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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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对象为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评价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评价一次。

第五条评价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提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能力为重点,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工作实行常态监测。

对日常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评价得分。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式第七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和教育重点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教育规划与建设情况,教育用地保障情况,教育财政投入情况,教师管理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发展状况等7方面。

根据评价内容,制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附后),明确各项评价内容的具体观测点,按照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对各观测点进行评分。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将结合当年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年度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方式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实施分类评价。

按照教育发展水平,对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等9市)和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等12市)分别进行评价。

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6年7月29日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

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

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doc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摘要:本报告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全面评价,分析其在教育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成绩,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提高人民素质、实现持续发展的关键。

市级人民政府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要确保全民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教育发展的公平与卓越。

本报告旨在客观、全面、科学地评价市级人民政府在教育职责履行方面的工作成绩,为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参考。

二、教育投入教育投入是评估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指标之一。

过去几年,市级人民政府在教育投入方面表现积极,加大财政投入,努力改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数据分析,市级政府每年的教育经费占GDP比例逐年增加,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因此,市级政府应进一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的公平与均衡发展。

三、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市级人民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加大对学校建设的投入,改善校舍条件和教学设备。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均等原因,一些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学校基础设施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市级政府应加大力度,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教育质量评估教育质量是评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职责履行的核心内容之一。

市级政府应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评估与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质量问题。

同时,市级政府还应加大对乡村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支持力度,确保教育均衡发展。

此外,市级政府应加强教育科研与教育改革的联系,促进教育质量的持续提高。

五、教育制度改革教育制度改革是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

市级政府应积极推进教育制度改革,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教育的运行效率。

同时,市级政府还应加强对教育投入和支出的监管,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

此外,市级政府应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加强与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教育质量的提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34
【摘要】鲁政办发[2018]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27日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
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市级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页数】10页(P1-10)
【作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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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答记者问作者:来源:《基础教育参考》2017年第13期为有效督促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推进教育改革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

2011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育部将《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确立为教育体制改革重大项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

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扩大后,国家如何衡量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如何督促省级政府加强教育统筹,优先发展教育事业,需要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

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保障“两基”历史任务全面完成、推动国家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落实、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促进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制定《办法》,建立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制度,既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

2011年,教育部成立由有关部门专家及上海教科院研究人员组成的课题组,研究形成《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研究报告》,为制定《办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此基础上,我们借鉴其他行业做法,结合教育工作特点,考虑研究出台《办法》。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8日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责任体系建设,全面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依纪行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确保政令畅通,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或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指市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各区(市、县)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于2023年5月3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下面就来和查字典我一起看看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HG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G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Y会统筹领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Y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

第二章评价的内容第六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档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一)贯彻执行档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档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档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档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档和档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L D 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档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G开放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黔府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抓好《政府工作报告》落地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扛起政治任务《政府工作报告》是经省委同意、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部署推动全年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施工图”和“任务书”。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重头戏”,作为检验政治担当政治能力的“试金石”,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上高位推动,在措施上具体深入,在成果上务实有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细化目标任务,合力推动落实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统筹抓总职责,厘清本单位和责任单位职责界限,既不能“挂空名”只做“自家事”,也不能层层转嫁责任;要坚持实化量化项目化,对相关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分季度研究制定进度计划,分地区分行业科学下达目标任务,逐项谋划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按程序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后实施。

对所涉事项,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坚持“同题共答”,建立“双台账”,细化“双责任”,问题整改实行“双销号”,完不成任务实行“双担责”。

工作中要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得简单地把召开会议、出台文件、调研检查、追责问责作为抓落实的全部或主要内容,从源头上防止“上下一般粗”“工作走过场”等问题。

三、开展跟踪督查,强化结果运用牵头单位要会同责任单位于2024年2月18日前在省政府督查督办系统填报涉及任务分季度进度安排。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16]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16]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1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20日贵州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对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牢固树立行政管理法治思维(一)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政府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完善学法制度,全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使市、县两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领导班子都能接受依法行政或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二)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

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

探索推进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三)坚持将法治思维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

