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清远市食品用洗涤剂生产环节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餐具洗涤剂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餐具洗涤剂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餐具洗涤剂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餐具洗涤剂。
2 检验依据GB 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GB 14930.1-1994《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已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以及产品质量明示要求3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3.1抽样地点:生产领域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
3.2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在确定的抽查品种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 10111-200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
3.3抽样基数:在生产领域抽样,同一批次最少独立包装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个。
3.4抽样数量:检验用样品抽取3个独立包装且不少于1.5kg,备份样品抽取2个独立包装且不少于1kg。
4 检验项目要求表1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产品检验项目表2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产品检验项目5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①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②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
③产品中含有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B 9985中第A.1章“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
④检测微生物指标应采用未开封的样品。
6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清府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0日清远市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完善我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一)明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
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食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档。
(二)逐级落实监管要求。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原则上每两年签订一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的监管格局。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三)加强机构建设。
清远市涂料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清远市涂料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产品分类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表产品分类代码产品种类溶剂型木器涂料、内墙涂料、建筑用外墙涂料、汽车涂料、水性木器涂料、玩具用涂料、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用涂料及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溶剂型木器涂料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和工厂化涂装的聚氨酯类、硝基类和醇酸类木器用溶剂型涂料及溶剂型腻子内墙涂料室内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和水性墙面腻子建筑用外墙涂料直接在现场涂装,对以水泥基及其他非金属材料为基材的建筑物外表面进行装饰和防护的各类水性和溶剂型涂料汽车涂料除腻子、特殊功能性涂料以外的各类用于汽车工业的涂料水性木器涂料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和工厂化涂装的水性木器用涂料及腻子玩具用涂料用于玩具工业的各类涂料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用涂料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所使用的各类涂料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对建筑物和构筑物钢结构表面进行防护和装饰的溶剂型和水性防腐涂料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注:年销售额包括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与人体接触的消费产品用涂料中特定有害元素限量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企业明示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抽样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企业有多个品种时,优先抽取生产量较大的规格型号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抽样方法抽样人员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或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广东省洗洁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洗洁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对广东省洗洁巾产品的质量监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监督抽查范围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生产、销售的洗洁巾产品。
三、监督抽查对象监督抽查对象为广东省内注册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洗洁巾产品。
四、监督抽查内容1.洗洁巾产品的外观质量:包括洗洁巾的颜色、纹理、刺绣等设计和制作工艺;2.洗洁巾产品的材料质量:包括洗洁巾使用的纤维材料、染料、织物等;3.洗洁巾产品的水洗性能:包括洗洁巾经水洗后的干湿变化、水洗后的表面状态等;4.洗洁巾产品的抗褪色性能:包括洗洁巾使用合格染料后,经水洗后的色牢度;5.洗洁巾产品的抗菌性能:包括洗洁巾具有杀菌、抑菌功能;6.洗洁巾产品的使用寿命:包括洗洁巾的使用寿命和耐磨性;7.洗洁巾产品的安全性:包括洗洁巾对人体的刺激性、过敏性等。
五、监督抽查方法1.随机抽取样本:根据抽查计划,从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中随机抽取洗洁巾产品样本;2.抽取样本量:根据抽查计划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样本数量;3.实地抽查:派出监督人员对抽取的样本进行实地抽查,包括外观检查、材料检查、水洗性能测试、色牢度测试、抗菌性能测试、使用寿命测试、安全性测试等;4.检测方法:根据相关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样品的检测;5.结果评定:根据测试结果评定洗洁巾产品的合格性,并记录和填写相关报告。
六、监督抽查结果处理1.合格产品:经抽查测试合格的洗洁巾产品,可以进入市场销售;2.不合格产品:经抽查测试不合格的洗洁巾产品,应立即下线停止销售,并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3.处理方式:对于不合格产品,应要求生产企业整改,重新进行抽查测试,若仍不合格则予以查处,并公布处罚结果。
七、监督抽查周期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计划,对洗洁巾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抽查,一般为每季度进行一次。
八、监督抽查的责任主体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监督抽查工作,市场监督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抽查实施和结果的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清府办[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07〕84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清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质量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278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整治要求(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普查建档,分类整治。
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加强巡查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和对产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规范管理与帮扶发展相结合,使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2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蛋制品、蜂产品、罐头、蔬菜制品、调味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15大类食品563批次样品,检出其中9批次样品不合格,涉及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
主要问题是,农兽药残留超标6批次,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超标和质量指标不达标各1批次。
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四川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淘宝金利健康工厂店(经营者为江西省南昌金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西省南昌金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营养米粉(钙铁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广东省深圳新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芽(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
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市场上销售的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食品用洗涤剂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特点制定。
二、监督抽查的对象1.食品用洗涤剂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
2.在市场上销售的食品用洗涤剂产品。
三、抽查内容和方法1.抽查内容(1)检查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的资质和生产经营状况。
(4)抽查食品用洗涤剂产品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地点、销售渠道等。
2.抽查方法(1)随机抽取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2)通过现场检查、样品分析等方法进行抽查。
四、抽查结果处理和公示1.抽查结果处理(1)对于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进行产品下架、召回等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2)对于抽查中发现的合格产品,应给予认可,并鼓励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2.抽查结果公示(1)将抽查结果及时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
