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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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民法资料:所有权概述

2012政法干警民法资料:所有权概述

2012政法干警民法资料:所有权概述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浙江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不仅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

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

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无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而且也会导致适用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

与债权相比,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需的。

2012年司考民法重点解读-所有权

2012年司考民法重点解读-所有权

2012年司考民法重点解读: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一)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于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实际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二)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作为特定权利主体的所有权人,他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通过自己的行为,即可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

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都属于义务主体。

(三)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

而且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这也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体现。

二、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一)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占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占有与占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占有强调一种事实状态,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

而占有权则一定是基于合法占有所产生的权利。

法律||教育网(二)使用权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使用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

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

如公民驾驶自己的车辆等。

(三)收益权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包括孳息和利润。

(四)处分权处分,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

按照财产处置方式的不同,可把处分划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生产或生活中直接消耗财产。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分章练习与详解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分章练习与详解
第二部分 物权 第一章 物权概述…………………………………………………………………………………………98 第二章 所有权 …………………………………………………………………………………………102 第三章 用益物权 ………………………………………………………………………………………109 第四章 担保物权 ………………………………………………………………………………………113
第四部分 人身权、婚姻继承与民事责任 第一章 人身权 …………………………………………………………………………………………144 第二章 婚姻与家庭 ……………………………………………………………………………………147 第三章 继承法 …………………………………………………………………………………………152 第四章 民事责任 ………………………………………………………………………………………158
1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在我国,各种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守( )
A.宪法 B.法理 C.国家政策 D.民事习惯
2、下列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的是( )
A.空难导致保险理赔
B.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
第三部分 债权 第一章 债的概述…………………………………………………………………………………………31 第二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34 第三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38 第四章 合同总论…………………………………………………………………………………………41 第五章 各种合同…………………………………………………………………………………………47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课《民法学》真题估分答案解析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课《民法学》真题估分答案解析

【真题估分】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课《民法学》真题估分答案解析注意事项1、请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填写上自己的姓名、报考部门、填涂准考证号。

2、考生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作答,未在指定位置作答的,不得分。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试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1、28周岁的张某系精神病人。

张某的下列亲属中,应作为其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是()A.配偶B.兄姐C.父母D.祖父母查看参考答案:您的答案:未作答参考答案:A本题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有问题?马上提问>>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是()A. 实物B. 劳务C. 知识产权D. 土地使用权查看参考答案:您的答案:未作答参考答案:B本题解析: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以其出资额度为限。

故对其出资类型做出了限制,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有问题?马上提问>>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式行为的是()A. 买卖B. 结婚C. 承揽D. 保管查看参考答案:您的答案:未作答参考答案:B本题解析:要式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必须具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要求的或当事人特别要求的形式,包括两个类型:(1)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以特定方式表述;(2)在意思表示之外须履行特定程序。

而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依照意思自治而自由选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承揽、和保管的设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的形式确立,为不要式行为。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物权法重点法条解读讲义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物权法重点法条解读讲义

二、 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②原则上必须公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

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物权 无主物的先占 变动 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012年司考民法重点解读:物权的效力

2012年司考民法重点解读:物权的效力

由于物权是权利⼈直接⽀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根据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具有优先效⼒、追及效⼒和物上请求权。

(⼀)优先效⼒ 物权的优先效⼒,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性,其主要含义指同⼀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强的权利排斥效⼒弱的权利的实现。

这种效⼒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物权的优先效⼒包括两⽅⾯: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较之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然,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

如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由出租⼈出卖时,承租⼈享有优先于他⼈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但这种优先效⼒不是基于物权产⽣的,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

如甲、⼄、丙三⼈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以后三⼈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时发⽣了争议。

甲、⼄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房屋应出卖给丙。

当然,这种情况也有例外,如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场合,承租⼈的租赁权就优先于买受⼈的所有权。

2、同⼀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可以在同⼀物之上设⽴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债权⽽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

