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面积的误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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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面积的误差的规定开发商与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
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在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套内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办法。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相关约定,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应具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不含3%):1、买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在收到买房人退房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房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2、买房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人补足;超出3%(不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房人;3、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购房人;绝对值超出3%(不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人。
三、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误差,当事人不解除合同,应当签署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