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在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适用程序和原则。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进行解读,旨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条款。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它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和解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司法解释是法律的补充和细化,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可以更好地指导法官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为。
司法解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行政诉讼法有许多抽象和概括性的表述,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表述进行解构,给予具体的操作指引,使法律更易于理解和应用。
其次,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和缺陷,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情况,这些情况在法律条文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具体情况进行解决方案的提供,有助于保证行政纠纷解决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实践,保证司法公正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法院和法官对于相同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司法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司法实践,提供一致的适用标准,保证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的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共包括多个条款,这些条款涉及了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和实质性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1. 关于立案受理的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受理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申请书等,同时法院也要依法进行审查。
这些明确的规定旨在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2. 关于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步骤。
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解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监督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诉讼法,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读。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自然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定依据,同时诉讼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是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和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享有特权。
再次是公开原则,即行政诉讼应该公开、透明,对于诉讼程序和结果应公之于众,便于监督和审查。
最后是确凿性原则,即在行政诉讼中,事实应当以确凿证据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或不实陈述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制裁、管理和服务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涉及行政机关的权限争议、行政合同违约等相关案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不适用于涉及刑事、民事等其他领域的纠纷。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诉前调解、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首先是诉前调解,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请求,以便解决争议。
其次是双方陈述,行政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然后是举证质证,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
接着是辩论,行政法院会组织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意见。
最后是判决,行政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四、行政诉讼的效力和执行行政诉讼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须由行政机关予以执行。
一般来说,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应当立即执行,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执行。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缓执行或者决定不执行,但需经过法院同意,并且应当给予相应的理由和期限。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六、管辖制度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调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分析:这是关于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维持原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前,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干预。
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与某些行政机关联系密切,导致行政案件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减少人民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必须保障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
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行政诉讼法》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更大的管辖权: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都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客观上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仅能使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还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选择管辖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 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决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 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 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 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法律审的内容
• (1)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 法定职权。 • (2)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事实结论是否有主 要证据支持。 • (3)行政机关在个案中对其所适用的法律的 解释是否正确。 • (4)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法律理性。 • (5)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符 合法定程序。
• 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铁复 (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 履行《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的审查及转送 的法定职责;(2)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 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 的通知》 • 理由: • (1)根据价格法第20条之规定,制定火车票 价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但被告只由国家计委批 复; • (2)没有召开听证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 政行为
(二)不能受理的行政争议
•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 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 复处理行为; •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事实审观点: • 行政审判也要审查事实问题。 • 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 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幅 度内做出","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离 不开对该行为据以作出的具体事实的认定","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既包括法律审查, 也包括事实审查"。
全面审查
• 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全面审查。其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法律上肯定了行 政审判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 也有学者认为,是以法律审为主,以事 实审为辅。 • 有的学者则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 行政诉讼应当是一种法律审。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讲座-徐金桂老师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 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行政机关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 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 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 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 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 状。
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 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三)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 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 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原告 的诉权行使。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1.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背景和意义2.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释义3.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应用4.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启示和影响正文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是该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本文将从立法释义、具体应用、启示和影响等方面对其进行解读。
