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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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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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第一章绪论一、调整范围案情简介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

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

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请双方都信任的某公司调解。

如果调解也不成的话,就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试问: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有问题?思路判断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正确,要看一看该合同的性质。

判断合同的性质,要看一看合同是否有涉外因素,当事人的身份如何。

本案参考结论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正确的。

参考理论分析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超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规范总和。

这些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主体具有国际性,不在同一个国家;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是买卖合同的标的具有跨国的流动,等等。

本合同都不具备这些条件。

尤其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是中国的法人。

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工商局登记,是中国公司。

二、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它的适用范围是:(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例如,都是美国人出资开办的公司,1个在墨西哥,依当地法律设立,1个在加拿大根据当地法律设立,这2个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属于国际货物买卖。

这2个公司与当地企业的货物买卖属于国内货物买卖。

营业地是指永久性营业地。

如果当事人有数个营业地,与合同及合同履行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即使双方没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销售合同中就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将自动适用公约。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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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我国A公司和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购买吨化肥。

A公司规定了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并开出了信用证。

然而,由于B公司租用的“雄狮号”船遇到了飓风,导致装货延迟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

在取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1月21日,“雄狮号”离开了___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然而,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发生火灾,部分化肥被烧毁,船长在救火过程中又导致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停留的延迟,使得船到达目的地时碰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不得不大幅度降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是否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根据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但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单独海损的损失。

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和船公司分别承担。

由于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由于承运人迟延装船并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由于B公司是最终的责任人,承运人有权向B公司追偿。

考点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贸易法案例分析一▪[案情]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

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

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

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

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问题]·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参考答案]: 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解释案例分析二▪【案情】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 (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3篇)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日益密切。

然而,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国际贸易摩擦不断。

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双方在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领域展开激烈交锋。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成功研发出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然而,在产品推向市场之际,美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却声称该产品侵犯了其一项专利权,并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差异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实行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中国则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能够迅速将侵权行为诉诸法律,体现了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

然而,中国公司在应对过程中,由于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应对策略不当,陷入被动局面。

2. 市场准入壁垒在贸易战中,美国对中国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市场准入壁垒,如提高关税、限制投资等。

这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巨大压力。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纠纷,试图阻止中国公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准入壁垒。

3. 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1)深入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支持。

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中国公司应充分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支持,确保在法律层面维护自身权益。

(2)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纠纷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与美国公司进行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沟通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强调自身产品的创新性,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面对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公司应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外部因素的依赖。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中美贸易战成为国际经济法律领域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随后,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中美贸易战正式爆发。

这场贸易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农产品、汽车、化工品等。

双方在贸易战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以及国内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

该条款规定,总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考虑,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关税。

美国认为,中国通过补贴等手段,导致钢铁和铝产品在美国市场泛滥,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 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

根据《对外贸易法》,中国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的外国商品采取反制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中国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3. 中美贸易战中的法律争议(1)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存在争议。

一方面,美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属于国家安全考虑。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损害了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2)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中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是对美国不合理征收关税的合理反制。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中国的反制措施可能导致贸易战升级,损害全球贸易。

四、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1. 维护贸易秩序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有助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各种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有许多重要的案例,其中一些案例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案例,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产生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一事件对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加入WTO 后,其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的市场也逐渐向全球敞开。

这一案例反映了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同时也引发了对于国际贸易法规则的重新思考和完善。

其次,我们可以分析一个有关国际投资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投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例如投资者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国际投资法案例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投资法的适用和实践,为投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个关于国际金融的案例。

国际金融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充满挑战和风险的领域。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场危机不仅对全球金融体系造成了严重冲击,也对国际金融法的制定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性和实际运作情况,为今后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提供借鉴和经验。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各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启发,促进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是指涉及国家间、跨国公司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存在差异,争端也不可避免。

因此,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法律纠纷以及其解决方式。

下面,我将以三个经典的国际经济法案例作为例子,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1.国际贸易争端案例: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2017年,美国政府对中国的铝合金复合板反倾销展开调查,并宣布将对进口的铝合金复合板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中国政府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对美国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是否符合WTO的规则。

根据WTO的反倾销协议,一个成员国可以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但必须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中国是否在调查过程中受到适当的通知和听证的权利,以及美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平和透明的原则都是需要分析的问题。

