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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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 排查事故隐患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标志、安全通道等方面的隐患。

排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

2. 隐患报告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责任人员应立即上报,并制定应急措施,予以隔离、封存或停用,并通知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对于影响安全生产的严重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确保安全。

3. 隐患整改
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后,要重新进行验收,确保存在的隐患得到有效的修复。

4. 隐患追溯
对于造成生产事故的隐患,必须进行追溯,查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单位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改善生产环境,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共同维护好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证各类安全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及其他相关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条件和管理缺陷。

隐患排查是指公司各级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隐患治理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领导机构第三条成立组织机构(一)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制定、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事项,负责指导和协调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

组长: (主要负责人)成员:(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员工等应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活动,确保隐患排查活动涵盖公司各区域、场所、岗位、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使风险得到全面有效控制。

第五条机构与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确保获得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所需要的资源。

如人力资源和专门技能、方法、信息系统、技术与财务资源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2 本规定适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管与督查管理。

3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刻整顿、整治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顿、整治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工作原则是:“谁主管、谁承担、谁造成、谁承担、谁检查、谁签字、谁承担”。

、本单位实行行政与专业主管承担制的多级排查治理防控管理模式。

5单位主要承担人与职能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或本管辖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承担。

承担设立健全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并逐级设立起从主要承担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责任制。

6分本单位单位,承担对各自辖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承担职能范围内的隐患治理、防控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同时, 承担配合配合上级及主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本单位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管的工作职责,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实施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承担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与督查管理。

本单位各级管理层,承担本级管理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各类情况和因素,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程序、员工素质、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分析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治理和消除的行为。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到安全生产知识普及与操作培训相结合。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定期检查、临时检查、随机抽查等,确保全面覆盖。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数据,为隐患治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排查治理的程序和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基础性排查、专项性排查和主动性排查等。

第十一条基础性排查是指对企业的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作业程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发现和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专项性排查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隐患情况,针对某一特定的方面或环节进行的排查和整治。

第十三条主动性排查是指企业监测和主动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及时措施予以处理和消除。

第十四条排查治理应当重视隐患的发现和整改,建立隐患清单,记录、跟踪和监督整改过程,确保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防备和掌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全部生产设施、设备及生产作业行为,包含全部员工以及合作单位的员工。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高层应建立和完满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依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本身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四条隐患排查的目的隐患排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和记录存在的安全隐患,为整治供应依据。

第五条隐患排查范围隐患排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作业环境等。

第六条隐患排查频次公司应依据风险等级和实在情况订立隐患排查频次,确保全面及时地发现安全隐患。

第七条隐患排查方法和过程隐患排查可采用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员工看法、抽查等方式进行。

实在排查过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对生产设施、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2. 对工艺流程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特别关注通风、照明等问题; 4. 与员工进行沟通,听取他们对安全隐患的看法和建议; 5.建立隐患登记表,认真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隐患排查报告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应制作隐患排查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隐患排查的时间、地方和参加人员; 2. 发现的安全隐患的实在情况、位置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3. 提出的整改措施及时限。

第三章隐患整治第九条隐患整治的原则隐患整治应遵从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原则: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至关紧要; 2. 防备为主原则:采取措施防备事故的发生; 3. 综合整治原则:从源头、过程和环境三个方面全面整治; 4. 强化措施原则: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条隐患整治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确保安全隐患不再存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安全,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全面、系统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检查内容和方法1. 隐患排查的范围涵盖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有可能引发事故的环节和环境。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的状况、用电安全、化学品储存和使用、消防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作业人员的操作规范等。

2. 隐患排查应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要覆盖到各个部门和岗位。

3. 隐患排查的方法可分为现场实地检查和文书资料审核两种。

现场实地检查应充分利用五官感知,对设备设施、工作环境等进行全面观察,同时借助先进的检测设备。

文书资料审核主要是对生产记录、安全标志等进行检查,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隐患排查结果的处理与整改1. 隐患排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做到明确、准确、全面。

记录包括隐患的名称、位置、性质、等级等信息,同时对隐患的整改要求进行清晰明确的说明。

2. 对于发现的隐患,应根据不同等级的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或生产,并进行紧急处理,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般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设立整改期限和责任人。

