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条例(2023)
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管理,保障监理机构和客户的权益,促进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本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条例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建筑工程监理: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服务。
2. 监理机构:指合法注册的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3. 客户:指与监理机构签订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四条公平合理原则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收费方式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1. 固定总价收费: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监理服务内容,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进行收费。
2. 按阶段收费: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分阶段进行收费。
3. 按工程量收费: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收费。
第六条收费标准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监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并按照市场价格形成。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七条收费依据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收费内容和收费方式进行计算。
第八条收费明细监理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明细的收费清单,清楚列示出各项收费项目及其金额。
第九条收费方式确认在与客户签订监理合同之前,监理机构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收费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记录。
第十条收费周期监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约定收费周期,但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对于涉及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及其相关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非歧视、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按照政府价格政策的规定进行调整,确保合理收益。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收费、附加收费和补偿费用。
(一)基本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根据承诺范围和服务内容,按照规定的单位工程造价比例进行收取的费用。
(二)附加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额外收取的费用。
(三)补偿费用: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承担特殊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向业主申请额外费用的情况。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由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自行制定,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基本收费标准应根据工程类型和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并按照工程造价比例确定。
(二)附加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经业主同意后执行。
(三)补偿费用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经业主和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与标准向社会公开,并在其办公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章收费方式与程序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方式包括一次性收费和阶段性收费。
(一)一次性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二)阶段性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阶段性,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收费前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方式、标准、时间和支付方式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清单,并保留相关票据及收费依据。
第四章收费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合规收费的机构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收费,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监理单位资质要求1.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能够承担对各级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和过程管理的工作。
2.监理单位应具备监理注册证书,并定期进行职业能力评估和监理业务评估,评估结果应符合国家监理业务能力要求。
3.监理单位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配置和管理体系,拥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过工商部门备案登记。
二、监理收费项目及标准1.监理收费项目①编制监理计划、监理文件及技术文件的收费;②监理投标文件的审核和确认收费;③监理招标文件、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审核和确认收费;④工程质量的监理收费;⑤施工进度的监理收费;⑥工程变更的监理收费;⑦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监理收费。
2.监理收费标准①按照工程造价的比例收费标准,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②按照施工单位的业绩收费,收费方式为一次性收费或阶段性收费;③按照实际监理工作量进行计费,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工程情况,结合现场监理的实际情况、难易程度及专业质量等因素进行测定。
三、监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1.监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应包括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技术服务、责任及信誉等。
2.监理服务质量评价采用定期考核的方式进行,将专家评审、用户评价、实地踏勘及监督检查相结合,为监督和评估监理单位提供参考。
四、处罚措施1.监理单位如未取得监理注册证书,不得承接任何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监理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监理单位一经责令改正,并被处以相应的罚款或行政处罚。
五、监理收费管理机制1.建设部门应建立监理收费管理系统,每年公布相关建筑工程监理的标准收费,定期检查和审计监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2.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竞争规则,加强监理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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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保障收费合理、规范,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包括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
其他相关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服务。
第三条工程监理服务费的收取,应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一)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应当以建设工程主体工程造价为基础,并结合工程监理服务内容、工程建设阶段、监理任务的难易程度、工程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工作时间和人员费用等因素界定;(二)按工程监理服务所需时间收费,其中,人员费用按月计算,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提高费用水平;(三)按照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和补充费用标准计算收费。
第四条其他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阶段、技术难易程度、工作数量、服务时限、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综合因素,以编制合理的收费标准或协商收费方式为原则。
第五条工程监理和其他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经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后,由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形式向收费对象提供明细账单,收费对象应当按照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支付金额结算,不得利用其它渠道支付。
第六条服务机构在收费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规范收费行为,保证服务收费合理、规范。
禁止设立附加费、技术服务费、保密费、代理收款等名义,擅自在收费标准中加入其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在建立收费标准的同时,明确好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之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明确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提供服务需要的人员构成及任务分工,并书面约定质量保证及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1.0.3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 4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1.0.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X(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X 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朵程度调整系数X高程调整系数1.0.6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木服务内容的价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 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基价和1.0.5 (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
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
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或其他相关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第二章费用基准第四条监理代表在向委托单位报价前,须明确项目的工程内容、建设地点、时间进度、监理标准及服务内容,具体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用合同。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从事监理服务的人员应按职务和工作任务确定工资水平。
(二)监理办公场地的租金、水、电、气、网等费用。
(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专业和技术资料、工具、测试设备、交通费、出差补贴等费用的支出。
(四)在建设过程中,监理服务人员经常要对建设工程进行巡视、检查、监测等工作,对于多次出差的,应收取日费。
第六条监理代表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服务费的结算,并由委托单位签字确认。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七条监理代表的服务内容包括:(一)审查、审核建设工程图纸、施工方案、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监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包括材料质量、工艺质量、工程质量三个方面。
(四)监督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和施工现场环境。
(五)协调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和纠纷,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六)处理与设计、违规施工、构造设计、材料选型等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计算,不得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九条监理代表应当在服务费用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付方式及其他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监理代表应当在服务费用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670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670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文档模板范本][文档标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文档概述]本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行业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的高质量、高效率工程完成。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工程监理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施工和投资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监理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报备。
第四条:监理机构收费应当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实行垄断和以次充好等不合理行为。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以服务内容为基础,依据监理服务机构和业主之间所签订合同约定及监理服务规范所规定的服务内容和级别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监理机构的监理服务费由监理费和技术服务费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监理费应当按照受监理工程的建设工程预算价款的0.5%-1%收取。
