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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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通过标准化建设示范引导,公众参与监督,使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促进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筑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管理与评审。
第三条金华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金华市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四条金华市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安全协会实施。
第五条金华市标化工地每年十月份评审一次,由施工企业在评审前自行申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申报的初审工作。
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地,须从该年度金华市标化工地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审依据、申报条件和规模
第六条金华市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
第七条申报金华市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申报评审周期内,未在本辖区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在申报评审周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总承包企业承建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0000平方米以上,村镇住宅群不少于5000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不受面积限制)均为主承建单位;
2.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第八条申报金华市标化工地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被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为“金华市建筑安全文明
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本年度9月30日前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室内装饰工程)。
四、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经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上报。
五、建筑工地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现场安全管理符合建筑安全有关标准和要求。
六、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资担保统筹手续。
七、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因项目管理不善而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事件,或因民工工资拖欠而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情、治安案件及其他事故。
第九条申报金华市标化工地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8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0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育楼、商场、别墅区、单位住宅等。
五、1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10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
六、单体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七、工程量在500万以上设备安装工程、特殊工程。
八、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在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报金华市标准化工地的企业,应在工程±0.00完工前,经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领“金华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
参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应将申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申请表一并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金华市标化工地工程分别在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和装饰装修阶段,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申报工程进行三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季首月上旬统一汇总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适时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专项检查
结果随机进行抽查。该表作为申报材料之一,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考评,合格后授予“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牌,授牌后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安全监机构具体实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按有关规定,对授牌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应从金华市标化工地参选项目中择优推荐“金华市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
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度10月上旬前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地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审核
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每年10月下旬,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评审。初评获得“金华市标化工地”的项目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听取各方意见,若在规范期限内有举报投诉不符评选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申报金华市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华市标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
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金华市标化工地专项检查表(附件三);
四、参见单位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或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和民工工资担保统筹手续(复印件);
七、一篇介绍工地创建“金华市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八、能反映工程基础、主体和装饰三阶段的有关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及四个立面和大堂装修的彩色效果照片(照片需在底部注明时间、部位,有缺陷的须说明理由);
九、反映申报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措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视频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