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

履行教育职责汇报 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查报告

履行教育职责汇报 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查报告

履行教育职责汇报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查报告根据《__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____年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__市人民政府对照指标体系,对全市教育发展状况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全市现有中小学校___所,教职工____人,在校生_____人。

其中,普通高中_所(民办_所),教职工____人,在校生_____人;初中__所(民办_所),教职工____人,在校生_____人;小学__所(民办_所),教职工____人,在校生_____人。

另外,职业学校_所(民办_所),成人教育学校__所,特殊教育学校_所,幼儿园___所(民办普惠性幼儿园___所)。

二、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的情况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教育系统党的建设。

充分发挥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教育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推进,切实履行政府教育职责,坚定社会办学方向。

我市教育系统共有党员____名,一级党组织__个,其中支部__个,党总支__个(下设支部___个),达到学校党组织全覆盖。

对___所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派驻党建指导员,指导_所民办学校建立党支部,组织__名基层党组织书记参加全国中小学党组织书记网络培训示范班学习,举行教育系统“万名党员进党校锤炼党性铸忠诚”集中学习培训__期,累计参与党员教师_万余人次。

开展各类宣讲活动___余场次,实现__余万名师生全覆盖。

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育人机制。

一是突出思想政治教育,推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贯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过程。

开足思政课,配齐配强思政课教师,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各学科教学之中。

改进德育方式方法,注重循序渐进,因材施教,潜移默化开展喜闻乐见、入脑入心的德育活动。

二是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国家对体育教育课程规定,开足开齐、开好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课,开课率达到___。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9]58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6.08【实施日期】2009.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八日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和学校所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绩效工资总量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要求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

除基本工资额度外的绩效工资调整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迎接省政府对我市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迎接省政府对我市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迎接省政府对我市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迎接省政府对我市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迎接省政府对我市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7日关于迎接省政府对我市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教督委〔2018〕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分年度督导评估规划〔2018-2021〕》的通知精神,我市于2021年10月下旬接受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为认真做好迎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市高标准通过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为指导,加强党对教育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构建均衡、公平、和谐的全市教育体系。

办好学前教育、均衡推进义务教育、跨越发展高中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发展职业教育,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努力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推动全市教育水平全面提高,高标准通过省政府对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二、工作目标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严格对照省政府评价指标体系,摸清底数,细化分解,谋划措施,稳步推进,定任务,定人员,定责任,确保在省政府对我市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督导评估中取得好成绩。

具体目标是:(一)学前教育公办资源不断扩大。

落实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建设公办幼儿园,推进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提升乡镇幼儿园办园水平,学前教育水平不断提档升级。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法》于2017年5月3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公布。

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小编一起看看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法吧。

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法》差不多国务院接受,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降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5月31日(此件公开辟布)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进展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治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进展稳定工作有关事情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依照国家教育事业进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咨询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

第二章评价的内容第六条评价的内容要紧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事情,降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事情,各级各类教育进展事情,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事情,加强教育保障事情,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事情。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事情要紧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降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降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事情要紧包括:降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黔教党发[2013]185号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黔教党发[2013]185号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黔教党发〔2013〕185号)各市(州)教育局,各省属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实现贵州与全国同步小康的“中国梦”,基础在教育。

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直接影响贵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厅(委)“六项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两加一推”主基调、“四化同步”主战略,围绕教育改革发展中心工作,遵循教育规律,以树立教育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改善和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通过加强行风建设,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实际行动服务群众,取信于民。

二、目的意义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重点,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积极探索建立和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抓好行风建设的责任感、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及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教育系统行风作风的满意度。

三、工作重点(一)强化教育管理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依法治教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教育改革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教育“9+3”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教育“9+3”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教育“9+3”计划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教育“9+3”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两基”工作于2009年通过了国家督导评估验收,基本解决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有学上”的问题。

但由于基础薄弱、欠账较多等多方面原因,全省义务教育仍然处于低水平、不稳固、易反复阶段,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大幅反弹。

同时,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技能型人才短缺的问题日益凸现。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教育“9+3”计划(即巩固提高9年义务教育和实行3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一)巩固提高9年义务教育水平。