物权之间的效⼒根据物权成⽴时间的先后⽽确定,这是⼀般原则。

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例如限制物权的效⼒优先于所有权。

因为限制物权本来就是根据所有权⼈的意志设定的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因此限制物权效⼒要优先于所有权。

再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留置权的效⼒优先于抵押权。

(⼆)追及效⼒ 物权的追及效⼒,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什么⼈的⼿中,物权⼈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

2012陕西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物权

2012陕西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物权

2012陕西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物权例1、张某11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帐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1岁的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应该属于他可以进行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由此可见,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因此,张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由上可见,张某的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所以,正确答案是B。

政法干警类考试的考试内容中民法是独立的科目,作为专业知识测查。

对于民法的复习,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民法中的内容众多,那么,如何来把握重点,如何来进行复习,就是考生面临的首要问题。

2012年陕西省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干警公告报名入口职位表下载历年真题复习备考资料等考试信息详请点击:/4KIZZd这里考试信息资料更新及时。

2012年陕西省定向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考试笔试课程面试课程面试保过课程:/zhengfa/shanxi01.php2012年政法干警考备考专题:/zhuanti/2012/zhengfa/对于民法来说,分为以下两大部分,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时效以及代理制度;分论分为以下部分,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广义的民法,在分论部分还包括知识产权。

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物权

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分为:不动产和动产1.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二)物的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2.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关于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划分。

其意义在于:物权变动公示、他物权设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

2、主物与从物。

注意不要混淆整体与部分、独立物与独立物的关系。

3、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注意两种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1、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2、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5、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6、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

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精讲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精讲

2012年民法重点法条精讲讲义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一、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还有广义上与狭义、形式的与实质的民法之分。

《民法通则》在我国也属于形式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因此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判断。

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D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 .无效民事行为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财产关系——财产权财产归属秩序:物权;财产流转秩序:债权 (三)人身关系——人身权判断标准: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人身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身份权 配偶权亲属权【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有民法调整的是( C )A 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B 李某因侮辱他人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C 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归属发生纠纷D 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二)民法的渊源h tt p://an dy ou 88.t ao ba o.co m《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一)_真题无答案-交互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一)_真题无答案-交互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一)(总分11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不是民法上的物?______• A.无形的电• B.与人体脱离的血液• C.庭院中的果树• D.天上的恒星SSS_SIMPLE_SINA B C D2.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______。

• A.树上的果实• B.未收割的庄稼• C.银行存款的利息• 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SSS_SIMPLE_SINA B C D3.当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权利的行使顺序是______。

• A.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B.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C.质权、留置权、抵押权• D.留置权、质权、抵押权SSS_SIMPLE_SINA B C D4.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这属于物权的______。

• A.优先效力• B.排他效力• C.追及效力• D.妨害排除效力SSS_SIMPLE_SINA B C D5.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质押给王某。

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如果质押期间笔记本电脑损毁,王某的质权消灭• B.经过张某同意,王某可以将电脑再质押给他人• C.王某的质权及于电脑的从物,即使从物未交付• D.质押期间,王某损坏电脑的,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SSS_SIMPLE_SINA B C D6.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项不能按相邻关系处理?______• A.甲在自家院内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SSS_SIMPLE_SINA B C D7.张某、王某去参加朋友的婚礼,向李某借相机一部,用毕张某将相机带回家。

方某见此相机,执意要以4000元买下,张某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方某。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2012年真题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2012年真题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2012年真题(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5,分数:70.00)1.28周岁的张某系精神病人。

张某的下列亲属中,应作为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的是______。

(分数:2.00)A.配偶√B.兄姐C.父母D.祖父母解析:[解析] 《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民通意见》)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是______。

(分数:2.00)A.实物B.劳务√C.知识产权D.土地使用权解析:[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故本题应选B选项。

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式行为的是______。

(分数:2.00)A.买卖B.结婚√C.承揽D.保管解析:[解析] 要式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必须具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要求的或当事人特别要求的形式。

而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依照意思自治而自由选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承揽和保管,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确立,属于不要式行为。

