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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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 基础知识
路漫漫其悠远
2020/3/23
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的合同 ,包括通过E-mail等传输手段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 子合同则专指通过EDI系统形成的合同。一般来说,电 子合同是指广义的电子合同。
各国法律都规定,要约经过到达受要约人,即受要约 人确认收到时,合同方能生效。关于生效时间的立方 例有两种:一是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即以信件 到达收受人处为生效。二是英美法系,采用发送主义 ,只要发出人将信件投邮即生效。
具体包括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在关税、营业 税、增值税等方面如何处理;如何避免双重征 税;数字商品的税收如何有效实现;如何从物 流监控的角度保证纳税的准确性等。
路漫漫其悠远
据报导,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以及期 货、股票的上网买卖陆续激活,我国财 政主管当局正在草拟 《互联网税收实施 规则》,以杜绝网上偷税、漏税的情形 。然而也有研究指出,除非大多数中国 网民接受了这种网上交易方式,并且大 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都找到了自己 的赢利模式时,电子商务才可能挑起国 家税收的重担。
要突破现有法律障碍,必须赋予电子签章、电 子文件使用之法律效力,所以需要积极制定电 子签章法相关法律,奠定完善使用环境,以减 少各种适用法律之争议。
路漫漫其悠远
路漫漫其悠远
与认证机构(CA)相关的法律问题 包括认证机构的建立、职责、地位、权限、标准以及
如何实现认证的通用性及权威性等问题。
认证中心提供信息收发双方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第三者 团体,证明公开金钥是属于发送者所有。电子签章的 使用者必须先项认证中心登记公开金钥,再由认证中 心签发电子凭证,让收发双方的身分和资料获得确认 。
路漫漫其悠远
电子商务经营者及ISP等的法律责任问题 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及ISP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还是无过错责任,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承担过错 责任,对 “过错”应如何认定等。
电子商务中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
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网络安 全还无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尤显突出。比如,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交易错误,交 易不能或资料丢失,其损失是由网络经营者承 担还是ISP,ASP或软件提供者承担,或是用户 自己承担。
此外,各种生物辨识技术(Biometric Authentication Technologies)渐趋成熟, 许多业者开发出如人类生理外貌辨识、指纹辨 识、瞳孔虹 膜辨识、声纹辨识、DNA比对 辨识等,同样提供线上身分辨识之功能,这些 都是广义的电子签章。
路漫漫其悠远
简单来说, “电子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系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 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 署者身分,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 。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包括电子商务中的商业信用问题及资格证明问 题,退换货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安全保障问 题等。
路漫漫其悠远
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一些个人资料被以不正当的方式获 取及利用的问题。例如2000年4月,美国最大的网络广 告商DoubleClick公司就因不当获取及销售网络个人材 料而遭到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调查。又如2000年7月 10日,FTC向法院控诉线上玩具零售商Toysmart.com破 产程序中拍卖其线上客户资料的行为。7月21日FTC宣 布双方已就该案达成和解。此外,知名的玩具反斗城 (ToysRUs)亦于8月2日遭指控违背其本身隐私权政策而 将客户资料提供给市场分析研究者。例如1999年11月3 日,美国网络广告组织(IAB)发布消息,预定于会员规 范中增列「网络广告禁用Trap-Door URLs技术」(该技 术又称Back Button Disablers-使「回上页」的功能无 法运作的技术)的新规范,强制会员不得使用技术将网 友留置在其网站。
认证中心所具有的功能,包括凭证管理、金钥管理、 金钥及凭证的备援管理、个人识别密码的安全管理、 计算机记录的稽核与示警等。认证中心的服务则可包 括数字签章金钥管理服务、加密金钥管理服务、凭证 管理服务、目录服务、终端实体启始服务、个人服记 管理服务、客户端接口服务、与时截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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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湾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有提供这样 的电子签章技术。在政府方面,目前政 府凭证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网络服务,诸 如户役政、医疗、地政等均可适用。而 私人企业的认证中心则是由台湾网络认 证中心主导,提供超过49家银行、72家 证券商、台湾证券交易所、台北市政府 及逾三千家金融EDI企业的电子签章认证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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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
2002年12月,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领导透露, 《政府信息公开法》正在由相关部门进行研讨和论证 ,政府行政办公信息将进行全面公开。
据悉,《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内容将涉及:政府信息 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 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该政府机关的机 构设置、组织、职能与设定依据,该机关首席信息官 的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地址与其他联系方式等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 式——通过公报等官方出版物或以放置在办公场所供 公众查阅的方式主动公开其信息;还必须通过互联网 上的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正式决定是否公开的程序— —政府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公开政府信息;政 府机关的赔偿责任——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 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等。