一、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背景和意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是在 2014 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的一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该条款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释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本条是针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的规定。
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如果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本条明确了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较为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更为严格和谨慎的审理程序。
3.本条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即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通过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能够及时地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应用在实际的行政诉讼中,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在第一审行政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
这需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并且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适用条件。
新行政诉讼法看点解读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行政诉讼法看点解读核心内容:新行政诉讼法看点一共有二十七处,上文赢了网小编已为您详细介绍二十三处,接下来将会为您详细介绍剩下的四处看点,内容包括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明确不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审限延长、无故不到庭、拒绝履行裁定将被公告,欢迎阅读。
二十四、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第二款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分析:这是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及其例外情形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要求人民法院不得采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案件,不得将调解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和行政案件结案的方式。
不过,不适用调解原则也存在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案件通过庭外和解、协商等纠纷化解方式处理,并采用撤诉方式结案,但有相当一部分庭外和解脱离社会监督,其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均无从得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调解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前一类案件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经济权益,对经济权益的自由处分并不会影响行政机关职权的正常行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行政合同、行政补偿等。
在后一类案件中,行政主体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内处分公权力,妥善解决纠纷。
行政诉讼法解读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 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
9
《行政诉讼法》解读
(八)完善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减少地方 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
·
13
《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二)完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处理 机制,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可一并审理
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 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 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14
《行政诉讼法》解读
(十三)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行政 行为的效率将受到一定影响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 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
10
《行政诉讼法》解读
(九)合法性审查内涵扩大,行政机关需更 加注重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明显不当的行为也作为违法 行为,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 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5
《行政诉讼法》解读
(四)诉讼门槛降低,行政机关应当尽快适 应 新《行政诉讼法》第47条: 立案登记制
·
6
《行政诉讼法》解读
(五)诉讼参加人扩大,行政活动更要审慎 新《行政诉讼法》第29条: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
行政诉讼法34条内容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第34条是该法律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该条款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区域应当与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行政机关所在地等因素相对应,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第34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被认定为逾期起诉,无法受理。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利,避免长期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时间限制,促使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第34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要求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的非法性、要求赔偿等。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仅仅是口头抱怨或一些不具体的要求。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法庭审理时予以充分证明。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只有充分证据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第34条第四款规定,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程序必须公开进行,任何人都有权进入法庭旁听;同时,法庭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有权提出证据。
这是因为,庭审程序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只有充分的辩论和证据交换才能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五、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第34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详解
行政诉讼法详解引言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在1990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行政诉讼法,分析其构成要素、诉讼程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与构成要素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通过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司法机关裁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具备以下构成要素:1. 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和组织。
公民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其他组织等。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和组织拥有平等的起诉权利和法律地位。
2. 客体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针对具体个案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
3. 争议行政诉讼需要存在争议。
争议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
4. 法院裁决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裁决,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
法院裁决以法律为依据,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判和裁决。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及特点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分为诉前准备、立案受理、审查调查、开庭审理和裁判执行五个阶段。
1. 诉前准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前准备是提交诉状的前置步骤。
公民和组织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递交诉状。
2. 立案受理法院在收到诉状后将进行立案受理。
法院将对诉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符合要求,法院会立案并通知被告行政机关。
3. 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阶段,法院将对诉讼双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
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可以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
4.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
法院将组织双方进行辩论和申辩,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证人传唤、专家意见征询等。
最终,法院将对争议进行裁决。
5. 裁判执行在法院作出裁决后,行政机关需要按照裁决结果进行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裁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a. 专属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7月整理).pdf
1
学海无涯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 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 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立场,故很 [赞]。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摘要:I.引言-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背景与意义II.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内容- 条款的详细解读- 相关法律术语的解释III.第八十七条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 实际案例分析- 第八十七条在案例中的具体应用IV.第八十七条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贡献- 推动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促进了法治政府的建设V.结论-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重要性和影响正文:I.引言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是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以期对该条款有更深入的理解。
