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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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贵阳法院和遵义法院一审分别 新收案2120件和1653件,占全省新收案件总数的27.32%和 21.30%。 2016年度,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885件, 同比增长16.07%。一审案件结案率为92.96%,在全国排名第 三位,说明全省法院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审判效率较高。
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职权法定的原 则,复议被申请人或被告只能是设立其的行政机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区(新区)的设置主要基于经济社会功能, 事实上大多数开发区(新区)是独立运行的系统,有独立的财政 和一定的组织人事架构,具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一定程 度上赋予或承认开发区(新区)的责任主体地位,符合权责统一、 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原则。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 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第四点第 十一条“(十一)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 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 归并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焕发体制机 制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之规定,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文 件中,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均以“派出机关”加以认定。 既然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具有极大的现实需要,又有相关 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作为依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应 当予以认可。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复议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 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从法条本身体现的含义来讲,“视为 放弃”即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主张,复议机关不需要出具任何 书面告知。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 知申请人补正。对于行政复议申请表述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 规定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无正当 理由不补正的,复议机关应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据 下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 政复议机关的1446件,占36.04%,市(地)级政 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320件占57.83% ,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46件,
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
管理各个领域,公安领域的案件最为集中 ,共受理1254件,占比为31.26%,土地、林
《行政诉讼法》解读
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现状 二、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
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相关 问题对比
四、怎样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的参谋助手
2016年贵州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769件,同比增 长6.85%。其中一审收案7759件,同比上升4.51%。二审收案 3010件,同比增长13.37%。 省高级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626件,同比增长47.68%(2015 年受理1101件)。
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形式。
从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分析,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根据司法统计报表 ,行政机关由于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等原因被 依法确认违法或无效的一审行政案件有601件,约占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29.76%。 二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由于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原因 而导致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一审行政案件有 881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42.62%。 三是不依法履行职责。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 责而被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审行政案件有335件, 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16.21%。
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行政处罚类案件 所占比重最高,为39.58%;其次是行政确权 类案件,所占比重为19.99 %。
4.案件审理结果。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共审结案3660件(含上期结转),占案件总 数的84.62%。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 行为的1463件,占39.97%;驳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287件,占7.84%;改变行政机关行为的 1245件(撤销行政机关行为的607 件,占 16.58%;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483件,占 13.2%;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的104件,占 2.84%;变更行政机关行为的51件,占1.39% ),占34%;调解的11件,占0.3%;终止的 575件,占15.71%;以其他方式结案的79件 ,占2.16%。
2016年,全省法院严格公正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断加大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
力度,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或撤销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
行;对行政机关侵权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赔偿,切实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2016年审结的一审行 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5.91%,排名全国第二位,以 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50.22%,亦排名全
业、房屋征收、城乡规划、领域相对集中 ,受理案件数分别为766件、520件、342件 、294件,占比分别为:19.09%、12.96%、 8.52%、7.33%,占总数的47.9%,其他领域 案件占比均在5%以下。案件涉及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
确权、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
二、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补正程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 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 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 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 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 政复议审理期限。”之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 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
2016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4468件,受理4012件,受理率89.8%。其中,省 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00件;各市、州人民政府
、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 案件3788件。
1.被申请人情况。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538件 ,占13.4%;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 2887件,占71.95%;市(地)级政府及其部门作 为被申请人的367件,占9.14%;省级政府及其部 门作为被申请人的126件,占3.14%。
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 。信息公开类案件所占比重最高,为26.6%;其次是行政 征收类案件,所占比重为22.34 %。
4.案件审理结果。2015年省行政复议办共审结案77件,占 受理案件总数的81.91%。从审理结果看,维持的17件,占 22.08 %;驳回的24件,占31.17%;撤销的5件,占6.5%; 责令履行的9件,占11.69%;调解的1件,占1.3%;终止的 13件,占16.88%;以其他方式结案的8件,占10.38%。
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协议类案件增速较快 导致案件数量增多。
新收案件增长仍集中于公安、城建、环保等重点领 域,资源、交通类行政案件有所下降。
新收行政一审案件中,城建拆迁、公安、环保
