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权利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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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关于合同中表见代理

2025年关于合同中表见代理

关于合同中表见代理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是一方向另一方做出法律承诺的书面文件。

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定义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不同的情况和需求需要不同的约定。

在其中,表见代理是一种重要的条款,与合同的履行和效力密切相关。

表见代理的含义表见代理(apparent authority)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代理关系。

其原意为“表面上的代理”,是指当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的时候,甲方在合同中指定了某个代表人作为乙方的代理人,并且以某种方式向第三方展示了该代表人是乙方的代理人,使得第三方合理地相信该代表人是乙方的代理人而与之形成的代理关系。

表见代理的特点是,代理人并不拥有实际的授权,但因为被甲方明确指定、公开展示了身份而被第三方当做代理人来认定。

这种代理关系是一种人为创造的虚拟关系,只有经过甲方的授权,并向第三方展示代理人身份后,才有代理人模拟乙方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表见代理的实践意义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有广泛的实践意义。

通过对代理人身份的明确和公开展示,能够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恶意欺诈。

具体而言,表见代理可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当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可以追溯表见代理的背景和过程来获取代理人的实际授权,判断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乙方签订该合同。

如果甲方可以证明代理人实际未得到乙方的授权,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甲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违约赔偿。

表见代理还可以用于解释合同的含义。

当合同中某条款的含义产生争议时,代理人的行为和言辞可以用作解释合同的依据。

当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明确反映了双方的意图和期望,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解释结果。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人作为一个具备某种代表权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界定的。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有权利代表乙方进行商业活动,但代理人的权利也存在局限性。

比如,代理人只有受过甲方授权,或者乙方授权但甲方已经被告知的情况下,才有权代表乙方签订特定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无权代理人

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无权代理人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无权代理人一、问题的提出民商事纠纷疑似犯罪或涉及犯罪案件,这是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一个难点,在罪与非罪之间,往往颇费踌躇。

在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无权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即是其中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以下试举一例加以分析。

徐某与家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徐某挂靠家天下公司成立第一分公司,从事房产中介业务,合作期限3个月。

合作期间,徐某私刻了家天下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和现金收讫章。

合作期限届满后,徐某仍以家天下公司名义继续从事经营。

2003年1月8日,徐某以家天下公司名义与房主蔡某签订了某处房产销售委托代理协议,同年1月18日,徐某又以家天下公司名义与华某签订了代办购房协议,约定华某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蔡某房屋产权,徐某在两份协议中都加盖了由其私刻的家天下公司业务专用章。

协议签订后华某向徐某交纳定金1.5万元、首付款5.5万元,徐某出具了盖有其私刻的家天下公司现金收讫章的收款收据。

徐某将上述款项部分用于个人还债,其余挥霍一空。

徐某案发后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判刑,华某遂以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家天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家天下公司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表见代理,华某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徐某承担。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在华某向家天下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前,无权代理人徐某已经因合同诈骗罪被定罪判刑。

有人提出,由于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故不必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出发考虑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应以徐某行为已构成犯罪从而不可能再同时构成表见代理为由,直接裁定驳回华某对家天下公司的起诉,华某作为徐某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可向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就处理本案而言,该思路无疑是可行的,但也由此引申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即:在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其与相对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不可能再构成表见代理,反言之,在造成本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表见代理中,由本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否必然排斥刑事责任。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杨宽永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应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使得表见代理在审判实践中有着越来越多的认定和应用,而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仅《合同法》49条对表见代理作了简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该条法律的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侧重保护的是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由于没有对表见代理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认定,导致了实践中认定的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在此,笔者对表见代理的含义及认定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依该观点,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误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表见代理成立,即:主观上相对人为善意(无论有无过失),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某种客观情形。

该观点的理由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根据,也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价值保护的对象:交易安全。

虽然该观点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有其贡献,但是该观点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即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在表见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毫无过错,仅存在某种原因就需要对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这对被代理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仅没有法理上的依据,也不符合情理。

举例而言,如果与被代理人无任何关系的无权代理人,利用伪造的印章、合同书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伪造的文件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依据该观点,相对人完全有可能无法判断代理证书的真假,构成“不知”或“不应知” 代理人无代理权的善意从而构成表见代理;实际上,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的情况下,未对虚假的代理证书作必要的审查也未尽到谨慎交易义务,该“有理由”不能构成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充分理由。

