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公用企业滥收费用的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乱收费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乱收费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取乱收费的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乱收费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乱收费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家知名连锁酒店被消费者举报存在乱收费行为。

经调查,该酒店在客房预订、入住过程中,未按国家标准收取费用,而是擅自提高了住宿费、早餐费等费用。

此外,酒店还强制消费者购买套餐,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

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额外收取了高额费用,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虚构原价;(二)虚假优惠折价;(三)谎称降价或者即将提价;(四)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在本案例中,该酒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擅自提高住宿费、早餐费等费用,违反了明码标价规定。

(2)强制消费者购买套餐,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违反了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一)擅自提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情节严重的;(二)擅自降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情节严重的;(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四)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情节严重的;(五)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在本案例中,该酒店因存在乱收费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要求酒店按照国家标准收取费用,并公开整改措施。

(2)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所得金额,处以相应罚款。

(3)对酒店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乱收费行为。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在遇到乱收费行为时,应勇敢维权,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起公用企业滥收费用的案例分析(水费滞纳金)

一起公用企业滥收费用的案例分析(水费滞纳金)

一起公用企业滥收费用的案例分析【案情】2011年初,一消费者匿名举报,称某自来水厂违反规定收取水费滞纳金,请求查处。

初查发现,作为公用企业的当事人,涉嫌滥收费用,违反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六)项规定。

报经上级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取消了水费滞纳金的收取。

当事人在没有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或供水协议明确逾期缴费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从2009年1月起,仍然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相关文件及《如皋市供水管理细则》的规定,按照当事人电脑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以日5%。

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至案发,累计收取滞纳金数万元。

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南通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确实不存在限定用户购买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六)项的立法根源不仅仅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还涵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即“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不只是作为一条罚则,同时也“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作为一项禁止性行为加以明确。

因此,《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相吻合的。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对同一滥收费用问题既可以由工商部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吴某某与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吴某某与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吴某某与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18)桂01民初1190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9.10.08裁判规则自来水供水服务与供水设施安装工程属于可分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

在县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水公司以在申请供水时同时购买供水设施安装的方式实施搭售行为,属于将其在城市供水的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供水设施材料、施工市场上,会造成将供水设施材料、施工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排挤出去,或阻碍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的后果。

因此供水公司的行为符合搭售或附条件交易行为要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正文吴某某与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18)桂01民初1190号原告:吴某某,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礼,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福县供水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城。

法定代表人:何仁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锋,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礼,被告永福县供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仁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福县供水公司为吴某某位于永福县的房屋安装水表、提供供水服务;2.判令永福县供水公司返还吴某某支付的安装费、水表费25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9日计算至返还之日);3.判令永福县供水公司赔偿吴某某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导致房屋无水而不能使用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按房屋租金损失每月800元计算,从2018年6月8日起计算至永福县供水公司为吴某某提供供水服务为止);4.判令永福县供水公司赔偿吴某某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服务费8000元;5.诉讼费由永福县供水公司承担。

胡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胡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胡某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到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

胡某,男,曾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因其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此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担忧。

二、案件事实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胡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挪用公款,涉及金额巨大。

具体事实如下:1. 胡某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多次以虚假发票报销、虚开发票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胡某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偿还债务等。

3. 胡某在贪污、挪用公款过程中,与他人串通,伪造、变造、隐瞒证据,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三、法律分析(一)胡某涉嫌的罪名及法律依据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胡某作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胡某在担任总经理期间,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偿还债务等,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二)胡某的刑事责任1. 贪污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胡某贪污公款的行为,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胡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当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1、商业银行滥收费用案一、案情简述2009年10月,我局经检支队在调查处理甲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中,通过该公司2008年的财务账册,发现其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一年之内发生两笔常年财务顾问费用的支出,支付方向均指向某商业银行;其短期借款科目中,显示向某商业银行所贷的款项也有两笔;其银行存款科目中,显示贷款提用的实际到账日期,恰好分别在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时间之后,且两笔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额度与贷款金额的测算比例相同。