2012(全)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记忆口诀

2012(全)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记忆口诀

民法速记口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民法九物权变动和担保(2012年2月16)

民法九物权变动和担保(2012年2月16)

物权的变动(一)公示原则1、含义:物权变动的合同,应当公示(交付,或登记)2、公示的效力强制公示——未公示,物权不变动。

此时,合同成立,具有债权效力 任意公示——未公示,物权仍变动。

但“变动了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21】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区分要点:以“强制公示”为原则,以“任意公示”为例外3、“任意公示”的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A、所有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129】B、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2)地役权设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158】(3)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188、189】(4)船舶、航空器、机动车:A、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188、189】B、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24】注意: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变动—— 买卖合同=债权关系 交付=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善意当事人4、无需公示的类型(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9】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012年 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大全

2012年 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大全

民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2012年9月15日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2年9月15日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2年9月15日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1、28周岁的张某系精神病人.张某的下列亲属中,应作为其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是A.配偶8.兄姐C.父母D.祖父母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是人.实物8.劳务c.知识产权D.土地使用权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式行为的是A.买卖H.结婚C.承揽D.保管4、甲公司业务员江某外出采购茶叶时,擅自代表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奶制品.乙公司明知江某无此权限仍与其签汀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为()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撒销5下列债权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是A.侵权揭害赔偿请求权B.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C.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D.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6、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A.大米B.茶叶c水牛d花生油7、下列选项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A.留臵权B.宅基地使用权C.土地承包经营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8,张某与好友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现张某拟转让其份额,下列人员均欲购买,在同等条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是A.李某B张某的叔叔C.张某的弟弟D.张某的父母9下列财产中,不能设定抵押的是A.汽车B正在建造的船舶C,生产设备D.公立医院的设施10、以下列财产设定质权的,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的是A.珠宝B.股票C.专利权D.基金份额11,刘某误将同事的手机当成自己的手机带回家,刘某对手机的占有属于A.有权占有E.间接占有C.善意占有D.恶意占有12、甲公司向乙公司贷款10万元,后甲公司并入乙公司.甲、乙之间债消灭的原因是A.清偿H.抵销C.免除D.混同13下列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是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100本书C.甲踢球时打碎乙家的玻璃D.甲家鱼塘的鱼跃入乙家鱼塘14、下列事实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A.甲将借用的电脑转让获利3000元B甲赌球赢得1000元C.甲的房屋因地铁通车增值50万元D.甲银行收回贷款40万元15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 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B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6,某出版社给某图书馆送最新图书价目标.该行为属于A.要约H.承诺C.单方允诺D.要约邀请17、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履行期届至,甲要求乙先付款,乙拒绝,乙行使的权利是A.先诉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C.先履行抗辩权D.同时履仔抗辩权18、甲将储存于乙处的一批货物卖给丙,并委托丁运输至丙所在地交货.在交付运输之前,货物用不可抗力灭失.货物灭失风险的承担人是A.甲B乙C.丙D.丁19,赠与人行使撒销权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撒销的原因之日起()A.6个月B .1年C. 2年D.3年20、甲偷看了乙的日志,知悉其有一非婚生子的秘密并向他人宣扬,乙得知后不堪压力而自杀身亡.甲的行为A.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乙的生命权C.侵害了乙的隐私权D.侵害了乙的名誉权21、自然人和法人均享有的权利是A.生命权B.身体权C.财产权D.肖像权22、下列亲属中,属于直系血亲关系的是A.兄妹B甥舅C.权侄D.祖孙23、下列情形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A.双方为四代旁亲血亲B.因欺诈而结婚C.双方未达法定婚D因胁迫而结婚24、甲乙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是…A.甲因科研获得的奖金B.乙通过法定继承权获得的遗产C.甲备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D.乙从事个体经营获得的收益25,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A.由法院判诀恢复B.可以由双方协商恢复C.由成年养子女决定是否恢复D.由生父母决定是否恢复26,张某死亡时留有遗产若干,其生前未立遗嘱,张某的下列亲属中,第一顺位继承人是A.张某的祖父B.张某的哥哥C.张某的父母D张某的妹妹27、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该继承属千A.转继承B.代位继承C.遗嘱继承D.第二顺序继承28、张某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唯一的房产留给长子.后张某自书遗嘱一份,将房产留给次子.张某生病期间,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张某死亡后,该房产归属于().A.长子B次子C.女儿D.国家29、甲生前与乙签订遗嘱扶养协议,后甲又立下遗嘱,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相抵触.甲死后,其遗产应()A.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B.按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分配C.按遗嘱进行分配D.归甲生前所在的集体组织30,以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数量为标准,可将民事责任分为().A.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B.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C.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D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31、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为报复丙,唆使乙将丙打伤.丙的损害应由A.甲独立赔偿H.乙独立赔偿C.甲、乙连带赔偿D.甲、乙按份赔偿32、周某到酒馆饮酒大醉,与邻座的王某发生口角.王某离开后,周某将酒馆酒柜里的酒全部砸碎,该损失应由A.周某独立赔偿B.酒馆自担C.周某与王某按份赔偿D.周某与王某连带赔偿33,张某在医院送医过程中,因医疗器械缺陷遭受损害,张某(A.只能请求医生赔偿损失B只能请求医院赔偿损失C.只能请求医疗器械生产者赔偿损失D.可以请求医疗器械生产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医院赔偿损失3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是A.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B啤酒瓶爆炸致人损害责任C. 剧毒毒性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D.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责任35.对下列行为认定侵权责任时,适用过错推定的是A.产品缺陷致人损害B.环境污染致人损害C.被监护人致人损害D.林木折断致人损害36简述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政法干警——民法学概述

