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重庆市驾驶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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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驾驶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249 号《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第四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并经过危险货物相关知识的培训。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正文:----------------------------------------------------------------------------------------------------------------------------------------------------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单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条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应当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严管重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管理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章和事故。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公安派出所查处交通违章和事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对行人违反交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交通。

第二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二)往车外抛撒物品的;(三)两轮摩托车驾驶、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头盔或侧坐、超载乘员或货物的;(四)驾驶车辆时使用电话、耳机、饮食、吸烟或其它妨碍驾驶操作行为的;(五)赤膊、赤足、穿拖鞋或穿高跟鞋(鞋跟超过四厘米)驾驶机动车的;(六)不按规定安装或者遮盖车辆号牌的。

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正式版

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正式版

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的合法有效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驶在公共道路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

第三条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的管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的领取、使用、注销等事项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第五条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的申领、审批、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驾驶员证件管理第六条驾驶员证件包括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第七条驾驶证持有人应当合法、安全地驾驶机动车辆。

第八条驾驶证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2.取得驾驶机动车的相应准驾车型的学习证明;3.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经过培训的驾驶员培训。

第九条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经过交通管理部门核实。

第十条驾驶员证件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操作,确保驾驶员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驾驶员证件的有效期为6年,到期后应当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驾驶员证件丢失或被盗的,应当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重新申领。

第三章车辆证件管理第十三条车辆证件包括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

第十四条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自己的车辆证件的合法完整性。

第十五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按时进行车辆年检,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车辆证件的申领、审批、发放和归还,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操作,确保车辆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车辆证件遗失或被盗的,应当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车辆证件的使用过程中,应当随时携带,避免遗忘或丢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的违反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1.对违反行为进行警示教育,要求相关人员整改;2.对违反行为进行罚款,并将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记录;3.暂扣或吊销驾驶证,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公安部门;4.暂扣或吊销车辆行驶证,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公安部门;5.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需取得《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并通过的,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范围按照区域区分,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规定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设置为理论考试科目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科目,理论考试科目包括出租汽车法规、汽车使用技术、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知识、急救知识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精神文明与服务工作规范等内容;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科目包括车辆安全检视、交通地理及行车线路、旅客急救和口试等内容。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考试命题,但是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地理知识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命题。

第五条持有效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从业区域,应当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考试,考试内容为该区域的交通地理知识。

从业资格证变更考试通过的,换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前1个月公布考试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内容、考试地点、考试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从业资格考试需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主城区从业资格考试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从业资格考试的,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二)身份证及复印件;(三)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四)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
•【公布日期】2022.01.04
•【字号】渝交执法〔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版)的通知
渝交执法〔20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已经市交通局2021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施行。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规〔2021〕15号)同时废止。

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1月4日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车辆和司机管理制度

车辆和司机管理制度

车辆和司机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车辆和司机管理,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车辆和司机的部门,公司内部车辆和司机必须执行本制度。

3.公司对车辆和司机管理的监督和执行权由公司领导层统一负责。

4.责任单位:车队管理部门或相关负责人为主要责任单位,区域内车队管理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辅助责任。

5.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车辆和司机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6.公司领导层应重视车辆和司机管理工作,增加管理投入,建立健全的车辆和司机管理制度。

二、车辆管理1.车辆数量和种类应符合公司实际需求,司机应按照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车辆调度。

2.车辆使用单位应根据车辆性能和功能要求,合理安排车辆使用,确保车辆安全和正常工作。

3.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4.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5.车辆保险应及时投保,并在必要时为车辆购买保险险种,确保车辆的维修和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6.公司应为车辆配备定位设备,通过监控和追踪车辆位置,有效管理车辆的使用情况。

7.车辆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车辆行驶证、保险单等重要文件,确保车辆的合法行驶和保险。

8.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车辆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每年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性。

9.车辆使用单位应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并做好防尘、防水和防盗措施,确保车辆的整洁和安全。

10.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车辆管理责任制,保证车辆使用单位和司机按照规定操作。

三、司机管理1.司机准入标准:司机应具备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队管理部门审批的驾驶经历和良好的个人素质。