甲公司不能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书面协议,称如需要,可从某商业银行提取。

因为签订《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是某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该协议文本作为格式协议文本,由银行单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金额亦由银行按实际放贷金额的一定比例单方定价,且只有一份协议由银行保存,不给企业。

作为甲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融资,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来实现。

甲公司为向银行获取贷款,别无选择,不得不接受银行强加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这一附加条件。

对于一年之内,向银行支付两笔财务顾问费的问题,甲公司则不能自圆其说。

最终查明该银行于2008年6月至2009年8月间,在五家贷款申请企业不自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19份《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限定上述五家企业接受其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

同时,上述《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存在服务期限交叉重叠情况,共重复多收了12.509699万元财务顾问服务费,剔除已纳税3.821713万元,违法所得为8.687986万元。

二、取证方法取得贷款的企业会对借贷银行有较强的依赖关系,而且是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

所以取得贷款的企业往往不愿或者说不敢去指证所借贷的银行,这给这类案件的取证带来困难。

在调查中,我们指出企业不如实记帐的问题,甲公司为规避自身的责任才指证了银行,同时亦请求不能将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财务顾问费用列支的情况向税务机关通报,并希望对其所反映的情况给予保密。

该银行从免责的角度,提供了上级行有关财务顾问服务的文件、所有与贷款单位签订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档案、收取财务顾问费的**及结算凭证,以示证明其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所谓合规性。

北京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王梦雪

北京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王梦雪

反垄断案例及分析12级财务管理主讲:王梦雪评析人:曾建林北京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例1998年12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第一批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赛恩公司(本案原告)的DDY87-A型单相电能表名列其中。

此后的1999年7月至2001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双桥、十八里店、小红门、王四营五个乡的电管站分别购买了赛恩公司的上述产品,合计数量为12388台。

2001年11月北京市进行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原属于乡政府的电管站改为基层供电所,上述五个供电所均隶属于朝阳供电分公司。

2002年6月11日,北京供电公司(本案被告)计量管理所下发了《关于对农网改造所用表计进行管理的通知》,其中北京富根公司、双翼公司、博纳公司、金巨升公司、富明公司等五家公司的产品同时适用于城网改造。

2002年8月9日,朝阳区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共同作出《关于委托朝阳供电局代购二期农网电表的函》,要求朝阳供电分公司从专业角度把好质量关和价格关,采用比价采购的方式统一代购农网二期用表,防止一期农网电表中存在的质次价高问题。

2002年8月9日朝阳供电分公司致函北京供电公司计量管理所,请求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帮助选择农网二期改造所用电表。

2002年8月28日北京供电公司计量管理所推荐了四家企业的产品,即北京富根公司、博纳公司、金巨升公司、富明公司。

2002年11月18日朝阳供电分公司作出[2002]24号《关于农网改造工作中表计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除确定上述北京供电公司计量管理所推荐的四家企业外,又增加了一家企业大华厂,并指出来广营、将台、洼里三乡原使用大华厂产品,该厂产品虽不符合条件,但三乡不久将城市化,所需表量不大且大华厂产品价格不超过245元,故以上三乡仍使用大华厂产品。

2002年11月,北京供电公司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属的十八里店供电所、王四营供电所、小红门供电所向赛恩公司出具公函,声明其隶属于朝阳供电局,按照其要求,二期农网改造工程只能使用供电局指定的产品,不能向赛恩公司购买产品。

公共能耗费 案例

公共能耗费 案例

公共能耗费案例
公共能耗费是指公共设施或场所(如办公楼、商场、学校等)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能源消耗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用于支付公共设施的维护和运营费用。

以下是一个关于公共能耗费的案例:
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公共能耗费,其中包含公共照明、电梯、空调等设施的能耗费用。

业主们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些费用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而是应该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经过调查,物业公司认为这些费用是必要的,因为这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运营需要耗费大量的能源,而这些能源费用不能由个别业主承担。