技术服务费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级别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监理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监理职责,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约定进行服务,不得拖延工期,提高服务费用。
第九条:监理机构和受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追加、调整等情况及时处理,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费用。
第十条:监理机构应当将监理服务费收据及时向受监理单位出具。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定期将监理服务费的收入纳入税务部门。
第十二条: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把本单位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规定等情况向市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市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理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监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收费,确保收费公开、合理、合法。
一、收费标准
1. 监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经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2. 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按照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工程资金投入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合理,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二、收费方式
1. 监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阶段性进度收费,也可以按照一次性收费方式收取费用。
2. 收费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后进行执行。
三、收费管理
1. 监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过程透明且合法。
2. 收费管理应当有专门负责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费用收取及结算合规。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监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业务、取消资质等。
五、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监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监理机构、工程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秩序。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内容,并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提出的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内容合理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合理低价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监理费用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应根据项目规模,工程难易程度、监理服务内容、工程结算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了工程招标、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验、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以及质量投诉的处理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的整理与备份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合理收费,且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约定时间和质量承担监理服务的责任,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届满后,监理单位仍需继续服务的,应当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并协商确定相应的监理费用及具体服务内容。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的支付时间一般应当分期支付,具体支付进度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服务情况和工作进度来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当按约定时间支付,在支付过程中不能拖欠或者随意扣除部分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在服务过程中监理单位没有履行约定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发改价格【2022】67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22】67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费定价,不得低于成本和合理利润。
第二章监理服务收费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监理服务费。
第五条监理服务费包括项目前、中、后期监理服务。
第六条监理服务费的计算以及支付方式、时间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监理工程变更、追加以及发生收费争议的,应当重新进行监理服务费的计算,并通过书面形式重新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第三章其他服务收费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其他相关服务,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收取费用。
第九条其他相关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平,并应当在相关人员一致允许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收取费用,对于不当收费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简要注释:1.本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而制定的,旨在加强监督管理,推进监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2.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违规收费。
法律名词注释:1.成本:指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者提供一定量的服务所必要的经济成本。
2.合理利润:指在企业正常经营和开展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合理地获得的利润。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2】67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优化服务市场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监理服务收费的原则和内容1.监理服务收费原则(1)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价;(2)监理收费以服务质量和效益为导向,实行市场化定价;(3)监理收费应当公开公正,按照合同约定和市场价格标准计算。
2.监理服务收费内容(1)费用构成:监理服务费、授权代理手续费和税金;(2)计价依据:工程造价、项目特点、风险因素、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等因素;(3)计价方式:收费标准可以采取定额、百分比、固定金额等方式。
三、相关服务收费管理制度1.设计、勘察和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管理设计、勘察和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收费,可以采用市场价格标准和综合考虑的方式计算。
具体费用构成包括服务费、税金和其他收费等。
服务费可以采用定额、百分比和固定金额等方式计算。
2.资金监管服务收费管理资金监管服务要求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赋予专业意见等。
资金监管服务按照服务内容、资金总额、服务期限等因素计价,并作出相关费用预算。
3.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工程咨询服务的收费可以按照服务机构和工程的类型、规模、性质等因素,采用市场价格和协议定价等方式来确定。
费用构成包括基本服务费、技术咨询费和相关支出等。
四、监管措施1.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违规收取费用;2.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费用收取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监理服务: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全过程中进行全面监理、协调、检验、提供咨询服务、协调设计和施工方以及遵守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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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 2 0 %。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 年5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己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 价费字479 号) 同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 总则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附表一) 。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 以下简称“施工监理”) 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 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附表四) 收费。
1.0 .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 ±浮动幅度值)(2)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旋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附表二) 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 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
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O.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
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 4 0 %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附表三) 中查找确定。
(2)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1 级) 0.8 5 ;较复杂(11 级)1 .0;复杂(IIl 级)1 .1 5。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 高程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l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 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 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 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 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
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1.1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 2.2-1等级工程特征1、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2、煤层、煤质稳定,全区可采,无岩浆岩侵入,无自然发火的矿井工程;3、立井筒垂深<300m,斜井筒斜长<500m;1 级4、矿田地形为1、11 类,煤层赋存条件属1、11 类,可采煤层2 层以下,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单一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5、两种矿石品种,有分类、分贮、分运设施的露天采矿工程;6 <120m、矿体埋藏垂深的山坡与深凹露天矿;7 <4、矿石品种单一、斜井,平硐溜井,主、副、风井条数条的矿井工程。
1、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2、低瓦斯、偶见少量岩浆岩、自然发火倾向小的矿井工程;3、300m≤立井筒垂深<800m,5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4、矿田地形为IIl 类及以上,煤层赋存条件属IIl 类,煤层结构复杂,可采煤层多于 2 层,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综合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11 级5、有两种矿石品种,主、副、风井条数≥ 4 条,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矿井工程;6、两种以上开拓运输方式,多采场的露天矿;7、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深凹露天矿;8、采金工程。
1、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2、水患严重、有岩浆岩侵入、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工程;3、地压大,地温局部偏高,煤尘具爆炸性,高瓦斯矿井,煤层及瓦斯突出的矿井工程;IIl 级4、立井筒垂深≥8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5、开采运输系统复杂,斜井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有复杂的疏干、排水系统及设施;6、两种以上矿石品种,又分采、分贮、分运设施,采用充填采矿法或特殊采矿法的各类采矿工程;7、铀采矿工程。
1.2 选矿工程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 2.2-2 等级工程特征1 级1、新建筛选厂(车间)工程;2、处理易选矿石,单一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1、新建和改扩建洗下限≥25mm选煤厂工程;11 级2、两种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IIl 级1、新建和改扩建洗下限≥25mm选煤厂、水煤浆制备及燃烧应用工程;2、两种以上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3 加工冶炼工程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