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市卫生局系统开展加强廉政风险预警、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市卫生局系统开展加强廉政风险预警、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沪卫监察[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市卫生局系统开展加强廉政风险预警、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监察〔2011〕11号)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现场会”和上海市“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推进会”的部署要求,《上海市卫生局加强廉政风险预警、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11年第2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上海市卫生局加强廉政风险预警、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加强廉政风险预警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现场会”和上海市“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推进会”的部署要求,市卫生局系统加强廉政风险预警、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如下:一、成立局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机构时间:2011年10月1、市卫生局系统加强廉政风险预警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王龙兴、徐建光副组长:黄红、王淑琼、肖泽萍成员:袁忠俭、凤伟总、刘雪峰、吕欣欣、陈晓红、王林初、张炜、葛燕萍、徐天强、谢桦。
主要职责:动员部署市卫生局系统加强廉政风险预警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听取工作小组推进情况汇报并给予指导,审议清理权力、风险分析与分级、预防规则、检查考核等工作方案和成效。
2、市卫生局系统加强廉政风险预警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袁忠俭、凤伟总副组长:吕欣欣、刘雪峰成员:干部人事处、规财处、医政处、监督处、市卫监所、局信息中心等部门领导,法规处、局办、监察室等部门副职1人。
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管理制度
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保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行为。
第三条权力运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监督有力,体现人民主体地位。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接受监督,并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提高行政效能,防止权力滥用。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教育,促使其依法依规行使权力。
第七条国家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维护国家秩序,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部门和监督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权力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便于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配合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接受其合法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行为,保护其权利,妥善处理监督反映的问题。
第二章权力运行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第十三条权力运行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包括:(一)内部监督:指国家机关内部组织设置的监督机构,对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二)外部监督:指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三)司法监督:指人民法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舆论监督: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社会监督:指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六)专家监督:指专家学者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学术性监督。
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 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规范行政权
力运行工作。
强化宣传教育
制定宣传计划,明确宣传目标和内容,加强舆论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如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周等,提高公众对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 识。
简化审批流程
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清理规范收费项目
清理和规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优化权力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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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权力清单
明确各项权力的职责范围 和权力边界,防止权力滥 用。
优化流程图
通过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明确权力运行的各个环 节和责任主体。
强化流程监管
加强对权力运行流程的监 管,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 性和公正性。
将梳理好的权力清单向社会公 布,接受公众监督。
规范权力运行
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规范,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
程。
监督权力行使
建立监督机制,对行政权力的 行使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
时间安排
梳理权力清单
公开权力清单
各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行政权力的全面梳理 。
在梳理完成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 。
范围和标准。
对于违反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行 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确保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
规范性。
加强对责任追究的监督和公开,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05
工作方案实施计划与时间 安排
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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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
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关于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党政“一把手”(以下简称“一把手”)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1—2021年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通过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处置、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把手”是指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第二章监督制约内容第四条规范选人用人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执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以公推公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为主要方式,积极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和全程实录制,坚持标准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
第五条规范财务管理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财务签批,重大支出集体研究。
严格遵守财政、金融、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
第六条规范物资采购处置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大宗物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部门统一招标采购;不得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干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出售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以拍卖、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条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
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市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权力运行,加快发展改革工作法制化进程,推动廉洁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以及《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我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规范决策权行使第四条科学界定决策权限。
各级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和职级权限,各科室、单位依据我委岗位权力运行流程,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做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决策与责任的统一,既不越权决策,也不错位决策。
第五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凡属于“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要充分调研,深入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要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开展风险评估,针对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七条建立委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不得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或违反决策规定程序的事项等提交集体决策,也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第八条建立健全决策跟踪评估制度,重大决策作出后,根据决策效果持续周期,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组织调研撰写重大决策评估报告,对决策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针对具体形势予以修正调整。
宪法怎么规范权利的运行
宪法怎么规范权利的运行引言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书,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承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为公民的权利运行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机制。
本文将从宪法规范权利运行的角度进行探讨。
宪法的权利规范原则宪法规范权利的运行,需要依据一些原则来进行。
以下是宪法的权利规范原则,它们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平等原则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因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任何理由而受到歧视。
宪法通过规定平等原则,旨在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防止权利受到不正当的限制或侵犯。
自由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等。
自由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自由表达、自由行动和自由选择,让公民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才能和创造力,推动社会进步和国家繁荣。