从最高法案例公报案例看如何认定“表见代理”(附14条裁判观点)

从最高法案例公报案例看如何认定“表见代理”(附14条裁判观点)

从最高法案例公报案例看如何认定“表见代理”(附14条裁判观点)作者:吴珲律师如果将最高院民事案由中所罗列的种种纠纷看做是”外家功夫”的话,那么像解除合同、行使追认权等等则可以看做是“内家功夫”(没有具体的案由,但在各类纠纷中往往涉及),而如何认定“表见代理”,则是“内家功夫”中比较难炼的一项,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表见代理的认定,往往因人而异,各有各的看法。

从法院裁判的角度看,往往自由裁判的空间比较大(笔者也持该意见,实际上法院也持类似看法,《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的“编者按”部分指出:由于法律规定本身较为原则,而表见代理的认定受个案事实差异和法官个体认知差异影响较大,故审查认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下文笔者选取数个最高院案例及公报案例,从中解读裁判思路及实务观点,为读者在处理同类纠纷时提供借鉴,能够使我们律师在处理时,尽量贴近法院的思路并对纠纷走向做出预测,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尽量压缩“自由意志”的发挥,让结果更加“有迹可循”。

本文汇集的司法实务观点包括:一、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无论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二、无效合同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三、相关人员实施行为的认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另外,援引最高院1-2个案例,剖析其裁判思路,以下分述之。

观点一: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无论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上述观点在(2011)民提字第316号判决书中得到了充分的验证,在该案中,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甲在未得到原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原公司的名义,从某银行太原支行办理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成乙),银行当日放款,后因未还款,银行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在某公司2003年12月16日其营业状况、股东结构、工商登记已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仍与冒用某法人代表名义的甲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未尽审查职责,违规放贷,存在严重过错。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表见代理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1、�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它涉及到代理权的表象和实际的代理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以下是对一起表见代理案例的详细分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供货的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的一名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丙方)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甲方承诺额外提供一批原材料,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案件发展:甲方在收到丙方的额外供货承诺后,基于之前与乙方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丙方作为乙方销售人员的身份,相信丙方有代理权,于是按照丙方的要求支付了额外的款项。

然而,乙方在得知此事后,声称丙方的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属于无权代理,拒绝承认额外供货的承诺,并拒绝向甲方提供额外的原材料。

法律分析:1. 代理权的表象:在本案中,丙方作为乙方的销售人员,其身份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代理权表象。

甲方基于丙方的身份和之前的合作关系,有理由相信丙方有权代表乙方作出承诺。

2. 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甲方在支付额外款项时,是基于对丙方代理权的合理信赖。

甲方的行为符合商业交易中的一般习惯和合理预期。

3.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尽管乙方声称丙方的行为未经授权,但乙方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通知甲方丙方的代理权限制,也未能有效监督丙方的行为,因此乙方对丙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可归责性。

4.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也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案件结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丙方的代理权表象、甲方的合理信赖以及乙方的可归责性,最终判决乙方应当履行额外供货的承诺,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原材料。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

一、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凡是本人没有授权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都属于表见代理。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

表见代理概述

表见代理概述

表见代理之简述一、表见代理的概念、性质、立法宗旨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既有代理的一般属性又有着无权代理的特殊属性,俱由第三人的主张而论,若其主张表见代理,则产生与代理相同并且对等的法律效果,若其主张代理无效,则成立为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并且没有过失的第三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表见代理制度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一种客观体现。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符合下述几点:1、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与相对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2、无代理权人与相对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既行为人具有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第三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的特殊的客观表面现象,并能够使相对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无代理权人不容置疑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相对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自己所进行的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无代理权人是有代理权的。

4、相对第三人须为善意并且没有过失。

既相对第三人不是明知无代理权人没有代理权而仍然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无代理权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无代理权人具备代理权。

5、被代理的本人存在过失。

因为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的相对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是无法预见到无代理权人实质不具有代理权或者其权利存在瑕疵。

