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权对司法的干涉

合集下载

论明代厂卫对司法的干预

论明代厂卫对司法的干预

摘 要 : 代 的封 建 中 央 集 权 已经 发 展 到 了 鼎 盛 时 期 东 厂 与 锦 衣 卫 的 设 置 便 是 明 朝 封 建 中 央 集 权 下 的 一 个 产 物 。 明 在 皇 权 专 制 下 , 朝 中 后 期 的 东 厂 与 锦 衣 卫 在 法律 之 外 滥 用 职 权 , 仅 破 坏 了 封 建 法 制 的 正 常 司 法 秩 序 , 深 深 地 激 化 了 明 不 也 当时 的社 会 矛 盾 。 使 得 明朝 法 制 黑 暗 残 酷 , 端 丛 生 , 加 速 了 明朝 最 终 走 向 灭 亡 之 路 的 步 伐 。 弊 也
甚 厂卫 的侦缉 活 动 。东 厂设 立之 初 , 要 的任 务 就是 司 主 死 不 得 。经 历 诏 狱 的 官 员 转 至 刑 部 狱 中 , 有 天 堂 之 感 。 经 锦 衣 卫 审讯 后 , 该 移 送 法 司 拟 罪 。 成 化 元 年 以 前 , 衣 应 锦 法 侦 查 。 首 先 是 侦 查 京 城 内 外 的 政 治 案 件 。如 《 律 》 规 明 中 只能 移 送 人 犯 及 供 招 , 能 附加 参 语 。 成 化 不 定 的“ 言” 。万历 年 问 的“ 书” , 宗 就令 提 督 东厂 卫 移 送 法 司 时 , 妖 罪 妖 案 神 锦 于 司礼太监 陈矩“ 心 秘 密访 拿” 用 。其次 是 大 小 官僚 、 内外 百 元 年 之 后 , 衣 卫 有 了 附 加 参 语 权 , 是 就 有 了 准 拟 罪 权 。 官 的 离 心 倾 向 , 至 藩 王 亦 在 访 缉 之 中 。 上 自百 官 , 自百 三 法 司 的拟 罪 权 被 侵 夺 了 。 甚 下 监杖特权 。明代 皇 帝 借事立 威 以扩大 皇 权 , 常 在朝 经 姓, 侦缉 范 围之 广 , 段 之烈 , 手 闻所 未 闯 。在 对 百 姓 的侦 缉 称 廷 。 锦 中 , 厂 的档 头得到社 会上打 探的 秘事后 , 率番子 至所 犯 廷 上 对 大 臣施 加 杖 刑 , “ 杖 ” 皇 帝 下 令 廷 杖 , 衣 卫 执 东 急 司礼太 监监督 。即“ 杖” 明代 的廷 杖 自明 太祖 始 , 监 。 后 之 家 ,番 子 即 突 人 执 讯 之 , 有 佐 证 符 牒 , 如 数 。 径 去 。 行 , “ 无 贿 成 少 不如意 , 榜治 之…… 痛楚十 倍官 刑 。且授 意使 牵有 力者 , 代 沿 用 不 绝 , 为 皇 帝 打 击 异 己 的 有 力 武 器 。 皇 帝 滥 施 廷 杖, 太监也往 往挟私施刑 , 常常使得 律不 当死 的 大臣 当场被 有 力 者 予 多 金 , 无 事 。或 靳 不 予 , 不 足 , 闻 上 , 镇 府 即 予 立 下