法治原则宪法规定了法律的制定、实施、变更和废止程序,强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持权力受法律制约、公民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法治原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保障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为保障这些权利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机制。
保障原则旨在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为公民提供救济途径和维权机制,防止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法得到维护。
限制原则宪法规定了某些特定情况下对权利的合理限制,例如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
限制原则旨在平衡公民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对权利的具体规范宪法对权利的具体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基本权利的确立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这些基本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宪法通过明确规定,确保公民享有这些权利,并为其提供了保护和救济的途径。
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宪法规定了权利保障机制,包括宪法法院、人权保护机构等。
宪法法院是最高法律机关,负责解释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规范权力运行实施方案
规范权力运行实施方案
在实施方案中,还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对权力运行主体的
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制度设计,确保权力运行主体的廉洁自律和依法行使权力。
同时,要建立权力运行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交叉干预。
另外,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权力运
行绩效评估机制,对权力运行的效果和过程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要建立舆情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了解社会舆论和民意,预防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机。
最后,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和问责。
建立健全的权力运
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权力运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形成严明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的权力运行环境。
综上所述,规范权力运行实施方案需要从明确权力范围和界限、建立权力运行
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主体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加强对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和问责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确保权力的行使合法、公正、廉洁,有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永兴县委组织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文本.doc
中共永兴县委组织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文本2011年12月目录第一部分:部门职权、责任体系、权力行使依据、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1、永兴县委组织部干部组2、永兴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3、永兴县委组织部组织组4、永兴县委组织部远教中心5、永兴县委组织部办公室第二部分: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证、监督制约、责任追究制度1、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三部分:规范权力运行考核评价体系1、永兴县委组织部干部职工绩效考评办法第一部分部门职权、责任体系、权力行使依据、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县委组织部干部组一、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一)负责对全县科级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干部职务任免提出意见建议;(二)负责办理县委管理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交流、离退休;(三)负责全县股级干部的宏观管理、配线审批和县委委托的干部任免;(四)考察了解全县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提出培养使用意见。
责任主体:干部组。
二、职责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人任用条例》(三)《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规定》(四)《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五)《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八)永兴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规范性制度(九)其他法规三、主要工作流程、办理程序和时限及风险防范干部任免工作流程图职责职能运行风险表现风险1、违背原则提出干部任免动议和初始提名。
风险2、可能出现单位操纵、干预推荐和个人拉票现象风险⒈风险2风险3.风险⒋风险⒌ 风险⒍ 风险⒎ 风险⒏ 风险⒐风险10.风险11. 风险12. 风风13. 风险14.风险3、民主推荐过程中,不尊重民意,对推荐票不集中或反映较差的干部进行考察。
风险4、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或征求意见范围不广;风险5、考察工作部深入细致,考察失实、失真风险6、在考察过程中接受考察对象及单位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接受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风险7、考察材料千篇一律,特带不突出,或者文过饰非,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风险9、应该延伸考察而没有延伸考察;风险⒑违规进行干部酝酿;风险⒒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无记名票决干部任免;风险⒓临时动议干部、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风险⒔可能出现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风险⒕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不公示,公示期间不受理举报,或隐匿举报线索,对举报线索不及时调查核实;风险⒖需向上级备案干部没有及时备案。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工作方案
韶山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工作方案为有效规范权力运行,全面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湖南省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湘机关效能发…2010‟1号文件部署,进一步推动权力运行制度化、权力运行程序化、权力运行效能化建设,结合我县交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效能、优化环境、依法行政和预防腐败为目标,以推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公开透明为重点,建设职权有据、配臵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正、监督到位、责权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切实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为推动长沙公路又快又好、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二、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权力规范运行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局成立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专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宋明康副组长:刘瑞娥唐达理陈学军冯尚高成员:彭赞彭锋贲广军易小春李建新彭召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刘瑞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规范内容(一)职权法定。
依据交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局机关各股室、站、所所有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即:行政审批事项、保留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和正常工作事项,将权力来源和行使依据编制成职权目录,依法依规制定办理程序,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明确每一事项“怎么办,谁来办理,何时办结”等具体规定。
(二)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建立决策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逐步推进决策过程公开;建立权力运行公开制度,采取包括电子政务在内的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权力运行内容和结果;建立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制度,将权力运行过程设定为计算机程序,实现权力运行数据电子化、流程标准化、信息公开化;建立内部公开制度,建立机关干部职工参与管理、监督有力、便于操作的监控制约机制。
(三)绩效评估。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工作方案
实施与监督阶段
CHAPTER
05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保障与支持
建立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
制定详细的人力资源计划,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工作原则与目标
工作范围: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涵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干部选拔任用等各个方面。
工作重点
1.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制定和完善权力运行制度,明确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强化权力监督与制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权力运行进行全过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背景和目的
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权力运行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实现权力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增强群众满意度。
投入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CHAPTER
06
制定制度
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制度的审核与修订,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分管领导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其她人员不得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活动。按规定应进行招标得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按规定不需要招标得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履行备案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含招标)、工程现场管理推进与资金拨付分别由不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其她方式发包得程序、结果,及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情况,须定期向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公开。
第十五条接受质询评议。各部门要将本规定执行情况定期向镇三套班子集体进行汇报并接受有关部门质询评议、
第十六条加强审计监督。把执行财务规定、工程建设与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作为审计重点,对发现得问题要明确责任,并及时将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强化纪检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情况得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中得问题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严格问责追究。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或者其她后果得;
(五)授意、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五项权力”相关规定得。
