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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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X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农业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蔬菜、花草、苗木种植、销售;中草药种植、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食用农产品的初级加工、销售;农业机械、化肥批发兼零售;园林绿化工程、景观设计、蔬菜、瓜果采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缴纳出资时间如下: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由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公司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股东委派。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交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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