解决这一争端的方式通常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调解或仲裁。

双方可以提出书面陈述和证据,并进行听证和专家评估。

最终,WTO争端解决机构将做出裁决,并决定是否认定美国的反倾销措施违反WTO规则。

2.国际投资争端案例:菲律宾对中国南海岛礁的主权争议菲律宾政府对中国在南海岛礁的主权争议提起了国际仲裁,其主要诉求是要求仲裁庭裁决中国在南海岛礁的所谓“九段线”无效,并认定菲律宾在某些南海岛礁上享有主权。

这一案例中,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在南海岛礁的主权问题。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主权是国家拥有最高的行使权力的权利。

为了确定菲律宾是否在某些南海岛礁上享有主权,需要考虑该岛礁是否具有足够的国家特征和有效的实际控制等因素。

解决这一争端的方式是通过国际仲裁。

双方可以按照国际仲裁法院所提供的程序来进行仲裁。

仲裁庭将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审查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并做出最终的裁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裁决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执行裁决需要两方的合作和遵守。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仅供参考)1)A出售一级大米300吨,FOB成交。

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品质。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

到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买方负责风险已转移卖方已完成支付2)我国公司和韩国公司签定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接到货物后,经过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受损严重。

韩国公司出具证明表明, 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但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风险损失由谁承担?卖方没投保有过错风险没发生转移由卖方承担损失3)德国公司与我国公司签定CFR合同,德方向我方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方在2008年4月20日交货。

德方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舶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方向我方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品质有变。

问:上述损失,谁承担?德方承担因为德方没有及时履行通知货物已发出这个附属义务因此德方有过失风险不发生转移4)我国公司于200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上海码头交货时间:4月15日5)一份CIF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凭装运单据付款。

合同订立后货物出运,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

问1: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问2:该案中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问1:买方没有权拒绝支付货款问2:由买方承担损失但是买方可以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6)FOB合同。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篇一: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 年11 月到12 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 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 年11 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公司,双方于1956 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 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 年11/12 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 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 5000 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 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 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4、中国某出口公司于7 月17 日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实盘:“报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 鹿特丹u.s.$900,7 月25 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乙于7 22日复电:“你7 月17 日发盘,我接受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cif 鹿特丹 u.s.$900,除通常装运单据之外,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5000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精选ppt
法律分析
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 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 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 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 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 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 由是“市场价格变更”, 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 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 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差价向你索赔。 问:是精否选p合pt 同成立
案情摘要
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 B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 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 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 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 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 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 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 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 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精选ppt
韩国朴氏公司12月14日发传真:你方12月13日传真 木材1500立方米,同意延至12月20日。马来西亚利 亚公司12月19日回传真:样品收到。你方12月14日 传真我方接受1500立方米,CIF某港USD800/立方米, 不可能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韩国朴氏公司12 月25日发传真:你方12月19日传真悉,木材已售出, 顺致良好的问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27日回传 真:知你方木材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12月 14日回传真已将实盘延长至12月20日,我方于12月 19日发传真承诺。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假如你 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 能保证有结果。韩国朴氏公司12月29日发传真:你 方12月27日回传真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 同。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 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 31日回传真: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 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800/立方米的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学案例分析(一)

国际经济法学案例分析(一)

国际经济法学案例分析(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1案例(一)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予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1.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来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O正确答案:要约2.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正确答案:承诺3.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O正确答案:成立4.如果合同成立,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采用CIF术语时应由下列哪个公司投保?O正确答案: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5.如澳大利亚A&AT公司另行购买替代货物,是否有权向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差价损失?O正确答案:有权6.案例(二)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一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一千吨,分十次运完。

买方在收到第五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结合上述案情,买方是否有权主张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O正确答案:无权7.案例(三)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形式请意大利某钢材供应商就一批钢材提出报价。

我方在传真中声明:这一报价是为了计算承建一懂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方供应商于5月5日用传真就上述钢材向我方报价。