等案件增势较明显。部分新收案件类型情况:涉公 安、治安行政案件553件,同比上升26.54%。涉城建 行政案件1545件,同比上升19.77%,其中,城建规 划类案件214件,增长2.82倍;拆迁案件689件,增长 32.76%。涉资源类行政案件2528件,同比下降3.51% ,其中,涉土地行政案件1759件,下降11.12%;涉 林业案件614件,上升6.23%。涉交通行政案件236件 ,同比下降4.02%。涉环保类案件38件,同比上升 137.5%。涉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301件,同比下降 35.68%。涉民政类案件31件,同比下降18.42%。
国第二位。败诉率较高或败诉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领域主要
有土地、城建、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其中,涉资源土 地类和城建拆迁类行政案件败诉率为32.57%。 (1)资源土地类案件。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在资源土地类案 件中败诉626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32.35%。 (2)城建拆迁类案件。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在城建拆迁类案 件中败诉244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2.61%。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申请人人数众多的行政复议类案
件,复议机关可以参照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的 规定要求申请人分开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意的,可以 在一个复议程序中下发多个复议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 施条例》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 ,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的立法理念可以推断 ,行政复议程序允许多人申请的情况存在,如果涉及到 申请人团体中个体主体资格差异,按照逻辑应当分案处 理,但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依职权分案 的规定,所以,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中,可以考虑下发多 个复议决定对当事人群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分门别类。
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
(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任
wenku.baidu.com
一、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分案并案问题。
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多个申请人对一个行政行为
提起复议的情况。经复议机关审查后,可能因为申请人 团体中个体主体资格存在差异,导致同一个行政复议程 序需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复议决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复议机关在向申请人下发补正通知书后,申请 人可能因为多种原因(比如未实际收到补正通知)在补正期间内 未补正,如果以此为由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并且不对其作出任 何告知,不符合复议法体系关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立法初衷。所 以对于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应下发一个书面告知。
三、关于开发区(新区)以及各类开发区(新区) 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2015年、2016年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2015年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共收到917人次提出的 行政复议申请224件,受理94件,受理率41.96%。 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予立案受理 80件,因不 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向 其他有权机关请求解决28件,作其他处理的22件 。
1.被申请人情况。市(地)级政府的部门作为 被申请人的29件,占30.85%;市(地)级政府作 为被申请人的28件,占29.79 %;省级政府的部门作为 被申请人的16件,占17.02%;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 人的21件,占22.34%
四、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变管辖主体的问题。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大量行政许可权下放到县级行政部门,随之而来的是下放权力 的复议管辖权与诉讼管辖权的改变。
行政一审、二审新收案件上升态势不减,新收一审 案件数排名全国第15位,一审案件人口比为2.23,全 国排名第7,高于1.69的全国平均值。 出现这种趋势,一方面是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确立立案登记制度,导致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驳回起诉;另一方面,旧
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后, 94件 行政复议案件全部由省行政复议办办理。
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管理各个领 域。土地案件一枝独大,占总数的41.49%,名列前五位的 食品药品、城乡规划、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分别为10.64% 、6.38%、5.32%、4.26%,共计也才达到26.6%。案件涉及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
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职权法定的原 则,复议被申请人或被告只能是设立其的行政机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区(新区)的设置主要基于经济社会功能, 事实上大多数开发区(新区)是独立运行的系统,有独立的财政 和一定的组织人事架构,具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一定程 度上赋予或承认开发区(新区)的责任主体地位,符合权责统一、 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原则。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 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第四点第 十一条“(十一)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 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 归并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焕发体制机 制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之规定,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文 件中,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均以“派出机关”加以认定。 既然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具有极大的现实需要,又有相关 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作为依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应 当予以认可。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复议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 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从法条本身体现的含义来讲,“视为 放弃”即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主张,复议机关不需要出具任何 书面告知。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 知申请人补正。对于行政复议申请表述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 规定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无正当 理由不补正的,复议机关应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据 下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 政复议机关的1446件,占36.04%,市(地)级政 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320件占57.83% ,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46件,
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
管理各个领域,公安领域的案件最为集中 ,共受理1254件,占比为31.26%,土地、林
《行政诉讼法》解读
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现状 二、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
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相关 问题对比
四、怎样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的参谋助手
2016年贵州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769件,同比增 长6.85%。其中一审收案7759件,同比上升4.51%。二审收案 3010件,同比增长13.37%。 省高级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626件,同比增长47.68%(2015 年受理1101件)。
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形式。
从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分析,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根据司法统计报表 ,行政机关由于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等原因被 依法确认违法或无效的一审行政案件有601件,约占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29.76%。 二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由于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原因 而导致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一审行政案件有 881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42.62%。 三是不依法履行职责。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 责而被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审行政案件有335件, 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16.21%。