II.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这一条款中,涉及到几个重要的法律术语,需要进行解释。
首先,“当事人”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受益人,也可以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间接利益相关者。
其次,“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包括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等。
最后,“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III.第八十七条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在实际案例中,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运用可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某个案例中,某企业对当地政府的一项行政处罚不服,认为该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该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企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该企业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查,最终判决撤销了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护了该企业的合法权益。
IV.第八十七条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贡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
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一、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将原《行政诉讼法》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按文义解释习惯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这里的“等”应作等外解释,即除了所列举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还包括除政治权利以外的其他社会性权益和经济性权益。
例如,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及休息权、继承权、物质帮助权、政府信息知情权、商号及企业名称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当这些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机关予以保护。
二、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必须符合4个条件。
1.申请的事项必须属于该机关的法定职责和管辖这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
如果申请之事项不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则不需要履行法定职责。
相反,如果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法定职责的事项勉强为之,则构成行政越权。
2.申请保护的必须是其合法权益这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对当事人权益予以保护的一个重要标准。
当事人只能就其合法权益申请保护,非法利益不受保护。
3.申请保护的合法权益已经或者正在受到不法行为侵害,且侵害客观存在行政机关限于人力、物力,必须将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放在首位,不可能对当事人的所有申请都有求必应,而应根据申请人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程度及所处情形决定是否给予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措施。
4.申请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例如,递交书面申请,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等。
法律、法规对提出申请的期限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概述1.立法背景2.法律条文内容三、第八十七条的具体解读1.案件范围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3.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的不适用情况四、简易程序的实施流程1.审判员独任审理2.审理期限五、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六、结论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第八十七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进行立法释义解读,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概述1.立法背景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立法者借鉴国外经验,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2.法律条文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第八十七条的具体解读1.案件范围根据第八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意味着,一些特定案件如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启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简易程序适用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3.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的不适用情况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具有特殊性质,因此不适用简易程序。
这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防止简易程序过于简化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四、简易程序的实施流程1.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这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2.审理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解读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和保护行政诉讼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中,第十五条是该法中的一条关键性条款,下面将对该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第十五条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除不得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定的特别管辖程序管辖,法律规定应由其他诉讼方式解决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时间、管辖的限制。
”解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限制作出了规定。
首先,对于不得提起诉讼的事项,行政诉讼不适用。
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具备诉讼的必要条件或法律规定明确不适用行政诉讼的,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例如,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得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争端解决。
其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也不适用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要求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作为原告或被告具备提起或被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如果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参与主体条件,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应通过其他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并经当事人同意,也不能适用行政诉讼。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需要通过其他特殊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并经当事人自愿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也不适用。
第十五条的局限性和意义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界限,明确了一些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
这样,不仅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行政处理依据,也避免了行政诉讼程序过于冗长和耗时的问题。
其次,第十五条限定了诉讼主体的范围,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参与主体真实合法,增强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
最后,第十五条对于通过其他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为特殊的行政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逐条解读)(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 三是细化第三人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 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 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 八、增加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 的规定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 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意义:促进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 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 用。
• 【例】预售款监管四方协议案 • 区国土局认为某开发商应当补交出让金, 但是开发商认为出让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不 存在补交的问题。随后,区住建局根据区 政府的要求停止了开发商在建楼盘的预售 许可手续,开放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 诉讼过程中,区住建局同意办理预售许可 手续,但是前提是撤诉并按区政府要求签 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四方协议,将1.3亿多 元商品房预售款转入国资专户用于担保开 发商可能要向国土局缴纳的出让金。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南京大学法学院 肖泽晟
• 一、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行政诉 讼制度的首要目的 • 【例1】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争议 • 【例2】变更抵押登记案 • 【例3】土地出让方案未经政府批准,
土地局就与开发商签订聊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并已履行完毕。事后 土地局认为该合同无效引发争议。
• 【例1】被许可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届满 的那一天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十天作出准予 延续许可的决定。第三人认为安监局的决定违 法。双方发生争议。
• 七、完善当事人制度
• 一是明确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后, 94件 行政复议案件全部由省行政复议办办理。
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管理各个领 域。土地案件一枝独大,占总数的41.49%,名列前五位的 食品药品、城乡规划、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分别为10.64% 、6.38%、5.32%、4.26%,共计也才达到26.6%。案件涉及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断加大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