(2)公示内容应包括抽查的食品用洗涤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名称、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检验结果等。
五、监督抽查的频次和范围1.监督抽查的频次(1)对于食品用洗涤剂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应按照一定频次进行监督抽查,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2)抽查的频次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类型等因素进行确定。
2.监督抽查的范围(1)抽查的范围应覆盖全国各地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
六、监督抽查结果的用途1.监督抽查结果可作为监管部门制定食品用洗涤剂产品安全监管措施的依据,及时调整监管策略和措施。
2.监督抽查结果可作为消费者正确选择食品用洗涤剂产品的依据,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七、监督抽查的责任主体1.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和方案。
2.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2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2日清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广东省餐具洗涤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广东省餐具洗涤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生产、流通、食品经营环节应用领域中餐具洗涤剂的省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手洗、机洗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洗涤剂。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GB/T 24691-2009 果蔬清洗剂QB/T 4313-2012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酸性清洗剂QB/T 4314-2012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碱性清洗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南京院=2020年洗衣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2020年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洗衣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检验。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实体店采样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
样品抽取4个独立包装且不少于3kg,其中备份样品抽取2个独立包装且不少于2kg,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一经采样,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4.1依据标准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CCGF 304.1-2015《衣料用液体洗涤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2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当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当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36-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三)食品用洗涤剂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5 - 第四章附则 ............................................................................. - 5 - 附件- 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洗涤剂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洗涤剂是指用于洗涤和清洁食品、餐饮具以及接触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容器和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
(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洗涤剂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洗涤剂。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用洗涤剂应符合GB14930.1、GB/T 9985、GB/T 24691、QB/T 2967等标准规定的洗涤剂产品范围(含食品工业、餐饮业用),包括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机洗餐具用洗涤剂、标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洁产品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洗涤剂产品(不包含纯酸、纯碱和无机盐或仅用纯酸、纯碱、无机盐混合或稀释得到的洗涤剂)。
广东省清洁卫生电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广东省清洁卫生电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清洁卫生电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一)抽查产品:清洁卫生电器具产品:1.电热水器(储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2.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卷发梳、卷发棒、面部桑拿器、干发器),3.电灭蚊器具。
(二)监督总体:广东省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取的样品同一标称生产者或商标、同一标准、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集合。
二、抽样、检验程序(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二)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三)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三、抽样方案(一)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
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1. 电热水器(二)抽样方法。
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3和第6章抽样的相关要求四、检验依据(一)产品标准。
1.强制性标准:GB 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2-20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GB 21519-2008《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快热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GB4706.1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GB 4706.76-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灭虫器的特殊要求》GB 4343.1-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GB 4343.1-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2. 推荐性标准: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清府办函[2014]122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4
【实施日期】2014.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
通知
(清府办函〔2014〕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
清远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政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4〕368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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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清远市食品用洗涤剂生产
环节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清远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市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清远市内获证企业生产的食品用洗涤剂。
2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
GB/T 30795-2014 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甲醇的测定GB/T 30796-2014 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甲醛的测定GB/T 30797-2014 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总砷的测定GB/T 30799-2014 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重金属的测定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其他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3 抽样
3.1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
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将所抽样品分为2份,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产品抽样时,不同包装规格的样品抽样数量及处置要求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及样品处置要求
3.2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
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
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
4 检验要求
4.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2 食品用洗涤剂检验项目
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4.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4.2.1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
4.2.2检测微生物指标应采用未开封的样品。
4.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6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6.1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复检。
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6.2 不进行复检情况
①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②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