例如在网上传递内幕消息在法律上应如何 认定等。
网上拍卖的法律问题
例如拍卖标的的合法性、查证竞买者的身 路漫漫其悠远 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2000年底Robert Hendrickson寄了一封警告信給eBay公司 ,主張該公司拍賣網上正在拍賣他在1972所拍設紀錄 片“Manson”的盜版DVD及錄影帶,構成侵害其所設 公司之著作權,要求將其下網,並保證未來不再有拍 賣該等盜版品之行為。eBay公司則要求Hendrickson提出 宣誓書並說明其著作權之細節,以供處理。不過, Hendrickson拒絕,並認為其警告函已夠清楚。由於eBay 公司未採取行動阻絕其盜版品的繼續拍賣行為, Hendrickson爰向洛杉磯聯邦地方法院起訴主張eBay公司 違反《 1998年數位化千禧年法案 》 (DM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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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百度文库问题
例如电子商务企业海外上市的政策、电子 商务的市场准入政策。电信服务与资费管理的 政策、三网合一电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 网方面的政策等。
网上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
包括网上应如何适用广告法,弹出下载广告 (pop-up and pop-under ads)如何规范,未经许 可的电子邮件广告(美国称为spam)是否合法等 。。按中国电信集团已于2000年8月组织制定 了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但发送垃圾邮件的 行为并未得到缓解和遏止,业内人士认为,除 非在技术上给予足够重视与投入外,在法律上 将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定义为侵权实为必要。
而「电子文件」(Electronic Document)系指 文字、声音、图片、影像、符号或其它资料, 以电子或其它以人之知觉无法直接认知与识别 之方式,所制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纪录,而供 电子处理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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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能在屏幕上显示文字与符号,但从技 术层面来看,电子文件的每一次显示均属数字 电磁记录 0与1重组产生,并无所谓有体物可 供附着存在,与使用纸张的文书不同。倘若电 子文件遭到第三者 恶意修改,只是位的增减, 无法如实体纸本可能显出涂改等痕迹;因此电 子文件更容易窜改且很难 察觉。这些与实体书 面纸本的差异性质,使电子文件明显无法符合 现有法律「书面」要式行为规定要 求,无从具 有相同法律效力;而电子签章也面临着相同困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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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子商务支付过程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网上支付、电子资金移转中的法律问 题。
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例如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及能否作为物权 凭证等问题。
电子商务物流的法律问题
例如配送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及消费者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相应责任等。
网上证券、期货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至于未成年人的隐私则有专门的法律保护。 1998年10月23日通过并于2000年4月21日生效 的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COPPA) 。本 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童的隐私,要 求网站在向13岁以下儿童询问个人信息时,必 须先得到其家长的同意。网站如有违反,违反 一次,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将对其重罚1.1万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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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监管中的相关政策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经营的工商管理问题 包括如何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名称、设立及
经营范围、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而中国 目前普遍存在电子商务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与 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不符的状况,这种状 况给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带来许多不稳定的因 素,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 包括如何限制电子商务中的非法促销问题
及侵犯商业秘密、损毁信誉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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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子商务中信息有关的法律问题
网上内容的审查与管理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应确保既不致使网上
传播反动、暴力、色情、不良文化等有害信息 ,又不会因严格的审查与管理手段妨碍人们对 网络正常使用与交流。美国曾通过 “1996年 通讯内容端正法案 ”(CDA),其后遭最高法院 判定其违宪而将其废止,其用意并不是说一切 不良信息都是合法的,而是认为法案规定的作 法将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1998年7月美 国参议院又通过第二套 “通讯内容端正法 ”(CDA II),对网络色情内容的范围进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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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同时审查通过 “学校网络过滤法”草案, 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到有害身心的网络内容。 但是均遭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与电子 隐私信息中心(EPIC)猛烈抨击,认为其语意模 糊,范围过广,侵害言论自由;认为政府不应 强制公立机构设置网络过滤措施,不该要求图 书馆过滤,这些规范也是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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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新闻发布的管理问题 包括新闻法如何适用于网络,网上发布新