试析清末部院司法权限之争

试析清末部院司法权限之争
维普资讯

--


10 6年第 1 ( 期 总第 24期 ) 3
大理院为审 最高 判中 之一级, 判权必级级独立, 盖审 而后能保执法之不阿, 而司法权则
必层层监督, 而后能防专断之流弊。 并据以拟 主要内 试析清末部院 司法权限之争 () 理院判定之死刑案件, 定了法部之十二条司法权限, 容包 括: 大 1 送法部核定具奏; 军、 流之案件, 遣、 徒、 报法部备案。
() 2地方各级审判厅成立后, 其所定死罪, 部院, 分详 大理院复核后, 咨法部核 并由法 定, 部主稿会同大 理院具奏, 军、 徒以下案件, 而遣、 流、 均详法部办理。() 3各检查厅及各级 审判厅之 推丞、 推事, 法部会同大理院清简、 且法部负有监督各级审判厅、 由 奏补, 检查 内容 提要: 晚清最后十年是中国 传统法幸 近代化的关 期, 4 走向 键时 也是司 法审判幸 4 厅之责。() 4各级审判厅官制员缺, 及分辖区域设立处所, 由法部主 稿会同 大理院具奏。 度转型的 重要阶段。迫于内外压力而 举起。 预备立宪 旗帜的清朝统治者, ” 在知识、 应当说, 人 上述这些方案反映出了 法部在司 法权限之争中 极端的态度。 走向 它不仅把司 法 员 体制都准备不足的情形下, 对i 司法独立” 、 面 1 进。 原则和幸 4 度所出 现的矛盾, 依然采 大成为涵盖广阔的 司法监督审核权, 以致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所审理之重大 取蛮横专断、 使用的方法之外, 法近代化过程中新旧冲突不断。 为己 使司 道路愈显艰难。 行 政权扩 案件均需经其核定上奏, 且对 并 大理院 之官员考核及各级审判厅、 检查厅之人员任命, 清末部院司 法权限 之争就是这一进程的典型缩影。 以 及各级 审判厅的区 划设置也视为当然的司法行政内容。作为内 阁之一的法部在号称 关 键词: 法独立; 4 革; 权限之 司 法幸变 司法 争 “ 预备立宪 并标榜。 三权分立” 之时竟还要求拥有如此宽泛的司法权利, 这不能不让人 试析清末部院司法权限之争 慨叹。 行政干预司法” 这种中国传统司法 原则影响之深远, 也不能不意识到, 在清廷内部 中国 传统司法审判制度近代化的主题之一, 是改革行政司法合一的状况, 即 并确立 官员哪 怕是像戴鸿慈这样的亲自 出洋考 察过各国宪 并且在清廷中的立宪和司法独 政, 司 法独立的原则与体制。然而, 作为资本主义法制基本原则的司法独立, 要与以封建专 立相标榜的所谓开明官僚头脑中, 其误解乃至曲 解的三权分立、 司法独立等原则, 与这 制主义为基本特征的中 国传统法制, 怕是。 哪 仿行宪政” 时期的晚清法制相嫁接, 其间也 本意是多么大相径庭。当然, 在此我 们不能忘, 清廷实行。 预备立宪 既是为 , 必然充斥着复杂的矛盾斗争, 而其发展过程也必然一波三折, 起伏跌宕。 顾反思的 种原则的 从回 形势所迫采取的应时之举, 也包含着其试图借机强化中 央集权的动机, 洞悉清廷 因而, 意义上讲, 们今天来剖析饶有趣味的 我 清末部院司法权限之争, 不仅对于认识晚清法制 既可以 大唱立宪之高调,又可以在 口 ’ 需要之时, 以立宪为幌子, 在维 改良的 渐进过程具有典型意义, 也有助于我们理鳃法制变革和法学发展、 政治进化之间 内 戴鸿慈等人, 情的 新的 方案中, 塞入取悦 朝廷而又 利已的 私货。 可以说, 戴鸿慈等提出的。 审判必级级独 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 立, 督” 与其说是力求司法独立的 革新之举, 不如说是由旧有的 所谓清末部院司法权限之争, 是指清 预备立宪” 末。 之初进行官制改革过程中, 新设 司法则层层监 的方案, 合一” 变化而来的。 行政监督司 , 法 是一种立宪旗号下。 行政司法 合一 的变 立的 法部和大理院在司法权限划分上出现的一切大的 争论。2 世纪初年。 O 经历了义和 “ 行政司法 团 运动冲击和八国联军入侵双重打击的清政府, 陷入了日 益严重的统治危机。而对内 种。 提出的用各种行政手段控制、 监督审判活动, 并最终将司法审判的决定权汇集 外交困的 时局, 清朝统治者意 识到, 不改变传统统治方式, 其统治将难以为继。 通过前 戴氏 理所当然 易于为皇权所接受, 光绪皇帝当即 因此, 谕令: 。 从之” 。 往多国 考察宪政之满族亲贵所见所闻, 清朝统 治者认识到, 立宪与君权并非水火不容,于皇权之中的方案, 看到法部的 方案和清廷批准的圣谕, 内心自 是难以平 如处理得当, 宪甚至可以 立 不仅无损于君权, 并且有利于。 皇位永固” 并同 。 时提出 身为大理院正卿的沈家本, 从官 静。 在 来, 【 他看 法部的 8 ’ 方案不仅大大侵削了大理院的正当职权, 将导致今后的 工作处 制改革人手, 率先建立实施宪政的 行政体制作为推行宪政的基础性前提。 难以 也与。 法独立” 宪政精义相违背, 司 这一 因此, 顾皇 经作出了 他不 帝已 从整体上 清廷对此次官制态度还是比较积极的, 讲, 原因在于, 鸦片战争之 处掣胁, 开展, 其一, 毅然 月2 上< , 后, 于中国的 由 结构已 发生较大变化, 有的 原 六部为主 行政管理制不仅不能适应新 谕准的批示, 于5 o日 酌定司法权限并将法部原拟清单加具案语折)对法 干的 的谬误之处提出了 全面的 批驳意见。他尖锐地指出:司法独立, “ 为异日宪政 的 势 要 并 其 端 恶 发 。 限 不 ” 职 之 明 , 实 不符 ” 形 需 , 且 弊 还 性 展, 之 分 , 位 不 ” 名 之 到 部方案中 权 。 。 非谓从前现审办理不善故事更张也 并认为“ , 宪政精义以裁判独立为要义峭 ’ 了 非改不可的地步。其二, 不管出于何种动机, 既然宣布实行。 预备立宪 , 也必须在设 之始基, 以 法之积弊, 要求法部不得干预正常的审判活动。 他指 官分职上尽 可能与立宪各国改同一律, 甚至引进。 三权分立” 之类的近代宪政原则以为 因而必须纠正, 往行政干预司 出, 各国裁 度, 判制 皆以大审( 院为 理) 全国最高裁判之地, 定拟各案, 惟死罪送交司法 标榜。于是, 在发布。 备立宪” 预 上谕的次日, 清廷即派载泽等编篡官制, 并命名省督抚 “ 如情罪或有可原, 则由司 法大臣奏请减免, 并无驳审之权 , 今死罪必须法 而“ 派员参议, 时又令奕匡力等对改革官制方案总司核定。到 l 月 6日 清廷正式谕准 大臣 同 1 , 执行, 秋朝审必须法部核定, 权限未清, 揆诸专掌审判之本意, 似未符合 。至于法部 奕匡力等奏 定的改 革官制 方案, 通过对原有机构保留、 合并、 易名、 增设等形式进行调 部覆核, 提出要掌握大 理院及各级审 判厅之人员任免之权, 沈家本指出: “ 至臣院推丞推事等官, 整, 最后确定了 新的中央各部院机构设置。 经臣 而 方足以鼓舞群材。若以 他衙门之堂官 新的官制改革 方案中, 法体制方面变动尤大。 司 原有的三法司制度, 被调整为“ 刑 必须得力人员, 等试验有素, 后量能使用, 情形既 未周知, 本衙门 而以 之庶僚, 更听他衙门之任用鉴别, 难于 恐 部著改为法部, 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部, 掌审判” ’ 专 。 应当说, 口 清廷作出 上述 而定拟衙门之员缺, 鉴于法部方案已由 上谕认可, 不便推翻重来, 不得已, 沈氏最后提出。 通 决策的初衷是 按照立宪国之模式, 立法、 使“ 行政、 司法三权并峙, 各有专属, 相辅而 允当 邮 当然, 。 对大理院自 刑之 定死 案及朝审册事宜, 分别情形, 由院、 部分别审、 核办理; 而 行 , 并试图使司 口 法走向独 立。然而, 我们又不能不看到, 于对真正的司法独立原则 融办法 : 囿 厅及奉旨 议之 添人大理院会同具奏; 大理官之推丞、 速 件, 至于 推事各官, 的肤浅理 以 解, 及出于清末官制改革的重要目 是强化中央集 的 权之需, 清廷在其议制之 对于各级审判 主清简奏补, 责专成。 以 应当说, 沈家本的 通融办法” 。 虽然向司 立迈 法独 初, 就有意无意地使新设立的 两个行政司法权的部门 ——法部和 大理院权限 不明确, 大理院自 甚 仍由 伐, 性。 是在维护皇权干预司 法的 至相互奴 。 不仅是法 专任司法” 部。 及大理院。 专掌审判” 的谕旨 在概念上模糊不清,出了较大的步 但仍有很大的调和 其方案最大的特点, 前提下, 大理院争取较多的独立审 为 判权。 因为司 法与审 判从来就是个内 涵上难以 截然分开的概念; 而且即 使在奕匡力等所上标 家本这 样一个充满妥协和折中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在商代,由商王负责调解争端和解决纠纷。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基于王权,刑罚主要是流放和充军等形式。

而在周代,国家开始实行分封制,各地的封建领主被授予国君的权力,同时也对其行使的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

司法制度也逐渐形成,设立了各级法官和审判机构。

随着秦统一六国,中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

秦朝的司法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基础,实行严刑峻法,如焚烧和五刑等残酷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强调统一、集权和效率。

然而,在秦朝灭亡后,汉朝的司法制度逐渐演变为“礼法合一”的制度。

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开始注重人情、人伦和仁义,刑罚逐渐变得温和。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政治的动荡和社会的不稳定,司法制度逐渐失去约束力。

封建地主对司法权的干预日益严重,刑罚开始违反人道主义原则。

唐代时期,司法制度开始重修和整顿,引进了隋代的律令制度,并加以改良。

唐律从具体的罪刑规定到司法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善。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随着科举制度的实行,官员的选拔更加公开和规范化。

