管利率为依据,同时所有用以平滑利润的各类准备金将被取消。
在保险公司准备金负债的评估之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优点在于能够更加适时、客观地对公司的保险负债予以反映,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可以更好地充当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及经营决策依据,同时也更能满足监管机构及利益相关方获取相关性信息的要求。
同时,采取“盯市”的方法、依据市场利率评估准备金负债统一了保险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属性,克服了之前对资产和负债采用不同价值评估方法所造成的会计错配问题。
四、新准则的实施,可以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业绩,增加信息的透明度
《规定》列明了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有关的信息。
要求披露准备金的计量方法,额度增减情况,考虑分出业务和不考虑分出业务时候的索赔进展情形、各种重大假设,以及预期未来现金流流入和流出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
这些将不断完善我国保险业的信息披露,使其更加全面、充分和严格。
既可以公正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清晰地评估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投资者也有了更多的参考信息,并且这一举措是和国际接轨的。
在日本,保险公司已经把保费的计算、盈利和亏损的具体数据都公布给消费者,我国的发展也是符合这一趋势的。
自2005年1月1日开始,我国三家上市保险公司就开始直接使用国际账务报告准则,并在2007年12月6日和内地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申明。
之所以A+H股在年报保费收入方面存在差异,是因为两地在会计政策上还没有实现相互统一,比如H股年度有保险风险分拆和重大风险测试,而A股并没有。
毋庸置疑,《规定》的颁布应被视为我国保险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的一个里程碑,然而却并非“终点”。
我国保险公司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保费计量、保费获得的费用是否进行递延处理、递延所得税,以及准备金评估几个方面。
而这次的《规则》主要规范了保费计量与准备金评估两个方面,对于递延费用与递延税收的会计差别仍未加处理。
但是我们相信,新准则
的实施,对于增强我国保险业和国际的接轨,以及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还有保持保险业的稳健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2009年12月12日.
[2]财政部会计司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发布实施答记者问.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