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商法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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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01导言

国际商法——01导言
法官对成文法有较大的解释权,可以凭以往的判例对成文 法进行重新解释。
《统一商法典》除了保持大陆法系的路易斯安那州,其他 各州均已通过州立法适用了这部法典。
商法的很多内容并未在《统一商法典》中体现,如公司法、 保险法等。
法律渊源 法律结构 法官权限 代表国家
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 强调成文法
英美法系 强调判例法
·地理意义—跨越国界
国际商事交易
公司、企业等, 而不是国家
国际商事组织
主体
3、国际商法的内容 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规范
如:合同法、商事组织法、买卖法、代理法、产品责任法等 有关国际商事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
如:国际技术贸易法、工业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国际工程承包和国际租赁法等 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以经验主义为哲学基础,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
2、英美法系的商法特点
(1)、英国商事法
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
19世纪以来,英国在公司、合伙、破产、票据及保险等方 面出现一系列的商事成文法。
公司制度和票据制度,以成文法为主,而判例仅在解释该 成文法时才发生作用。
(2)、美国商事法
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为从事特定贸易的商人们所共知的行为规则。(CIF,FOB价格条件) 有明确的内容,能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被有关国家和当事人接受为法律。 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适用某项惯例时,该惯例才产生法律约束力。
惯例
◦ 3)国际商事活动中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 国际法协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商法总论(前言、第一章)

商法总论(前言、第一章)

• • • • •
4、商事关系的分类 (1)在基本性质上分为基本商事关系和 辅助性商事关系 (2)在主体性质上分为双方商事关系和 单方商事关系 5、商法的特征 (1)商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兼具公法性 (4)国际性/发展性
五、商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 • 1、商法与民法 (1)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 (2)法律形式上,有些商行为不象民事行 为那样要求严格 • (3)责任原则上,民法中的过失责任原则 在商法中很少适用,商事主体有时无过失行 为也要负责任 • (4)规范形成的过程上,民法虽然也有习 惯法和成文法的区别,但商业习惯在商法规 范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大
4、趋向世界统一的现代商法(1945 年以后)
• •
(1)新旧商人习惯法的区别 第一,旧商人习惯法是中世纪的产物是为 了弥补国家法律的不完善而存在;新的商人 习惯法建立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知识经济 时代,其主要任务在于纠正某种程度上的欧 洲民族主义倾向 • 第二,旧商人习惯法的国际性实际是商人 阶层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新的商人习惯 法是与国家主权的概念协调一致的。 • 第三,旧商人习惯法的产生事先缺乏计划、 不成体系;现代商法由制法机构精心制定
二、商法的演进
• 商法的演进有自己的阶段 性,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 发展”,其系统化过程不是 由于民法学者的传播而是由 于其推行者的努力
1、家商一体的罗马法时代
(1)诸法合体,民商不分; (2)具有简单商品生产的典型性; (3)以家庭为本位; (4)商品交换的全部目的是为了家庭 人的生存和繁衍; (5)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规范属于其 它民族的商业习惯法。
Hale Waihona Puke 3、经济学上的解释 商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 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 的理论概括,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各 种商品交换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商是介 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 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 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商法学第一编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编第一章

(1)说明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作为自己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2)说明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关系。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商法只调整私人财产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私人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有偿性。

商事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

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营运其财产所形成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商事经营关系。

商事主体要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必须首先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从事特殊的营业如金融行业需获得许可。

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商事主体必须设置商业账簿等。

(3)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

广义的商法,是关于商事法律的总称,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商事公法、商事私法)。

狭义的商法:商事私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一切以商事关系为其规范对象的各种法律法规。

民商合一的国家所采取的商事立法形式。

形式意义的商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

(1)制定法(成文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商法典形式、商事单行法形式),在我国表现为商事单行法形式。

(2)判例法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最为重要的商法渊源。

(3)司法解释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对制定法的重要补充和阐释。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有关商事规则的解释意见或者指示也是重要的商事法律渊源。