司法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不仅设立了审刑院和提刑院等监察机构,还开始实行明确的刑事诉讼程序。

明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巅峰时期。

明代的司法制度以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和“大明令”为基础,大量减少了酷刑和死刑的适用范围,重视审判的公正和程序的规范。

明代始终坚持了公正的原则,司法制度相对完善,并且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清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最后一个阶段。

清朝的司法制度以大陆制为基础,继承了明代的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一些。

其中最重要的是设立了理藩院,严格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行使。

同时,清朝还设立了西北依法追逃军政专员等司法机构,加大了对边疆地区及罪犯的打击力度。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从私刑到公刑,从血缘关系到法律约束,从简单粗暴到温和公正的过程。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源远流长,自夏商至明清发展逐渐完善,内容不断丰富。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

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

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

清朝形成了既因袭明代,又具有本朝特色的司法制度。

其制度的确立有自身原因和特点。

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

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八旗是清初国家主要军事力量,清政府非常注意以法律手段保护旗人的利益,从而保持其统治者的自身实力。

虽然大清律例有“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的规定,但旗人在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司法审判方面仍享有许多特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数对相互矛盾的制度。

这些不断互动却又相互歧异的制度,不仅塑造了清代法律控制的独特模式,也体现了中华法系司法过程的特色。

清朝沿用明制,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

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代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

在中国法制史上别具一格,独树一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

清朝在中央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部权特重”,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

大理寺的职责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

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为维护旗人的特权,及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需要等,清朝在中央设立专门司法机构以审理旗人和少数民族案件。

满族贵族的诉讼案件由宗人府会同刑部、户部共同审理,一般司法机关无权过问。

内务府是宫廷事务的机构,设慎刑司负责审理在宫廷当差的满人案件。

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及其法文化分析

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及其法文化分析

三、影响
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影响深远。这一制度不仅规范了司法官的职务行为, 保障了司法公正和维护了社会秩序,还对现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 响。例如,现代中国的法官责任制度就是在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 而来的。此外,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中的一些思想和理念,如“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等也被现代中国司法制度所采纳。
汉朝时期,司法官责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实行“察举制度”,通 过选拔有才能的人才担任地方官员和司法官,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 同时,汉朝还实行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官员定期对下级官员进行 审查和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此外,汉朝还设立了“廷尉”机构,负责审理 刑事案件和监督司法官的职务行为。
总之,中国古代刑讯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历史现象。虽然其存在一些问题 和缺陷,但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应该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 训,不断完善现代司法制度,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权尊严。
谢谢观看
二、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缺陷
虽然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但其缺陷也 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的口供,很可能会导致犯罪嫌 疑人被错判或者冤枉。其次,刑讯逼供往往会伤害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心理, 甚至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最后,刑讯逼供可能会导致司法机关失去公正性和 权威性,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
二、发展
秦朝时期,中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司法官责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秦 始皇实行“以法为工具管理国家”的政策,将法律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手段。 同时,秦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御史台,负责监督和考核司法官的职务行为。 如果发现司法官有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遏 制了秦朝时期的贪污腐败现象。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夏商周时期(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221BC):在夏商周时期,以君主为中心的统治制度形成,君主拥有审判权。

君主通过任命官员来处理司法事务,官员负责听取案件,作出判决,并执行处罚。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BC-公元220年):秦朝统一中国后,实行集权制,推行法家思想。

秦始皇采用了法治的原则,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和刑法规定,建立了一个中央集权的司法制度。

秦代还由吏部设立律令制度,对违法者进行严格的追究和惩罚。

魏晋南北朝时期(220年-589年):在这一时期,分权制度得到强化,地方政权得以形成,并由地方官员负责处理司法事务。

地方法院逐渐形成,对案件进行审判和判决。

南北朝时期,《简明法》、《晋律》等法律和刑法规定逐渐发展完善。

隋唐时期(581年-907年):隋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推行法治政策。

隋朝颁布了《开皇律》和《开皇格》,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唐朝时期,《唐律疏议》和《唐律令》等法律和刑法规定进一步完善,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成果。

唐代的司法制度日益完善,建立了律令制度,对刑法及司法程序进行了规范。

宋元明清时期(960年-1912年):宋代推行了程朱理学,将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

宋代的司法制度以律令制为基础,建立了三法司和地方法院,并增设了监狱,提高了刑事审判的效率。

元代建立了行省制度,设立了路法官等地方司法机构,强调了地方官员的独立性。

明代继承了元代的司法制度,加强了地方司法机构的权力,完善了司法程序和司法审判制度。

清朝时期,清代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正式颁布了《大清律例》,清代司法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经历了从以君主为中心的统治到分权制和中央集权相结合的演变过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律和刑法规定不断发展,司法程序和司法机构不断加强,对追求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经验和制度的演变为中国现代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是一个以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为特征的社会,司法制度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三大类,即皇权司法、官方司法和民间司法。

首先,皇权司法是指帝王垂直统治的司法制度,这种司法制度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即殷商时期。

在这个时期,帝王根据“天道”的规定和“昭德”的要求,对案件的处理有着绝对的最高裁决权。

神官即王旨,由帝王指派的布衣官吏,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判,但其最终的裁决权仍然归属于帝王。

其次,官方司法是由官方以及官场从业者组成的司法组织,他们依据立法给予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

这种司法制度开始于先秦时期,在春秋时期有了进一步发展,到了秦汉时期,官方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了五官制度,简化了原有的司法程序,将官方司法的处理权更多的下放到地方,形成了官方司法的完整体系。

最后,民间司法是由社会民众所组成的司法组织,他们依据传统的习俗和习惯,根据案件的性质,对案件进行
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

民间司法出现于先秦时期,受到官方司法的限制,民间司法在秦汉时期仍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但是到了唐宋时期,民间司法又得到了官方的支持,从而取得了不小的发展。

总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主要包括皇权司法、官方司法和民间司法三大类,这三大类司法都存在着各自的特点,而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由此而来,它的发展受到官方和民间的双重影响,这种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建立奠定了基础。

晚清时期的司法腐败

晚清时期的司法腐败

晚清时期的司法腐败□游宇明皇权下的老百姓真的是命比纸薄,皇帝、长辈可以像割草一样割掉你的脑袋,“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样的杀戮无须任何拿得出手的理由,其实,那种时代,可以要你命的又何止是皇帝、长辈呢,随便一个地方官都能以审案的名义将你送进鬼门关。