此外,物业公司也表示,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是用于支付能源供应商的费用,而不是物业公司的利润。

最终,经过协商和解释,业主们同意支付公共能耗费用,因为他们理解这些费用是必要的,并且这些费用是用于维护和运营公共设施的。

这个案例表明,在涉及公共费用的收取时,物业公司需要向业主们解释清楚费用的用途和必要性,以便得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业主们也需要了解这些费用的用途和合理性,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国有企业财务违规违纪案例

国有企业财务违规违纪案例

国有企业财务违规违纪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国有企业啊,叫它A企业好了。

A企业里有个财务人员小李,这人啊,动起了歪脑筋。

一、虚报费用案例。

小李觉得自己每个月那点工资不够花,就打起了虚报费用的主意。

每次公司有业务招待的时候,他就像个魔术师一样,开始变戏法。

比如说实际招待花了500块,他在报销单上写1000块。

他可聪明了呢,把发票什么的都伪造得有模有样的。

他想啊,这多出来的500块就可以悄悄装进自己的口袋啦。

他找了些乱七八糟的理由,像什么“额外的服务费”之类的。

这事儿刚开始还真没被发现,因为他觉得财务审核的老张是个马大哈,不会仔细看。

可是呢,老张虽然有时候粗心,但也不是完全傻呀。

有一次老张突然心血来潮,仔细核对了下业务招待的清单和发票,发现有好几笔都对不上。

这一查,就把小李虚报费用的事儿给揪出来了。

这小李啊,就像个被戳破的气球,一下子瘪了,不仅要把钱吐出来,还受到了公司的处分。

二、挪用公款案例。

还有一个财务主管,我们叫他王哥。

王哥看着公司账户上那一大笔钱,心里就开始痒痒了。

他想,我就挪用一小点,先拿去投资,赚了钱再还回来,神不知鬼不觉的。

于是,他就把公司用来购买原材料的一笔50万的资金,悄悄转到了自己的一个私人账户里。

他去炒股票了,想着自己肯定能大赚一笔。

刚开始的时候,股票还真涨了点,他心里那叫一个美啊,就像捡到了金元宝一样。

可是呢,股市这东西就像小孩的脸,说变就变。

没过多久,股票就开始大跌,那50万就像水一样,哗哗地就少了一大截。

这下王哥可慌了神,本来想把钱补上的,可是亏得太多了。

结果呢,公司要采购原材料的时候发现钱没了,一查就查到了王哥头上。

王哥这时候就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啊。

他不仅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还把自己的大好前程给毁了,在公司里的名声也臭了。

三、违规私设小金库案例。

再讲讲B国有企业的事儿。

这个企业里有个部门,部门经理老赵和财务小刘勾结在一起,搞了个小金库。

他们把公司一些边角废料的销售款,不按照规定上缴到公司的大账户里,而是偷偷藏起来。

整治物业公司乱收费典型事例

整治物业公司乱收费典型事例

整治物业公司乱收费典型事例咱都知道,物业公司就像小区的大管家,本应该是为业主们服务,让大家住得舒心的。

可有些物业公司啊,那乱收费就跟脱缰的野马似的,完全没个谱儿。

就拿停车费来说吧。

有的小区那车位啊,画得歪歪扭扭的,地面坑坑洼洼,就这条件,物业公司居然狮子大开口,要收高额的停车费。

这就好比你去一个小饭馆儿吃饭,那桌子板凳都是破破烂烂的,结果饭菜价格还死贵死贵的,你说气人不气人?我有个朋友啊,他住的小区就是这样。

那车位就是简单地拿白漆在地上画了个框,周围啥防护措施都没有,一到下雨天,那就是一汪水潭。

结果呢,每个月的停车费比周边设施好得多的小区还高。

这哪是合理收费啊,这简直就是抢钱嘛。

还有物业费这事儿。

有些物业公司啊,收费项目那叫一个五花八门。

什么电梯维护费、垃圾清运费、小区绿化费等等,都一股脑儿地加在物业费里。

这物业费就像个大箩筐,啥都往里装。

可问题是,有些服务根本就没做到位啊。

就像你花钱买了个服务套餐,结果人家只给你提供了一半的服务,你能乐意吗?我听说有个小区,交了高额的物业费,可那电梯啊,三天两头出故障。

找物业来修吧,物业还拖拖拉拉的,那这物业费交得冤不冤?这就好比你雇了个保姆,保姆拿了钱却不干活儿,你能不生气吗?公共区域的水电费也是个大问题。

有的物业公司把公共区域的水电费平摊到每家每户头上,这听起来好像没什么问题。

可是啊,他们在计算的时候故意多算,就像卖菜的小贩在秤上做手脚一样。

小区的路灯啊,明明没开多久,可水电费却高得吓人。

这钱都到哪儿去了呢?难道是被物业公司拿去填别的窟窿了?这就像你和朋友合租房子,水电费平摊,结果有人偷偷多用了电,还让大家都多掏钱,这公平吗?面对物业公司的乱收费,咱业主可不能就这么忍气吞声。

咱得学会维权啊。

首先呢,咱得仔细看看物业服务合同。

这合同就像咱们和物业公司之间的一个约定,上面写了哪些服务该收钱,收多少钱。

要是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就可以拿这个合同来说事儿。

比如说,合同上写着垃圾每天都要清运,可实际情况是好几天才清一次,那这多收的垃圾清运费就不合理。

案例:对一起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析

案例:对一起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析

