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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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森林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发生,制定和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野外用火行为,确保野外用火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场所和活动:•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野外环境;•野外露营、户外烧烤、篝火晚会等活动。

3. 野外用火管理措施3.1. 用火申请与审批在野外进行用火活动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用火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开展活动。

用火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用火地点、时间、用火设备及用火方式说明;•应对突发情况的预防措施和紧急处理方案。

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用火申请,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3.2. 用火设备的选择与使用在野外使用火源时,应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火设备,并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操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使用原则:•不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为点火材料;•确保火源远离易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用火附近备有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有效性。

3.3. 用火场所的准备与清理在用火前,需要对用火场所进行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性:•清理场地周围的枯枝落叶、枯草等易燃物,保持场地清洁;•建造足够大的围栏或火坑,以控制火源和防止扩散;•清理场地周围的可燃物品,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3.4. 用火时间和区域的控制为了防止火灾发生,需要严格控制用火的时间和区域:•在高温干燥的季节或天气条件不稳定时,禁止进行野外用火活动;•确定用火的时间范围,超过规定时间需立即熄灭火源;•确定用火的区域范围,超过规定范围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火源。

3.5. 灭火与清理在用火结束后,需要做好灭火与清理工作:•使用充足的水源灭火,确保火源完全熄灭;•将用火场所彻底清理干净,清除所有可燃物;•确保用火周围环境不再存在火源隐患。

4.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责令停止用火活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严重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用火活动,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林区,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缘地带。

三、禁火期与禁火区域1. 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 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区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四、野外用火管理措施1. 野外用火审批:森林防火期内,需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野外用火规定:(1)严禁在禁火期内、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秸秆、吸烟、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行为。

(2)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使用明火照明。

(3)祭祀活动应使用无烟香、无烟纸等替代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等。

(4)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消防器材。

3. 检查与巡逻:(1)林业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巡逻检查。

(2)各乡镇(街道)要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登记检查。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禁火区域内违规用火,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宣传教育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 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3. 媒体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当地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减少野外火灾的发生,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野外地区的火源使用和火灾防控。

第三条野外地区包括山林、草原、沙漠等未建设的自然生态环境区域。

第四条野外使用火源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对违规使用火源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用火许可管理第六条未经许可不得在野外地区使用火源。

第七条申请用火许可应提前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用火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一次性或者固定期限内,逾期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用火许可申请需提供详细的用火计划和安全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火源,一经发现将被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章用火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森林防火部门有权对野外地区进行用火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用火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和记录。

第十三条发现火灾隐患或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态发展。

第十四条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报消防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协助处理和灭火。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五条一旦发生野外火灾,应立即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灭火应当根据火情、风向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分配,确保火势得到迅速控制。

第十七条对于扑灭大面积火灾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应当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转移,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灭火结束后,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避免火灾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火灾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造成火灾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将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一、前言野外用火是指在林木茂盛、森林火灾易发区以及其他野外地区进行的人类活动中使用火源。

由于野外用火的不当操作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

野外用火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火源安全、用火环境安全和用火操作安全。

2. 防火优先:野外用火活动应着重强调火源的控制和火源的预防,预防灾害远比扑灭灾害更为重要。

3. 禁火原则:对于少数特定区域,可以暂时或永久禁止一切用火活动,以确保无论是人为还是自然因素引发的火灾都能够被有效控制。

4. 科学施火:在合理的天气、地理条件下,采取科学的方法施火,减少可能引发火灾的风险,确保控制火源并保障生态安全。

5. 全民参与:野外用火管理需要广泛推广和普及,全社会都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到火源管理工作中。

三、管理措施1. 野外用火准入许可证:对于有意从事野外用火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野外用火准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用火活动。

2. 火源控制和预防:全面推广使用安全火源,限制使用易燃易爆类火源。

同时,制定火源预防措施,避免火源被非法使用或滥用。

3. 用火环境安全:制定野外用火区域划定和用火环境评估标准,确保用火活动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不会引发火灾。

4. 用火操作安全:规范野外用火操作流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用火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用火操作的安全性和科学性。

5. 灭火设备配备:对于野外用火活动,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6. 监测和预警:建立完善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野外用火活动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7. 罚则与奖励:对于违反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积极参与野外用火管理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到野外用火管理中。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野外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野外进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探、森林防火、旅游观光、户外探险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处理野外用火安全事故。