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行政处罚类案件 所占比重最高,为39.58%;其次是行政确权 类案件,所占比重为19.99 %。
4.案件审理结果。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共审结案3660件(含上期结转),占案件总 数的84.62%。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 行为的1463件,占39.97%;驳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287件,占7.84%;改变行政机关行为的 1245件(撤销行政机关行为的607 件,占 16.58%;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483件,占 13.2%;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的104件,占 2.84%;变更行政机关行为的51件,占1.39% ),占34%;调解的11件,占0.3%;终止的 575件,占15.71%;以其他方式结案的79件 ,占2.16%。
2016年,全省法院严格公正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断加大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
力度,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或撤销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
行;对行政机关侵权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赔偿,切实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2016年审结的一审行 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5.91%,排名全国第二位,以 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50.22%,亦排名全
业、房屋征收、城乡规划、领域相对集中 ,受理案件数分别为766件、520件、342件 、294件,占比分别为:19.09%、12.96%、 8.52%、7.33%,占总数的47.9%,其他领域 案件占比均在5%以下。案件涉及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
确权、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
二、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补正程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 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 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 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 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 政复议审理期限。”之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 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
2016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4468件,受理4012件,受理率89.8%。其中,省 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00件;各市、州人民政府
、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 案件3788件。
1.被申请人情况。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538件 ,占13.4%;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 2887件,占71.95%;市(地)级政府及其部门作 为被申请人的367件,占9.14%;省级政府及其部 门作为被申请人的126件,占3.14%。
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 。信息公开类案件所占比重最高,为26.6%;其次是行政 征收类案件,所占比重为22.34 %。
4.案件审理结果。2015年省行政复议办共审结案77件,占 受理案件总数的81.91%。从审理结果看,维持的17件,占 22.08 %;驳回的24件,占31.17%;撤销的5件,占6.5%; 责令履行的9件,占11.69%;调解的1件,占1.3%;终止的 13件,占16.88%;以其他方式结案的8件,占10.38%。
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协议类案件增速较快 导致案件数量增多。
新收案件增长仍集中于公安、城建、环保等重点领 域,资源、交通类行政案件有所下降。
新收行政一审案件中,城建拆迁、公安、环保
等案件增势较明显。部分新收案件类型情况:涉公 安、治安行政案件553件,同比上升26.54%。涉城建 行政案件1545件,同比上升19.77%,其中,城建规 划类案件214件,增长2.82倍;拆迁案件689件,增长 32.76%。涉资源类行政案件2528件,同比下降3.51% ,其中,涉土地行政案件1759件,下降11.12%;涉 林业案件614件,上升6.23%。涉交通行政案件236件 ,同比下降4.02%。涉环保类案件38件,同比上升 137.5%。涉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301件,同比下降 35.68%。涉民政类案件31件,同比下降18.42%。
国第二位。败诉率较高或败诉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领域主要
有土地、城建、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其中,涉资源土 地类和城建拆迁类行政案件败诉率为32.57%。 (1)资源土地类案件。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在资源土地类案 件中败诉626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32.35%。 (2)城建拆迁类案件。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在城建拆迁类案 件中败诉244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2.61%。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申请人人数众多的行政复议类案
件,复议机关可以参照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的 规定要求申请人分开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意的,可以 在一个复议程序中下发多个复议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 施条例》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 ,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的立法理念可以推断 ,行政复议程序允许多人申请的情况存在,如果涉及到 申请人团体中个体主体资格差异,按照逻辑应当分案处 理,但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依职权分案 的规定,所以,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中,可以考虑下发多 个复议决定对当事人群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分门别类。
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
(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任
wenku.baidu.com
一、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分案并案问题。
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多个申请人对一个行政行为
提起复议的情况。经复议机关审查后,可能因为申请人 团体中个体主体资格存在差异,导致同一个行政复议程 序需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复议决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复议机关在向申请人下发补正通知书后,申请 人可能因为多种原因(比如未实际收到补正通知)在补正期间内 未补正,如果以此为由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并且不对其作出任 何告知,不符合复议法体系关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立法初衷。所 以对于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应下发一个书面告知。
三、关于开发区(新区)以及各类开发区(新区) 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2015年、2016年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2015年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共收到917人次提出的 行政复议申请224件,受理94件,受理率41.96%。 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予立案受理 80件,因不 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向 其他有权机关请求解决28件,作其他处理的22件 。
1.被申请人情况。市(地)级政府的部门作为 被申请人的29件,占30.85%;市(地)级政府作 为被申请人的28件,占29.79 %;省级政府的部门作为 被申请人的16件,占17.02%;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 人的21件,占22.34%
四、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变管辖主体的问题。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大量行政许可权下放到县级行政部门,随之而来的是下放权力 的复议管辖权与诉讼管辖权的改变。
行政一审、二审新收案件上升态势不减,新收一审 案件数排名全国第15位,一审案件人口比为2.23,全 国排名第7,高于1.69的全国平均值。 出现这种趋势,一方面是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确立立案登记制度,导致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驳回起诉;另一方面,旧
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后, 94件 行政复议案件全部由省行政复议办办理。
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管理各个领 域。土地案件一枝独大,占总数的41.49%,名列前五位的 食品药品、城乡规划、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分别为10.64% 、6.38%、5.32%、4.26%,共计也才达到26.6%。案件涉及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