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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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 基础知识
路漫漫其悠远
2020/3/23
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的合同 ,包括通过E-mail等传输手段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 子合同则专指通过EDI系统形成的合同。一般来说,电 子合同是指广义的电子合同。
各国法律都规定,要约经过到达受要约人,即受要约 人确认收到时,合同方能生效。关于生效时间的立方 例有两种:一是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即以信件 到达收受人处为生效。二是英美法系,采用发送主义 ,只要发出人将信件投邮即生效。
具体包括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在关税、营业 税、增值税等方面如何处理;如何避免双重征 税;数字商品的税收如何有效实现;如何从物 流监控的角度保证纳税的准确性等。
路漫漫其悠远
据报导,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以及期 货、股票的上网买卖陆续激活,我国财 政主管当局正在草拟 《互联网税收实施 规则》,以杜绝网上偷税、漏税的情形 。然而也有研究指出,除非大多数中国 网民接受了这种网上交易方式,并且大 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都找到了自己 的赢利模式时,电子商务才可能挑起国 家税收的重担。
要突破现有法律障碍,必须赋予电子签章、电 子文件使用之法律效力,所以需要积极制定电 子签章法相关法律,奠定完善使用环境,以减 少各种适用法律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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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认证机构(CA)相关的法律问题 包括认证机构的建立、职责、地位、权限、标准以及
如何实现认证的通用性及权威性等问题。
认证中心提供信息收发双方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第三者 团体,证明公开金钥是属于发送者所有。电子签章的 使用者必须先项认证中心登记公开金钥,再由认证中 心签发电子凭证,让收发双方的身分和资料获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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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及ISP等的法律责任问题 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及ISP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还是无过错责任,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承担过错 责任,对 “过错”应如何认定等。
电子商务中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
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网络安 全还无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尤显突出。比如,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交易错误,交 易不能或资料丢失,其损失是由网络经营者承 担还是ISP,ASP或软件提供者承担,或是用户 自己承担。
此外,各种生物辨识技术(Biometric Authentication Technologies)渐趋成熟, 许多业者开发出如人类生理外貌辨识、指纹辨 识、瞳孔虹 膜辨识、声纹辨识、DNA比对 辨识等,同样提供线上身分辨识之功能,这些 都是广义的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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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 “电子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系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 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 署者身分,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 。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包括电子商务中的商业信用问题及资格证明问 题,退换货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安全保障问 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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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一些个人资料被以不正当的方式获 取及利用的问题。例如2000年4月,美国最大的网络广 告商DoubleClick公司就因不当获取及销售网络个人材 料而遭到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调查。又如2000年7月 10日,FTC向法院控诉线上玩具零售商Toysmart.com破 产程序中拍卖其线上客户资料的行为。7月21日FTC宣 布双方已就该案达成和解。此外,知名的玩具反斗城 (ToysRUs)亦于8月2日遭指控违背其本身隐私权政策而 将客户资料提供给市场分析研究者。例如1999年11月3 日,美国网络广告组织(IAB)发布消息,预定于会员规 范中增列「网络广告禁用Trap-Door URLs技术」(该技 术又称Back Button Disablers-使「回上页」的功能无 法运作的技术)的新规范,强制会员不得使用技术将网 友留置在其网站。
认证中心所具有的功能,包括凭证管理、金钥管理、 金钥及凭证的备援管理、个人识别密码的安全管理、 计算机记录的稽核与示警等。认证中心的服务则可包 括数字签章金钥管理服务、加密金钥管理服务、凭证 管理服务、目录服务、终端实体启始服务、个人服记 管理服务、客户端接口服务、与时截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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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湾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有提供这样 的电子签章技术。在政府方面,目前政 府凭证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网络服务,诸 如户役政、医疗、地政等均可适用。而 私人企业的认证中心则是由台湾网络认 证中心主导,提供超过49家银行、72家 证券商、台湾证券交易所、台北市政府 及逾三千家金融EDI企业的电子签章认证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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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
2002年12月,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领导透露, 《政府信息公开法》正在由相关部门进行研讨和论证 ,政府行政办公信息将进行全面公开。
据悉,《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内容将涉及:政府信息 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 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该政府机关的机 构设置、组织、职能与设定依据,该机关首席信息官 的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地址与其他联系方式等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 式——通过公报等官方出版物或以放置在办公场所供 公众查阅的方式主动公开其信息;还必须通过互联网 上的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正式决定是否公开的程序— —政府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公开政府信息;政 府机关的赔偿责任——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 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等。
例如在网上传递内幕消息在法律上应如何 认定等。
网上拍卖的法律问题
例如拍卖标的的合法性、查证竞买者的身 路漫漫其悠远 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2000年底Robert Hendrickson寄了一封警告信給eBay公司 ,主張該公司拍賣網上正在拍賣他在1972所拍設紀錄 片“Manson”的盜版DVD及錄影帶,構成侵害其所設 公司之著作權,要求將其下網,並保證未來不再有拍 賣該等盜版品之行為。eBay公司則要求Hendrickson提出 宣誓書並說明其著作權之細節,以供處理。不過, Hendrickson拒絕,並認為其警告函已夠清楚。由於eBay 公司未採取行動阻絕其盜版品的繼續拍賣行為, Hendrickson爰向洛杉磯聯邦地方法院起訴主張eBay公司 違反《 1998年數位化千禧年法案 》 (DM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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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百度文库问题
例如电子商务企业海外上市的政策、电子 商务的市场准入政策。电信服务与资费管理的 政策、三网合一电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 网方面的政策等。