3. 隐患整改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负责,整改过程中要做到及时跟进和汇报。

整改完成后,需进行复查确认,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隐患的彻底消除。

三、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和考核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排查治理工作。

同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进行及时通报和责任追究。

2. 对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企业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管理。

3. 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与企业的整体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纳入考核体系中。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项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章隐患的分类和认定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五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I 级重大隐患和∏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I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二)∏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下死亡,或者1人及以上、50人及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为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采取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共7条:1. 进行隐患排查。

每个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对于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设备和工艺,要加强检查力度,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核查安全设施设备。

对于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对于出现故障的设备要及时修理或更换,以避免引发事故。

3. 定期培训职工。

每个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特别是对于新进职工,要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 加强火灾防控。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和设备,要严格控制其使用,并加强防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同时,要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5. 加强化学品管理。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力度。

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火防爆措施,确保化学品不会引发事故。

6. 严禁违规操作。

对于工艺和操作规程中明确禁止的行为,要严禁职工执行。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示警示。

7. 加强事故应急处置。

每个生产单位要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

同时,要保持应急救援装备的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总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是为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每个生产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以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一、排查隐患的时机和周期1.每月定期组织安全员或专业检查人员对生产现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2.在发生重大事故后,要进行事故排查,查清事故原因、追责及整改措施,并对排查过程进行记录。

二、排查隐患的内容1.对生产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包括设备运行情况、零部件的磨损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老化、锈蚀等现象。

2.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包括电线绝缘是否完好、电气设备是否合规、电箱内的电线是否整齐有序,以及线缆是否存在破损、过热等情况。

3.对危险品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危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存放位置是否安全可靠、包装是否完好,并检查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危险品操作证。

4.对生产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包括消火栓、灭火器、疏散通道等是否畅通可用,是否处于有效期内,并且要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配备齐全、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5.对人员行为操作进行检查,包括工人是否按照操作规程来进行操作、是否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以及整体工作秩序是否井然有序。

三、隐患排查的结果和处理措施1.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分类、标注和整理,并制定整改措施。

2.将排查结果及整改措施报告给负责人,并制定整改计划和责任分工。

3.负责人要督促相关部门或岗位负责人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清除,记录整改的过程。

四、隐患排查的纪录与总结1.每次隐患排查的结果和处理措施要及时记录并归档,保留相关纪录备查。

2.定期对隐患排查的过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和对策,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排查效果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隐患排查的提醒与培训1.定期开展员工安全意识的培训,增强员工对事故隐患的识别能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为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隐患排查1. 每个生产单位和岗位都要进行隐患排查,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个人防护措施等各方面;2. 排查时要注重细节,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系统、彻底的排查;3. 排查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适当的工具和方法,确保排查结果准确可靠;4. 隐患排查要定期进行,至少每月一次,并记录排查情况和处理措施。

二、隐患治理1. 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及时消除隐患;2. 对较大或较严重的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3. 隐患治理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由相关岗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有效治理;4. 治理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采取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5. 隐患治理完成后要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和处理情况。

三、隐患整改1. 对于治理完成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得到落实;2. 整改期间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执行,确保不再出现类似的安全隐患;3. 对整改不到位的隐患要追加整改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4. 整改完成后要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进行记录。

四、隐患记录和反馈1. 对于排查和治理过程中的隐患情况,要详细记录,包括隐患的性质、数量、位置、责任人、处理情况等;2. 隐患记录要整理成报告,并及时上报到相关部门,以便跟踪监督和统计分析;3. 隐患记录要进行归档保存,方便日后的查询和审查;4. 隐患治理完成后要将记录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进一步的监督和改进工作。

通过以上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是一种指导性文件,具体实施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文本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文本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文本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生产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保障生产安全。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
工作机制,确定责任部门,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流程,明确工作
要求。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应
急处置能力,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和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现和治理。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单位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但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进行处理的现实危险。

