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律规章制度

合集下载

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章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效率,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程序正当、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二章制定和发布第五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管理事项、管理要求和责任主体。

第六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提出制定行政规章制度的必要性、目的和依据;(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情况和需求;(三)拟定行政规章制度草案,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五)组织专家对行政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六)报请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备案;(七)公布行政规章制度。

第七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发布,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明确行政规章制度的内容、适用范围、执行主体、执行期限等事项。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第八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行政规章制度的依据和目的;(二)适用范围和对象;(三)具体管理事项和管理要求;(四)责任主体和追究方式;(五)执行期限和废止条件。

第九条行政规章制度的形式,可以采用命令、决定、通知、通告等公文形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员和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行政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是怎样规定的⾏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政许可、设定⾏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它属于⽴法⾏为的范畴。

这是⾏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个重要问题。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政许可法对此从四个⽅⾯作了规定:第⼀,⾏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政许可的国家机关。

⾏政许可法规定,全国⼈⼤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治区、直辖市⼈⼤及其常委会,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依照⾏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政许可。

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律⽆权设定⾏政许可。

第⼆,⾏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件才能设定⾏政许可。

⾏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性法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章,在⾏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政许可;其他规范性⽂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律不得设定⾏政许可。

第三,⾏政许可设定权限。

⾏政许可法对设定⾏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个⽅⾯的规定:⼀是,凡⾏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政许可。

⼆是,对可以设定⾏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政法规可以设定⾏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式设定⾏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制定⾏政法规。

三是,对于可以设定⾏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政法规的,地⽅性法规可以设定⾏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因⾏政管理需要,确需⽴即实施⾏政许可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政许可。

临时性⾏政许可实施满⼀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性法规。

但是,地⽅性法规、地⽅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确定的有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登记及其前置性⾏政许可。

其设定的⾏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也可表达为(P3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2.特征(P30):(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分析】因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是一般禁止,所以要相对人申请,不能行政主体主动。

(2)外部管理行为、事前管理行为;【注意】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审批行为,均不适用本法。

——内部不适用【示例】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上级对下级的审批均不属于行政许可。

(3)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自由裁量);【分析】步骤:申请——审查——许可,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不予许可。

(4)授益行政行为:不是一次性行为,往往是“一种”“数次”行为。

如排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

(5)一般为要式行为:书面许可。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补充】与税务有关的许可和审批2.行政许可VS行政确认:3.行政许可VS行政登记:与税务有关的登记示例有:一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税务登记(三)行政许可的分类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三)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二、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一)设定权【注意1】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才可以设定。

如法律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

【注意2】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示例】北京不得规定注税不用考试就可取得。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政府规章制度分几类

政府规章制度分几类

政府规章制度分几类引言政府规章制度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制定、发布和实施的规范行为的规定。

政府规章制度的分类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

本文将介绍政府规章制度的分类方式,并对每一类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法律性规章制度法律性规章制度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

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权利等。

法律是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具体法律条文,用于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制定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

二、程序性规章制度程序性规章制度是指为保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规定。

它包括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程序法是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具体操作程序。

行政许可法是指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规范,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三、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是指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制定的规定。

它包括组织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组织管理制度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的制度,旨在实现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转和优化决策。

人事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公务员及其他行政人员的选拔、培养、考核、晋升等方面而制定的规定,目的是保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和能力素质等。

财务管理制度是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而制定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四、社会管理制度社会管理制度是指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它包括公安管理制度、教育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

公安管理制度是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包括公安机关的组织、职责和行为规范等。

教育管理制度是为规范教育行政机关的教育管理行为而制定的规定,包括教育资源配置、学生管理等。

卫生管理制度是为保障公众健康和预防疾病而制定的规定,包括医疗机构的管理及卫生防疫措施等。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6)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6)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近年考点】2009 单项选择题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注销综合分析题201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公告制度综合分析题行政许可中的信息公开;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受理程序2011 单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撤回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期限和费用综合分析题2012 单项选择题税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多项选择题税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综合分析题2013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行政许可的设定【知识点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了解)和特征(熟悉)(一)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二)特征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所谓特定活动是指一般禁止为前提,经行政许可方允许相对人从事禁止事项。