而这一表象是由于本人过失所造成的。

如若相对第三人和被代理的本人在此都没有过失存在,就不能够形成具备代理权的表象。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1.在外部关系上,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正常的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

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

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

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级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学林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

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下文将对这三种类型及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进行论述。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

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进行)。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详解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详解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详解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者之间除了有相同点之外,也有着明确的区别。

下面由店铺就为你详细介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吧!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异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不同点: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此处采狭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二、构成要件:无权代理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表见代理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三、法律效果:无权代理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典型案例】某食品公司销售人员张某日常负责零售店供货和催款,并持有该公司的授权书。

授权书载明,张某为该公司的业务员,有权代表公司与相对方洽谈业务及催收相关款项。

因为夏季炎热,食品存储要求变高,从5月开始,公司要求零售店需先付款订货,车间再按量生产,货款可直接汇款至公司账户,也可交付销售员。

5月至7月,张某一直负责收取其负责对接商店的货款。

之后,张某因工作失误被公司解雇。

张某为获取钱财,在离职后向甲零售店称以现金支付发货快,收取了对方7万余元订货款。

半个月后,甲零售店未收到订购的货品,联系张某时发现其手机已停机,后经多方打听才得知张某被解雇的事实。

随后,甲零售店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正常供货,理由为张某代表公司收款,公司应该对此负责。

【法官说法】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法官陈丽娜“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虽然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由于其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此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陈丽娜说,依据法律规定,一般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表见代理,体现出法律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依据法律规定,成立表见代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陈丽娜分析,首先,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点是表见代理区别于其他无权代理的重要特征。

表见代理中的代理行为须在外观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认为行为人作出的行为可以代表被代理人意思。

浅谈表见代理

浅谈表见代理

浅谈表见代理摘要:在当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市场交易也日渐增多,这就使一些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民商事主体不能事事都参与进去,从而产生了表见代理制度。

所谓代理,就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直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表见代理对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经济及社会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表见代理制度价值审查效力一、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表见代理的法律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经济发展及社会秩序的促进及维护。

经济价值: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交易安全的实质就是希望交易行为有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能够取得自己想要的利益,这样的交易才是人们所期望的,这不仅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在表见代理关系中,存在两种交易安全的利益冲突,一为“动的安全”,即善意第三人的取得权;二是“静的安全”,即被代理人的所有的安全。

因此,在表见代理关系中,当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选择牺牲前者而保护后者,即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取得权,而选择保护被代理人的所有权,这种价值取舍正是表见代理制度秩序价值的体现。

二、对表见代理的审查虽然表见代理具备良好的法律制度价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要慎重适用,毕竟其仍然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

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表见代理,如果不认真审查,就会出现本文开始的那种后果,这样不仅损害了交易双方的权益,而且也违背了制定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初衷。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本人仍然产生代理效力的代理制度。

在主观因素上,相对人应当具有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

依据我国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可将其分为三类:授权行为表象型表见代理、授权行为延续型表见代理、越权行为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法规

表见代理的法律法规

表见代理的法律法规表见代理的出现往往与被代理⼈⾃⾝疏忽有关,尽管有时的却进⾏了代理的约定,但并未通过签订合同的⽅式进⾏确⽴。

所以,表见代理往往就会在这种状况下出现。

但表见代理仍然是法律承认的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的特殊⽆效代理⾏为。

下⾯,跟着店铺⼩编看看吧。

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是本⼈⾃⼰的⾏为表⽰授予他⼈代理权,或知道他⼈愿为其代理⼈⽽本⼈不作否认表⽰,从⽽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表见代理。

但相对⼈明知其⽆代理权或者可得⽽知者,不在此限。

具体表现在:(1)被代理⼈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即对表⾯现象有积极作为的主观态度。

①如以书⾯或⼝头⽅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表⽰以他⼈为代理⼈,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②本⼈将其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书印鉴交与他⼈,他⼈凭此证明以被代理⼈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被代理⼈对授权表⾯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知道他⼈以⾃⼰的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

(3)允许他⼈挂靠经营,以⾃⼰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实践中,有些单位为获取微量的经济利益,擅⾃允许某些未经⼯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的印章、账户、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或⼿续费。