闻的资格应如何审定等问题。2000年1月6日,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已联合发 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 定」。从此,如新浪、搜狐、网易、雅虎等门 户网站(亦即暂行规定所称之「非新闻单位依法 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祗能被限在「转载 」新闻的范围内。而转载的文章,只能来源于 「官方新闻网站」,则此等网站势必依规定做 出适当调整,以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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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法律救济与法律保护问题
网络安全及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制裁问题
包括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客体的犯罪、以计算 机信息系统为工具的犯罪。在以计算机信息系 统为客体的犯罪中,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 设施为客体的犯罪,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 或资料资料为客体的犯罪;在以计算机信息系 统为工具的犯罪中,有利用软件编制传播计算 机病毒或破坏计算机程序的犯罪,有利用计算 机从事金融诈骗、电子诈骗的犯罪等。
在电子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采取到达生效 原则,亦即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 地 “收到了” ,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 信息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协议中指定的收据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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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上电子签章技术,则以「数字签章」( Digital Signatures)属最早发展且成熟度高 ,其运作原理系以利用「非对称密码系统( Asymmetric Cryptosystem)」加密技术 为应 用,而有别于其它电子签章技术。数字签章系 属电子签章技术之一种。
2001年9月6日法院認定,網路拍賣公司eBay對於在其網 站上拍賣盜版品之行為不必負擔著作權侵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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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法院認為Hendrickson所提出的 資料是不足的,使得eBay公司沒有辦法 作進一步的處理,同時,Hendrickson也未 提出宣誓書,說明他是著作權人且該等 拍賣的盜版品是未經合法授權製作的。 法院也認為,eBay公司的經營方式讓他 無權也無力處理DMCA所要求處理的侵害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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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3
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的合同 ,包括通过E-mail等传输手段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 子合同则专指通过EDI系统形成的合同。一般来说,电 子合同是指广义的电子合同。
各国法律都规定,要约经过到达受要约人,即受要约 人确认收到时,合同方能生效。关于生效时间的立方 例有两种:一是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即以信件 到达收受人处为生效。二是英美法系,采用发送主义 ,只要发出人将信件投邮即生效。
具体包括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在关税、营业 税、增值税等方面如何处理;如何避免双重征 税;数字商品的税收如何有效实现;如何从物 流监控的角度保证纳税的准确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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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导,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以及期 货、股票的上网买卖陆续激活,我国财 政主管当局正在草拟 《互联网税收实施 规则》,以杜绝网上偷税、漏税的情形 。然而也有研究指出,除非大多数中国 网民接受了这种网上交易方式,并且大 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都找到了自己 的赢利模式时,电子商务才可能挑起国 家税收的重担。
要突破现有法律障碍,必须赋予电子签章、电 子文件使用之法律效力,所以需要积极制定电 子签章法相关法律,奠定完善使用环境,以减 少各种适用法律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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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认证机构(CA)相关的法律问题 包括认证机构的建立、职责、地位、权限、标准以及
如何实现认证的通用性及权威性等问题。
认证中心提供信息收发双方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第三者 团体,证明公开金钥是属于发送者所有。电子签章的 使用者必须先项认证中心登记公开金钥,再由认证中 心签发电子凭证,让收发双方的身分和资料获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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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及ISP等的法律责任问题 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及ISP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还是无过错责任,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承担过错 责任,对 “过错”应如何认定等。
电子商务中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