总体上讲,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三)分类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分类,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进行只能依申请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外部管理行为很多时候表现为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制度,如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等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

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等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行政确认是针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来进行鉴别,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出让挂牌程序,竞买获得土地使用权。

据此,甲公司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制度1. 前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流程,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许可与审批工作的公正、高效、便捷进行,提高企业整治的透亮度和规范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与行政许可与审批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行政许可与审批申请、受理、审查、决议、公告、监督等环节。

3. 申请料子及要求1.申请料子应当明确,完整,准确,合法。

申请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供应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料子,包含但不限于申请表格、证明文件、报告料子等。

2.申请料子应当依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时间提交,并经过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料子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审批工作。

4. 受理与审查1.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受理申请料子,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查,对于缺少必需料子、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问题的申请料子,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或供应相关解释说明。

3.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时限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看法。

4.审查看法应当反映审查结果和处理看法,并签字确认。

5. 决议与通知1.主管部门依据审查看法,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决议是否予以行政许可或审批。

2.决议书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或审批的内容、条件、有效期限等,并载明相关法律依据。

3.决议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在决议书上注明送达时间。

4.对于不予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要向申请人发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和接济途径。

6. 公告与监督1.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已经行政许可或审批的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和方式应当公开透亮。

2.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或审批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回应社会对行政许可与审批工作的看法和建议,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

7. 附件:申请料子清单样例以下是一份申请料子清单的样例,具体要求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依照特定的程序对市场主体和公民的申请进行审查、决策和管理的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

一、行政许可制度的意义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许可制度能够规范政府行为,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行政许可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时需要依法进行程序公开、决策公开及结果公示,让市场主体及公民能够实时掌握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权力滥用。

其次,行政许可制度能够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同时考虑公共利益因素,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次,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许可制度对审批事项进行明确划定和标准化操作,减少了行政审批的流程和环节,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性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政府执法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许可制度有助于推动政府执法规范化。

行政许可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时需依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进行,从而使政府行为更加规范、透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正常进行。

其次,行政许可制度能够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许可机关按照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许可事项,优化了行政审批流程,简化了审批环节,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进而推动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

再次,行政许可制度有助于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行政许可制度重视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发展潜力,注重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经营环境,有利于培育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和发展壮大。

三、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我国正在进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优化行政许可的目录管理。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平、公正、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发放许可证书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服务大局、保障公正和公平、整肃作风、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依法办事、依规办事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行政许可工作实行综合管理,由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健全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第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准确了解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如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通过行政许可办公室设立的申请窗口进行,提供申请表格、申请材料清单等必要文件,由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协助填写申请表格。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相关申请人补正事宜。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申请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准确。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建立申请进度查询系统,以便行政许可申请人及时了解申请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许可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起草背景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国家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行为规范和监管的必要手段。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必要制定一套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明确各部门责任,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管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许可工作的所有环节。

四、制度内容1. 行政许可范围与类别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各相关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类别及权力机关划分如下:(1)范围:涉及建设、企业、人员、劳动力、资金、税收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2)类别:普通许可、备案、注册、认证、检验检测等类别。

(3)权力机关划分:市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主管部门。

如何划分,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2. 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告、签收等环节。

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流程,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 行政许可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各部门应当对此进行严格核查和审批。

4. 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应当明确规定,各部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保证行政许可的期限和审批时间。

如有延迟,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5. 行政许可的结果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于拒绝或者中止行政许可的原因,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如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诉或者诉讼。

6. 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是保障行政许可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行政许可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 行政许可的资料归档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应当及时归档,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五、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并严格监督各环节的执行情况。

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行政许可管理,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透亮度,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并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政府决策。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第三条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审查、决议、公告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企业申请行政许可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并依照相关要求供应申请所需的料子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企业向本企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对申请料子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料子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

第六条对于初步审查未通过的申请料子,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七条经初步审查通过的申请料子,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评估。