案例:对一起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析一、案件概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背景2008年6月,我执法人员在对某自来水公司进行调查中发现,该企业于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利用其在某县自来水市场上拥有供水的独占地位,在用户向其申请用水或者用水增容时,无论用户对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知情与否,均以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及项目,向某某公司等8家企业或单位收取包括供水设施建设费在内的费用,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供水设施建设费作为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为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物价部门早于2000年即出台文件废止了供水设施建设费的收费许可,因此,供水设施建设费未被列入重庆市2007、 2008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二、争议焦点本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在法律适用中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价格法》存在不同意见。

意见一、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理由如下:(一)该自来水公司属于公用企业。

(二)该公司滥用了其行业优势地位,对不满足其收费要求的用户拒绝供水或用水增容。

(三)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加收或滥收了费用,强制收取了不该收取的费用。

(四)《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对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户、消费者,或对被限制其竞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拒绝、中断、拖延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加收费用”。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答复也作出了类似明确的规定。

而该自来水公司的上述行为则属于此范畴,故工商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意见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理由如下:尽管该自来水公司属于公用企业,也利用了其优势地位,并违反国家规定滥收了费用,但这还不足以说明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的限制竞争行为。

高速公路收费法律案例(3篇)

高速公路收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经营高速公路的公司。

该公司在2009年获得政府批准,开始对通过甲高速公路的车辆进行收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在收费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性。

然而,在2013年,甲公司因收费问题引发了一系列争议,被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诉至法院。

乙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经常通过甲高速公路运输货物。

自甲公司开始收费以来,乙公司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表示质疑,认为甲公司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退还违规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费,以及甲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乙公司违规收费。

1. 甲公司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费?2. 甲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乙公司违规收费?三、案件事实1. 甲公司于2009年获得政府批准,开始对通过甲高速公路的车辆进行收费。

根据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甲公司对货车实行分段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

2.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收费标准过高,不符合实际运营成本。

乙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收费行为:(1)甲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未按照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而是自行提高了收费标准。

(2)甲公司存在重复收费现象,对同一车辆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多次收费。

(3)甲公司在收费过程中,未向乙公司提供收费依据,导致乙公司无法核实收费的合法性。

3.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退还违规收费,但甲公司未予理睬。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甲公司未按照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属于违规收费。

2. 法院认为,甲公司存在重复收费现象,未向乙公司提供收费依据,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应当退还乙公司违规收费。

