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_百度文库(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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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单位名称唐山市民政局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条件具体内容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申报材料及附件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材料具体内容第十八条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下列材料:(一)安置介绍信;(二)个人档案材料;(三)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四)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五)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审档案市军休办审核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个人档案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接收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核工资市军休办根据档案材料,核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离休退休费和各种津补贴项目。

核算完成后,交部队及移交对象本人核对确认。

即办三见面市军休办市军休办和移交部队、移交对象三方进行面谈,就移交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移交部队、市军休办和移交对象本人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接收手续办妥后,部队按照规定填写“三联单”,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即办安置市军休办接收手续办妥后,市军休办开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移交对象持此通知书到指定军休所报到。

即办落户公安机关移交对象如实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市军休办为其出具落户介绍信,移交对象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落户介绍信及《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等。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

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做好地方离退休军队干部的安置报告

做好地方离退休军队干部的安置报告

做好地方离退休队的安置报告做好地方离退休队的安置报告根据国办发[1983]54号文件规定,队离休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这些离休,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事业中,为和人民作出了贡献。

现在,他们年老体弱或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离休回到地方。

妥善安置这些同志,对于巩固,促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政、民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征得国家计委、、劳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部、商业部、卫生部、国家物资局、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一、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队离休的范围当前移交地方的队离休,是指符合国务院、[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以及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的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

其他离休,待地方具备了接收安置条件后,再逐步移交地方安置管理。

已经移交地方安置的队退休改为离休的,继续执行劳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队离休移交地方后的待遇根据中发[1982]13号文件关于老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精神,队离休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籍(不发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队离休的。

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油、医疗(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房租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的)、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队离休的特需经费、福利费,由安置单位统一掌握。

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队离休移交地方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于下年初分别上报和民政部核批下达,并列入地方预算。

三、关于各有关部门的分工安置队离休退休,任务繁重,工作艰巨,涉及许多部门。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注意的六个问题目前,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面临着“四难”问题,即安置去向审定难、遗留问题处理难、住房保障落实难、伤病残干部移交难,为实现总部提出的到2012年实现干部退休后第一年审定去向纳入安置计划、第二年落实住房、第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良性循环目标,需要军队各部门、多层次密切协作和军地沟通联系、支持配合。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慎重做好安置去向审定工作。

军队和地方相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现实中有些已审定安置去向的休干由于子女工作变动、离异再婚等原因,要求变更已审定的安置去向,如果我们不顾休干的实际而强制要求其按照已审定的去向进行安置,不仅显得有些“不近人情”,而且这种情况地方一般不予接收,但变更安置去向又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

因此,在上级政策尚未调整情况下,我们只有努力做好休干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在一年一次的安置去向审定工作中,对于那些待审定去向的休干来说,在填报安置去向时要考虑全面,慎之又慎,对那些左右摇摆不定存在问题的休干,宁可暂缓一年审定,也不能盲目填报,以免影响移交安置工作进程。

二是要严格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

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是军队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支部)要始终抓紧抓实,将其纳入单位全面建设考评要素,并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笔者认为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六个制度”,即目标管理制度、职责区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和督促落实制度,切实用规范的组织、严密的制度确保移交安置工作有章可循、顺畅展开。

三是要耐心做好移交政策宣讲工作。

现阶段,部分待移交休干对移交安置地方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对走留存有疑虑也是制约移交安置工作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就需要做具体工作的同志要善于利用政治教育日、节假日组织集体活动等时机,不厌其烦地向休干进行移交安置方面的政策宣讲,同时还可以组织编印下发移交安置政策宣传提纲等等。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情况汇报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情况汇报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我单位对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现将接收安置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接收情况。

截止目前,我单位已经接收了XX名军休干部,其中包括退役士兵、军队文职人员等不同岗位的退伍军人。

在接收过程中,我们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和特长,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了合理的安排和安置。

二、安置情况。

针对不同的退伍军人,我们积极组织开展了就业创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工作。

通过与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企业的对接,我们成功帮助部分军休干部实现了就业,另外一部分军休干部选择了自主创业,我们也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创业指导。

