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惩处办法(修订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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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第一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辞退。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处理机构及处罚第五条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五)酒后进课堂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的;(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七)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八)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二章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第五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违反政治纪律,传播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散布不良信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教学纪律,不认真备课、上课,敷衍塞责,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

四、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学术成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生活纪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六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有关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处理的教师,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诫勉谈话。

三、停课整顿: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给予停课整顿的处理。

四、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第四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主要包括:(一)违背教育方针,散布错误思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四)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五)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个人信息;(六)违反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行为、较重行为和严重行为。

一般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较轻,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较重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较重,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严重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严重,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第六条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核实: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二)认定性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

(三)处理决定:根据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执行处理: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并做好监督工作。

(五)反馈处理结果: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向社会公布。

四、处理措施第七条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一般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要求改正错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学校建立师德师风建设评估反馈机制,及时向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通报评估结果,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3.学校根据评估反馈,调整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4.学校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次评估内容,形成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
十四、持续优化与展望
1.学校将持续优化师德师风建设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需求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3)泄露考试内容,违规评定学生成绩;
(4)其他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
2.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1)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伪造学术数据;
(3)在学术成果中署名不当;
(4)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3.职业道德失范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违规招生、违规收费;
(3)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
4.学校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合作,共享师德师风建设经验和资源,共同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
九、持续改进与优化
1.学校根据师德师风建设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学校定期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3.学校鼓励教职员工提出师德师风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对优秀建议予以采纳并实施。
十一、信息公示
1.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制度、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学校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进行公示,以示警示,促进师德师风建设。
3.学校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公示,让全体师生及家长了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实际情况。
十二、应急处理
1.学校制定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师德师风问题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小学范围内的教师及教师培训机构。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分类和处理第三条分类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四条处理原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

实行包容性原则,兼顾教师个体差异性和教育教学特点,注重教师教育引导和矫正。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纪律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督促纠正。

第六条一般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教育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彻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解聘等措施,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法违纪处理程序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益。

第九条教师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宣传教育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家长的道德意识和素质。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或协议书主体文档示例仅作参考,具体内容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最新)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最新)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最新)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根据《中小学教师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分办法。

第一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传播违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信息或观点;3. 涉及学生的虐待、欺凌或侮辱等行为;4. 损害学生权益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5.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教学机密;6. 教学不当导致学生发展受阻或受伤;7. 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不当教育手段;8. 接受或索取贿赂、回扣;9. 有重大违纪行为或犯罪记录;10.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条处分措施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可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批评教育: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告诫其不能再次犯错;2. 诫勉: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3. 记过:记录违规行为,影响其晋升或评优;4. 降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降低职务级别;5. 停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暂停职务,期限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6. 开除:对严重违规行为者予以解聘。

第三条处理程序对于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处理程序如下:1. 接到举报或投诉后,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在调查核实完成后,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决定;3.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管理不力、监管不力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版本的相关规定。

注意:本文档中引用的所有法规和规定仅供参考,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 注意: Do not quote content that cannot be confirmed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根据《中小学教师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4年新版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4年新版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4年新版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教师。

二、处理原则1. 公平公正: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注重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处理促进教师自我反省、自我改进。

3.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得冤枉教师。

4. 处理适当: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与违反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确保处理结果的适当性。

三、处理措施1. 警告: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给予警告,期限为6个月。

2. 记过: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给予记过,期限为12个月。

3.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期限为24个月。

4.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5. 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四、处理程序1. 调查:发现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认定。

3. 告知: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及理由。

4. 申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申诉。

5. 执行:对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理结果的落实。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教育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发布日期: -04-26 信息来源:湖北省教育厅教师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形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利益,损害学校声誉,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师德失范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主管部门。

学校应当设立师德师风建设机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处理范围和措施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范围包括:(一)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性骚扰学生等;(二)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如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教学质量不高、教学态度不端正等;(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等;(四)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六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诫勉谈话;(三)责令检查;(四)通报批评;(五)降级或者撤职;(六)开除;(七)取消教师资格;(八)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举报、调查、处理、申诉四个阶段。