国有企业违法乱纪财务案例剖析3篇

国有企业违法乱纪财务案例剖析3篇

国有企业违法乱纪财务案例剖析3篇国有企业作奸犯科财务案例剖析12016年6月7日,原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林崧华因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77万元,贪污公款4.5908万元,公款私存110万元、套取公款25.5万元使用,构成严重背纪,被茂南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林崧华1978年1月从军,退役后前后任乡干部、镇干部,2002年11月至2013年5月任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区商业企业团体公司经理。

其由1名退伍军人,成长为1名正科级干部,最后却沦为囚徒,教训可谓深入。

利益驱动,为所欲为,有纪不依2010年9月,茂名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老板邓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时任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区商业企业团体公司经理的林崧华。

邓某表示其公司成心购买山阁温泉渡假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

林崧华告知该块土地由于拖欠约70万工程款,已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须还清欠款和交清诉讼费才能解封拍卖。

经屡次商量,邓某表示愿意由邓某的公司先借110万元给茂南区商业企业团体公司,还清山阁温泉度假村项目拖欠的70万元工程款和诉讼费,消除中院的查封,将资产进行拍卖。

并许诺其公司成功拍得该项目后,将偿还工程款和诉讼费后剩下的39万元送给林崧华。

在利益的驱动下,2011年9月,为了到达顺利将资产拍给邓某公司的目的,林崧华不顾有关规定,开始了1系列背规行动:不按规定进行审批,在未经茂南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把茂南区资产处置需进入国土部门的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招拍挂的规定丢在1边,擅自以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茂南区商业企业团体公司的名义拜托茂名市某拍卖有限公司对山阁温泉渡假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

在拍卖公告期间,受拜托拍卖的公司收到茂南区国土局寄给该公司的认为该宗拍卖不符合有关政策的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停止拍卖公函后,该公司的经理陈某带着公函找林崧华商量这件事,问他该如何处理,林崧华说:“只要拜托单位不出书面通知停止拍卖,你们公司就要继续进行”。

违规收费 私分公款——对L市征管办X收费站违规收费问题的案例分析

违规收费 私分公款——对L市征管办X收费站违规收费问题的案例分析
费 收 入 17万 元 。 2 0 2 到 0 9年 5月 2 日 7
缴财 政 , 不得 隐 瞒 、 留 、 截 坐支 、 用 。” 挪 违反 了 《 湖南 省非税 收入 管 理条 例》 第 十 三条 的 规定 : 执 收 单 位 或 受委 托 单 “
做好 规费 征收工 作 。
( ) 强 内控 。 善 管 理 二 加 完
截 留事件 发 生后 , 征 收办 及时采 市 取措 施 ,将煤运 车辆收费与验票设立在 不同地点。改手工填单为电脑刷单 , 留 存

三 、 查 思 路 与 蠢 检
检查组 进点 后 , 先查 阅 了 以前有 首 关部 门对该 站违 纪 问题 的有 关材 料 , 然
后 深入 收 费站 实地 查 看 了收 取煤 炭规
开发 票 、 入 不入 账 的事实 。 查实 , 收 经 从 20 0 9年 5月 2 日至 2 o o 9年 5月 2 6日 ,
五 、 纪 原 因 违

是 内控 不严 , 理 混乱 。煤运 车 管
每天 四个 班 , 该站 对部 分 过秤 的运 煤 车 辆 采用 上 述 方 式 ,累计 截 留规 费 收 入
点 进 行 跟 踪 . 访 煤 炭 运 输 车 主 , 问 走 询
法 。建立 以计 算机 网络 为基础 的票据信 息系统 , 实现票据填 开 、 规费缴交 的全过
程 监 管 , 而 达 到 “ 票 管 收 ” 目的 。 从 以 的
煤老 板 , 发现 当班 日过 磅计 量 收费 及 验
( ) 格执 法 , 三 严 规范 监管 市 征 收办 对 下 属所 有 收 费 站 除 了
导 看 在 眼 里 , 不 过 问 。 费 被 截 留后 , 从 收