2.司机应接受公司规定的培训,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3.司机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违章停车。

4.司机应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保证车辆安全和正常行驶。

公司驾驶员管理规定

公司驾驶员管理规定

公司驾驶员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公司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综合素质,确保公司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驾驶员岗位要求1.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并且具备相关驾驶经验。

2. 驾驶员身体健康,无色盲、夜盲、耳聋等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

3. 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违章驾驶。

4. 驾驶员需具备熟悉公司车辆相关操作技能,并熟悉车辆维修保养知识。

三、驾驶员工作规范1.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超时工作,确保自身和乘车人员的安全。

2. 驾驶员应始终保持车辆整洁,车内外无垃圾和杂物。

3. 驾驶员应按时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4.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保持专注和警觉,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耳机等会分散注意力的设备。

5. 驾驶员应文明驾驶,主动礼让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不随意变道、超速、违反交通信号等。

四、驾驶员事故处理1.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记录。

2. 驾驶员在事故现场应保持冷静,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确保乘车人员的安全。

3. 驾驶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五、驾驶员违规惩罚1. 驾驶员发生交通违规行为或事故后,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包括扣除工资、暂停驾驶资格等。

2. 驾驶员连续发生多次交通违规行为或事故,公司将考虑解除其合同关系。

六、驾驶员培训与考核1. 公司将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2. 驾驶员培训内容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应急处理等。

3. 驾驶员需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继续从事驾驶工作。

七、附则1. 驾驶员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2. 驾驶员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或发生纠纷时,可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司机管理制度

司机管理制度

司机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司机的行为,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司机。

二、司机资格与培训2.1 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经验。

2.2 司机必须通过公司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技能、服务态度、应急处理等。

2.3 司机应定期参加复训,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三、车辆管理3.1 司机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2 司机不得私自更改车辆配置,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

3.3 司机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驾驶。

四、服务管理4.1 司机应遵守服务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4.2 司机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对待乘客要礼貌、热情、耐心。

4.3 司机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收取小费或接受乘客的馈赠。

4.4 司机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乘客的个人信息。

五、安全管理5.1 司机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5.2 司机应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其完好无损。

5.3 司机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距,不得超速行驶。

六、应急处理6.1 司机应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如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突发疾病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司。

6.2 司机应保持冷静,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护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七、奖惩制度7.1 对遵守本制度的司机,公司将给予奖励,如奖金、晋升等。

7.2 对违反本制度的司机,公司将给予处罚,如警告、罚款、停职等。

八、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公司司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关于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执业备案管理制度的

关于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执业备案管理制度的

渝道运发[2011]62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管理制度(一)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驾驶员必须进行执业备案;未经执业备案的驾驶员不得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营运。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在与道路运输驾驶员确定劳动关系后,应在其《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内加该本单位印章,到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颁证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三)持有本市从业资格证件、但未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驾驶员,应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待岗备案。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继续教育管理以及建立相关档案的职责和义务(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责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二、执业备案的范围(一)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驾驶员(含: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公共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持外省籍从业资格证、受聘于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驾驶员。

三、执业备案工作流程:(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查验其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包括:该驾驶员所取得的从业资格类别、诚信考核情况、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在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加盖本单位印章(个体经营者在其《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签章或签名,并注明“经营许可证”编号),填写《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备案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到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该驾驶员所取得的从业资格类别、诚信考核情况、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将该驾驶员执业情况的相关信息(服务单位、执业类别等)录入运管通驾驶员数据库(在运管通“服务单位”栏录入申请执业备案的单位名称,在“执业状态”栏注明“执业”,在“执业类别”栏注明该驾驶员的从业类别)。

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

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

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
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驾驶员和车辆证件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驾驶员和车辆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工具。

在近年来,我国的交通管理制度正不断完善,其中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的管理制度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规范。

针对驾驶员的管理,首先要求所有上路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上路行驶,驾驶证作为驾驶员合法行驶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定的效力。

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通过建立电子化驾驶员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对驾驶员信息的全面监控和管理。