第十九条部门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执行集体决定不力,造成损失或者其她后果得;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得单位包括:徐溜党得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洪府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07〕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及《江西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赣发[2005]12号)和《南昌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洪发[2005]4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勤政、高效、廉洁、服务政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赣府发[2007]1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操作力和执行力,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南昌崛起新跨越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目标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优化行政权力配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是保障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规范行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机制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进行全面阐述。
一、规范行政权力范围和程序规范行政权力范围和程序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的授权程序和行政决策程序,明确行政机关的职权边界和责任限制。
首先,要加强行政权力授权程序的规范化。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建立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任何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力都是违法行为。
因此,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权力的授权方式和范围,具体细化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事项和权限,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不滥用权力、任意扩大权力。
其次,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机制。
公开透明是规范行政决策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防止腐败、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因此,行政机关在做出重要决策时,应当明确公布决策的依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可以通过公众参与、听证等方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
行政机关内部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和不作为行为。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财务和效能的监督,防止腐败和资源浪费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行政机关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
外部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为此,应当加强司法审查和民主监督,提高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力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是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使行政权力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确保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方法和措施:
1. 法律依据:建立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明确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条件,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2. 授权与责任分离: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决策,并明确行政决策的责任主体。
3. 程序规范:建立行政决策的程序规范,包括听证、公开征求意见、听取行政复议等,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信息公开: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将有关行政决策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使公众有权了解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和结果。
5.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行使的正确性。
6. 问责机制:建立行政问责机制,对行使职权不当、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形成行政权力运行的有效约束。
7. 建立法定权利保护机制:明确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建立权利救济机制,使公民和组织有权利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
8. 提高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对行政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现代治理的基本要求之一,因为行政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其目的就是要保障行政权力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本文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目标是什么?答案很明显,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那么,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呢?其核心是要确立行政权力的法定化原则,即行政机关的权力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而不得凭借个人意愿或特权行使权力。
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几个方面的制度支持:1.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度:这是行政机关发挥法定执行职能的基本方式,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要贴近现实,合理、公正、实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有关决定、命令、指示等法律规范。
2.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法律为依据、以程序为准则、以事实为根据、以人民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核心,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以实实在在地护卫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理。
3.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制定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活动、存在违法失职的行为予以惩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高效落实。
4.法治教育和宣传机制:这是加强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与规章制度的意识教育,增强公民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培训,推进行政法规公开及解释制度建立等等。
其次,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应当是公开透明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特别是对于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关注和利益的行政行为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借此能够有效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党和政府推进人民民主的现代化,完善现代治理体系。
最后,要针对某些常见问题开展相应制度规范。
例如,审批事项繁琐、文件过多,制度规范化就要设立审批事项的“清单”机制,禁止非法性审批;加快行政审批中的“阳光化”进程,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对行政审批进行公开;针对腐败现象,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行政考核制度,依法严惩违规行为。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长政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权力行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下放、承接、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行使部门是指行政机关、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包括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和行政权力承接部门。
行政权力下放包括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和其他下放形式。
第三条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四条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权责对等、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论证、报批、交接、公布、评估、督导等工作。
行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审核确认、指导监督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有关合法性审查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研究、拟定、审核行政权力行使部门的职能、机构、经费和人员。
人民医院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积极探索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政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的意见〉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在全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规范制约岗位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构建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的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技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深入推进我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把廉政风险防控与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规范制约岗位权力运行,提升工作效能,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以人为本、预防在先。
把以人为本作为廉政风险防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保护和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廉洁从政。
三是深化改革、勇于创新。
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探索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机制,拓展源头预防腐败的领域和途径。
四是分类指导、全力推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特点,分类管理,分级指导,整体推开,重点推进。
(三)目标要求。
按照“全面展开、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从2012年开展在我院全面推进;2013年至2014年,初步形成对部门、权力岗位、权力运行环节全面覆盖的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工作网络;2014年至2015年,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完善,机制运行顺畅,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
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