(4)允许他⼈作为⾃⼰的分⽀机构进⾏民事活动。

⼀些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以⾃⼰的“分公司”、“分⼚”的名义进⾏业务往来,善意相对⼈以此认为该“分公司”、“分⼚”具有代理权,并与之进⾏民事活动。

(5)联营活动所出现的表见代理。

此种情形常发⽣在隐名联营中,是对联营内部的⼀种法律关系,⽽对外则是明显⼀⽅承担民事责任。

(6)租赁期、承包期满后,租赁⽅、承包⽅继续以原来的⾝份从事民事活动时,如期满后出租⽅、发包⽅对租赁⽅、承包⽅的⾏为听之任之,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亦应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类型1.因表⽰⾏为⽽产⽣授权表⾯现象之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是本⼈⾃⼰的⾏为表⽰授予他⼈代理权,或知道他⼈愿为其代理⼈⽽本⼈不作否认表⽰,从⽽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表见代理。

民法典的表见代理有哪些

民法典的表见代理有哪些

民法典的表见代理有哪些进⾏代理活动时,代理⼈需要有代理权,代理⼈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委托他⼈实施民事活动,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载代理权的,代理⾏为⼀般⽆效,那么民法典的表见代理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表见代理有哪些表见代理是指⾏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条【表见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认定标准1、⽆代理权⼈须以本⼈的名义进⾏法律⾏为和法律意义之⾏为,即出⽰能够证明⾃⼰具有代理权的授权书或声称代理本⼈的⾏为。

当然这⾥的授权书是不真实的,否则就构成有权代理。

2、⽆代理权⼈应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有的学者认为⽆权代理⼈须具有完全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代理他⼈办理事务⼀般属于⽆效的民事⾏为,故不具有成⽴表见代理的可能。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中并不能只确定代理⼈须具有完全民事⾏为能⼒,正如学者们在代理⼈的⾏为能⼒上形成这样的共识,即使代理⼈是限制⾏为能⼒⼈亦可以成为代理⼈,理由是代理的效⼒由本⼈承担,代理⼈不因其代理⾏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不产⽣对其有利或⽆利的问题,所以限制⾏为能⼒⼈亦具有代理⼈的资格。

在实践中对限制⾏为能⼒⼈授予代理权,亦是常见的现象。

表见代理属于代理这个⼤的范畴之内,因此可以推定,表见代理中代理⼈亦可出现为限制⾏为能⼒⼈的情况,⽽不能⼀概认为,表见代理的代理⼈都是具有完全民事⾏为能⼒⼈。

3、⽆代理权⼈的⾏为有相对⼈(第三⼈)存在。

其客观表象为⽆权代理⼈所为的法律⾏为须系向相对⼈为意思表⽰或者接受相对⼈的意思表⽰。

这是因为代理是由三⽅法律关系构成的,如不存在第三⼈,则根本⽆从构成代理,亦⽆表见代理⼀说。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若公民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办理一些事情的话,原则上需要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书,进行专门的授权才行。

但有时候,委托代理人在没有出示代理书的情况下,别人根据表象认定他是有代理资格,对此就是法律中规定的表见代理。

那我国关于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表见代理的初步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容忍了该行为;或者被代理人尽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人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人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成形《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为了了维护交易安全,大陆法于上个世纪初便承认了表见代理。

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就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而迫使交易者过分的谨慎,从而抑制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

三、其它法律法规中的表见代理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浅析表见代理的权利表象

浅析表见代理的权利表象

浅析表见代理的权利表象摘要:权利表象是表见代理中一个值得研究的内容,因为司法实践中,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表见代理首先就要从它是否具有表见代理的权利表象入手。

将表见代理权的本质界定为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的综合表象,同时满足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的表象才能认定是表见代理权利表象。

表见代理权利表象的本质的分析,对于全面深入的认识表见代理具有重要意义。

这样才能将表见代理研究得更深入、细致,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权利表象;基础法律关系;内部授权;外部授权表见代理行为的成立有它的构成要件,通常情况下按照权利外观原则有以下构成要件:权利表象、第三人有合理的信赖、本人有可归责性。