刘燕庭做四川廉访使(按察使)时,凡是各州县送到省里的犯罪嫌疑人,不问真伪,先打四百小板,然后讯供,问不出名堂定不下罪的就拖到大堂打死。

后来他怕冤鬼复仇,就叫差役将犯人押至东门大街城隍庙占卦,卜出阳卦的免死,卜出阴卦的一律立即处死。

四川隆昌县令王九牧判案也喜欢“跟着感觉走”。

村民叶允喜与其胞嫂黄氏通奸,黄氏的儿媳对此非常不满。

某次,黄氏指责儿媳不懂规矩,儿媳愤怒地回答:“我可不像你连正常的伦理都不要了。

”黄氏气得要死,当即伙同叶允喜将儿媳殴勒致死,还伪造现场,对外人说儿媳是自缢。

儿媳娘家人看出破绽,频频告官,知县孙濂不当回事,直到尸体腐烂也未勘验。

继任者王九牧查验倒是查验了,却认为黄氏的丈夫叶允寿知情,当即将其抓走严刑拷打,老实巴交的叶允寿因此死于非命。

封建官员凭感觉判案还不是最坏的,更可怕的是明知被抓者无罪偏要制造冤假错案。

道光年间,四川遂宁发生一起盗窃案,一个贫户家里唯一的被子和睡觉脱下的衣服被偷去了,这家的男主人久患痨病,恰于这晚丧命。

县令徐钧自知守土失职,为了推卸责任,居然虚构了死者妻子胡某与其姑蒋某合谋害死亲夫的情节,他一面对两位弱女子施以重刑,逼迫她们承认“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又叫自己的母亲送给两位女子制钱各一千文,嘱咐其不要翻供。

如果不是新任按察使张集馨看出冤情,一个一个环节清查,这两名无辜女子就成了刀下鬼。

清代的社会文明程度自然极低,不过基本的法律还是有的,比如刑法有《大清律》,判例有《大清会典事例》。

某些官员判案却无视这些法律,完全以个人主观意志作为评判标准,说某个人有罪就有罪,想叫某个人死就叫某人死。

官员胡乱判案成为风气,绝非偶然。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参考答案.doc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参考答案.doc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参考答案作业一一、填空题1.以德配天2.嫡长继承制3.亲亲、尊尊4.礼制、法制、礼治、法治5.礼、义、廉、耻6.合礼合法7.先教后刑、德主刑辅、以德去刑8.仁、礼9.仁政、省刑罚、薄税敛10.仁义、法数、类11.天志、兼爱12.自然13.法家14.不法古、不修今15.立公弃私16.法、势、术二、选择题1.B2.D3.BCD4.B5.ABCD6.A7.ABD8.BCD9.ABCD 10.C三、判断题1.×2.×3.×4.√5.×6.√7.×8.√9.√ 10.√四、名词解释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

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

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

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2.竹刑:指邓析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3.道法自然:道家认为,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

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

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

4.任法而治:即按照君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

5.重轻罪指加重轻罪的刑罚。

对轻罪采取重刑,人民就不敢犯轻罪,轻罪不能产生,重罪更不会出现,这就是用刑罚的手段达到了不用刑罚的目的。

五、简答题1.简述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仓廪实,则知礼节”说。

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

(2)政治法律必须“顺民心”说。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度明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

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

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

《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

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一)“奸党”罪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

皇权对司法的干涉

皇权对司法的干涉

皇权对司法的干涉——明代特务统治论析内容简要: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的王朝——明朝,对我国法律制度影响深远。

尽管社会经济仍在不断发展,但明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衰弱期王朝,其为巩固统治继续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皇权。

自朱元璋废除三省六部制,裁中书省,废丞相,企图完全抹除皇权与相权的的争端后,朝堂之上能有效约束皇权的系统的、稳定的、力量已不复存在。

这种政体下,国家机器的长期有效运作依靠的是君主个人杰出的行政能力与极强的政治判别力与臣下绝对的奉献精神。

而皇帝并不都是合格的,大臣也不是无欲无求的木头人,双方的猜忌永远难以消除。

在这样的政治格局下促使明代出现了多轨并行的监察制度,在朝堂之上有以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为核心的中央监察机构,也有以按察使为首的地方监察机构。

在街角巷尾,有边缘化的监察机构或者说是特务机构——厂卫。

这种特殊的特务警察制度作为明王朝法律体制的特例,在明代司法实践中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厂卫制度,监察制度,法外用刑,宦官干政,特刑政策,一.明朝正规司法监察体制朱元璋在一统天下之后,为加强对臣属的监视掌控,在借鉴、继承历代王朝的监察措施后设立了一整套完备的检察体制,此体制在实质上还是沿用自秦朝创立的御史大夫一脉,但朱元璋将其大大丰富化。

明朝中央正式司法机关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其名称职掌与唐宋不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刑部受天下刑名, 都察院纠察, 大理寺驳正。

刑部是审判机关, 都察院即原来的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有权监察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大理寺是复核机关, 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除此之外还有通政司,巡检司,察言司,拱卫司等。

明朝的检察体制已是相当完善成熟,如同汉代初设刺史监察地方州郡县级官员一样,主管监察的都察院长官监察都御使的级别只是七品,与县官无疑。

这样,皇帝就可以小钳大,以小制大,而又不用担心检察机关会同秦朝的三公之一,主管检查中央百官的御史大夫一样,威胁皇权,可谓一举两得。

论明代皇权与司法

论明代皇权与司法
料说明了两个问题 : 一是朝审的死囚一部分缓死 , 一 部分减刑 ; 二是朝审 的所有死囚的审理裁定都 由皇 帝用诏旨予以宣告 , 充分体现 了皇帝 的最高司法权 。
收稿 日期 :0 6 1 8 20 —0 —1
作者 简介 : 徐艳玲 (9 6一) 女 , 16 , 河南 郾城人 , 河南漯河 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副 教授 。
年(49 曾令在外死囚悉送京师审录, 11) 审录时间也
不确定 , 天顺三年以后形成制度 , 白 每年在霜降以后 题请皇帝钦定 日期 , 由三法司 、 九卿 、 锦衣卫堂上官 及公、 、 侯 伯或内阁大学士等组成审判庭 , 吏部尚书 秉笔。宪宗成化十 四年 (48 关于朝审的规定较 16 )
重, 分别有所隶属 , 前者称为身份管辖 , 后者称为案 件管辖。
先看身份管辖。明代法律对不同身份的人犯规 定了专门的管辖 , 大致可 以分为普通平 民、 官员 、 军 官、 宦官等宫廷人员 、 八议者及应议者亲属和化外人
六年(3 3 定制 , 19 ) 令布政司及直隶府 、 县 , 、 州、 笞 杖 就决 ; 流、 徒、 迁徙、 充军 、 杂犯死罪 , 解刑部审录 , 并
政治和经济 的皇权服务 , 从而导致司法的专横 和专制主义的极端发展 。
关键词 : 皇权 ; 司法 ; 作用 ; 明代
中图分类号 :2 8 K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7 X(0 6 0 02 0 10 77 20 ) 2— 0 0— 3
在封建专制社会条件下 , 皇帝掌握 国家的最高 统治权力, 一手包揽 了立法、 行政 、 司法权 , 使明代专 制主义极端发展, 皇帝对司法权 的控制超过历代 。 皇帝在司法中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是 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研究 中的重要课题。