2.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野外用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宣传、培训、检查、监督等。

3. 野外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野外用火安全责任制。

四、野外用火审批制度1. 野外用火申请野外作业单位和个人需在作业前向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目的、地点、时间、范围、火源管理措施等。

2. 野外用火审批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3. 野外用火许可证批准的野外用火,需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用火。

五、野外用火安全管理措施1. 严格火源管理野外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火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区域。

2. 设置隔离带在用火区域周边设置隔离带,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3米,隔离带内不得有可燃物。

3. 消防器材配备野外作业单位和个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水桶、铁锹等。

4. 专人看护野外用火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看护,确保火源安全。

5. 作业结束后清理用火结束后,立即进行清理,确保无遗留火种。

六、野外用火安全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发生野外用火安全事故后,立即向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情况。

2. 事故调查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_规章制度_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_规章制度_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

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违章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500米的;(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四)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的;(五)用火时单位领导不在场、无当地林业部门人员监督的;(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5-30天为三级防火戒严期,30-45天为二级防火戒严期,45天以上为一级防火戒严期。

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名称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度目的1.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2.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增强公众防火意识,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单位及活动。

四、禁火区域1. 森林、林地、灌木丛、草原等易燃区域。

2. 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

3.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禁火区域。

五、管理职责1.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禁火令,组织实施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2.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野外用火行为。

3.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4. 单位和个人遵守野外用火安全规定,自觉履行防火责任。

六、野外用火管理措施1. 严禁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吸烟、野炊、焊接施工等;(2)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3)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2. 严格执行计划用火制度,需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 严禁无证用火,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并由专人负责现场监管。

4. 加强野外用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火意识。

5. 定期开展野外用火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 建立野外用火巡查制度,加强对禁火区域的巡逻检查。

七、应急处置1. 发生森林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扑救。

2. 加强火灾现场救援力量,确保人员安全。

3. 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八、责任追究1. 违反本制度,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3. 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野外活动的安全和公共资源的保护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定野外用火的用途、时间、地点、方式、安全措施和监管责任等方面的管理措施,避免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山林草原等重大灾害。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野外进行的用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露营、烧烤、篝火等。

二、用火许可1.需要用火的人员应提前向相关部门办理用火许可手续,并严格遵守许可规定。

2.未经许可擅自野外用火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时间地点1.野外用火活动的时间应该选择在天气晴朗、相对潮湿的时候,避免遇到高温干燥、风力沙尘及雷电等天气条件。

2.野外用火的地点应该选择平坦、无风的地方,应避免在林木密集处和枯草丛生的区域进行用火活动。

3.禁止在易燃区、林带保护区、独立山峰、居民区等敏感区域进行用火活动。

四、用火方式1.在野外进行用火活动,应选择垂直于风向的位置,并确保周围环境没有杂物等可能造成火灾的物品。

2.野外用火应选择易燃物少、烧得快、易灭火、不易蔓延的材料进行,且应保证燃烧完全。

3.在烧烤过程中应关闭燃气罐和电源开关,防止因此引起的火灾事故。

4.用火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扑灭火源,确保没有余烟余火。

五、安全措施1.用火活动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监测温度变化和火势扩展情况。

2.在野外用火活动时,应有专人负责看管,以确保随时能控制火源。

3.当遇到意外情况时,应及时联系周围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求救。

六、监督责任1.负责许可和批准野外用火活动的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用火活动符合许可和批准条件。

2.在野外用火活动过程中,公众和机构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违规行为。

3.野外用火活动现场责任人应对现场安全情况负责,确保用火活动在安全、规范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七、违规行为处理1.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用火活动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用火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并要求违规人员消除影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1.引言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火灾以及维护公共安全而设立的一项规章制度。

有效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能够促进野外旅游和户外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从野外用火的背景、制度的重要性、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2.野外用火的背景野外用火是指在自然环境中使用火源进行照明、野外烹饪或其他活动的行为。