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网络安 全还无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尤显突出。比如,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交易错误,交 易不能或资料丢失,其损失是由网络经营者承 担还是ISP,ASP或软件提供者承担,或是用户 自己承担。
此外,各种生物辨识技术(Biometric Authentication Technologies)渐趋成熟, 许多业者开发出如人类生理外貌辨识、指纹辨 识、瞳孔虹 膜辨识、声纹辨识、DNA比对 辨识等,同样提供线上身分辨识之功能,这些 都是广义的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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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 “电子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系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 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 署者身分,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 。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包括电子商务中的商业信用问题及资格证明问 题,退换货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安全保障问 题等。
路漫漫其悠远
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一些个人资料被以不正当的方式获 取及利用的问题。例如2000年4月,美国最大的网络广 告商DoubleClick公司就因不当获取及销售网络个人材 料而遭到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调查。又如2000年7月 10日,FTC向法院控诉线上玩具零售商Toysmart.com破 产程序中拍卖其线上客户资料的行为。7月21日FTC宣 布双方已就该案达成和解。此外,知名的玩具反斗城 (ToysRUs)亦于8月2日遭指控违背其本身隐私权政策而 将客户资料提供给市场分析研究者。例如1999年11月3 日,美国网络广告组织(IAB)发布消息,预定于会员规 范中增列「网络广告禁用Trap-Door URLs技术」(该技 术又称Back Button Disablers-使「回上页」的功能无 法运作的技术)的新规范,强制会员不得使用技术将网 友留置在其网站。
认证中心所具有的功能,包括凭证管理、金钥管理、 金钥及凭证的备援管理、个人识别密码的安全管理、 计算机记录的稽核与示警等。认证中心的服务则可包 括数字签章金钥管理服务、加密金钥管理服务、凭证 管理服务、目录服务、终端实体启始服务、个人服记 管理服务、客户端接口服务、与时截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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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湾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有提供这样 的电子签章技术。在政府方面,目前政 府凭证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网络服务,诸 如户役政、医疗、地政等均可适用。而 私人企业的认证中心则是由台湾网络认 证中心主导,提供超过49家银行、72家 证券商、台湾证券交易所、台北市政府 及逾三千家金融EDI企业的电子签章认证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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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
2002年12月,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领导透露, 《政府信息公开法》正在由相关部门进行研讨和论证 ,政府行政办公信息将进行全面公开。
据悉,《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内容将涉及:政府信息 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 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该政府机关的机 构设置、组织、职能与设定依据,该机关首席信息官 的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地址与其他联系方式等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 式——通过公报等官方出版物或以放置在办公场所供 公众查阅的方式主动公开其信息;还必须通过互联网 上的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正式决定是否公开的程序— —政府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公开政府信息;政 府机关的赔偿责任——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 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等。
例如在网上传递内幕消息在法律上应如何 认定等。
网上拍卖的法律问题
例如拍卖标的的合法性、查证竞买者的身 路漫漫其悠远 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2000年底Robert Hendrickson寄了一封警告信給eBay公司 ,主張該公司拍賣網上正在拍賣他在1972所拍設紀錄 片“Manson”的盜版DVD及錄影帶,構成侵害其所設 公司之著作權,要求將其下網,並保證未來不再有拍 賣該等盜版品之行為。eBay公司則要求Hendrickson提出 宣誓書並說明其著作權之細節,以供處理。不過, Hendrickson拒絕,並認為其警告函已夠清楚。由於eBay 公司未採取行動阻絕其盜版品的繼續拍賣行為, Hendrickson爰向洛杉磯聯邦地方法院起訴主張eBay公司 違反《 1998年數位化千禧年法案 》 (DM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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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百度文库问题
例如电子商务企业海外上市的政策、电子 商务的市场准入政策。电信服务与资费管理的 政策、三网合一电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 网方面的政策等。
网上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
包括网上应如何适用广告法,弹出下载广告 (pop-up and pop-under ads)如何规范,未经许 可的电子邮件广告(美国称为spam)是否合法等 。。按中国电信集团已于2000年8月组织制定 了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但发送垃圾邮件的 行为并未得到缓解和遏止,业内人士认为,除 非在技术上给予足够重视与投入外,在法律上 将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定义为侵权实为必要。