此外,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而对于车辆证件的管理,政府也加强了相关规定。

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携带行车证、车辆执照和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证件,方可上路行驶。

特别是对于营运车辆,要求更为严格,需要经过更多的审核和检验才能取得合法的运营资质。

违反规定的车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能有效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希望各级管理部门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共同建设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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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不断提升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队伍的的综合素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全面启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现就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的范围(一)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每满3年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含: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公共交通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取得从业资格证件3年以上、未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可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在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持外省籍从业资格证件、受聘于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并在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业备案的驾驶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学时规定(一)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统一使用市运管局组织编制的《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1、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章等;2、道路运输相关安全教育;3、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行为规范;4、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驾驶技能等知识。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中存在的较突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

(三)全市第一次(今后三年内)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大力宣贯《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将《管理办法》中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的管理规定、从业行为规范等宣传到每一位道路运输驾驶员;(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每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18学时;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确定培训时间,但不得少于18学时。

三、继续教育培训的地点(一)在主城区外各区县设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在本辖区内选择符合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在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选点上,要兼顾方便学员、教学场地、师资力量等方面;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本区县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培训时间等向社会公布,并报市运管局备案。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19•【字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4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其他运输服务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经营服务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市政、农机、工商、税务、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部门行政人事部发布日期年月日文件编号版本号次编制:审核:批准:共4页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1.车辆的调度与管理1.1公司车辆的调度、维护、审验、缴费以及办理有关证照、保险等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

各部门公务用车须按公司车辆使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向行政人事部申请派遣,行政人事部按规定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

1.2车辆按统一调配、急用优先、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1.3车辆与驾驶人员相对固定,驾驶人员对分配给自己的车辆负有日常管理、保洁、养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养,保持性能良好的责任。

2.公务出车须有行政人事部签字的派车单和通知、许可,并出车前后应详细据实填写《出车情况记录表》:当天出车情况,包括行车里程数,及油耗前后情况;之后,定期(原则上一周一次)交由行政人事部悉知,财务部审核,出车过程中不得用于私人事务,返回后驾驶员应将车辆停在规定地点后,停置安全后,将车钥匙交回行政部门。

3.办公事能骑电动自行车的尽量不派车;能合并用车的就不重复派车;如遇特殊情况须打车,应向部门负责人进行申请,批准后,报备公司前台工作人员悉知,方可执行,并报销时,由前台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可实报实销。

若未按照此流程执行,则不予以报销打车费用,并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4.车辆派遣条件与使用范围4.1派车条件。

接送公司来宾,公司领导公务用车,财务提取现款和远距离的转账、进帐、办理贷款等公务,提、送或购置个人携带困难的公物,办理紧急公务,参加体现公司形象的活动,以及目的地离公司(始发地)四公4.2长途用车。

公务长途用车,应提前一天报行政人事部,经总经理批准后安排出车。

4.3借车。

外单位借车原则上谢绝。

重要关系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车手续,退还时当面查验车况。

4.4私人用车。

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得私用,员工若出现家庭重要事件急需用车,应报经总裁批准,可安排使用。

4.5车辆停放。

车辆归来后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未经行政人事部同意不得驶离停放地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7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31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货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货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货车驾驶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规范货车驾驶员的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内的货车驾驶员,包括公司聘用的全职和兼职驾驶员。

(三)货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岗位要求(一)货车驾驶员应具备有效的货车驾驶证书和行车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保持身体健康。

(二)货车驾驶员必须熟悉货车的结构和性能,并严格遵守规定的驾驶速度、超载限制等。

(三)货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维修和故障排除能力,能够及时处理车辆故障和意外事故。

(四)货车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服务意识,与客户和公司内部的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关系。

三、安全规定(一)货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确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货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避免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等危险行为。

(三)货车驾驶员必须经常检查车辆的安全装备和工作状态,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四)货车驾驶员必须随时保持警觉,掌握车辆周围的情况,确保及时避开危险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五)货车驾驶员必须严禁酒后驾驶,不能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娱乐设备。

四、责任和义务(一)货车驾驶员应按时上下班,并且根据公司的安排提供合适的运输服务。

(二)货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保护和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私自接受他人的任务或私自改变路线。