具体审查内容和评估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说明审查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增补的料子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照通知要求及时修改、增补相关申请料子,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

未及时修改、增补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有权停止审查,并告知企业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和评估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明确决议的内容、作出决议的依据和法律效力、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期限等。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决议公告应当及时进行,并通过企业内部通知和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决议生效后,企业应当依照决议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投诉受理、信访受理等职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铛铛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超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依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数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发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铛铛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按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数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按期限内依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监督和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六条本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七条本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八条本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决定的工作机制,明确审查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审查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机关印章。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机关所有。

简述行政许可法律规定(3篇)

简述行政许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许可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监督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法律规定进行简述。

二、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征(一)行政许可的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依法作出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1.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2. 行政许可是一种法律行为;3. 行政许可是一种审查行为;4.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责任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 依法性:行政许可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范围;2. 公开性: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 便民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便民、高效,简化程序,提高服务质量;4. 保障性: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依申请许可与依职权许可1. 依申请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经审查,作出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 依职权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普通许可与特许许可1. 普通许可:指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即可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 特许许可:指申请人需要具备特定条件,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核准许可与登记许可1. 核准许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 登记许可:指申请人只需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行政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条件、程序、标准,对特定事项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高效便捷、便民利企的原则,提高行政效能,为全社会提供更为公平、公正、透明的服务。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坚持法律法规至上,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行政许可工作贯彻政治性、普遍性、针对性原则,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相结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专业能力培训,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行政许可申请第七条申请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许可资格的组织。

第八条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完整、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九条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并取得缴费凭证。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证书或者不许可通知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行政许可审批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标准进行行政许可审批,不得违法自批或者超范围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审批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充分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并依法依规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审批行政许可时,应当建立健全审批事项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确定审批权限,确保审批程序简化、透明。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批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但是行政机关在治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操纵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不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

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要紧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1 / 35
(2)行政审批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能够是内部行为,也能够是外部行为。

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治理行为,要紧表现为权利的给予或禁止的解除。

如,开办事务所。

(3)行政审批能够是许可审批,也能够是确认审批,还能够是其他类型审批。

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缘故和责任认定等。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确认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但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3)行政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区不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假如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假如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
时,则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以发放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的形式进行治理的一种手段。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2)行政许可与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操纵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同时目的不同。

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操纵,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

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操纵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

如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以及房屋产权登记。

(3)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而行政登记则不一定产生这种后果。

与申请人申请许可的目的在于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不同,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如税务登记。

教材中与税务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归纳
3 / 35
(三)行政许可的功能
1.操纵危险。

如:机动车驾驶存在潜在的危险性,为了操纵危险性、发挥有效性,就有必要设定驾照许可,以爱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

2.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3.证明和提供一种信息,向社会提供资信证明。

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均需通过严格行政许可制度而取得。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1.一般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都属于这类行政许可。

2.特许
特许的性质是授予权利,要紧功能是配置有限资源。

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等都属于特许。

3.认可
如律师资格、建筑企业的资质等。

4.核准
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等。

5.登记
如企业登记、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等。

(五)《行政许可法》的制定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除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政许但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如出国护照审批、公司债券发行审批等行政许可活动均以事先提出申请为前提。

2.行政许但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治理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部门的房屋产权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等,这些行为差不多上行政机关对民事法律权利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行政确认。

3.行政许但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5 / 35
4.行政许但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如排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

总体上讲,行政许可属于一种授益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事先操纵的治理性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法》的差不多原则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便民和效率原则,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爱护原则,行政治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
信赖应当予以爱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差不多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除了被许可人按规定,在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能够转让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力的,假如擅自转让,被许可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罪犯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7.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监督的方式有书面监督、举报监督、实地监督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
行政许可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首次创设性地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行政许可设定权,就确实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规范的权力。

二、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7 / 35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设定许可必须遵循的四项差不多规则:
1.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2.听证、论证。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3.许可评价。

应定期对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并随着形势的变化对设定的许可进行修改会废止。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依照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进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能够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能够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爱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