同时,针对一些特殊困难群体,我们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他们提供了生活补助和帮扶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服务保障。

在接收安置过程中,我们建立了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设立了专门的接待窗口,为军休干部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服务。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与社区和相关机构的联系,为军休干部搭建了更多的交流和服务平台,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宣传引导。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军休干部的贡献和需求,我们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引导公众关注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下一步工作。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军休干部的关爱力度,深入推进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工作,加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安置政策,为军休干部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加强宣传引导,让更多的人关心、支持和帮助退伍军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以上就是我单位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情况的汇报,希望领导能够给予指导和支持,谢谢!。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民政部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4年9月23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来源:河南洛阳民政时间: 2014-07-22 11:38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一、部队准备工作(一)按照年度安置计划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住房及物业管理,结算个人住房补贴,部队集中建房的需办理房产证,分散购房的需出示房产证、购房发票或签订购房协议。

(二)整理个人档案,完善有关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入伍登记表(入伍批准书)。

2. 入党志愿书。

3. 干部履历书。

4. 离休退休审批报告表。

5. 历次任职、晋级、晋衔报告表。

6. 历次调整工资、离休退休费及有关待遇审批表。

7. 立功受奖登记表。

8. 伤病残评定等级审批报告表、因病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病例。

9.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等涉及调整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

10. 家属随军审批表。

11. 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需部队在移交前到公安部门核实身份证号码,以防有误)。

(三)核准个人离休退休费标准。

(四)组织开展有关政策宣传和学习教育,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

(五)妥善解决离休退休干部个人提出的其他问题。

二、审核档案,开具安置介绍信部队派员携带待移交人员本人档案、《三联单》到省民政厅军休处,经省军休处初步审核档案后,对军休人员安置地所属省辖市(含扩权县,下同)开具安置介绍信。

三、办理交接部队派员凭省军休办开具的安置介绍信,携带待移交人员档案、《三联单》、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个人离退休费明细清单、个人离退休证并携同军休干部本人到省辖市军休办具体办理交接事宜。

(一)军休办审核军休人员档案材料。

(二)军休办严格依据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及军休干部本人档案材料核算军休人员生活待遇。

(三)军休干部本人、部队与民政部门(军休办、军休所)三方洽谈移交事宜、协商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签定移交协议、办理移交手续、开具安置介绍信、填写三联单,军休办逐一核对《三联单》,签字认可,加盖公章,部队、军休办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报到部队带军休干部到军休所报到,并带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到干休所党委,干休所接收军休干部档案、组织介绍信、供给介绍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3•【文号】中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月3日中办发〔2004〕2号)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2012-02-26 14:55:25)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

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

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情况汇报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情况汇报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上级要求,我对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情况进行了汇报。

现将接收安置情况汇报如下:一、总体情况。

截止目前,我单位共接收了XX名军休干部,其中包括退役士官和军官。

他们来自不同的部队和军种,退伍时间跨度较大,年龄段也比较广泛。

二、安置情况。

针对这些军休干部,我单位采取了多种安置措施。

首先,根据他们的个人意愿和专业背景,我们安排了不同的工作岗位,包括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

其次,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我们还提供了再就业培训和职业规划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工作成效。

经过一段时间的安置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大部分军休干部已经顺利完成了安置,进入了新的工作岗位。

他们在工作中表现出了较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得到了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

同时,他们也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展现出了军人的优良品质和专业素养。

四、存在问题。

在安置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些军休干部由于年龄较大或专业技能不够匹配,面临着再就业难题。

此外,一些军休干部在融入社会和适应新环境方面也存在一定困难,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五、下一步工作。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对接,为军休干部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培训支持。

同时,我们还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关注军休干部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六、结语。

总的来说,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每一位军休干部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让他们在新的岗位上展现出新的风采。