网上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
包括网上应如何适用广告法,弹出下载广告 (pop-up and pop-under ads)如何规范,未经许 可的电子邮件广告(美国称为spam)是否合法等 。。按中国电信集团已于2000年8月组织制定 了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但发送垃圾邮件的 行为并未得到缓解和遏止,业内人士认为,除 非在技术上给予足够重视与投入外,在法律上 将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定义为侵权实为必要。
而「电子文件」(Electronic Document)系指 文字、声音、图片、影像、符号或其它资料, 以电子或其它以人之知觉无法直接认知与识别 之方式,所制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纪录,而供 电子处理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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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能在屏幕上显示文字与符号,但从技 术层面来看,电子文件的每一次显示均属数字 电磁记录 0与1重组产生,并无所谓有体物可 供附着存在,与使用纸张的文书不同。倘若电 子文件遭到第三者 恶意修改,只是位的增减, 无法如实体纸本可能显出涂改等痕迹;因此电 子文件更容易窜改且很难 察觉。这些与实体书 面纸本的差异性质,使电子文件明显无法符合 现有法律「书面」要式行为规定要 求,无从具 有相同法律效力;而电子签章也面临着相同困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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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子商务支付过程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网上支付、电子资金移转中的法律问 题。
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例如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及能否作为物权 凭证等问题。
电子商务物流的法律问题
例如配送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及消费者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相应责任等。
网上证券、期货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至于未成年人的隐私则有专门的法律保护。 1998年10月23日通过并于2000年4月21日生效 的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COPPA) 。本 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童的隐私,要 求网站在向13岁以下儿童询问个人信息时,必 须先得到其家长的同意。网站如有违反,违反 一次,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将对其重罚1.1万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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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监管中的相关政策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经营的工商管理问题 包括如何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名称、设立及
经营范围、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而中国 目前普遍存在电子商务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与 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不符的状况,这种状 况给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带来许多不稳定的因 素,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 包括如何限制电子商务中的非法促销问题
及侵犯商业秘密、损毁信誉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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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子商务中信息有关的法律问题
网上内容的审查与管理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应确保既不致使网上
传播反动、暴力、色情、不良文化等有害信息 ,又不会因严格的审查与管理手段妨碍人们对 网络正常使用与交流。美国曾通过 “1996年 通讯内容端正法案 ”(CDA),其后遭最高法院 判定其违宪而将其废止,其用意并不是说一切 不良信息都是合法的,而是认为法案规定的作 法将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1998年7月美 国参议院又通过第二套 “通讯内容端正法 ”(CDA II),对网络色情内容的范围进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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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同时审查通过 “学校网络过滤法”草案, 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到有害身心的网络内容。 但是均遭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与电子 隐私信息中心(EPIC)猛烈抨击,认为其语意模 糊,范围过广,侵害言论自由;认为政府不应 强制公立机构设置网络过滤措施,不该要求图 书馆过滤,这些规范也是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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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新闻发布的管理问题 包括新闻法如何适用于网络,网上发布新
闻的资格应如何审定等问题。2000年1月6日,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已联合发 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 定」。从此,如新浪、搜狐、网易、雅虎等门 户网站(亦即暂行规定所称之「非新闻单位依法 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祗能被限在「转载 」新闻的范围内。而转载的文章,只能来源于 「官方新闻网站」,则此等网站势必依规定做 出适当调整,以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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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法律救济与法律保护问题
网络安全及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制裁问题
包括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客体的犯罪、以计算 机信息系统为工具的犯罪。在以计算机信息系 统为客体的犯罪中,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 设施为客体的犯罪,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 或资料资料为客体的犯罪;在以计算机信息系 统为工具的犯罪中,有利用软件编制传播计算 机病毒或破坏计算机程序的犯罪,有利用计算 机从事金融诈骗、电子诈骗的犯罪等。
在电子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采取到达生效 原则,亦即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 地 “收到了” ,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 信息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协议中指定的收据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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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上电子签章技术,则以「数字签章」( Digital Signatures)属最早发展且成熟度高 ,其运作原理系以利用「非对称密码系统( Asymmetric Cryptosystem)」加密技术 为应 用,而有别于其它电子签章技术。数字签章系 属电子签章技术之一种。
2001年9月6日法院認定,網路拍賣公司eBay對於在其網 站上拍賣盜版品之行為不必負擔著作權侵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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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法院認為Hendrickson所提出的 資料是不足的,使得eBay公司沒有辦法 作進一步的處理,同時,Hendrickson也未 提出宣誓書,說明他是著作權人且該等 拍賣的盜版品是未經合法授權製作的。 法院也認為,eBay公司的經營方式讓他 無權也無力處理DMCA所要求處理的侵害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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