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_黄玲娟

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_黄玲娟

与追求抛至一边,仅凭自己的喜好厌恶勾决,慎刑思想在这里遭 但是,常规模式下,皇权似乎被“束之高阁”了。
作者简介:黄玲娟,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教师。
·法制园地·
2 009. 12(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束之高阁”的现象?俗语云:“天高皇帝 远”,小民百姓的日子无非是柴米油盐,出现争端事故,可以由家族 处理,再无法解决就去找州县的“父母官”(这可能也是汪辉祖所说 的“亲民之治,实为州县”的角度吧)。而国家最大的“父母官”—— 皇帝,对于他的子民来说,是遥不可及的。这种时候,皇权似乎在 民间被架空了,小民百姓认同的即只是地方官员的权力和治理,地 方“父母官”实施抓捕、审判、施以惩罚和平反冤狱等种种“治民”工 作,使地方官员的权力在民间得到了认同。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 者,其权力在民间的“束之高阁”,这是一件多么危险的事情。
(一)皇权与民间:常规司法模式下皇权对民间的渗透
案件,被统治者认为是罪大恶极、严重危害皇权统治的人犯早在
中国古代司法体制里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常规模式,即在国
秋审前被立决,秋审涉及的仅是相对危害较轻的监候人犯,可见 家政治环境相对平静时,司法的运作相应的遵循法律程序的规
慎刑是有差别的,必须处在统治阶层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再 定,在秋审领域这一块,即包括正常的逐级审转到三司、九卿会
是中国古代官制的核心。这种极度的集权制度建构(皇权是一种 全能的权力,无所不包)和“无能为力”的现实状态(以一人对抗所 有人的疲惫)的矛盾,反映在司法领域,便是皇帝只能亲力亲为一 部分司法权的行使,他收回死刑权的最高裁判权(这也即是秋审 为何仅涉及命案的原因),通过对死刑的掌控,达到对司法的干预 和对官僚的相应的监督。
主流立法思想”而秋审则是中国儒家慎刑思想在司法审判制度上 差别对待、或世轻世重、或惨遭破坏乃至在清朝后期的实际上的

晚清司法运作实态之试析——以刺马案为例

晚清司法运作实态之试析——以刺马案为例

【史学理论】Historical Theory060Vol.1291 刺马案之梗概马新贻,字谷山,山东菏泽人。

1870年7月25日,结束检阅箭道任务的马新贻在返程途中被刺客刺伤,凶手张汶祥被当场擒获。

次日,马新贻死亡。

案发后,江宁布政使梅启照、江宁将军魁玉等人提讯张汶祥。

8月23日,魁玉向朝廷汇报案情。

奏折表明刺客言语颠倒,仅交代姓名及籍贯,拒绝说出作案理由。

9月1日,魁玉再次上奏表态对张汶祥的审讯并无多大进展,但已抓获收留张犯的朱定斋、周广彩二人,以及向马新贻跪道求助的王咸镇和指引者刘学。

除此之外,魁玉加强了安保力度,昼夜巡防,添加兵勇,保护教堂[1]。

朝廷在接到下属的奏折后,认为此案骇人听闻,必须要严惩凶犯,并连发三道谕旨,令曾国藩调任两江总督,安徽巡抚英翰加强地方治安及长江防范,魁玉研讯确情,严惩凶犯[2]。

随后,任命江苏巡抚张之万会同问案,但审讯工作依旧进展缓慢,被朝廷责令重审。

12月12日曾国藩到江宁,张之万、魁玉总算给出一个交代。

但是,朝廷对此回应并不满意,令曾国藩会同严讯,并派郑敦谨前往参与审理工作。

最后,此案以张汶祥受海盗龙启沄等人鼓动,为报私仇定案。

综合张汶祥所犯,情同叛逆,拟判决其凌迟处死,其他相关人犯,一并判处不等刑罚[3]。

2 本案所暴露的司法运作的弊端作为古代中国留给世界的重要文化遗产——中华法系渊源已久。

完善的司法制度若不付诸实施,就不会体现其优势,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清末四大奇案之一的刺马案,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不止一处。

2.1 审判中的瑕疵清代官吏的司法职责很重要,清代官吏在处理日常政务的过程中,司法诉讼的处理占据重要位置。

承审官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根据诉状和犯人口供来了解案情;其次,通过勘查搜集证据,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

刺马案的案情所述中,如果从常理推断,似乎并无不妥。

但其中的“尚属可信”却让人瞠目结舌。

作为司法审判官员,对于案犯所交代的供词,没有用证据证实,反而凭己见揣测其真实性;其次,张汶祥在被抓之时,曾有“养军千日,用军一朝”之词,据此,此案必有主使之人,但几次审理的结论中,都称并无主使之人;再者,据验伤表明,受伤的地方皮肉缩回,但是没有出血,脖项肿胀,十指呈现青色。

论公主之死 2

论公主之死 2

悍妒的公主因无法忍受驸马刘辉的婚外情,竟然狠下杀手将与刘辉有染并且已怀有刘辉骨肉的婢女处死并且将其开膛破肚拿出尚未成型的婴儿用草包裹起来送给刘辉,刘辉大震,此事也为后面刘辉欧主堕胎埋下伏笔,在传统的以儒家父系家族伦理当中,男子是可以有纳妾的权利的但是兰陵公主因为悍妒不允许驸马纳妾。

最终兰陵长公主因为与刘辉无法在生活下去被灵太后赐离婚,但悲剧没有结束,几年之后因为掌权宦官和皇族大臣的进言,兰陵长公主与刘辉复婚,但兰陵长公主并没有改变悍妒的性格最终刘辉殴主堕胎,并且自己也名爵尽失。

事情发生后,司法机关迅速介入调查,针对此事在以皇权为中心的内朝和以尚书省委中心的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了严重的分歧,在以灵太后为中心的皇权统治者以谋大逆的罪名发出对刘辉的通缉以及对涉案当事人的的严厉处罚之后,以崔纂为中心的帝国行政机关进行了强烈的质疑,他们认为当事人所受的处罚太过严厉,特别是对刘辉表示了无限的同情,他们以传统的儒家伦理观进行了强烈的对抗,他们认为根据儒家传统伦理道德来看,女子出嫁后其家庭认同感即由娘家转移到夫家,即女子有三从之德,即此时兰陵长公主已经嫁给刘辉那么她怀的儿女最重要的身份是父亲的孩子,即应当以过失杀害亲子定罪量刑。

但是虽然北魏经过孝文帝的汉化政策以使其在极大程度上接受了汉族的儒家文化,但是以灵太后为首的皇权统治者为了给兰陵长公主报仇,凌驾于法律任意以个人的意志任意改变法律滥用刑法,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想象的,但在那个年代这确实很平常的,最终以崔纂为主的坚持儒家传统伦理的行政官员或丢官职或者被停发俸禄,一场行政当局对皇权的质疑最终以惨淡收场。

这反映了皇权对司法判决的严重干涉,同时当权者在皇族成员间实行的与民间相异的一套违背传统儒家伦理道德的制度,不仅是当时阶级分化的反映更是统治者自绝于民的行为,是当权者玩法、以法愚民的表现。