到2015年,以县为单位,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初中生辍学率控制在2.8%以内,9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85%以上,办学经费得到保障,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办学标准,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基本消除城镇“大班额”,教师整体素质大幅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60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

(二)实行3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2013-2015年,中等职业教育每年完成招生计划27万、30万、33万人。

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免除省内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学费,60%以上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加快建设“优教成都”,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69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县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对象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第四条评价工作以提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能力为重点,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结果运用、整改落实。

第五条评价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评价工作在每年对各区(市)县政府开展评价的同时,对部分区(市)县进行实地督导检查,5年内实地督导检查覆盖全市所有区(市)县。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评价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区域内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6个方面。

第八条根据评价内容制定《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印发),明确各项评价内容、具体测评点和测评标准。

评价工作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动态调整年度评价指标。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九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安排书面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对照指标体系,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解读:提高认识 加强统筹 积极履行发展教育职责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解读:提高认识 加强统筹 积极履行发展教育职责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解读:提高认识加强统筹积极履行发展教育职责〕《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解读:提高认识加强统筹积极履行发展教育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这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推动教育加快发展的重大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地方政府发展教育责任、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导、激励和约束地方政府履行发展教育职责具有重大意义。

从《评价办法》的内容来看,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抓住了教育工作的核心。

每年根据当年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充分体现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综合省级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既督促政府自我评价、改进完善,又发挥了教育督导的检查指导和第三方居间评价作用,达到了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目的。

同时,把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能够确保评价工作长期有效,不流于形式。

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大统筹力度,实行工作统筹、资金统筹、考核统筹,并坚持以考核统筹推动工作统筹和资金统筹。

20XX年,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粤办发〔20XX〕9号),对全省地级市、县(市、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教育的副职领导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20XX年,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创强争先建高地”战略目标,将教育“创强争先”督导验收确定为省级教育考核检查项目,进一步增强了教育管理的协同性、整体性和科学性,统筹推进各地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最新)

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最新)

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区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办人民满意教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xxx〕49号)和《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xxx〕1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目的督促区级有关涉教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动政府履行教育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教育政策及中、省、市、区教育发展各项工作要求,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二、评价对象xxx区人民政府有关涉教部门三、组织领导评价实施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年度考评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印发我区自评通知并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四、评价内容(一)履行好领导教育工作的职责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教,教师依法执教,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

充分运用督导评价结果,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二)履行好管理教育工作的职责落实教育管办评分离,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完善教育工作决策、管理、监督机制。

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修订实施各类教育标准,不断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

建立党政领导和部门包抓学校的长效机制,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全面施策。

调动社会各方面大力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积极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缩小校际间差距,形成推动全区教育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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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推动市级人民政府(包括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下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优先发展,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教育督导“长牙齿”的要求,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聚焦查找问题、研判问题和解决问题,强化结果运用、整改落实。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和评价方案,结合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上一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动态调整年度评价指标。

第二章评价对象、重点和内容
第五条评价的对象是市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主要评价各市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当年相关重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第七条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主要围绕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评价内容另设加分项和扣分项。

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或出现严重负面影响的,视情形给予加分或扣分。

第三章评价实施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3月向各市级人民政府下发书面通知。

第十条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包括自查自评、实地检查和整改复查等环节。

第十一条市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评价指标,有针对性地自查自评本区域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措施,形成自评报告,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自评报告要客观准确、数据详实、内容全面、事例具体,字数不超过5000字。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6月组织专家和督学开展实地督查,督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每个市(州)随机抽取2个所辖县(市、区、特区)进行检查(贵安新区除外)。

具体方式包括听汇报、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延伸督查和随机访谈等,并形成实地督查报告。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省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各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4月底前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市级人民政府自查自评、实地督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价意见的问题清单和督查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任务,形成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视市级人民政府整改情况组织“回头看”,重点督查整改落实到位情况。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市级自评、实地督查、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年度总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于当年12月底前印发各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履职、基本履职、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100分。

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为履职,60分(含)至75分为基本履职,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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