力度,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或撤销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
行;对行政机关侵权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赔偿,切实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2016年审结的一审行 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5.91%,排名全国第二位,以 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50.22%,亦排名全
业、房屋征收、城乡规划、领域相对集中 ,受理案件数分别为766件、520件、342件 、294件,占比分别为:19.09%、12.96%、 8.52%、7.33%,占总数的47.9%,其他领域 案件占比均在5%以下。案件涉及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
确权、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
四、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变管辖主体的问题。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大量行政许可权下放到县级行政部门,随之而来的是下放权力 的复议管辖权与诉讼管辖权的改变。
行政一审、二审新收案件上升态势不减,新收一审 案件数排名全国第15位,一审案件人口比为2.23,全 国排名第7,高于1.69的全国平均值。 出现这种趋势,一方面是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确立立案登记制度,导致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驳回起诉;另一方面,旧
2016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4468件,受理4012件,受理率89.8%。其中,省 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00件;各市、州人民政府
、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 案件3788件。
1.被申请人情况。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538件 ,占13.4%;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 2887件,占71.95%;市(地)级政府及其部门作 为被申请人的367件,占9.14%;省级政府及其部 门作为被申请人的126件,占3.14%。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申请人人数众多的行政复议类案
件,复议机关可以参照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的 规定要求申请人分开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意的,可以 在一个复议程序中下发多个复议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 施条例》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 ,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的立法理念可以推断 ,行政复议程序允许多人申请的情况存在,如果涉及到 申请人团体中个体主体资格差异,按照逻辑应当分案处 理,但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依职权分案 的规定,所以,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中,可以考虑下发多 个复议决定对当事人群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分门别类。
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职权法定的原 则,复议被申请人或被告只能是设立其的行政机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区(新区)的设置主要基于经济社会功能, 事实上大多数开发区(新区)是独立运行的系统,有独立的财政 和一定的组织人事架构,具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一定程 度上赋予或承认开发区(新区)的责任主体地位,符合权责统一、 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原则。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 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第四点第 十一条“(十一)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 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 归并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焕发体制机 制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之规定,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文 件中,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均以“派出机关”加以认定。 既然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具有极大的现实需要,又有相关 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作为依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应 当予以认可。
二、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补正程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 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 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 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 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 政复议审理期限。”之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 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
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协议类案件增速较快 导致案件数量增多。
新收案件增长仍集中于公安、城建、环保等重点领 域,资源、交通类行政案件有所下降。
新收行政一审案件中,城建拆迁、公安、环保
等案件增势较明显。部分新收案件类型情况:涉公 安、治安行政案件553件,同比上升26.54%。涉城建 行政案件1545件,同比上升19.77%,其中,城建规 划类案件214件,增长2.82倍;拆迁案件689件,增长 32.76%。涉资源类行政案件2528件,同比下降3.51% ,其中,涉土地行政案件1759件,下降11.12%;涉 林业案件614件,上升6.23%。涉交通行政案件236件 ,同比下降4.02%。涉环保类案件38件,同比上升 137.5%。涉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301件,同比下降 35.68%。涉民政类案件31件,同比下降18.42%。
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形式。
从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分析,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根据司法统计报表 ,行政机关由于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等原因被 依法确认违法或无效的一审行政案件有601件,约占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29.76%。 二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由于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原因 而导致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一审行政案件有 881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42.62%。 三是不依法履行职责。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 责而被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审行政案件有335件, 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16.21%。
2015年、2016年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2015年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共收到917人次提出的 行政复议申请224件,受理94件,受理率41.96%。 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予立案受理 80件,因不 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向 其他有权机关请求解决28件,作其他处理的22件 。
1.被申请人情况。市(地)级政府的部门作为 被申请人的29件,占30.85%;市(地)级政府作 为被申请人的28件,占29.79 %;省级政府的部门作为 被申请人的16件,占17.02%;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 人的21件,占22.34%
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 。信息公开类案件所占比重最高,为26.6%;其次是行政 征收类案件,所占比重为22.34 %。
4.案件审理结果。2015年省行政复议办共审结案77件,占 受理案件总数的81.91%。从审理结果看,维持的17件,占 22.08 %;驳回的24件,占31.17%;撤销的5件,占6.5%; 责令履行的9件,占11.69%;调解的1件,占1.3%;终止的 13件,占16.88%;以其他方式结案的8件,占10.38%。
从一审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贵阳法院和遵义法院一审分别 新收案2120件和1653件,占全省新收案件总数的27.32%和 21.30%。 2016年度,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885件, 同比增长16.07%。一审案件结案率为92.96%,在全国排名第 三位,说明全省法院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审判效率较高。
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行政处罚类案件 所占比重最高,为39.58%;其次是行政确权 类案件,所占比重为19.99 %。
4.案件审理结果。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共审结案3660件(含上期结转),占案件总 数的84.62%。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 行为的1463件,占39.97%;驳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287件,占7.84%;改变行政机关行为的 1245件(撤销行政机关行为的607 件,占 16.58%;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483件,占 13.2%;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的104件,占 2.84%;变更行政机关行为的51件,占1.39% ),占34%;调解的11件,占0.3%;终止的 575件,占15.71%;以其他方式结案的79件 ,占2.16%。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复议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 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从法条本身体现的含义来讲,“视为 放弃”即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主张,复议机关不需要出具任何 书面告知。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 知申请人补正。对于行政复议申请表述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 规定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无正当 理由不补正的,复议机关应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据 下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 政复议机关的1446件,占36.04%,市(地)级政 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320件占57.83% ,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46件,
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
管理各个领域,公安领域的案件最为集中 ,共受理1254件,占比为31.26%,土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