(4)自治性规则。

表现在两方面:1)由商事组织制定的自治性规则。

2)法律赋予了商事主体一定的自主权。

(5)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1)商法的司法性与公法性。

(2)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3)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4)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5)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6)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一、促进交易的自由原则。

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和市场自律。

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商事交易法中的具体体现,表现在:1、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企业自治就是经济自由主义在商事组织法中的反映。

商法学(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章)商法学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讲,商法包括全部的商事部门法,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而且包括了与商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运输法律等。

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本属于经济法的领域的法律。

狭义上讲,仅仅包括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即公司法票据法等不涉及公法规范的。

本课程中的商法是狭义上的商法二、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特征。

商法的各项制度,如商事主体的确定,商行为的确定,商事活动的目的,甚至包括上行为的具体制度,如合同形式,效率便捷性等,都是商法营利性的具体表现。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表现在,商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或者行为,而是特定的主体。

即,商行为或者商事主体。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由于商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他对于商行为中各项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商法还必须及时反映社会实践中的需要,而商事活动变化非常快,所以商法的修订也更加频繁。

(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是一个特别的私法,因为在该私法中,存在了大量的公法性规范。

如商事登记,商号规范等。

(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起源于商事习惯,商事交易行为,而商事加以本来就是一项跨国界的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更为明显。

三、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组织形式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财产关系、组织关系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登记制度(二)、公平交易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

2、诚实守信履行义务。

(三)、交易便捷、迅捷原则:1、交易便捷: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的规范交易便捷的有力保障。

简化协商过程2、短期时效:在商法中,各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都比较短。

商法学ppt课件

商法学ppt课件
调节机制不同 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法律规范性质不同 意志自由不同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二、效益原则 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四、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程序法定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由法律明文规定, 未经设定者不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 能自由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主体类型。
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 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 格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 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 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规范性质不同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 如商业登记、商事账簿等,这些制度的目 的在于保障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商事权利的 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活动中的行 政法调整,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2、商主体的内容法定
法律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组织关系和 财产关系等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 设非属于法定范围的组织或财产关系。
3、商主体的程序法定
商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严格按照法 定的程序进行,商主体存续期间必须以法 定方式予以公示。
二、效益原则
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2、交易定型化规则 3、推定条款的大量应用
我国商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 法律解释 商事自治规则

《商法》绪论 吕春燕

《商法》绪论      吕春燕

国内法
国内法是特定国家的法律。国内法是千 差万别,因为每个国家法律反映的是该 国文化的独一无二的利益、风俗、行为 和价值观。 虽然法律和法律制度在各国间确实存在 差异,但也存在广泛的相似性。
我国的法律体系
(1)宪法 (2)行政法 (3)民商法 (4)经济法 (5)刑法 (6)社会法 (7)诉讼法与仲裁法
2.商法的一些基本概念
(1)商法的概念 (2)商法的产生 (3)商法的基本原则 (4)商法的体系 (5)商法的渊源
(1)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包括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两大 部分。
(2)商法的产生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 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主要形式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 治规则、商事和海事判例、地区和跨地 区的商人习惯法以及国王、领主和教会 颁布的单行法规。
.
在成文法系中,法律的基本来源是成文 法典,成文法典又主要以民法典为代表。 判例没有司法约束力,虽然在成文法系 中,法官通常也参考以前的判决作为法 律指导的渊源,但是他们不受判例约束。
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不成文法系、判例 法法系。 自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英国。 以英国法律为传统,即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为代表。 受影响的地区包括作过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 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印度、巴基斯坦、缅 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 加拿大、中国香港等。
.
(6)中国法制网 (7)中法网 (8)中国法律资源网 (9)国信中国法律网 (10)法考天地 (11)中国司法鉴定 (12)中国司法教育网 (13)北大法律信息网
查询法律和行政法规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2020/8/3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2020/8/3
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2020/8/3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2020/8/3
•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2020/8/3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2020/8/3
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商法学上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上第一编商法总论