北魏统治者对自己汉化政策倡导的汉文化的违背实在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己扇自己嘴巴,虽然最终刘辉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皇权的威严下受到了严厉的惩罚,但是这不得不让人唏嘘,统治者自己建立一系列法律制度尽毁一旦,虽然灵太后实现了自己为小姑报仇的目的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实际最高领导人她失去了民众对这个政权的信心,一个造法又玩法、一个以个人好恶制定决策的政权,即使他有强大的武装为其提供保障但是世道必进后胜于今,任何强大的暴力机关在强大的人民面前都是不堪一击的纸老虎,人民的起义与革命最终会要了看似繁荣的王朝。

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篇一:宋代司法制度特点宋代司法制度特点摘要: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

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宋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同时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司法中央集权封建法制一、诉讼意识的觉醒一定程度反映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民事立法和诉讼法的增多。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

但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

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

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

整个宋朝又不断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

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

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①,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

如在诉讼时效方面,宋朝即明确规定“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中国古代皇权与法制

中国古代皇权与法制

1.皇权与法制的关系在常态下,表现为皇权支配法律,法律又限制皇权;法律维护皇权,皇权又尊重法律,两者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中国传统社会有着较为完善的限制皇权的制度,也有着严格的立法和司法程序。

隋朝的历史尤其典型的反映了这个特征。

那种认为皇权不受法律与约束,皇帝可以言出法随,任意赏罚的认识是错误的。

2.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是国家政治关系中的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封建时代的皇权处于各种权力的最顶端,皇权与法制的关系就成为了各种关系的核心,这个关系处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治乱兴衰。

3. 著名法律史学家张晋藩教授认为,中国法制的传统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中之一是“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封建时代的法律,既是实现国家统治的工具,也代表着皇帝的权威。

由于皇帝“口含天宪”,是法律之所出,当然不会受法律的约束。

不仅如此,皇权还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服从于皇权,这是封建专制制度决定的,也是由皇帝掌握的经济的,军事的,宗法的,宗教的等一系列关系所维系的。

张教授把皇权与法律的关系概括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赦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的根据。

在司法体系中,皇帝又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握有一切大案要案的最后决定权,生杀予夺悉凭上意。

”4. 著名历史学家刘泽华教授认为,王权是至上的,对它没有任何有效的、有程序的制衡力量;王权又是无限的,在时间上是永恒的,在空间上是无边的,六合之内,万事万物,都属于皇权支配。

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君是法的主人,法是君的专利”;“古代的政令法律是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君主。

君主言出法随,赏戮由心。

”5.以上是诸位学者对皇权与法制关系的一些看法,揭示了皇权的一些本质特征,其中也不乏精辟与深刻的见地。

然而个别观点,在笔者看来实质的再度考量的。

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是否所有的法律都由封建帝王凭借皇权创造?其次在司法上,皇权是否无限制,皇帝拥有司法权,是否就可以“赏戮由心”恣意妄为,“生杀予夺悉凭上意”?最后在守法上,皇帝是否果如“君是法的主人,法是君的专利”所言那样,就可以完全不守法,“跳出三界之外”将法制玩弄于股掌之间呢?6.中国传统社会,法制不健全几乎应成为学术界的通说。

论“三司会审”制度

论“三司会审”制度

论“三司会审”制度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审判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明代三法司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使对全国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处理的制度,它源自唐代“三司推事”并在明代得到发展完善成为定制。

三法司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共同辅助完成最高统治者的司法统治,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三司会审制度的研究有利于现代刑事诉讼中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定位思考和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一、三司会审的渊源中国学者对三司会审制度的起源的观点有很多,如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始于西周的“三刺制度”,或说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会审制度的雏形了,也有学者认为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杂治”,成制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另有学者认为渊源于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

但是笔者赞同的是比较普遍的一个观点,即唐代的“三司推事”开创了三法司联合审判之先河,为明代三司会审奠定了基础。

明朝正式出现三司会审的提法,明洪武十七年( 公元1384年)太祖下令“议狱者一归于法司”三司会审之名才开始存在。

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三司会审制度是在明代开始形成的。

二、三司会审制度的概念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一种,是专指由三法司以及三法司以外的某些特定的官员参与查明案件事实并进行案件审理的制度。

这个定义理解如下:首先,谁审?三司在明代指的是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三者为中央常设司法机关。

三法司都有各自专门的职权分工,都有各自负责的领域,但是在遇到疑难重大的案件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使共同审理,即三司会审。

其次,审什么?三司会审的时候,审理的是,疑难重大的案件,但是什么才是”疑难重大”?却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三法司和皇帝都享有判断某个案件是否为疑难重大案件的权利。

最后,如何审?三司会审的启动程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由大理寺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现重大疑难案件则向皇帝提请会审。

简述皇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皇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皇权的主要内容皇权是指君主拥有的最高权力,能够统治国家并制定法律、政策以及决策重要事务。

在历史上的许多国家中,皇权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影响着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皇权的起源与发展1.古代起源:皇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和埃及等文明古国。

在这些国家中,君主被视为神圣的存在,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2.欧洲封建时期:在欧洲封建时期,君主通过封建制度掌握了广泛的土地和资源,并且拥有军事力量。

君主通过授予封地来换取臣民效忠,并建立了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体系。

二、皇权的特点与职责1.至高无上:皇权具有最高决策权和最终裁决权,在政治体系中处于顶端地位。

2.合法性:君主通过血缘关系或选举等方式继承或获得皇位,使其统治合法化。

3.代表国家利益: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利益与外国进行交涉,签署条约和协议。

4.立法权:君主可以颁布法律并制定政策,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5.司法权:君主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力,可以赦免罪犯、审判重要案件,并行使特赦权。

三、皇权的限制与平衡1.宪政制度:在一些国家中,宪法限制了君主的权力,并确立了民主原则和基本人权。

君主必须遵守宪法规定的限制。

2.议会监督:议会作为代表人民利益的机构,对君主行使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平衡。

议会可以审查和修改君主提出的法律和政策。

3.司法独立:独立的司法系统保证了对皇权行使的合理审查,并确保公正与公平。

4.选举制度:一些国家采用选举制度来选择君主或元首,使其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并减少滥用皇权的可能性。

四、皇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1.统一性与稳定性:皇权可以确保国家统一并维持社会稳定。

强大的皇权可以防止内乱和分裂。

2.发展经济:君主可以通过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来推动国家经济增长,并吸引外国投资。

3.文化与艺术:皇权对文化与艺术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许多君主在艺术、建筑和文学等领域进行赞助,推动了文化繁荣。

4.教育与科学:皇权对教育和科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许多君主支持学校和研究机构,并鼓励知识的传播。

”右都御史”是否对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权力?

”右都御史”是否对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权力?