政法干警——民法学概述

第二章物权概念: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

具有排他性、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

2、物权的客体——物a动产和不动产;b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c可分物和不可分物;d特定物和种类物;e主物和从物;f原物和孽息;4、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6、物权的变动:概念:指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类型:a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b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所有权概念: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的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①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②所有权的丧失:a所有权因转让而丧失;b因抛弃而丧失;c因客体消灭而丧失;d因主体消灭而丧失;e因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程序而丧失;4、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5、共有的特征:a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b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c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d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只能是所有权;6、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7、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8、相邻关系: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相互义务关系;9、相邻关系的特征:a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b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c个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10、相邻关系的种类:a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b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c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d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e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1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利于生产的原则;方便生活原则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解析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解析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解析2013安徽省政法干警笔试面授课程/general/35/168/欢迎加入安徽省政法干警QQ交流群2466865782012各省政法干警笔试辅导简章| 2012政法干警在线全真模拟| 2012政法干警笔试决胜三宝201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中公教育研发团队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

中公解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8月7日买方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是8月9号,所以,买方自8月9日取得所有权。

2.【答案】D。

中公解析:《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答案】A。

中公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答案】B。

中公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张某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题中的表述可知,张某从事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ACD都不对。

5.【答案】D。

中公解析: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人的制度。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

政法干警民法学 物权之物权概述

政法干警民法学 物权之物权概述

老鼠陪你学公基第四十二天民法八物权之物权概述BY勤劳d毛虫、田老鼠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的客体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6)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

因此物权必须要公示。

二、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

(2)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3)可支配性(4)独立性——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012政法干警考试

2012政法干警考试

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要点分析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要点分析俗话说,“得民法者得天下”,可见民法在政法干警考试中的重要性。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学习民法,京佳教育精心为考生整理了民法要点分析,祝考生考试顺利。

1.民法总论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25%,所占比例较大,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涉及。

本章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与期间七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2.物权部分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23.3%,所占比例较大,且易出简答题和论述题。

本章主要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部分的内容。

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转移的基础权利。

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物权的概念及其分类、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占有。

(2)熟悉: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

(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3.债权部分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22.3%,所占比例较大,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所考查。

本章主要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三个部分的内容。

债权交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债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

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债的概念及其分类、债的担保。

(2)熟悉: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汇总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汇总

