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协议(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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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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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协议
年月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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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市)分行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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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为推动交易市场业务发展,方便交易商进行资金划转,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联合开展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合作原则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的“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是指甲方与乙方进行系统联接,交易商通过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多种渠道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实现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与甲方专
用存款账户间资金实时划转的一项金融服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合规经营、通力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以下简称银商转账业务)的发展。
第三条银行不垫款原则。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定,银商转账是真实资金的划转,乙方在办理银商转账及资金清算时不垫付资金。
第四条集中管理、统一清算原则。甲乙双方通过专线联接后,甲、乙方下属营业分支机构的所有“银商转账业务”相关信息先通过各自的内部网络传送至各自总部计算机系统,再通过总部之间的计算机系统联接完成各项业务处理,实现一点连接,统一清算,集中管理。
第五条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户名:,账号:)与乙方建立总对总的“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关系。
该账户专门用于交易商交易资金的存放和划转,不用于购买支票等支付凭证,不具备开通电子银行渠道和财智账户卡支付功能等用途,且不得与甲方的自有资金账户进行银商转账关系的绑定。(经改动)
第二章共同条款
第六条甲、乙方必须分别与交易商签订银商转账业务相关协议。交易商应先在甲方开立会员资金账户,并经甲方
备案,再通过乙方柜面或电子银行渠道建立银商转账关系。
第七条甲方与交易商、乙方与交易商签订的协议内容与格式必须经甲乙双方互相认可。甲乙双方必须将此协议中涉及到交易商的部分,在与交易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的服务内容主要有:
(一)受理交易商建立、变更和撤销银商转账关系的申请。
(二)根据交易商通过乙方或甲方渠道发出的转账指令,将资金从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简称银转商,又称入金),或者将资金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划入交易商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简称商转银,又称出金),同时由甲方系统根据资金划转情况,增加或减少交易商在甲方开立的会员资金账户余额。
(三)为单位交易商提供的服务有:乙方柜面或电子银行渠道建立或撤销银商转账关系、发起转账和信息查询;甲方指定渠道发起转账和信息查询;甲、乙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服务。
(四)为个人交易商提供的服务有:乙方柜面或电子银行渠道建立、变更或撤销银商转账关系、发起转账和信息查询;甲方指定渠道发起转账和信息查询;甲、乙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服务。
(五)乙方为交易商提供银行渠道服务的具体项目,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九条交易佣金、手续费及利息等费用的划转(新增条款)
甲方须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用于交易商交易佣金、手续费及利息等费用的收取。
甲方向交易商收取佣金、手续费等费用,应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费用明细及汇总金额等资料,将交易佣金、手续费等费用从甲方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
甲方须保证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由甲方承担给乙方及交易商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须保证专用存款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划转失败,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甲方如同时与他行建立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关系的,如需在乙方与他行专用存款账户间进行资金调拨,应于双方约定时间(一般为营业日16:00-17:00)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指令,由乙方从交易市场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划拨。资金划拨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由甲方负责。
甲方应与乙方、其他合作银行共同签订三方或多方协议,对上述资金划拨的条件、规则、资金划转模式、对账机制、
信息保密等内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以确保资金在甲方在各行开立的银商转账业务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封闭运行。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负责市场端的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证与乙方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连接。负责甲方联网到乙方系统所需的通讯线路申请、使用、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负责承担市场端所需的系统开发、设备购置、线路申请、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各项投入及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负责控制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用途,该账户不得用于交易商出入金和支付佣金、利息、手续费等用途之外的任何划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
第十四条在受理交易商开户申请和办理交易商银商转账业务时,负责对交易商提交的身份证件等资料进行审查。甲方采用落地模式审批银商转账指令的,应在当日完成交易商提交的申请,由于甲方未及时审批造成转账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负责以交易商真实名义开立交易资金台账,不得设立虚假子账户(交易资金台账)及任何形式的中间账户。(新增)
第十六条负责控制交易商商转银时的可转出金额,同时保证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上有足额的资金进行清算。(新增)
第十七条向交易商提供从甲方端查询其在甲方开立的会员资金账户余额和可转出金额等服务。交易商会员资金账户余额、可转出金额及变动情况的解释权在甲方,甲方应对其相关系统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商转银时,交易商的可转出金额、单笔可转出的最高限额、每日累计可转出金额及每日累计可转出次数等由甲方通过交易商在甲方开立的会员资金账户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甲方应保证交易商办理商转银时的转入账户为交易商与甲乙双方分别签订的银商转账相关协议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同时转账金额应小于或等于该交易商在甲方专用存款账户可转出金额。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转账业务,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甲方应实现每日无负债结算,日终平账后应及时向乙方发送交易数据和清算结果。若当日账户不清、不平,未经乙方验证通过的,应及时与乙方查找差错并进行调整。如确因甲方原因造成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损失的,甲方应及时补足。如数额巨大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乙方经通知甲方后有权关闭银商转账功能。(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