”右都御史”是否对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权力?导言: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而中国古代存在着一个特殊的官职——"右都御史",他们是否拥有一定的权力来干预司法审判呢?本文将从历史角度、职责分析以及权力范围三个方面进行科普,解开这一谜团。

一、历史角度过去的中国历史上,“右都御史”是明清两代的官职名称,他们在朝廷中扮演言官之角色,主要负责监察官员的职责。

然而,由于中国皇权极度集中,这种监察职能并不具备大量干涉司法审判的权力。

二、职责分析1. 监察官员作为"右都御史",其首要职责是监察官员的言行,并就其职务尽职尽责程度进行评定。

然而,他们并没有明确的权力对司法审判进行操控或干涉。

2. 提出弹劾"右都御史"有权利向皇帝直接上书,陈述对官员的弹劾意见。

然而,这种弹劾主要是对官员的行政、财务等层面进行监察,并非对司法审判过程的干预。

三、权力范围1. 整肃官场"右都御史"作为监察官员,有权监察整肃官场,排除腐败和不正之风。

对于司法审判而言,他们的作用在于监察官员是否利用职位便利行事,是否进行公正的司法判决。

2. 司法投诉"右都御史"可以受理民众的司法投诉,并将其呈报给皇帝作为参考。

这种权力范围主要体现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误或不公正的情况下,"右都御史"作为一种监察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查证和申诉。

3. 行政建议作为朝廷中的监察官员,"右都御史"可以提出行政建议,并直接向皇帝陈述。

虽然这并不直接涉及司法审判,但一些行政措施的改变和优化可以间接影响司法审判的效果。

结语:综上所述,"右都御史"并没有直接的权力对司法审判进行干预,他们的职责更多是监察官员的言行,整肃官场,以及处理司法投诉。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主要取决于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官的行事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皇权对司法的干涉——明代特务统治论析内容简要: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的王朝——明朝,对我国法律制度影响深远。

尽管社会经济仍在不断发展,但明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衰弱期王朝,其为巩固统治继续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皇权。

自朱元璋废除三省六部制,裁中书省,废丞相,企图完全抹除皇权与相权的的争端后,朝堂之上能有效约束皇权的系统的、稳定的、力量已不复存在。

这种政体下,国家机器的长期有效运作依靠的是君主个人杰出的行政能力与极强的政治判别力与臣下绝对的奉献精神。

而皇帝并不都是合格的,大臣也不是无欲无求的木头人,双方的猜忌永远难以消除。

在这样的政治格局下促使明代出现了多轨并行的监察制度,在朝堂之上有以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为核心的中央监察机构,也有以按察使为首的地方监察机构。

在街角巷尾,有边缘化的监察机构或者说是特务机构——厂卫。

这种特殊的特务警察制度作为明王朝法律体制的特例,在明代司法实践中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厂卫制度,监察制度,法外用刑,宦官干政,特刑政策,一.明朝正规司法监察体制朱元璋在一统天下之后,为加强对臣属的监视掌控,在借鉴、继承历代王朝的监察措施后设立了一整套完备的检察体制,此体制在实质上还是沿用自秦朝创立的御史大夫一脉,但朱元璋将其大大丰富化。

明朝中央正式司法机关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其名称职掌与唐宋不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刑部受天下刑名, 都察院纠察, 大理寺驳正。

刑部是审判机关, 都察院即原来的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有权监察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大理寺是复核机关, 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除此之外还有通政司,巡检司,察言司,拱卫司等。

明朝的检察体制已是相当完善成熟,如同汉代初设刺史监察地方州郡县级官员一样,主管监察的都察院长官监察都御使的级别只是七品,与县官无疑。

这样,皇帝就可以小钳大,以小制大,而又不用担心检察机关会同秦朝的三公之一,主管检查中央百官的御史大夫一样,威胁皇权,可谓一举两得。

但监察制度有一套完整的程序,使朱元璋不能灵活自如的操控它为其屠杀功臣,监察民间,而且官员的忠心也难以确定。

所以,需要突破这一体制的束缚,在法律之外运作那些“不光彩”的事。

二、厂卫制度的设立厂卫是明代独创的机构,是明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

是特务机构与宦官组织相互依赖与渗透形成的一种怪胎,是凌驾于法律和司法机关之上的,直接从事镇压的工具。

它直接服务于皇权,把皇帝的统治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明代厂卫制度由东厂、西厂、内厂和锦衣卫四部分组成,是明代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这三个司法机关以外设置的直接听命于皇帝,执掌“诏狱”的特务机构。

(一)封建制的衰落,皇权的不断加强的历史趋势明朝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在元末农民战争中战败诸路豪强,取得最后胜利,得以以继承元朝正朔的形象开创明朝276年的统治。

就同封建社会历代的有为之君一样,朱元璋的治国理想也无外在自己治下臣属百姓“有城廓之可守,田土之可耕,墟市之可利,婚姻仕进之可荣。

”用这种“王道乐土”来实现所谓中国封建社会男耕女织、人人乐业的理想社会形态。

在朱元璋看来,去完善和巩固由传统封建小农经济为基础而产生的封建社会,是一个有为之君在古代的终极目标和理想。

然而,历史的发展并不象封建帝王们所期望的那般美好。

自从人类历史上诞生王权、皇权,专制就成为了皇权的内在属性。

但皇权专制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人民或多或少在意识和行为上不自觉的斗争,总是使得封建君主们寝室难安。

另一方面,君主也主要依靠刑事手段来不停地填补人民在反抗过程中对专制体制撞击所造成的裂缝。

从夏商国家建立以来,历代的统治者在镇压一切威胁政权的暴动和反抗,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保障维护其所制定的统治秩序,格外注重以严刑峻法作为打击大逆不道的首选,这也是特务机构在历朝历代兴盛不衰的制度原因。

(二)吸取蒙元灭亡之教训,加强监控。

鉴于元末以宽纵失天下的教训,朱元璋毅然施行刚猛治国、严于治下的政策。

早在洪武二年二月,他在告诫臣民的谕旨中说:“元不重名爵,官及私呢,吏不恤民,惟酒色财货。

朕在民间,心疾之。

今考官事之治,唯重贪吏之禁,何以故?天禄不可虚也.夫廉公当官,犹行坦途、苛贪贿罹法,如入荆棘中,既出无完肤,唯尔群臣戒之。

”在谕旨中,明太祖表明了自己严于法治的想法,并且也希望臣下能明白自己的用意。

可是随着时间推移,明太祖自己也明白光是以谕旨的形式不停地告诫臣下只是老生常谈,唯有依靠严刑竣法来使官民人等在作奸犯科时“如入荆棘”。

这样才更可能使臣民俯首帖耳于君主专制下的封建秩序,而既能很好的贯彻落实皇帝酷法“惩治奸佞”的圣心又不会值得委以此重任的,在封建王朝中,唯有厂卫一类地位低下而又手握他人生杀大权的特务组织了。