第八条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师德失范行为。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

第九条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

第十条调查结束后,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

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犯职业道品德为办理方法(2018 年订正)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例和制度规范,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办理包含处罚和其余办理。

处罚包含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革职、开除。

警示限期为 6 个月,记过限期为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革职限期为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赐予党纪处罚。

其余办理包含赐予责备教育、诫勉讲话、责令检查、通告批评,以及撤消在评奖评优、职务荣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材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撤消有关资格的办理执行限期不得少于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纪犯法的,实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四条应予办理的教师违犯职业道品德为以下:(一)在教育教课活动中及其余场合有伤害党中央威望、违背党的路线目标政策的言行。

(二)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三)经过讲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余渠道发布、转发错误看法,或假造分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犯教课纪律,搪塞教课,或私自从事影响教育教课本员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鄙视、欺侮学生,凌虐、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课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对危险时,不管学生安危,擅辞职责,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核查、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营私作弊、故弄玄虚。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行、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销售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牟取私利。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办法(精编文档).doc

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办法(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师德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教育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报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有价证券的;(三)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从事有偿家教(补习),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人员泄露学生信息、介绍学生的;(五)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教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六)歧视、侮辱、挖苦学生,对学生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七)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的,如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的;(八)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的;(九)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经查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十一)其它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

第五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管理工作,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单位)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学期至少集中研究确定一次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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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各学校(单位):为切实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有效防范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着力建设风清气正的教育行风,依据有关法规,市教育局研究制订了《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一票否决”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
各地各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师德奖惩机制的健全完善工作,加强对师德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大《“一票否决”办法》在学校和教师中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所属学校、单位对《“一票否决”办法》进行学习解读,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校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相应的动员、部署和实施准备工作。

二、实施师德承诺,做到人人尽知
各地各校各单位要组织教职员工签订《襄阳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公开承诺书》,其具体内容如下:我承诺做到:1、不歧视、侮辱、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不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也不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3、不从事有偿家教,不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不介绍所教学生去各类培训
学校参加补课;4、不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5、不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6、不在考核、评优、晋级中,破坏公正,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7、不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上访,不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恶意诋毁、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8、不利用职务或教师身份谋取个人私利,败坏教师声誉;9、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10、不做其它违反师德甚至违法行为。

若违背以上承诺,将被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并愿意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理意见。

三、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审核上报工作
广大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对照师德标准,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党员教师要亮出党员身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立足岗位,做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各地各校各单位从即日起,要做好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上报工作,填写《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表》(附后)向教育主管部门监察室报送。

各地各校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教育局。

襄阳市教育局
2015年8月18日
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师德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教育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报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有价证券的;
(三)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从事有偿家教(补习),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人员泄露学生信息、介绍学生的;
(五)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教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六)歧视、侮辱、挖苦学生,并对学生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的,如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的;
(八)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的;
(九)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经查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
(十一)其它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

第五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管理工作,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单位)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学期至少集中研究确定一次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管理期为三年,从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之日起计算。

凡被纳入“名单”者,做出如下处理:
(一)在管理期限内取消所有评先评优、提拔晋级、职称评聘等资格;
(二)在管理期一年之内,由本人所在学校(单位)按有关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
(三)对于已获得的各类模范、骨干等荣誉称号,提请表彰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
(四)对违反师德规范获取的经济利益,予以追缴或清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人员,在三年管理期限内,如有突出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单位)考察研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缩短管理期限。

管理期满从“名单”中移出,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察、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日常审核管理工作,并向有关科室通报备查;有关科室在进行评先评优、提拔晋级、职称评聘等活动时,应征求教育监察部门意见。

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师德失范处理情况通报教师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

第十条被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教师若有异议,可以向做出决定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教育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复核人做出答复。

教育主管部门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襄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表一式三份,教育局、学校(单位)与本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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