三、近代商法
(一)近代商法的发展 近代商法,即欧洲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近代商
法是在中世纪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世 纪末,特别是16世纪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 步发展,欧洲的一些国家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 落,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 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早期的自治城邦也 已不复存在。随着国家机器的日益强化,国家 干预商事事务,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国家的商事 立法所取代。
1807年通过了《法国商法典》,对《商事条例》和《海事条 例》进行了大量的继承。
1、内容 2、模式 3、贡献 4、影响与局限
四、现代商法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861年《普通商法典》、1897年颁布了《德国商法 典》,并于1900年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
1、内容 2、模式 3、贡献 4、影响
二、中世纪的商法
(二)影响中世纪商人法发展的基本要素 1、中世纪商人法的形成,商人团体起了重要作用。 2、中世纪商人法的发展,商人法院的建立起了重要作
用。 3、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受意大利的商事法影响很大。 4、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与人们观念的转变有密切关系。
二、中世纪的商法
(三)中世纪商法的主要特点 1、中世纪的商法是商人法,通常采取属人主义立场,
一、1949年前中国的商事立法
(一)清朝末年的商事立法 (二)民国时期的商事立法
二、1949年后的中国商事立法
(一)我国目前采用民商合一体制
(二)我国商法的主要制度
商法主要有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法律制 度、信托法法律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票 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 度。
四、现代商法
(三)日本的商事立法

商法学(第一编 商法总论)

商法学(第一编 商法总论)

三、商事债权的法定利率
日本法:民法法定利率为5 日本法:民法法定利率为5分,商法为 6分
我国的规定
无一般性规定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 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民通意见124) (民通意见124) 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 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 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 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 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 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民通意见122) 。(民通意见 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民通意见122)
日本法: 日本法:
我国的规定: 我国的规定:
我国无明文规定。 我国无明文规定。 典型的例子为房屋的中介合同。 典型的例子为房屋的中介合同。 易中天逃避中介费
五、金钱贷借中的法定利息请求权
日本法: 日本法: 民法的原则:无特约,就无利息( 587、590Ⅱ 民法的原则:无特约,就无利息(民587、590Ⅱ) 商法:商人间的金钱消费贷借, 商法:商人间的金钱消费贷借,可请求法定利 息(商514条)。 514条 我国的规定 合同法第211条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 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 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 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三章 商事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 客观标准
即以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 即以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 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 立法确定什么是商行为, 立法确定什么是商行为,凡属从事商行为而产生 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法国标准) 。(法国标准 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法国标准)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02
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前言