2012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第一部分: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Jus civile”(市民法)。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汉语中作为法律术语的“民法”一词是从日本移植而来的。

过去曾有学者认为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词由法语“droit civil.”翻译而来,目前日本学界公认是由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市民法)一词采用汉语翻译而成“民法”。

古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

市民法(Jus 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万民法(Jusgen一‘tirm)是指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由于罗马法中以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因此后世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市民法称之。

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为“civil law”,日本将之译为“民法”。

在我国,诸法自古合一,民、刑法不分。

清朝末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均称“民律”,而不称“民法”。

1929年5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的开始。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有三层含义:其一,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其二,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其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属于民法的范围。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二)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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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物权D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分为:不动产和动产1.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二)物的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2.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关于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划分。

其意义在于:物权变动公示、他物权设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

2、主物与从物。

注意不要混淆整体与部分、独立物与独立物的关系。

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由于他物权的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这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权种类法定;第二,物权内容法定。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悉,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失,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依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五)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的民法保护,按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物权的自我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之为自力救济;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之为公力救济。

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所有人行使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

这时,如果侵害人依物权人的请求为了一定的行为,如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物权人的权利就得到了保护。

可见,物权人行使请求权而保护其物权,是保护物权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是物权人在其所有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恢复物权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包括恢复物权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行使,赔偿物权人因受侵犯而受的损失。

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如果侵害人没有依物权人的请求为适当行为,物权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

依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有以下的特殊方法:1.请求确认产权。

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确认产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在这一点上与物权人享有的其他请求权不同。

2.请求恢复原状。

物权人的财产因受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一般是通过修理或其他方法使财产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恢复到财产受损害前的状态。

例如,甲将乙的汽车损坏了,乙可以请求甲予以修复,其费用由甲承担。

3.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4.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

5.请求赔偿损失。

物权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对不法侵害造成的财产的毁损、灭失,依原物的价值折合货币进行赔偿。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而致财产不能要求返还或全部毁损的,如财产被侵害人非法转让与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房屋被烧毁。

这时侵害人就要依财产的全部价值予以赔偿。

另一种情况就是财产受到侵害,但在现有情况下仍有使用的可能,这时侵害人就要按照财产减损的价值进行赔偿。

例如,房屋失火,但消防队及时赶到将火扑灭,房屋虽经修缮仍能居住,但房,屋的价值明显减耗,对此,房屋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失火人)对房屋价值减损部分进行赔偿。

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五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最基本的保护方法。

其中,前四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保护方法,而赔偿损失则是债权的保护方法。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使所有人能够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恢复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权利的行使;而债权的保护方法则主要是补偿所有人受到的财产损失,以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这两种保护方法的构成要件不同:债权的保护方法必须是侵害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即财产价值的灭失或减少;而物权的保护方法则不以此为要件。

二、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则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

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则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取得抵押权。

移转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7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法律行为移转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或者赠与他人,则他人根据其出卖或者赠与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但是严格来讲,物权主体的变更是权利人的更迭,应属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的问题。

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如典权期限的延长、缩短,地役权行使方法的改变,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履行。

物权客体的变更则是指物权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如所有权的客体因附合而有所增加,抵押权的客体因一部灭失而有所减少。

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

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典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相对的消灭则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如因出卖、赠与等行为,使一方丧失所有权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权。

严格地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或消灭。

而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也会因法律事实而取得或丧失。

这些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律事实,正是物权取得或丧失的原因,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即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一)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1.民事行为。

这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典权、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他物权。

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主要有:(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7)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1.民事行为。

(1)拋弃。

这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行为。

拋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故抛弃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拋弃的意思,即生拋弃的效力。

但他物权的拋弃,须向因拋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拋弃,还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2)合同。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存续的期间,或者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灭的合同生效时,物权即归于消灭。

例如,债务人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经与抵押权人协商,另以价值相当的房产作抵押,消灭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3)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消灭。

例如,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收益时,集体组织可以撤销其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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