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10年考试中主观题引用过的法律规定,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黄洁洵
2019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第一章一、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5、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二、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民事行为的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19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第8章 相关法律制度(1)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8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7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分为六个单元,共计37个考点。
本章考点比较散乱,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较大。
2019年教材对“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删减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第一单元预算法律制考点01:预算管理职权(★★★)(P36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1)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1)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3)撤销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1)预算编制权: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2)报告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3)执行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4)决定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监督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1)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及答案(第一批)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陈某与张某签订的收养协议B.赵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C.王某与钱某签订的子女监护权协议D.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答案】:B【解析】:(1)选项AC: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选项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考试100,超高通过率的考证平台,中级会计师刷题就来考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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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概述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B.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企业出资设立D.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一个外国公民投资设立【答案】:A【解析】:(1)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选项CD: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3.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
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C.必须四人都同意才能通过决议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答案】:A【解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考试100,超高通过率的考证平台,中级会计师刷题就来考试100。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观题必备法条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必备法条第一章总论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4.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完全自由)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6.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7.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9.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真题(I卷) (附答案)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真题(I卷) (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本卷共有四大题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姓名:_________考号: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小题,每题1分。
选项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是()。
A.合伙人的出资B.合伙企业取得的专利权C.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D.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2、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一定期间,该期间为()。
A.7日B.15日C.20日D.30日3、乙承租甲的房屋,约定租赁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租赁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直接向丙收取租金B.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转租期内失效C.甲有权解除乙和丙之间的转租合同D.若丙对房屋造成损害,甲有权向乙主张赔偿4、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这个期间是()。
A、20天B、45天C、60天D、30天5、下列关于经济法的渊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司法解释D、国际条约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6、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一定期限内进行纳税调整,该期限是()。
【2019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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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相关法律制度 第8章
知识点、预算Βιβλιοθήκη 系(★)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一)预算体系的层级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二级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第三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四级 (1)中央预算; 第五级 第五级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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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预算
地方各级“总”预算=本级预算+汇总的下一级“总” 预算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 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 预算。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全国“总”预算=中央预算 +地方预算 第三级 第四级 第四级 “总”预算 地方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级 第五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我国的预算共分为五级,分别是:(1) 中央预算;(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设 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预算;(5)乡、民族乡、镇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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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相关法律制度 第8章
知识点、预算体系(★)
专题五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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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相关法律制度 第 8 章 章节目录 第3章 固定资产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黄洁洵老师:《中级经济法》近10年考试中主观题引用法条汇总
珍品收藏!黄洁洵老师:《中级经济法》近10年考试中主观题引用法条汇总中级考试真可谓是迫在眉睫,黄洁洵老师针对《中级经济法》精心整理近10年考试中主观题引用过的法条,就是为了让大家能心中有数的去面对考试,小伙伴们,切记在这段时间里,一定要坚持住,切勿放弃,东奥的老师们还有奥奥都一路相伴专题1:公司法与证券法1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11年)2担保1.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6年、2010年)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015年)3出资制度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017年)2.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年)3.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年)4.补足责任(2017年、2012年)(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足未出资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5.抽逃出资(2016年)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年9月8日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网友版)
2019版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试题A卷 含答案
2019版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试题A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本卷共有四大题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姓名:_________考号: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小题,每题1分。
选项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是()。
