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惩处办法(修订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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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各学校(单位):为切实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有效防范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着力建设风清气正的教育行风,依据有关法规,市教育局研究制订了《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一票否决”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

各地各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师德奖惩机制的健全完善工作,加强对师德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大《“一票否决”办法》在学校和教师中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所属学校、单位对《“一票否决”办法》进行学习解读,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校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相应的动员、部署和实施准备工作。

二、实施师德承诺,做到人人尽知

各地各校各单位要组织教职员工签订《襄阳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公开承诺书》,其具体内容如下:我承诺做到:1、不歧视、侮辱、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不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也不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3、不从事有偿家教,不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不介绍所教学生去各类培训

学校参加补课;4、不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5、不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6、不在考核、评优、晋级中,破坏公正,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7、不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上访,不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恶意诋毁、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8、不利用职务或教师身份谋取个人私利,败坏教师声誉;9、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10、不做其它违反师德甚至违法行为。若违背以上承诺,将被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并愿意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理意见。

三、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审核上报工作

广大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对照师德标准,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党员教师要亮出党员身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立足岗位,做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地各校各单位从即日起,要做好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上报工作,填写《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表》(附后)向教育主管部门监察室报送。

各地各校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教育局。

襄阳市教育局

2015年8月18日

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师德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教育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报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有价证券的;

(三)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从事有偿家教(补习),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人员泄露学生信息、介绍学生的;

(五)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教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六)歧视、侮辱、挖苦学生,并对学生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的,如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的;

(八)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的;

(九)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经查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

(十一)其它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

第五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管理工作,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单位)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学期至少集中研究确定一次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管理期为三年,从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之日起计算。凡被纳入“名单”者,做出如下处理:

(一)在管理期限内取消所有评先评优、提拔晋级、职称评聘等资格;

(二)在管理期一年之内,由本人所在学校(单位)按有关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

(三)对于已获得的各类模范、骨干等荣誉称号,提请表彰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

(四)对违反师德规范获取的经济利益,予以追缴或清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人员,在三年管理期限内,如有突出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单位)考察研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缩短管理期限。管理期满从“名单”中移出,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察、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日常审核管理工作,并向有关科室通报备查;有关科室在进行评先评优、提拔晋级、职称评聘等活动时,应征求教育监察部门意见。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师德失范处理情况通报教师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

第十条被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教师若有异议,可以向做出决定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教育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复核人做出答复。教育主管部门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襄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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