这么说很抽象,具体来说,就是要成立表见代理必须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代理的存在使得行为和后果相分离,代理人实施行为,可这一行为的后果却归属于本人,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是,表见代理本质上并非有权代理,而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为何它也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呢,即到底为什么表见代理行为可以产生效果归属于本人这样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

一、表见代理与其他行为的对比研究研究表见代理就无法回避以下问题,权利表象到底是什么的表象,为什么表见代理与其他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不同。

这里的其他行为主要是指:他人盗窃授权委托书后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他人私刻公章后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以及与这些行为相类似的行为。

乍一看,这些其他行为似乎也能够让第三人产生信赖,也能产生与表见代理类似的法律后果,但是仔细分析这些行为的话,就会发现它们与表见代理是不同的。

接下来就来研究这些问题。

研究代理权表象的本质就是研究代理权表象到底是什么的表象这个问题。

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意定代理就是通常情况下所说的授权代理,德国民法所讨论的授权代理是有基础的也就是通常情况下所说的基础法律关系,即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先存在一个基础法律关系,然后有授权行为存在,这样才能成立代理关系。

表见代理制度研析(一)

表见代理制度研析(一)

表见代理制度研析(一)内容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上一个重要的制度。

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表见代理的本质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

1999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四十九条才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的分析,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指出了我国目前表见代理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和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表见代理本质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一、表见代理概述(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一语,是“表面上所显示”之意⑴。

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表述,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代理权相同的法律效果”⑵。

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而有使第三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之事由,依法应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后果的无权代理”⑶。

也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⑷。

虽然表述不一致,但含义大同小异。

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以本人名义代其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第三人不知道真情而信其有代理权,法律即根据可信的正当现由视之为有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表见代理属广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则专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源于德国民法典,大陆法许多国家如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先后承袭德国规定了类似制度,但是德国民法典并未明确使用表见代理的概念,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明确使用了这一概念。

在英美法系中,更没有表见代理的术语,与之相关的是“不容否认的代理”(有称作“不可否认的代理”),意指即使没有明示的委托,但如果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显然表明代理人是授权代表他行事的,那么委托人也同样将由于代理人所签的合同而受到约束⑸。

详解表见代理之构成要件及权利外观

详解表见代理之构成要件及权利外观

摘要本文以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价值(既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还要适当兼顾本人的利益,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原则)为导向,论述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这个要件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且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还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权利外观)。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外观应从特定的场所、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有关的行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无权代理人在于相对人缔约时宣称起具有代理权的根据:如代理证书、单位的印章、单位的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在确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不应当将本人是否具有过错作为要件,但仍应适度考虑本人的行为是否与无权代理有关,以免造成强加本人责任,罪及无辜,从而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权利外观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者们看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合同法仅规定了两项要件,不宜在合同法规定的要件之外设定其他的构成要件,即(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不完全,还需要补充其他的构成要件,这种观点又可以归纳为三种:1、普通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可归纳为三:(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2、特别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除应具备上述要件外,尚须相对人与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的条件。

3、过错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之形成除应具备普通要件说之要件外,尚须被代理人对代理权表象的形成有过失。

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知识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知识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知识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考试和专业考试,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专业考试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

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至2月,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一般在5月,二级建造师成绩查询时间一般在7月至12月陆续公布,具体考试信息可随时关注建设工程教育网。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建造师行业中来,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相关知识点,供考生朋友们学习!一、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

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温范围内,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有: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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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表见代理的权利表象摘要:权利表象是表见代理中一个值得研究的内容,因为司法实践中,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表见代理首先就要从它是否具有表见代理的权利表象入手。

将表见代理权的本质界定为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的综合表象,同时满足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的表象才能认定是表见代理权利表象。

表见代理权利表象的本质的分析,对于全面深入的认识表见代理具有重要意义。

这样才能将表见代理研究得更深入、细致,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权利表象;基础法律关系;内部授权;外部授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14-03表见代理行为的成立有它的构成要件,通常情况下按照权利外观原则有以下构成要件:权利表象、第三人有合理的信赖、本人有可归责性。

这么说很抽象,具体来说,就是要成立表见代理必须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代理的存在使得行为和后果相分离,代理人实施行为,可这一行为的后果却归属于本人,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是,表见代理本质上并非有权代理,而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为何它也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呢,即到底为什么表见代理行为可以产生效果归属于本人这样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