以上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文本,敬请遵守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国际公约及规则、国内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定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时间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成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排查,是指通过对设备、人员、场所、管理等进行综合分析和现场检查,查找出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缺陷,主要包括上级督查、日常自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每日巡查和阶段性检查等。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时间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保卫部负责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部门经理对部门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公司应当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事故隐患的自查、自纠及上报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落实。

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在其本单位或活动场所内进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工作场所和生产经营活动为重点,重点排查、治理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设备损坏等重大风险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分环节开展,形成闭环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以工作场所和生产经营活动为重点,突出国家和地方重点关注领域,以及当前亟需解决或易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领域。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紧密结合安全生产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和情况,科学制定计划、目标、方法和措施,以实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排查治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强化安全意识、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风险,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排查治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二)综合治理,依法合规;(三)重在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责任体系;(四)实行精细化、全面化排查,逐级深入,见缝插针;(五)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提高排查治理效果;(六)注重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形成完整、有序的排查治理工作流程。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依靠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社区、村镇等的联系沟通,确保排查治理信息畅通,及时进行共享。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采用网络化、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排查治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场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1.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1.依法、科学、系统、综合。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责任明确、部门配合。

4.安全文化普及、全员参与。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1.各级政府负责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2.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场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监督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主体1.各类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构。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构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1.建立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清单,列举可能存在的隐患。

2.对各类设备、装置、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查明可能存在的隐患。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方式1.定期检查:按照制定的排查计划,定期对场所进行检查和排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需要,对场所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要求1.排查要全面、细致,不遗漏任何可能存在的隐患。

2.排查要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排查内容和方式。

3.排查要进行记录和汇总,形成排查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报送。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1.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控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严禁将严重隐患覆盖和掩盖,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产停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责任主体:1. 生产单位: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生产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2. 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隐患排查:1. 隐患排查周期:生产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2. 隐患排查内容:隐患排查应包括设备设施、生产工艺、工作场所、劳动保护以及员工行为等方面,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3. 隐患排查方法:排查方法可以采用巡检、检测、分析和评估等手段,确保排查结果准确可靠。

三、隐患治理:1. 隐患整改时限:生产单位应按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计划,并设定整改时限。

对于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

2. 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科学合理,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同时,对于重大隐患,应加强应急处置措施。

3. 整改验收:生产单位对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机制: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 处罚措施:对于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五、信息公开:1. 安全信息公开:生产单位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事故信息公开: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重大事故信息,加强舆论监督。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有效地强化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推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开展,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者,依法予以处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实用参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实用参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规章制度学习心得5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一句老生常谈的话,但它的含义却又是显而易见的。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规章制度学习心得,欢迎阅读。

规章制度学习心得篇1公寓学生会作为学生中的一个特殊团体,在做好对外的管理工作之前,必定要做好对内的管理工作。

规章制度的全面推行与严格实施,有助于我们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制度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的认真学习,我充分认识到我们作为一个团体的纪律性和组织性,更加深刻地明确了严明的纪律对于一个团体,特别是一个领导班子的重要性。

制度不仅是指导我们工作的指示灯,更是规范各个部门使其顺利工作的保障。

秘书处是一个特殊的部门,在学生会的工作中起着桥梁枢纽的作用。

如果我自己都不能以身作则、以规章制度中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那么如何在其他成员中起到表率作用?所以,规章制度的及时学习是十分必要的。

我作为学生会的一名学生干部会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深切的认识到,作为公寓学生的一分子,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自身形象,也关系到学生会在整个学生中的形象。

因此,我将在工作上尽全力协助其他部门组织的活动,细心规范地组织好本部的活动,全心全意为同学、为三院系服务。

每次按时值班,准时参加各种会议,认真记好会议纪录,严格传达好上级下达的各种指示,努力按照规章制度中的各项要求,规范自身行为,认真完成工作,改进不完善之处,发扬自身优点,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以自己的行为真正保证整个学生会工作正常且顺利进行,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为学生会的发展与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规章制度学习心得篇2自3月13日,市分行机关开展规章制度学习教育活动以来,通过十几天对13部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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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二)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规范、规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

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办。

第二十四条已经取得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对经停产停业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谁负责监管,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所监管监察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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