商法前言

(二)何谓“商事”
--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意义上的商事,为何仅包括五个法 律方面? 商法的历史沿革 • 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沿革 ·法国 ·德国 ·日本 • 英美法系
(三)何谓“商法”
--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之分 • 评判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 民商分立制 • 民商合一制
二、商法的特征
(一)技术性 (二)营利性 (三)国际性 (四)外观性
前言
•商法的地位
——六大立法支柱之一
•商法的内容
——五大法律内容
•商法的作用
——与其他部门法共同调整
•学习商法的方法
第一篇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一、商法的概念 (一)何谓“商”
--经济学上的理解、法律学上的理解 --固有商、辅助商、第三种商、第四种 商 --现代社会各国对“商”的看法
三、商号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 商号的许可使用 • 商号的转让 四、商号与商标的关系 • 商号与驰名商标的关系 五、行使商号可能发生的责任 • 借予他人 • 转让他人登记不全 • 侵犯他人商号
第四节 商行为 一、商行为概念 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主观商行为)。 以及任何主体从事的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经营行 为(客观商行为)。 三种不同的立法例: • 德国:商行为是商人从事其商事经营的全部行为。 • 西班牙:列举三类:基本商行为、其他交易行为、 公司行为。 • 法国:列举三类:纯粹商行为、商事主体从事的 行为、商事主体从事的辅助商行为。
(三)商业登记意义 • 对生产者 • 对消费者 • 对国家 • 与民事法律中相关登记制度的区别 二、商业登记的范围及种类 (一)范围 (二)种类 • 开业登记(主体登记与行为登记合而为一) • 变更登记 • 注销登记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课件
编 第三编 第四编 第五编 第六编 第七编
商法总论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保险法 破产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商法概述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商事登记与公告 商业名称 营业 商事代理 商事账簿
(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 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交易规则的定型化 (三)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一)平等交易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情事变更原则
谁是商人,谁的行为属于商行为,进而谁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法典? 在这个问题上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是,无论在德国、法国还是美 国,从商法典制定和颁布之初,学者就对立法展开了批判。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的商事主体间: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简要说明: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具有的共性?)
2.基于营利动机建立
2、德国的商事立法: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
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 法基础。按照主观主义原则,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 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 法或其他法律。德国商法由《德国商法典》及其相关 商事法规组成。
《德国商法典》采主观主义(商主体主义) 原则,以商人为基点来构造法典。
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注:平等的关系未见得 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还必须具有营利性。)
3.发生于持续营业中
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商法学 商法前言

商法学  商法前言
② 赵旭东 主编:《公司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8
③ 相关法规
参考资料: ① 《德国民商法导论》
[德] 罗伯特·霍恩等 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9版
② 《商法基本问题研究》
赵万一 著 法律出版社,2019版
③ 《商法总论》
赵中孚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版
* 查找资料的方法:
① 图书馆: (期刊) 《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 《政法论坛》 《比较法研究》 《中外法学》 《现代法学》 《法学评论》 《法商研究》 《法学》 《法学家》等。
② 上网: C参考文献。
三、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
教学目标:(多元) 1. 建构知识体系 --- 制度体系 2. 训练专业技能 --- 实践应用 3. 培养法的精神 --- 理念和方法论
商法学
前言
一、教学内容和课时分配 二、指定教材和参考资料 三、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 四、课堂要求和几点希望
一、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
商法
商法总论 16课时 公司法 52课时 合伙法 4课时
证券法 27课时 票据法 27课时
保险法 27Leabharlann 时 破产法 27课时二、指定教材和参考资料
指定教材:
① 赵旭东 主编:《商法学教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8
教学方法:(多元) 讲授 练习 案例 讨论
四、要求和希望
☆ 心理准备:
信心 兴趣
☆ 方法准备:
历史研究 比较研究 联系实际
☆ 课堂要求:
预习 笔记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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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课堂要求:
预习 笔记 讨论
① 赵旭东 主编:《商法学教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
② 赵旭东 主编:《公司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
③ 相关法规
参考资料: ① 《德国民商法导论》
[德] 罗伯特·霍恩等 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版
② 《商法基本问题研究》
赵万一 著 法律出版社,2002版
③ 《商法总论》
商法学 商法前言
前言
一、教学内容和课时分配 二、指定教材和参考资料 三、教学目标和教
商法
商法总论 16课时 公司法 52课时 合伙法 4课时
证券法 27课时 票据法 27课时
保险法 27课时 破产法 27课时
二、指定教材和参考资料
指定教材:
赵中孚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
* 查找资料的方法:
① 图书馆: (期刊) 《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 《政法论坛》 《比较法研究》 《中外法学》 《现代法学》 《法学评论》 《法商研究》 《法学》 《法学家》等。
② 上网: C参考文献。
三、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
教学目标:(多元) 1. 建构知识体系 --- 制度体系 2. 训练专业技能 --- 实践应用 3. 培养法的精神 --- 理念和方法论
教学方法:(多元) 讲授 练习 案例 讨论
四、要求和希望
☆ 心理准备:
信心 兴趣
☆ 方法准备:
历史研究 比较研究 联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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