在野外活动中,使用火源可以提供取暖、照明和烹饪等功能,但不合理的使用火源可能会导致火灾的发生,对生态环境和人们的安全造成威胁。

3.制度的重要性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保护自然环境和公共安全。

合理管理野外用火可以减少火灾的发生率,降低火灾对自然生态的破坏。

此外,制定明确的规定和措施可以增加公众对野外活动安全的信心,促进野外旅游和户外活动的发展。

4.制度的基本原则(1)明确划定禁火区和限制区:根据地域特点和生态条件,划定禁火区和限制区,禁止或限制在该区域内使用火源。

这样可以避免在易燃区域或对生态环境敏感的区域引发火灾。

(2)设立野外用火审批机制:对于需要在野外使用火源的活动,建立实名制审批机制,由相关部门对活动进行审查和批准。

这样可以防止不合理、不安全的使用火源行为。

(3)推广使用无烟、无火源的野外设备:提倡和推广使用无烟、无火源的野外设备,如无火源烹饪器具、电池供电的照明设备等。

这样可以减少火源使用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环境破坏。

(4)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这样可以增加公众对火灾防范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5.实施方法(1)建立野外用火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该部门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够有效管理和调控野外用火活动。

(2)加强监督执法:加强对野外用火活动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并及时消防、救援工作,确保公共安全。

(3)加强合作与沟通:加强与相关部门、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及所有参与野外活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野外考察、探险、露营、旅游等。

三、管理职责1. 单位应设立野外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野外用火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领导小组应制定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野外用火安全。

3. 各部门应加强对野外用火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野外用火安全措施1. 野外用火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火;(2)用火前,必须了解周围环境,确保用火安全;(3)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消除火灾隐患。

2. 野外用火应采取以下措施:(1)用火前,应选择空旷、干燥、不易引发火灾的地点,并清除周围的可燃物;(2)用火时,应使用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扑灭;(3)用火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火星等火灾隐患。

3. 野外露营、烧烤等用火活动,应采取以下措施:(1)选择空旷、干燥、不易引发火灾的地点;(2)使用炉具、烧烤架等专用设备,确保用火安全;(3)露营时,不得在帐篷内用火,以免发生火灾。

五、违规处罚1. 违反本制度,擅自用火或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 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野外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野外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自然环境,特制定本《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在野外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动火作业人员管理1. 所有参与野外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证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野外动火作业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并遵守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指示。

4. 动火作业人员需按照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确保作业顺利进行。

三、作业前准备1. 在进行野外动火作业前,需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制定,确保不发生意外情况。

2. 在动火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 作业现场周围需要清理干燥易燃材料,确保安全防火通道畅通。

4. 动火作业现场周围需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应急照明设备,保证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四、作业操作规范1. 在进行野外动火作业时,必须选择天气晴朗、风力适中的时段进行,避免风力过大引发火势失控。

2. 在施工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监控火势,确保火情随时得到控制。

3. 在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乱扔火种等行为,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灭火方法进行,严禁使用易导致火势扩大的方法。

五、作业后清理1. 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作业现场,将动火工具和设备妥善收存,确保不会引发任何火灾隐患。

2. 检查是否所有防护措施已恢复正常,并做好安全交接记录,确保后续没有任何安全隐患。

3. 对于可能存在的火源,应及时清除并灭火,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六、应急预案1. 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的处置流程和联系方式。

2. 针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保证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风险。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严重者取消动火作业资格。

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野外火源管理制度随着野外旅游和户外活动的日益普及,野外火源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和执行野外火源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有效的管理措施。

一、野外火源管理的必要性1. 保护自然环境:野外火源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保护自然环境。

野外火灾往往会给大自然带来巨大的破坏,如焚烧植被、破坏生态系统等。

通过严格管理火源的使用,可以减少火灾对自然环境的危害,保护珍稀植物和动物的栖息地。

2. 预防火灾事故:野外火灾不仅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还有可能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制定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维护公共秩序:野外旅游和户外活动的人数众多,如果没有有效的火源管理制度,可能导致野外篝火无序,引发混乱和公共秩序问题。

通过制度化管理,可以规范野外火源的使用,确保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野外火源管理的措施1. 火源审批制度:对于野外活动中需要使用火源的申请,应建立审批制度。

申请人需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使用火源的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并承诺遵守管理规定。

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确保火源使用符合规定。

2. 火源设置规定:制定具体的火源设置规定,明确应选用何种类型的火源设施,以及设施设置的位置和距离要求。

例如,野外篝火应选择平坦且安全的场地,远离易燃物,并配备灭火工具。

同时,要加强对火源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3. 严格执法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的执法。

加大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火源管理违规行为。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的认知和重视度。

4. 火源监测和预警系统:在野外活动区域安装火源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火源使用情况和环境状况。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如火势过大或违规使用火源,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5. 多部门合作:野外火源管理事关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