(三)货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维护车辆和货物的安全,不得私自使用车辆或滥用公司的资源。

(四)货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公司,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货车驾驶员必须按时进行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五、奖惩措施(一)对于优秀的货车驾驶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并适当提高薪资待遇。

(二)对于违反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的货车驾驶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除工资、停职等。

(三)对于严重违法纪律或造成事故的货车驾驶员,公司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等。

车辆 司机管理制度

车辆 司机管理制度

车辆司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公司车辆及司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及司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车、网约车、货车、客车等。

第三条公司的车辆及司机管理责任属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管理部门、安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第四条车辆司机管理制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合法持有行驶证、运营证、车辆保险和年检合格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和报备。

第六条公司车辆应当按时进行保养、维修和保洁,确保车辆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整洁的外观。

第七条公司车辆使用过程中不得私自改装,必须通过公司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改装。

第八条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台账和档案,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司机管理第九条司机必须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具备专业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司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端正,服务态度良好,不得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十一条司机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资格要求。

第十二条司机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交通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技能。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公司对车辆及司机的管理实行“三重一严”的原则,即车辆管理、司机管理、绩效管理和严格违反公司规定的纪律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车辆及司机综合评价制度,根据车辆运营情况和司机服务质量进行绩效评定,对表现优秀的车辆和司机给予奖励和提高待遇。

第十五条公司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及司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降级、开除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配备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车辆运营情况和司机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上级部门。

第五章责任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工合作,明确车辆及司机管理责任,分清管理权限和责任界限,确保车辆及司机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测试题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测试题

道路客运(站场)企业领导安全法规测试题单位: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40分)1、33号文规定,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原则上按照每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A.10B.20C.25D.302、33号文规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以上文化程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A.初中两年B.高中两年C.高中三年D.大专四年3、33号文规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学时。

A.16B.24C.36D.484、33号文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①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②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③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④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⑤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

A.①②③④B.②③④⑤C. ①②③⑤D.①②③④⑤5、33号文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①.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②.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③.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④.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⑤.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⑥.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A.①②③⑤⑥B. ①②③④⑥C. ①②④⑤⑥D. ①②③④⑤6、33号文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信息台帐,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客运线路信息台账包括①该线路的交通状况②限速情况③气候条件④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A.①②③B. ①②④C. ②③④D. ①②③④7、33号文规定,对于单程运行里程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

驾驶员绩效考核办法

驾驶员绩效考核办法

驾驶员绩效考核办法驾驶员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驾驶员工作责任心,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一)以促进企业发展为根本,坚持用工机制适应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服务需要,有效促进租赁车辆和驾驶员安全服务质量提高的原则。

二)以合理分配为基础,坚持合理进行利益分配,切实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以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坚持优胜劣汰的用工机制和注重绩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综合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用工结构第三条驾驶员劳动用工由劳动合同职工、劳务协议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三个部分组成。

也可将驾驶员服务业务外包给具有劳务用工资质的单位,由服务外包承接单位指派人员完成该外包业务(以下称“服务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或劳1 -务派遣关系及服务外包关系的劳动合同职工、劳务协议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及服务人员。

一)劳动合同职工指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树立劳动关系的驾驶员,可从事主驾、顶班工作。

二)劳务协议用工指尚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驾驶员,与公司订立《驾驶员劳务协议》,劳务协议用工根据公司工作安排,可从事主驾、顶班工作。

三)劳务派遣用工指与劳务派遣公司树立劳动关系并签定劳动合同,我司作为服务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并对派遣人员实施日常管理,承担劳动报酬和相干社会保险费用。

劳务派遣人员可从事主驾、顶班工作。

四)服务人员指与具有劳务服务用工资质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我司作为服务定制单位接受服务人员,并通过服务外包协议约定获得对服务人员实施日常管理,向服务外包承接单位支付或代发参照本办法驾驶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的服务费,但不承担驾驶员劳动报酬和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服务人员可从事主驾、顶班工作。