关于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党政“一把手”(以下简称“一把手”)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0年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通过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处置、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本所称“一把手”是指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第二章监督制约内容第四条规范选人用人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执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以公推公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为主要方式,积极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和全程实录制,坚持标准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
第五条规范财务管理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财务签批,重大支出集体研究。
严格遵守财政、金融、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
第六条规范物资采购处置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大宗物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部门统一招标采购;不得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干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出售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以拍卖、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条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应由集体研究决定,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并按规定进入市、县(市、区)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
《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示本》
《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示本》一、《××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二、《××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三、《××局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一、××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黑办发〔xx〕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权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局××科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行权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监督检查内容(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办结的时效性;(三)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处罚执行的及时性、办结的时效性;(四)行政复议、申诉案件程序合规性、结果的公正性;(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公开公示情况及制度规定的行权过程应公开公示的环节;(六)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及其它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情况;(七)行权的廉洁性;(八)配套制度执行情况;(九)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所涉及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方式(一)各行权科室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每季度向××科室送交行权案卷电子版备查;(二)设立申诉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受理。
申诉举报电话。
0453—0000000,由××科室指派专人接听、登记、受理;(三)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1次全面监督检查;(四)各行权科室对本科室制度执行情况以文件、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五)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权股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六)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七)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八)接受来自其它方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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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权力运行,加快发展改革工作法制化进程,推动廉洁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以及《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我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规范决策权行使
第四条科学界定决策权限。
各级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和职级权限,各科室、单位依据我委岗位权力运行流程,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做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决策与责任的统一,既不越权决策,也不错位决策。
第五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凡属于“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要充分调研,深入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对专业性、技
术性较强的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要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开展风险评估,针对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七条建立委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不得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或违反决策规定程序的事项等提交集体决策,也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第八条建立健全决策跟踪评估制度,重大决策作出后,根据决策效果持续周期,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组织调研撰写重大决策评估报告,对决策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针对具体形势予以修正调整。
第九条建立完善委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专家组成法律顾问团,在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审批、规范性文件制定、合同审签、法律诉讼等方面充分发挥顾问作用,规避风险。
第三章规范执行权运行
第十条健全权力内控机制,强化内部权力制约。
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权,对机关运行经费分配使用、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十一条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加快职能转变。
立足发展改革工作实际,重点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协调、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重点业务职能,加快制定和完善专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促进我委管理、保障、服务职能的良好实现。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严格按照市编办印发的《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目录》、《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使职权。
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我委组织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特别是要将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及时增补进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科室、各单位要根据行政职权目录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优化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行政职权运行规范化。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运用,提高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利用效率,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促进行政职权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稳步推进政务公开。
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提高机关事务工作透明度。
把招标采购、部门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三公”经费等社会广泛关心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规范监督权行使
第十五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是监督我委行政权力运行的主体。
第十六条监督的对象为我委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委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七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应对我委权力运行情况予以常态化、全面监督,同时将运行经费分配使用、招标采购、车辆管理等主要业务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必要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可采用列席会议、受理群众举报、调阅档案材料、民主测评、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监督。
并在服务对象中建立观察员、监督员制度,扩大监督渠道,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每年应针对我委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专项监督检查。
并可根据工作需
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群众代表等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有关职责权限进行处理。
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程序报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要形成报告上报委党组,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内容,作为对科室、单位政绩优劣评定和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规范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建立决策问责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一把手、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注重条线管理,强化领导责任,在工作中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链条,实行层层追究,连带负责,增强问责的层级化和联动性。
第二十四条全委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在行政权力行使中违反国家
本省、我市有关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工作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科室或单位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我委内部依照职权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分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要在相关事项结束后15日内送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受到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处理、处分的,也应在15日内告知驻委纪检组、监察室。
被处理或处分的人员对受到的责任追究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
接到复核申请的部门和受理申诉的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要载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