林区野外用火审批管理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审批管理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林区野外用火行为,防范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区内进行野外用火的相关审批管理。

第三条林区野外用火应符合《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野外用火规定。

第四条林区野外用火应当尊重当地的传统习俗,保护当地文化和风俗。

第五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林区野外用火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审批条件第六条林区内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二)具备专业的野外用火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三)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野外用火设备和消防器材。

第七条林区野外用火的审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进行传统文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二)进行科研或实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三)进行林业生产或保护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林区野外用火的审批条件应当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审核,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林区野外用火的审批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野外用火的申请;(二)当地林业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三)当地林业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野外用火的申请;(四)批准后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和时间进行野外用火。

第十条审批程序中,当地林业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野外用火。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当地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外用火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已批准的野外用火活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照批准的条件和时间进行野外用火;(二)野外用火设备和消防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发现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当地林业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范文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范文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范文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野外用火活动的管理,防止野火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野外用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用火准入管理1.单位和个人需要在进行野外用火活动前,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火准入手续。

2.报备材料包括用火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用火地点、用火时间、用火目的等。

3.公安部门在收到报备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具用火准入许可证。

4.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野外用火活动的,应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

四、用火现场管理1.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用火管理,并配备必要的用火器材和应急设备,确保用火活动的安全。

2.用火现场应标明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的警示牌,并采取措施防止烟蒂、火种等火源引发火灾。

3.用火现场周围应清除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火势扩大。

4.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和砂土等灭火用品,以备应急情况。

五、用火活动监管1.当地公安部门应定期对野外用火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火活动符合规定,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于违规用火行为,公安部门应立即停止该活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用火安全教育1.对从事野外用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必要的用火安全教育,提高其用火管理和防火意识。

2.用火安全教育内容包括火源的选取、用火的操作技巧、用火现场的管理等。

3.用火安全教育可以通过培训、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确保受教育人员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七、责任追究1.对于擅自进行野外用火活动,造成火灾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用火准入报备或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对于监管部门未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的,应依法进行行政问责或纪律处分。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一、总则林区用火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林区内的活动,包括野外旅游、生产经营、科研科学、清理林区等一切活动。

二、烧荒与防火1.烧荒管理:烧荒是指在适当的时机,通过有序的燃烧方法,清理和改良农田或者林地的行为。

烧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林业法》和《林地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需提前进行物资储备、火线建设和预案编制。

同时要注意风向变化和天气情况,避免火灾的发生。

2.防火管制:在林区内严禁随意野外用火,一切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格控制。

如有特殊需要使用火源的,必须向林区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

三、火源管理1.禁火期:根据气象情况和林区内部的情况,规定禁火期。

在禁火期内,一律禁止野外用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烧烤野餐等任何形式的火源行为。

2.火源登记:林区内进入野外活动的人员必须向林区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告火源使用计划。

管理部门要对申请人员的用火计划进行审批,并指定特定的地点供其使用。

3.火源管理人员:林区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火源管理人员,负责对火源的管理、监控和安全保障工作。

火源管理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防火设施1.防火设备:林区内要配备足够的防火工具,包括水桶、灭火器、水泵等设备。

要定期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有效。

2.防火设施:林区内要设置防火排污带、防火隔离带、防火检测器等设施,以及规定用火地点、用火禁止区、警示标示等。

五、火灾预防1.宣传教育:林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火灾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火意识。

要给予游客、村民等相关人员进行火灾预防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监测能力。

2.举报机制:建立有效的火灾举报机制,对发现火险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火灾预防工作。

六、火灾应对1.火灾报警:一旦发现火灾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林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警,并全力配合扑救工作。

野外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野外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野外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野外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野外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野外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成员包括单位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野外作业项目负责人。

2. 野外防火办公室:负责野外防火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野外防火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措施;(2)组织开展野外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3)监督野外作业单位的防火工作;(4)协调处理野外火灾事故。

3. 野外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野外防火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野外防火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措施;(2)开展野外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3)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和物资;(4)加强野外作业人员的防火意识。

三、野外防火措施1. 禁火区域划分:根据野外作业特点和地理位置,合理划分禁火区域,并在禁火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2. 野外作业管理:(1)严格执行野外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禁火区域;(2)禁止在禁火区域内吸烟、野炊、使用明火等行为;(3)在禁火区域外作业,应采取防火措施,如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等。