物业乱收费法律效应案例(3篇)

物业乱收费法律效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物业管理过程中,部分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现象,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某小区物业乱收费事件为例,分析物业乱收费的法律效应。

二、案例简介某小区于2010年建成,共有业主300户。

自小区交付使用以来,物业公司一直存在乱收费现象。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费收取不合理: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公摊电费分摊不公:物业公司对公摊电费分摊不合理,导致部分业主承担过高的电费。

3. 代收费项目繁多:物业公司擅自增设代收费项目,如家政服务、绿化养护等,且收费标准过高。

4. 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高,小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修等方面存在问题。

5. 业主维权受阻: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问题,但物业公司置之不理,甚至对业主进行威胁。

三、案例分析1. 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原则。

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

业主可以依法向物价部门投诉,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费用。

2. 公摊电费分摊不公《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用电、用水、用气等费用,应当由全体业主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分摊。

物业公司对公摊电费分摊不合理,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可以依法向物业公司要求改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 擅自增设代收费项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合法。

物业公司擅自增设代收费项目,违反了上述规定。

业主可以依法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费用,或者向物价部门投诉。

4. 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高,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可以依法要求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或者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庆俞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庆俞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庆俞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重大经济犯罪。

本案的被告人庆俞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被起诉。

案件发生在我国某市,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本案的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法律的适用和犯罪行为的惩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案件事实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庆俞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百万元,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严重。

具体事实如下:1. 贪污行为:庆俞在担任总经理期间,通过虚报冒领、虚开发票等手段,非法占有企业公款数百万元。

2. 挪用公款行为:庆俞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投资,包括股票、房地产等,导致公款无法按时归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3. 其他犯罪行为:庆俞还涉嫌其他经济犯罪,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

三、法律适用在本案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庆俞作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2.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庆俞挪用公款进行个人投资,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3. 其他犯罪行为:庆俞的其他犯罪行为,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也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观方面:庆俞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主观恶性较大。

2. 犯罪客观方面:庆俞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造成了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3. 犯罪主体:庆俞作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

乱收费法律责任案例(3篇)

乱收费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部分行业和地区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乱收费行为,加大了执法力度。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乱收费法律责任案例的剖析,揭示乱收费行为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消费者李先生在一家理发店理发时,店员向他推荐了一款价值200元的护发产品。

李先生表示自己已有护发产品,不需要购买。

然而,店员却以“理发师需要使用这款产品才能保证理发效果”为由,强制要求李先生购买。

李先生无奈之下,只得购买了该产品。

事后,李先生发现这款护发产品并未如店员所述具有神奇效果,且价格远高于市场同类产品。

于是,李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理发店退还护发产品费用。

三、案件审理经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该理发店存在强制搭售、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消费者协会向该理发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李先生护发产品费用,并处以罚款。

四、法律责任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强制搭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本案中,理发店强制搭售护发产品,违反了该规定。

(2)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理发店以“理发师需要使用这款产品才能保证理发效果”为由,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

(3)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本案中,理发店将护发产品价格虚高,属于价格欺诈。

2. 法律责任承担(1)退还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共法律事件案例(3篇)

公共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城市,共有业主2000余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业主们普遍反映,物业公司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收费标准不合理,且存在诸多违规行为。

在此背景下,一场业主维权事件应运而生。

二、事件经过1. 业主发现问题2018年,该小区业主陆续发现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物业管理混乱,小区内环境脏乱差,绿化带被随意占用,消防设施不齐全。

(2)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反映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3)收费标准不合理,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较高,且存在乱收费现象。

(4)物业公司违规操作,如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未经业主同意更换物业服务等。

2. 业主维权行动针对上述问题,业主们纷纷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成立业主委员会。

2018年3月,业主们自发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旨在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