一、表见代理与其他行为的对比研究研究表见代理就无法回避以下问题,权利表象到底是什么的表象,为什么表见代理与其他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不同。

这里的其他行为主要是指:他人盗窃授权委托书后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他人私刻公章后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以及与这些行为相类似的行为。

乍一看,这些其他行为似乎也能够让第三人产生信赖,也能产生与表见代理类似的法律后果,但是仔细分析这些行为的话,就会发现它们与表见代理是不同的。

接下来就来研究这些问题。

(一)代理权表象的本质研究代理权表象的本质就是研究代理权表象到底是什么的表象这个问题。

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意定代理就是通常情况下所说的授权代理,德国民法所讨论的授权代理是有基础的也就是通常情况下所说的基础法律关系,即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先存在一个基础法律关系,然后有授权行为存在,这样才能成立代理关系。

比如说雇员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与第三人从事买卖活动是要基于他与公司的雇佣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在雇佣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这里的授权代理才有意义。

所以,只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授权代理才有意义,通常情况下,基础法律关系的缺失会导致授权的消灭,即通常情况下,授权代理权对基础法律关系有依赖性。

但是有例外情形,笔者会在后面具体展开,这里不作赘述。

所以,笔者理解的表见代理的权利表象其实质是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的综合表象。

因为对于授权代理行为来说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两者是缺一不可的,所以要成立表见代理就必须具备权利表象,而这里的权利表象包括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的双重表象。

(二)表见代理与其他行为的区别通过上面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分析,可知判断代理权表象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要判断是否具有基础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否具有基础法律关系的表象。

第二,在具有基础法律关系或其表象的基础上,再判断是否具有授权行为的表象。

这两个条件是具有表见代理权表象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下面来分析一下他人盗窃授权委托书后以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他人私刻公章后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以及与这些行为相类似的行为是否是表见代理。

是否成立表见代理首先判断是否具有权利表象,而表见代理权利表象必须满足上面说的两个条件。

所以对于这些行为的判断从它们是否满足基础法律关系或其表象以及授权行为表象两个方面开始。

他人盗窃授权委托书后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他人私刻公章后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具有授权行为的表象(抛开公章的真实性),但是代理行为人与本人之间不具有基础法律关系应该不难判断,并不能同时满足权利表象的两个条件,所以其他行为不是表见代理。

因此得出结论:其他行为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表见代理的基础是存在基础的法律关系或其表象和授权行为的表象而其他行为则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表象。

基础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建立起来,对外表现多种多样,这里具体通过雇员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与第三人从事买卖活动入手来进行分析。

对于第三人来说,当代理行为人以一个公司(本人)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并且想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第三人要做的两件基本的事:第一,确定对方是否是该公司的雇员或者与该公司具有某种联系。

第二,确定对方是否具有这种权利。

如果是一个与该公司一点联系也没有的代理行为人说要代表该公司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第三人还同意的话,那么显而易见此第三人并没有尽到一个善意的、普通的、审慎的人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原因如下:如果代理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连基础法律关系都不存在的话,就更无从谈代理权的授予了,这种情形下如果第三人还与代理行为人进行了交易的话,他就无所谓合理的信赖了。

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代理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或基础法律关系的表象可以看作是第三人信赖合理性的一个考量因素,同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本人可规则性方面的考量因素,因为不论是对于基础法律关系或是基础法律关系表象的存在,本人都有不可逃避的责任。

但是,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进行考量,都不能忽视了它的重要性,即判断本人与代理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或者基础法律关系表象是判断表见代理成就与否的重要环节,不能跳过。

二、表见代理权表象的具体类型及其分析研究表见代理权表象的具体类型,应该从表见代理的类型的角度入手,因为代理权表象的类型与表见代理的类型有一定的对应性。

表见代理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类型。

笔者从是否具有基础法律关系这个角度来分类。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不具有基础法律关系实际上指的是虽然本人与代理行为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但是基础法律关系的表象是存在的,后面会具体论述。

(一)本人与代理行为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首先研究的是本人与代理行为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就不用考虑基础法律关系的表象的问题,直接进入授权行为表象的研究。