3. 防火物资配备:(1)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弹、消防水桶等;(2)确保防火物资完好、充足,定期检查、维护。

4. 防火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野外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野外作业人员的防火意识;(2)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野外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

四、野外火灾事故处理1. 发现野外火灾,立即报告野外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2. 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确保人员安全;3. 查明火灾原因,追究相关责任;4.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野外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野外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野外防火安全。

野外动火管理制度

野外动火管理制度

野外动火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护野外环境,预防野火的发生,减少野火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的危害,制定野外动火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野外进行动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任何野外动火活动都必须以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为首要原则。

2. 预防为主:严格遵守野外动火管理的规定,积极开展野火预防工作。

3. 依法管理:野外动火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请和批准1.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野外进行动火活动前,必须提前向当地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申请和获得批准。

2. 申请材料包括动火计划、预防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信息。

3. 批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五、动火条件1. 适宜时段:野外动火活动应选择天气适宜、风力较小的时段进行。

2. 适宜地点:野外动火活动应选择无易燃物的平整场地进行。

3. 保障措施:必须严格执行明火的安全使用、防火和监测等措施。

4. 应急准备:进行野外动火活动前必须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保证一旦发生意外能够及时处置。

六、动火管理1. 许可证:批准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带有效的野外动火许可证进行活动。

2. 防火宣传:必须在现场进行防火知识宣传,引导大家正确使用明火和预防野火。

3. 防火设备: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扑灭。

4.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野外动火活动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七、违规处罚1. 未经批准进行野外动火活动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处罚。

2.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3. 故意破坏野外动火设备或设施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关部门应保证实施。

2. 对本制度可能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3. 本制度解释权归有关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野外动火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单位和个人都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大自然的美好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室外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室外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室外动用明火管理制度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管理好室外动用明火的行为,我国制定了室外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包括了各种规定和措施,旨在规范使用明火的行为,防范火灾风险,保障公共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室外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一、室外动用明火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安全是第一要务,所有的室外动用明火行为都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

2. 法律法规为依据。

所有的室外动用明火都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行为。

3. 责任明确。

室外动用明火的责任必须明确,确保责任到人,防止事故发生后无人负责的情况发生。

4. 预防为主。

防范于未然,预防措施必须得到重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5. 合理有效。

室外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必须合理有效,便于执行和监督。

二、室外动用明火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室外动用明火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场所和行为:1. 野外露天烧烤:固定的烧烤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引发火灾。

2. 城市公园活动:各种户外活动必须遵守规定,不得使用明火。

3. 农田生产:田间作业必须谨慎使用明火,防止引发农田火灾。

4. 旅游景区管理:景区内的明火使用必须符合规定,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5. 专业施工场所:建筑工地等专业场所的室外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安全。

三、室外动用明火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野外烧烤管理(1)固定烧烤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搭建烧烤炉灶。

(2)野外露天烧烤时必须注意风向,避免引发火灾。

(3)烧烤后必须将火灭尽,并确保场地清洁整洁。

2. 城市公园活动管理(1)公园内禁止使用明火,包括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2)严禁在公园内吸烟,防止烟蒂引发火灾。

3. 农田生产管理(1)田间作业时禁止使用明火,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2)农药施放时必须按照规定操作,防止引发火灾。

4. 旅游景区管理(1)景区内的明火使用必须经过批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2)景区内禁止随意乱扔烟蒂,防止引发火灾。

5. 专业施工场所管理(1)专业施工场所的室外动用明火必须经过专人操作,确保安全。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模板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模板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确保野外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野外进行用火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所有野外用火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防范为主:加强预防措施,减少火灾风险。

3. 责任明确: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组织机构1. 成立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 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安全监督员、现场管理员等。

五、用火许可1. 任何野外用火活动必须事先获得管理部门的许可。

2. 提交用火申请,包括用火时间、地点、目的、安全措施等信息。

六、安全规定1. 用火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 用火区域应远离易燃物和重要设施。

3. 用火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控火势,确保火势可控。

4.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沙袋等。

七、培训与教育1. 对参与野外用火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 培训内容包括:用火安全知识、应急处理技能、消防器材使用等。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野外用火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2. 对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

九、应急处置1. 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2. 迅速向消防部门报告火情,请求支援。