而「电子文件」(Electronic Document)系指 文字、声音、图片、影像、符号或其它资料, 以电子或其它以人之知觉无法直接认知与识别 之方式,所制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纪录,而供 电子处理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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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能在屏幕上显示文字与符号,但从技 术层面来看,电子文件的每一次显示均属数字 电磁记录 0与1重组产生,并无所谓有体物可 供附着存在,与使用纸张的文书不同。倘若电 子文件遭到第三者 恶意修改,只是位的增减, 无法如实体纸本可能显出涂改等痕迹;因此电 子文件更容易窜改且很难 察觉。这些与实体书 面纸本的差异性质,使电子文件明显无法符合 现有法律「书面」要式行为规定要 求,无从具 有相同法律效力;而电子签章也面临着相同困 境。
路漫漫其悠远
与电子商务支付过程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网上支付、电子资金移转中的法律问 题。
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例如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及能否作为物权 凭证等问题。
电子商务物流的法律问题
例如配送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及消费者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相应责任等。
网上证券、期货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至于未成年人的隐私则有专门的法律保护。 1998年10月23日通过并于2000年4月21日生效 的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COPPA) 。本 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童的隐私,要 求网站在向13岁以下儿童询问个人信息时,必 须先得到其家长的同意。网站如有违反,违反 一次,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将对其重罚1.1万 美元。
路漫漫其悠远
电子商务监管中的相关政策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经营的工商管理问题 包括如何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名称、设立及
经营范围、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而中国 目前普遍存在电子商务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与 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不符的状况,这种状 况给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带来许多不稳定的因 素,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 包括如何限制电子商务中的非法促销问题
及侵犯商业秘密、损毁信誉问题等。
路漫漫其悠远
与电子商务中信息有关的法律问题
网上内容的审查与管理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应确保既不致使网上
传播反动、暴力、色情、不良文化等有害信息 ,又不会因严格的审查与管理手段妨碍人们对 网络正常使用与交流。美国曾通过 “1996年 通讯内容端正法案 ”(CDA),其后遭最高法院 判定其违宪而将其废止,其用意并不是说一切 不良信息都是合法的,而是认为法案规定的作 法将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1998年7月美 国参议院又通过第二套 “通讯内容端正法 ”(CDA II),对网络色情内容的范围进行限制 。
路漫漫其悠远
又同时审查通过 “学校网络过滤法”草案, 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到有害身心的网络内容。 但是均遭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与电子 隐私信息中心(EPIC)猛烈抨击,认为其语意模 糊,范围过广,侵害言论自由;认为政府不应 强制公立机构设置网络过滤措施,不该要求图 书馆过滤,这些规范也是违宪。
路漫漫其悠远
网上新闻发布的管理问题 包括新闻法如何适用于网络,网上发布新
闻的资格应如何审定等问题。2000年1月6日,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已联合发 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 定」。从此,如新浪、搜狐、网易、雅虎等门 户网站(亦即暂行规定所称之「非新闻单位依法 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祗能被限在「转载 」新闻的范围内。而转载的文章,只能来源于 「官方新闻网站」,则此等网站势必依规定做 出适当调整,以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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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法律救济与法律保护问题
网络安全及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制裁问题
包括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客体的犯罪、以计算 机信息系统为工具的犯罪。在以计算机信息系 统为客体的犯罪中,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 设施为客体的犯罪,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 或资料资料为客体的犯罪;在以计算机信息系 统为工具的犯罪中,有利用软件编制传播计算 机病毒或破坏计算机程序的犯罪,有利用计算 机从事金融诈骗、电子诈骗的犯罪等。
在电子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采取到达生效 原则,亦即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 地 “收到了” ,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 信息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协议中指定的收据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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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上电子签章技术,则以「数字签章」( Digital Signatures)属最早发展且成熟度高 ,其运作原理系以利用「非对称密码系统( Asymmetric Cryptosystem)」加密技术 为应 用,而有别于其它电子签章技术。数字签章系 属电子签章技术之一种。
2001年9月6日法院認定,網路拍賣公司eBay對於在其網 站上拍賣盜版品之行為不必負擔著作權侵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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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法院認為Hendrickson所提出的 資料是不足的,使得eBay公司沒有辦法 作進一步的處理,同時,Hendrickson也未 提出宣誓書,說明他是著作權人且該等 拍賣的盜版品是未經合法授權製作的。 法院也認為,eBay公司的經營方式讓他 無權也無力處理DMCA所要求處理的侵害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