5月20日意方供应商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发来电报通知撤销其5月5日的报价。

我方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问: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请问: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在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五、案例分析题1.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3)由于本案选用了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2.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案例3: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2)在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五、案例分析题1.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术语或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2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五、案例分析题 1答案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根据的规定,在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如以或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的规定,在或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2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五、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美元; 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美元;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美元问:该案如何处理?案例2: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五、案例分析案例1:答题要点: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案例2:答题要点: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五、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 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问:该案如何处理?案例2:有一份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五、案例分析案例1:答题要点: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案例2:答案要点: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合理根据的规定,在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同时,根据的规定,在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七、案例分析一.XX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XX年6月底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XX年x月x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x月x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x月x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x月x日,有效期延至x月x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x月x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x月x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答: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合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已构成了违约,之后双方对合同的变更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其不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所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外,鼎天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因其行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而丧失2.应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因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各种损失,但这种赔偿不得超过对方在订约时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二.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答: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上述损失负责根据《》,在术语下,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转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货物越过船舷后,其风险费用均由德国公司承担,因此上述损失尤素福公司不应负责2.由上所述,风险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果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或一切险,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三.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公吨,每吨美元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不成立1.东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盘是实盘,即发出的是一项有效的要约2.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的回复要求“价格减10%”,是对东艺有限责任公司要约的实质变更,不构成承诺,应视为一项反要约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吨,按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卖方阮氏兄弟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根据《》,在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本案中,卖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五.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商业海运公司赔偿?答:承运人加拿大*商业海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在本案中,1.事故的发生是在开航前;2.承运人没有尽到恪尽职责,因为其雇佣人员有疏忽的过错;3.由于上述原因使船舶不适航,延误了船期,并给货物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属承运人在开航前未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情形,不能引用免责事项中的管理船舶过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六.托运人布里奇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运人墨西哥*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棉花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油管发生泄漏,致使棉花受到损害,经调查,油管发生泄漏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修理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承运人墨西哥*商业海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在本案中,1.事故的发生是在开航前;2.承运人没有尽到恪尽职责,因为其雇佣人员有疏忽的过错;3.由于上述原因使船舶不适航,延误了船期,并给货物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属承运人在开航前未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情形,不能引用免责事项中的管理船舶过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七.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是信用证付款乙公司付款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物经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的提单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问: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可能是如下哪种情况?是甲公司名称?是乙公司名称?还是凭甲公司指示?或者是凭乙公司指示?答:可能填写了甲公司的名称因为这属于记名提单,也称不可转让提单,即提明特定人收货,不可转让因此,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如果填写了甲公司提货,买主乙公司就无法提取货物至于其他情形,买主乙公司均可提到货物,直接填写乙公司是收货人或凭乙公司指示毫无疑问,填写凭甲公司指示,甲只需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就可提取货物,因为这属指示提单,可背书转让八.太子号于XX年x月x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XX年x月x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XX年x月x 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XX年x月x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XX年x月x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本案属于定期租船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因此本案中,承租人超期用船应当赔偿船舶所有人的损失,超期还船期间的租金率应当按XX 年x月x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九.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XX年x月x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XX年x月x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是否合理?为什么?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理: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十.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货舱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至机舱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材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靠岸修理事后查明损失有:完全烧毁货物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人员工资问: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2.本案中哪些损失是单独海损?答:1.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2.完全烧毁的箱货物、被烧坏的前甲板和主机是单独海损其余损失为共同海损十一.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x月x日签订购买吨棉花的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XX年x月x日至x月x日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的“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XX年x月x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x月x日驶离装运港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年x月x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问:1.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1.被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买方已为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湿毁部分属共同海损2.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有倒签提单行为卖方未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运,而承运人未如实注明十二.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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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五、案例分析题1.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

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

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3: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

共25分)1.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2.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五、案例分析题(共25分)1.(15分)答案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2.(10分)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10分)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6分,第2小题9分,共25分)案例1: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

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

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0美元。

问:该案如何处理?案例2: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五、案例分析(第一小题16分,第二小题9分,共25分)案例1:答题要点: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4分)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4分)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4分)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4分)案例2:答题要点: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3分)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2分)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2分)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2分)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5分,共25分)案例1: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

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

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

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

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案例2: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15分)五、案例分析(每小题分,共25分)案例1:答题要点: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

(5分)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5分)案例2:答案要点: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卖方的主张合理。

(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

(5分)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5分)七、案例分析一.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交货。

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

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答: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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