授权分为外部授权和内部授权两种,理论上来说无论是外部授权还是内部授权所产生的效果都是相同的,都能使代理关系成立。

关于代理权的撤销,重点强调撤销的形式并不影响撤销的效力,即无论是外部授权还是内部授权,都可以通过外部方式或者内部方式来撤销这项授权。

但是,特殊形式的授权要通过特殊形式的撤销才能对特定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一点是值得注意的。

1.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本人授予了代理行为人代理权,但是代理行为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时的代理权范围与本人授予的代理权范围不同。

第一,本人的原因导致授权委托书记载的代理权范围大于其实际授予他人的代理权范围。

代理权的真实范围只有本人和代理人知道,对外来说,代理权的范围是依靠授权委托书来确定的——对第三人来说代理权的范围就是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范围,所以如果由于本人的原因造成代理权的真实范围与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范围不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应该由本人来承担。

这里要提一下,如果涉及代理权范围比较模糊,需要确定时,要借助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来具体确定。

这是具体操作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

这里只是从理论上来探讨,并不对具体技术性操作过多的探讨。

第二,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后,又对代理权的范围进行了限缩。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后,由于某种原因又对代理权的范围进行了限缩,但是对外并没有告知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发生了改变。

也就是说代理权限范围的改变并没有对外表现出来,虽然内部的改变授权范围的决定是有效的,但对外的效力可能涉及需要公示的问题。

因为如果授权代理是通过外部授权的方式设定的话,那么它的效力除了设定代理权外还创设了一个有利于第三人的特别的信赖构成要件,对于这种情形本人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对应地做出修改,或者采用其他的公示途径向外界告知这一事实,否则这一改变虽然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特定职务的赋予。

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在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公司的代理权,这是他们特定的职务赋予他们的权利。

但是,由于特殊原因,公司可以对这些人的代理权范围进行限制。

当这些人员职务权利的应然与实然状态有差异而又没有通过特定的方式公示时,该职位就成为公司代理权的表象。

另外,雇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雇主享有代理权。

应当指出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的人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人除非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否则均无权代表或代理公司独立进行交易活动。

2.无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所谓的无代理权还分为代理权被撤销、代理权终止等两种情形。

第一,代理权被撤销。

主要是针对外部授予或者公告授予代理权的情形而言,值得一提的是,公告授予代理权类似于外部授权,所以本文将其归入外部授权来进行讨论。

前面已经提到了外部授权设定的代理权除了产生设定代理权的效力外还会创设一个有利于第三人的特别的信赖构成要件,下面就来具体分析。

通过外部授权设定代理权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相对于第三人而从外部授予代理权,即授权人向代理将相对于其而发生的第三人做出表示。

第二,授权人把已经授予一项授权的事实向第三人宣告或者以公开公告的方式(向任何第三人)宣告。

第三,授权人曾向代理人递交授权代理权证书并且后者曾向第三人出示。

具体说来,授权人向代理将相对于其发生的第三人做出表示这种情形下,授权代理权为有利于第三人而持续有效,直到授权人告知其此项代理权已经消灭。

所以说这种情形下,授权人撤销授权后应该及时通知该第三人,否则相对于该第三人而言,这项授权仍然持续存在。

向外宣告的授权代理权持续存在,直到被以相同的方式撤回。

向外宣告授予代理权,其实是内部授权与外部授权两种授予代理权形式并存的情形,即代理权先在内部授予,然后对外告知。

这里的对外告知已经发生授予代理权这一事实是对代理权的再次独立设定,那么也就产生了外部授权的效力。

这里以具体方式为例来分析,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向第三人表示授予了他人代理权,但事后被撤销却没有及时通知第三人,导致第三人对通知充分信赖并与该代理人为法律行为,这种情形下,该通知就成为代理权表象。

本人既然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人做出了授予他人代理权的通知,第三人就可以对该通知产生合理的信赖,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本人应该及时通知该第三人,否则第三人由于这种信赖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应当由本人来承担。

也就是说当本人向第三人做出授予他人代理权表示时就应该能够预见到当该他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会因为本人先前的通知而与该他人达成合意。

而对于这种情形的发生本人本来是可以通过适当的措施加以阻止的,如及时向第三人发出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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