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备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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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案告知书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有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注:单位网站到网站办公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备案,个人网站到个人现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备案

负责人签字(企业需加盖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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