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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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宏源期货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住址:

19号4层4B 联系电话:

邮编:100033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居间合同》。根据《北京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管理自律规定》和公司有关要求,双方就《居间合同》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居间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主动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及自己的职责,对居间关系的真实性负责。

二、乙方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单签字或者资金存取、划转、

查询等事宜;

2、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操作或者代客户理财;

3、向客户承诺期货交易的损益;

4、与客户约定分享期货投资收益、共担风险损失;

5、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

期货买卖;

6、采取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7、假借他人名义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挂名居间);

8、损害客户、甲方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如果乙方在《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反《居间合同》约定、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或乙方因违规开展居间业务接受监管部门调查、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自甲方知晓之日起,甲方有权暂停发放乙方居间报酬,待甲方调查核实后,根据乙方违规行为程度对乙方采取扣发、停止发放居间报酬或解除《居间合同》的措施。如由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经济损失或追究乙方其他法律责任。

四、乙方因违反《居间合同》约定、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客户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五、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居间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居间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协议继续有效。

六、本补充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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