所以厂卫制度是中国历来“皇相权争”中的畸形极端化产物。

(三)内忧外患迫使统治者采取非常措施加强皇权,巩固统治控制臣下是朱元璋必须要做的,但是摆在朱元璋面前的障隘实是过多。

明朝开创之时,情势的确不容乐观。

俗话说,瘦死的骆驼比马大。

在北方,元朝尚有雄厚的军事实力。

“引弓之士不下百万众也,归附之部落,不下数千里也,资装铠杖,尚赖而用也,驼马牛羊,尚全而有也。

”巨大的国防压力导致任何政策过于激烈都会引起新政权的垮台和崩溃。

另一方面,在南方,新附区的江南豪民大量兼并土地,隐占土地、赋税,这也威胁到新政权的存在。

虽然从理论上讲,皇帝是地主阶级的代言人,但在当时,新附区的地主阶级和平民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认可贫农出身的明太祖。

仅从一则野史就可知晓。

太祖行京城中,闻一老妪密呼之为老头儿,因大怒⋯⋯亟传令五城兵马司总,诸军至,日:‘张士诚小窃江东,吴民至今呼为张王。

今朕为天子,而此邦居民呼朕为老头儿,何也?’即命籍没民间甚众。

”不仅如此,亦有讽刺皇后马氏的隐喻。

“太祖当于上元夜微行,京师时俗好为隐语相猜以为戏,乃画一妇人赤脚怀西瓜,众哗然。

帝就视,因谕其指,谓淮西妇人好大脚也。

甚衔之。

”这一切都使得朱元璋对形势表示不安。

这样,加强中央集权、竖立皇权的绝对专制权威就成了这位开国皇帝最迫切的渴望,否则在这种内忧外患的打击下,明朝恐难以维系下去,但这艰难的目标必须一步步实现。

明太祖一方面在洪武三年即公元1370年钦封二十八候,兑现对功臣分封的诺言来安定军心,以抵御蒙元的残余势力并借以打击国内的敌对集团。

另一方面,大肆掠杀江南豪族,使其“或死或徙,无一存者”,用手中至高无上的权力,野蛮的打击、削弱这些嫌弃他出身卑贱而不承认其统治的地主。

这些举措对加强皇权相、稳定社会秩序及战后生产力恢复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随着政局逐步稳定,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就开始显得较为突出,朱元璋终于要对昔日起誓要同甘共苦的兄弟开刀了。

朝堂之上,以李善长为代表的淮西功臣集团同刘基为首的浙东集团斗得不可开交。

而在外领兵打仗的将军们则专权自恣,大有“将在外,军命有所不受”之势。

这一切也加重了朱元璋的猜忌和疑心。

明太祖也曾试图仿照宋太祖“杯酒释兵权”的方法劝退手下的悍将们,但除了汤和看穿了他的用意而告退之外,其余的勋戚们并没有表现出要告老还乡的意思,平日里倚仗军功更加多行不法。

于是洪武年间大案迭起,“胡惟庸案”、“郭桓案”、“蓝玉案”等大案中,七八万人牵连其中丢掉性命,功臣集团基本被涤荡一清。

朱元璋以个人是非为是非,对臣民进行严厉管制。

就个案而言,洪武年问的大案,其中“罪有应得”之人只是少数,而多数人纯属枉死。

(四)祖宗之法不可违朱元璋在其统治末后期也看到了特务统治的残酷性,这与他的美好理想格格不入,且特务统治在干净利落的替他“拔刺”之时,也造成了社会上人心惶惶,对明朝统治的巩固造成了反作用,所以朱元璋下令废除其设立的锦衣卫。

但朱元璋死后,继位的皇储孙建文帝因执意削藩而遭其叔叔,也就是后来的明成祖朱棣的起兵造反,后明成祖攻下都城南京,入继大统后,因担心其为篡位称帝,根基不稳,为巩固其统治,实行特务统治,恢复锦衣卫。

自此,厂卫制度正式稳定。

作为明朝的两位奠定国本的皇帝,都为了巩固统治,驾驭群臣,而采取了最为直接,但又最为野蛮,藐视法度的方法,给后世的皇帝树立了一个不好的榜样,将对外臣的完全不信任传给了子孙后代们,这也是造成众多明朝皇帝信任宦官内臣而轻视朝中外臣的原因之一。

本来作为建国之初用于巩固政权的暴力机构本应在完成其使命后退出历史舞台,政治斗争让步于战乱后的生产恢复与人民的休养生息,繁盛人口,为开创“治世”和“盛世”而努力,但后世继位的皇帝昏庸无能,宠信宦官,不但没有裁撤这种阶段性机构,,反而抱残守旧,将其扩大化,由“卫”摇身一变为“厂卫”,将法外用刑发挥到极致。

5.特务制度具有历史延续性早在明朝之前的历朝历代,类似于锦衣卫这种准军事化的特刑组织在各个朝代都应统治需要而存在过。

如汉代的“诏狱”,唐代的“丽景门”和“不良人”,五代的“侍卫司狱”及宋代的“皇城司狱”.这些机构基本都是以亲军卫士组成。

所以厂卫制度出就不能算是出于历史的偶然,亦不能说是明代统治者的独创,明代厂卫制度与这些特刑机构间有一定的历史传承性。

三、厂卫制度的四大主要机构(一)锦衣卫382年5月29日即明洪武十五年四月十六日,朱元璋设置锦衣卫。

它原是护卫皇宫的亲军,掌管皇帝出入仪仗。

明太祖加强专制统治,使锦衣卫的权力扩大,兼管刑狱、侦察、缉捕盗贼奸党、监视文武百官。

最高长官为指挥使,常由功臣、外戚充任,设同知、佥事等官职,其下有官校,专司侦察。

锦衣卫所属之镇抚司分南北两部,南镇抚司理全国军匠之刑狱。

北镇抚司专及诏狱,直接取旨行事,用刑尤为酷烈。

锦衣卫屠杀文武大臣,镇压各地人民,罗织大狱,捕人甚众。

其实锦衣卫的“职业历史”到明代已经有一千多年了,早在汉朝汉武帝时设置“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之众的“司隶校尉”开始就已经有了这个职业的雏形,到魏晋时期曹操因为生性多疑恐,“中丞,司隶不为己用。

”进而设立了规模更为庞大的“校事”、“典校”及其附属机构,正式确定了这个神秘的特务机构在中国历朝中的地位。

再以后南北朝时的“侯官”、唐时的“内卫”一直到明朝的“锦衣卫”皆是同一类性质的组织。

直到明代,明朝统治者把汉武帝时的司隶校尉、绣衣直指御史这类专设监察官职正式化了,锦衣卫“私查舞弊,拱卫京师,独捍皇权,察录妖异”的特务性质最终连同组织形式终于正式被“确认”下来,并得到了其正式的名分。

锦衣卫的首领称为指挥使(或指挥同知、指挥佥事),一般由皇帝的亲信武将担任,很少由太监担任。

其职能是:“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一个顿号,就上把锦衣卫分成两个截然不同的部门。

负责执掌侍卫、展列仪仗和随同皇帝出巡的锦衣卫,基本上与传统的禁卫军没什么两样,其中比较著名的为“大汉将军”。

而另一类“同科不同种”的“巡查缉捕”,则是锦衣卫区别于其他各朝禁卫军的地方,也是它为什么能执掌大权的原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