十、记录与档案1. 建立野外用火活动档案,记录每次用火的详细信息。

2. 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评估,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管理部门审批。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具体要求。

野外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野外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野外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野外作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野外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森林防火、草原防火、矿山开采、石油勘探、地质勘查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野外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负责野外安全防火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野外安全防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各野外作业项目负责人为野外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的野外安全防火工作。

四、安全防火措施1. 野外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防火培训,使所有人员掌握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知识。

2. 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禁止在野外擅自用火。

3. 野外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水源、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4. 严禁在野外吸烟、乱扔烟头等行为。

5.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草原防火相关规定,加强巡护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火灾隐患。

6. 加强电气线路、设备的管理,防止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

7. 定期对野外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火灾应急处置1. 发现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撤离现场,确保人员安全。

2. 同时,迅速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3. 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确保火灾得到及时扑灭。

4. 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严肃处理。

六、奖惩措施1. 对在野外安全防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野外安全防火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野外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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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凯淖尔镇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规范野外用火管理,保障林业、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木凯淖尔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野外用火,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生产、生活等用火行为,包括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等农林业生产活动及其他生产领域活动的野外用火;非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吸烟等非生产性活动的野外用火。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春节至清明节,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请木凯淖尔镇政府同意发布通告,确定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有关活动依法进行限制。

第五条木凯淖尔镇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第七条按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各责任区设立责任人一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在本责任区内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二)负责本责任区内防火巡查,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发现违章野外用火应立即制止;(三)负责与临界的责任人协调,落实交界处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第八条各防火责任区应逐级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至少配备一名巡护人员,防火期内每天24小时巡查。

防火责任区内各村委会负责人具体落实本村森林草原各项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防火责任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具体落实本单位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第二章野外用火管理第九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确因生产需要用火的,应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并领取《森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许可证》,任何非生产性用火均不予批准。

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严禁许可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条领取许可证的用火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根据许可证的规定用火,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第十一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的人员严禁发生如下行为:(一)吸烟,乱丢烟蒂、火柴梗;(二)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三)焚烧田埂草;(四)野炊、烤火取暖;(五)玩火取乐;(六)可能引发火险的其它行为。

第十二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防止被监护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

因管理失职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第十三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旗人民政府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发布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第十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高火险区。

确需进入高火险区且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入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镇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植被区、草原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野外作业活动的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必须与野外作业场地所属乡(镇)防火部门签订防火责任书,缴纳保证金,自行配备灭火器材,落实野外作业场地的森林草原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做好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趋势分析。

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刊登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

第十七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火险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应限期整改。

对重点火险区应进行清田边、清林边、清隔离带边的“三清”活动,彻底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防火部门应根据森林草原分布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规划设计防火隔离带,夏季草籽成熟落地前在市界、林缘、林内等重点地区设立防火隔离带,保证内火不外延,外火不烧入。

第十九条符合计划烧除条件的区域,应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并取得批准后计划烧除,降低可燃物载量。

第二十条“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派出防火检查组,进入高火险区检查监督,严防火灾发生。

第二十一条防火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应广泛、深入宣传防火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防火意识,组织野外用火巡查员,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逻检查,及时发现火险,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此外,对本区域内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实行“乡镇、村组、监护人”三级监管,并加强对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控。

第二十二条植被区、草原主要通道和路口设置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牌、标语。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防火部门、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防范,对卫星监测热点信息及时组织核查,如发生火情,在1小时之内及时、准确、逐级上报旗防火指挥部,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防火责任区内巡护人员应按时上岗到位,认真履行巡护职责,及时报告火情,如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协助有关机关调查。

第二十五条防火期内,全部救火队员应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进行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六条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要指导公益林管护站人员做好区域内防火工作,做到管护站即防火站、护林员即防扑火队员,发挥好公益林管护站在森林防火中的作用。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预防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五)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六)连续从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森林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森林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森林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经森林、草原防火部门通知不消除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野外用火或违反《森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许可证》野外用火的;(三)引发森林、草原火警、火灾的。

(四)其它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人,除依法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支付扑火相关费用、限期植树还林、种草等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知情不报或不及时向镇森林(草原)办公室上报森林、草原火情的;(二)未按规定严格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的;(三)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和工程建设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森林、草原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六)违反森林、草原防火值班、巡护制度,玩忽职守,擅离值班岗位的;(七)怠于履行职责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木凯淖尔镇森林(草原)防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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