(2)收集证据。

业主委员会积极收集物业公司违规操作的证据,包括收费凭证、物业服务合同、公共设施使用记录等。

(3)向有关部门投诉。

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的问题反映给当地住建部门、物价部门等,寻求相关部门的支持。

(4)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解除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

3. 事件升级2018年6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就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协商。

然而,物业公司拒不承认违约行为,并提出赔偿要求。

此时,事件升级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4. 事件解决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物业公司承认违约行为,同意解除与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公司退还业主已缴纳的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

(3)物业公司承担因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4)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接管工作。

三、事件反思1. 业主维权意识有待提高此次事件表明,我国部分业主维权意识较弱,面对物业公司的问题,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

提高业主维权意识,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公益机构违规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的案例

公益机构违规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的案例

公益机构违规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的案例公益机构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服务社会、帮助弱势群体,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如违规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

以下是十个关于公益机构违规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的案例。

1. 某公益机构在筹款活动中,违规收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该机构声称这些费用用于筹款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但实际上并没有详细公示这些费用的具体用途,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合理解释。

2. 一家公益机构在提供救助服务时,向受助者收取了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虽然该机构声称这些费用用于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但实际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水平保证,并且没有公示收取服务费的具体用途和用途明细。

3. 某公益机构在进行慈善义卖活动时,违规收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该机构声称这些费用用于组织和管理义卖活动,但实际上并没有公示这些费用的具体用途,也没有提供收取管理费的合理解释。

4. 一家公益机构在筹集善款时,违规收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该机构声称这些费用用于筹款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但实际上并没有提供详细的费用用途公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合理解释。

5. 某公益机构在提供教育援助服务时,向受助者收取了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虽然该机构声称这些费用用于提供更好的教育援助质量,具体用途和用途明细。

6. 一家公益机构在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时,违规收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虽然该机构声称这些费用用于志愿者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但实际上并没有详细公示这些费用的具体用途,也没有提供收取管理费的合理解释。

7. 某公益机构在进行慈善捐款时,违规收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该机构声称这些费用用于慈善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但实际上并没有公示这些费用的具体用途,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合理解释。

8. 一家公益机构在提供医疗援助服务时,向受助者收取了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虽然该机构声称这些费用用于提供更好的医疗援助质量,但实际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并且没有公示收取服务费的具体用途和用途明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起公用企业滥收费用的案例分析【案情】2011年初,一消费者匿名举报,称某自来水厂违反规定收取水费滞纳金,请求查处。

初查发现,作为公用企业的当事人,涉嫌滥收费用,违反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六)项规定。

报经上级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取消了水费滞纳金的收取。

当事人在没有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或供水协议明确逾期缴费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从2009年1月起,仍然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相关文件及《如皋市供水管理细则》的规定,按照当事人电脑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以日5%。

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至案发,累计收取滞纳金数万元。

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南通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确实不存在限定用户购买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六)项的立法根源不仅仅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还涵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即“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不只是作为一条罚则,同时也“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作为一项禁止性行为加以明确。

因此,《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相吻合的。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对同一滥收费用问题既可以由工商部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对同一个滥收费用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调查取证要点】公用企业滥收水费滞纳金行为定性的主要证据和收集方式:
1.所收费用属于国家禁止的事实。

收集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答复,地方性收费政策的制定是否有法定依据支撑。

2.收取了不该收费用的事实。

财务账册(包括收取费用的名称、记入的财务科目名称、数量、票据)、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

3.采取强制手段收取不该收费用的事实。

当事人出台的措施、对逾期拒不缴纳不该收费用采取的强制手段、现场检
查笔录、现场物证、照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

4.所滥收的费用不属于民事上违约责任所应承担的费用的事实。

5.当事人逾期缴纳水费所收的日5%。

滞纳金并非按照未约定违约责任情况下,应按银行逾期还贷利率计收的事实。

收集相关政策、规定、答复依据和同期银行逾期还贷利率标准,证明当事人日5%。

滞纳金高于同期银行逾期还贷利率的事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