A、避孕药品和用具B、古旧图书C、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D、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债务人有权处分的权利中,不能用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是()。
A.可以转让的股权B.应收账款C.土地承包经营权D.存款单3、下列选项中,属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基本职责的是()。
A、贯彻法定原则B、依法调控和规制C、不得滥用调制权和和超越规制权D、不得放弃调制权4、甲公司2014年取得一项产品发明专利,乙、丙、丁、戊四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实施其专利。
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是()。
A.乙公司购买了该专利产品,经研究产品的原理后仿造该产品并进行销售B.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C.丁公司为科学实验而使用该专利产品D.戊公司取得强制许可后制造该专利产品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的项目是()。
A.所有者投入资本B.综合收益总额C.会计估计变更D.会计政策变更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确认收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B.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C.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于许可方收到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D.接受捐赠收入,按照捐赠方作出捐赠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7、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的是()。
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黄洁洵老师底限法条疯狂背 全网独一份
CPA经济法黄洁洵老师底限法条疯狂背【说明1】主观题如何将关键词、关键语句写准确?除了对知识点本身的准确理解外,我认为适量背诵或者出声读一些法条能够有效帮助非法学专业考生学会讲“法言法语”。
往年,我通常建议考生使用历年考题的参考答案来完成这项工作,今年我整理出来了一个我认为适合用于完成这项工作的资料,陆续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大家的主观题突破有所帮助。
【说明2】本资料整理、收录了最近10年CPA经济法考试主观题参考答案引用到的全部法律条文,并结合具体情况,对部分法条做了必要的全貌还原(为背诵和出声读所需的还原,并非还原考点全貌)、链接了2018年CPA 经济法教材中我认为有必要准备应对主观题的新增内容。
【说明3】该资料不属于所谓的“押题”,请理性使用!民法部分一、物权取得(一)非基于法律行为1.因合法、拆除房屋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08年)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012年)【链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公示要求(2012年)(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即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之取得,并且取得物权之人要求得到特权保护的,应予支持。
(2)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行为——有权处分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11年)2.不动产物权(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6年、2016年、2011年)【子法条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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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0年考试中主观题引用过的法律规定专题1:公司发与证券法一、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营业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11年)(任意门:本书第53页)二、担保1、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6年、2010年)(任意门:本书第89页)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015年)(任意门:本书第90页)三、出资制度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017年)(任意门:本书第56页)2、以非货币出资(1)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要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年)(任意门:本书第58页)(2)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年、2017年)(任意门:本书第59页)3、补足责任(2017年、2012年)(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补足未出资本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任意门:本书第60页)(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任意门:本书第60页)4、抽逃出资(2016年)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任意门:本书第63页)四、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年)(任意门:本书第73页)2、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任意门:本书第73页)3、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2018年)(任意门:本书第73页)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下列主体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015年)(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任意门:本书第64页)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年、2017年)(任意门:本书第65页)3、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18年、2017年、2015年):(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
(任意门:本书第65页)(二)董事会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2017年)(任意门:本书第66页)2、董事会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008年)(任意门:本书第66页)(三)监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011年)(任意门:本书第66页)六、上市公司董事会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资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年)(任意门:本书第70页)2、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011年)(任意门:本书第92页)3、在上市公司前5名(或者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2016年)(任意门:本书第94页)4、关联表决权排除(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009年)(任意门:本书第92页)(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2009年)(任意门:本书第92页)(3)上市公司实行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任意门:本书第92页)七、股权转让限制1、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017年)(任意门:本书第97页)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2010年、2009年)(任意门:本书第97页)八、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009年)(任意门:本书第77页)九、分红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2012年)(任意门:本书第100页)十、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017年、2009年)(任意门:本书第197页)十一、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010年)(任意门:本书第196页)十二、配股1、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股的,拟配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010年)(任意门:本书第186页)2、上市公司配股属于增资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010年)(任意门:本书第102页)专题2:合伙企业一、事务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010年)(任意门:本书第155页)2、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010年)(任意门:本书第155页)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010年)(任意门:本书第145页)4、合伙其他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6年)(任意门:本书第144页)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6年)(任意门:本书第144页)二、财产份额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6年)(任意门:本书第141、142页)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2016年)(任意门:本书第142页)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4年)(任意门:本书第156页)三、债务清偿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016年)(任意门:本书第140页)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4年)(任意门:本书第149页)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4年)(任意门”:本书第159页)四、损益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0年)(任意门:本书第155页)专题3:票据法一、票据上的记载事项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015年)(任意门:本书第231页)2、票据保证1)提供票据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018年、2014年)(任意门:本书第236页)(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014年)(任意门:本书第236页)(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018年)(任意门:本书第236页)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013年)(任意门:本书第232页)别人4、支票(1)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可授权补记,但金额属于支票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收款人名称不属于支票出票行为的绝对应载事项。
(2018年)(任意门:本书第241页)(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018年)(任意门:本书第241页)二、票据抗辩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