汇报完毕,谢谢领导的关注和支持!此致。

敬礼。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办法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办法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接收主要工作任务:在市民政局的统一领导下,与局安置办、移交军休干部的部队工作人员密切配合,采取集体见面和家庭走访等方式,了解军休干部个人及家庭情况,共同宣传接收安置政策,协商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

一、接收时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军休中心接收军休干部工作从每年度5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

特殊情况下,经省民政厅安置办和市民政局批准可提前或延期。

二、交接手续移交军休干部的部队各级团以上干部部门,应根据省安置办审批的军休干部移交名单提交其相关的材料,经市民政局安置办审查,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军休中心”)复核,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时,部队应提交下列材料:1、省安置办核发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或其复印件;3、军休干部个人档案材料;4、“三联单”(即安置通知书、介绍信、回执);5、组织关系介绍信;6、行政介绍信;7、调动人员供给介绍信(附工薪档案);8、军休干部离退休后的历次调资审批表及生活待遇明细表(加盖财务印章);9、伤病残评定等级审批报告表;10、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等涉及调整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11亲属随军审批表;12、部队与军休干部协商签订有关问题的书面协议等。

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应向“军休中心”移交下列项目的经费:1、军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离退休费。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3、各项业务事业费。

军地双方本着提高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项目及标准规定,协商交接相关经费。

三、签订协议市“军休中心”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核军休干部档案材料的基础上,采取与部队、军休干部“三方见面”的办法,了解军休干部情况,解答有关问题。

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市“军休中心”、部队和军休干部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协议书》。

《协议书》三方各执一份,报市安置办备案一份。

依据政策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军休干部不予接收:⑴不符合在市直安置条件的;⑵住房问题没有解决好的;⑶病情不稳定的;⑷与部队存有遗留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的;⑸坚持要求享受国家政策规定以外待遇的。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5.04.23•【文号】民[1985]安24号等•【施行日期】1985.04.2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1985年4月23日民(1985)安24号(1985)政干字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文件)中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具体交接安置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

据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以下称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

现对这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安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军队离休干部安置地点的确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