五)劳动合同职工、劳务协议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和服务人员均应全面接受公司的管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单位车辆与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单位车辆与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单位车辆与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模版一、总则1. 为规范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包括本单位员工及聘用的外部驾驶员。

3. 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二、车辆管理1. 本单位所有车辆必须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2. 每辆车辆必须配备防护设施、急救箱以及应急工具,以应对突发情况。

3. 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和移交检,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法律要求。

4. 驾驶员必须熟悉车辆的基本操作和维护知识,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处理或报修。

5. 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必须按照交通规则驾驶,保证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三、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在驾驶本单位车辆时随身携带。

2. 驾驶员必须了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且按照规定执行。

3.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4. 驾驶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形象。

5. 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整洁,不得随意扔垃圾,对车辆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6. 驾驶员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驾驶技术,不得擅自接受私人运输业务以及从事危险驾驶行为。

7. 驾驶员在接到工作任务后,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并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8. 驾驶员必须保证文明礼貌的服务态度,与乘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9. 驾驶员在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处理。

10.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需要使用手机时,必须采用蓝牙等无线设备进行通话,不得使用手持设备。

四、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驾驶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2. 对于重大违章行为或事故责任认定明确的驾驶员,将采取停职、记大过等严厉处罚措施。

3. 驾驶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客运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参照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通过驾驶员职业适应性选择:1、身体选择。

年龄20~60岁,身高155cm以上,其生理条件和健康状况能胜任驾驶工作。

2、文化选择。

应是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3、职业道德选择。

精神风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健全。

4、心理品质选择。

感知特性,反应特性及个性特征适宜驾驶工作。

5、驾驶技能选择。

选择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的驾驶员。

第四条驾驶员聘用要求:1、驾驶员必须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客车驾驶证件;2、驾驶员必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3、驾驶客运车辆必须至少具有两年安全驾驶经历。

4、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取得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后方准驾车。

5、驾驶员三年内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员死亡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或有酒后驾车的,超载超过20%的或超速超过50%的或12个月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不得聘用其为驾驶员。

第五条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新驾驶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的择优录取。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安全行车知识、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查。

第二章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驾驶员一线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到位,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条客运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由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各项从业资格、服务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客车营运。

第七条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公司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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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重庆市驾驶员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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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号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壹壹年二月十五日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章运营者管理职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运营的驾驶员和运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运营、道路货物运输运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运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运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
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能够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运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运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仍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之上,3年内无重大之上交通责任事故。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第壹款条件外,仍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运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年之上,3年内无重大之上交通责任事故,且经过危险货物关联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道路旅客运输运营、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运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60日公布考试范围、时间、地点及报名材料等事项。

第九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从业资格考试每科成绩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

第十壹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运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且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
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未从事道路运输运营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待岗备案。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道路运输运营者或者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且按照本条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进行执业备案或者待岗备案。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需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运营驾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于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道路旅客运输运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发证机关注销从业资格证:
(壹)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
(四)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发证机关应当收回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自行作废,且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者考试,且由发证机关于从业资格证上予以注明:
(壹)取得从业资格证每满3年的;
(二)新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施行的;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从业资格证3年之上,未从事道路运输运营驾驶的驾驶员,于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于其从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
(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
(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五)不得疲劳驾驶;
(六)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
(七)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于规定站点外上下客;
(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
(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
(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
(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
(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空调车于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使用普通话;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四)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且出具客票;
(五)空车标志灯开启时,于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
(六)于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商圈等窗口地区设立的出租车站点或者划定的区域内依次排队候客;
(七)不得于车内吸烟;
(八)于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九)按照乘客要求使用或者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十)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
(十壹)不得中途甩客和倒客;
(十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十五)发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归仍;无法归仍的,应当及时送交关联部门处理。

第二十壹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使用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二)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
(三)不得于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
(四)不得甩客、倒客。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按照规定装置统壹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设置标志灯;
(三)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四)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壹)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
(二)不得将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混装;
(三)不得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
(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运营者方案,且于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填写行车日志。

行车日志式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壹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之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壹次死亡3人之上负同等责任之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四章运营者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劳动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激励奖惩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运营者应当和雇佣的道路运输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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