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移交政府安置的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移交政府安置的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附件移交政府安置的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名单北京市任长林东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张桂芳东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于振生西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王才通西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董沛荣崇文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大红门休养所离休干部宫福珍崇文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小红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禄珍宣武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白纸坊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赵文秀朝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侯殿方朝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许锦荣朝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景全朝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八休养所退休干部贺济民朝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九休养所退休干部楚清成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关村休养所退休干部王忠祥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万寿路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有来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四季青休养所退休干部商正垣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里庄南休养所退休干部孙月英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里庄南休养所离休干部孟宪福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玉泉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希稳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太平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士杰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里庄休养所退休干部吕忠义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青龙桥休养所退休干部傅长武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马连洼休养所退休干部郭福祥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西三旗休养所退休干部吴锡明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西翠路休养所退休干部任士荣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永定路休养所退休干部龙连模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田村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冈立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田村路休养所离休干部李富祥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八里庄休养所退休干部温景恒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曙光休养所退休干部唐行民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厢红旗休养所退休干部吴云虎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五棵松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卫东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光寺休养所退休干部张森洲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韩家川休养所退休干部易绍源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东翠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刘景贵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闽航路休养所退休干部郭守义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君安家园休养所退休干部何德超海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永定路休养所退休干部陈荣超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十三休养所退休干部张连仕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离休干部韩法钦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苏凤晨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九休养所退休干部于铁山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八休养所退休干部刘世芳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十休养所退休干部史和来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十二休养所退休干部刘杏转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韩宗寿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十四休养所退休干部魏茂梃丰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十七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庆堂石景山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陈彦禹石景山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徐金鳌通州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国巨昌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朱欣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小营休养所退休干部杨国震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亚运村休养所退休干部陶光洪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阳光休养所退休干部方金容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恩翠休养所退休干部郭志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立休养所退休干部赵铸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立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殿奎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立休养所退休干部杨忠考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昆玉休养所退休干部天津市周公望河东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文智河西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曹溪河北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刘家声河东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徐铭锡和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宋万林红桥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庞雅田武清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田万清蓟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河北省曹金祥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孙守一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离休干部温秀琴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欧世雄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五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志军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六休养所离休干部魏鑫洪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七休养所退休干部申秀德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八休养所退休干部李琦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树海承德市军休干部服务中心退休干部徐佩学承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白传桃承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毛振华张家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文张家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马玉生张家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单文学张家口市宣化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成春金秦皇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赵珍秦皇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孟宪德秦皇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王世洪秦皇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刘玉杰唐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周惠初唐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如谦唐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助国滦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李宝荣廊坊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李绍荣廊坊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石景信保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田景库保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王日新保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朱成兴保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赵连生定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敬忠沧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许万全沧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段连明东光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孙万才衡水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崔永信衡水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杨风海邢台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初乃武邢台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耿忠道邯郸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双荣邯郸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邹忠诚曲周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山西省张昭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禹保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耿勇太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六休养所退休干部田树卿晋城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继胜朔州市朔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卢成双忻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战友晋中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太珍交城县民政局军队离休干部闫志文阳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内蒙古自治区张平勇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敖门呼和浩特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高培基呼和浩特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离休干部杨宏宽兴安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前德门呼伦贝尔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辽宁省王述春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长安路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陈大伦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联合路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钟金林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常德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王保贤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砂山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冯荆育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五里河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霍洋水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三台子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徐寄萍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南塔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刘树勋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南塔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孙本周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人村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郝庆久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陵西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姜定明沈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北陵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贡意才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陶奇勋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崔承之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李荣欣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赵德厚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五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吴继祥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六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陈致富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七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刘永增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八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孙雄斌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九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陈德茂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十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杜向辉大连市金州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刘铭大连市旅顺口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张宝东庄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站退休干部张天郁鞍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黄顺明抚顺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张殿魁本溪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金志馨丹东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郭国连丹东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盛焰锦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李祖训锦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夏维学营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曹树贤朝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肖锡然葫芦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龙湾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刘政芝葫芦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新华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吉林省高凤楼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站退休干部丁萍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绿园休养所退休干部崔晓满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桥外休养所退休干部关宏权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光路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守发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东民主休养所退休干部杨永清通化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冯振芳吉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夏宪成四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武守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于泽海辽源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黑龙江省王克智哈尔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韩铭广齐齐哈尔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杨忠礼牡丹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向永富佳木斯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占军大庆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谢洪奎绥化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范居深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退休干部上海市唐玮虹口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仲跻好宝山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杨方玉松江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周济仁长宁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沈增山黄浦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毛凤池嘉定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刘士照卢湾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张世明杨浦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五休养所退休干部岳金昌普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高尚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古美休养所退休干部谢华培闵行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退休干部江苏省刘德余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胡本郎南京市秦淮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张九斤南京市下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赵恕己南京市雨花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袁桂兰南京市江宁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赵明才溧水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张文彦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清扬休养所离休干部顾良甫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惠龙休养所离休干部戚万庭徐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张锡智徐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李元斌常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周建新常州市武进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陈均默苏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盘溪休养所退休干部毕监辂苏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里河休养所离休干部陆仁华常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肖秉仁南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北郭休养所离休干部倪守廉海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马全珍连云港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王德玉淮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薛跃连射阳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维怀仪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陈安辉镇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燕全起靖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李子玉泗阳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浙江省王松芝杭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李家塘休养所离休干部胡树华杭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睦休养所退休干部胡瑞芝宁波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高塘休养所离休干部孔志康绍兴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方银安舟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城东休养所退休干部郝宝善象山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张玉霖台州市黄岩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江德芳龙泉市民政局军队离休干部安徽省姜继永合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王明桂蚌埠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刘群淮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严时风六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退休干部陈根木芜湖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离休干部江建军池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退休干部王炬安庆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福建省程瑞清莆田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林祖兴宁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吴东成福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退休干部韩志刚厦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前埔休养所退休干部周积源三明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黄凯琪邵武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许俊华漳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连士泉泉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红梅休养所退休干部江西省舒仁和南昌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元庆南昌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朱扬声九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山东省樊祥华济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五休养所离休干部刘永海济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历下服务处退休干部宋修俭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李长河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于振海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王新堂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曾国权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六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姚克明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七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秦德厚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八服务管理中心离休干部李敬朴章丘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于连栋淄博市淄川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房敏智淄博市周村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吕宝志枣庄市薛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杨英勋东营市东营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翁和清烟台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退休干部杨世寿莱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高万功龙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高志田青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守信高密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程广太兖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郭殿军泰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武大仕宁阳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冯贵忠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魏有志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王延伦日照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张信元莱芜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柳国良临沂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王长才德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刘献星聊城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孙忠宝滨州市滨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周林田定陶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陈增春平度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高文开莱西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梁启峰即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河南省郑广谨郑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涂纪章郑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退休干部董向阳开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退休干部李树英洛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张炳然平顶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赵健峰新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宋春元南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孔祥国西平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张森林信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离休干部李明典鹿邑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张汉生安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刘学超焦作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退休干部贾德印许昌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李书义漯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休干部吕祥生济源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云亮商丘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湖北省熊汉启省民政厅直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张诚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黄浦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左明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桥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张幼民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玫瑰园休养所退休干部金广泉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宝丰路休养所退休干部陈丕钧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三眼桥休养所退休干部石中峰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香港路休养所退休干部廖庸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北湖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兆甫襄樊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离休干部陈泽聘宜昌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南苑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小毛黄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陈优钦十堰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所离休干部陈义华荆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退休干部朱传耀汉川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所退休干部梅飞咸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杜开慧荆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湖南省闵文泽长沙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赤岗村休养所退休干部李建绪株洲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新华村休养所退休干部汪同生衡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石坳休养所退休干部陶如昆岳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易少军桃源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王兆汉桑植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刘文和郴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休干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厅办函[1996]16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厅办函[1996]16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厅办函[1996]166号1996年9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1996年上半年移交安置计划下达以后,各地认真贯彻国安[1994]第3号、[1995]政干发字第350号文件精神,抓紧落实接收安置任务,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目前,一些省市的接收安置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但也有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

为加快接收安置步伐,保证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

今年是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第一年,与前三批相比,其建房方式、交接办法都有很大不同,任务重、环节多、计划性强,因此,开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础至关重要。

各地要讲政治、顾大局,本着对军休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强化领导,加快进度,切实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二、抓紧进行军建住房的验收及地建住房的收尾工作。

住房建设是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的前提。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1991]9号、国安[1994]第3号、[1995]政干发字第350号文件的规定,主动与有关部队联系,全面掌握住房建设的进展情况。

对已建好的住房及附属建筑,要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协商解决;对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加以解决。

对地建住房的收尾工程,要克服困难,抓紧进行施工,确保第四批建房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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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
(一接收范围
1.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2. 符合总政治部[1993]政干字第49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4]政干字第548号通知规定的正师职以下(包括正师)军队退休干部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军队副军职以上军官、享受副军职以上待遇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干部、在军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后,由军队安置管理;自愿到地方安置的,也可同其他退休干部一样,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3. 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后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在职、免职师职干部,本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审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执行劳动人事部人劳科局[1983]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

(二接收条件
1. 离休条件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师职以下军队干部。

年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

2. 退休条件
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担任师职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龄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三安置去向
1. 离退休干部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安置。

2. 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工作的干部,一般应以就地安置为主。

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的可在省会城市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3. 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区所在地安置。

(四接收安置程序
1. 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省级民政部门对省军区政治部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档案及“安置审定表”,按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接收人数及安置去向、住房方式。

2. 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军区政治部将审定的人数、“安置审定表”、“安置去向联审统计表”上报民政部、总政治部列入安置计划。

3. 计划下达后,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安置去向将接收安置任务下达到有关市(州)民政部门,由部队与接收单位办理具体交接手续。

4.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各项费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接收单位上报的“三联单”,确定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制经费预算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核批下拨。

(五法规依据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干部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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