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资产管理与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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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资产管理与资产

评估

目录

一、一般与公司资产管理及资产评估岗位相关的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2)

(一)岗位职责 (2)

(二)任职条件 (3)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知识 (3)

(一)任务 (4)

(二)界定 (4)

(三)理论分析 (5)

(四)存在的问题 (5)

三、国有资产评估基本知识 (6)

(一)概念 (6)

(二)对象与范围 (7)

(三)程序 (7)

(四)遵循的原则 (8)

四、资产评估(广义的,大概念的)的基础知识 (8)

(一)概念 (9)

(二)特点 (9)

(三)产生 (9)

(四)种类 (10)

(五)规则 (11)

(六)基本方法 (12)

(七)立项 (14)

五、与国有资产相关的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法规文件 (14)

(一)主要文件 (14)

(二)文件内容见附件2-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规文件 (15)

一、一般与公司资产管理及资产评估岗位相关的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1、制定和完善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建立并贯彻落实各项设备管理规范;

2、组织制定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编制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计划,并做好设备保养记录,进行设备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

3、负责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和设备报废计划的申报工作;

4、负责公司生产设备日常管理及维修,及时、高效地诊断并解决生产设备故障,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并做到预防为主,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巡检;

5、培训与指导设备维护技术人员,负责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

6、负责厂房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和保养。

7、负责设备验证工作。

8、能够独立完成各类资产评估报告;

9、能独立就评估报告与客户完成技术沟通。

(二)任职条件

1、3年以上投资相关工作经验,2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

2、熟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有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历,有较强的产业经济和风险认识度;

3、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具备投资相关专业知识和资产评估专业知识,熟悉基础设施投资资产评估;同时具有注册律师、会计师、风险分析师、金融分析师者优先;

4、其他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团队协作能力,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协调能力,计算机及项目管理软件使用熟练,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知识

所谓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一)任务

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优化国有资产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二)界定

实际上,国有资产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是指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各级政府实施所有者权利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则是指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国家的授权所实施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的总称。

比较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

二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强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政府——的权利行使;而狭义的概念中更关注资产本身的运作,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则限定于政府授权经营者的范围。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国有资产管理这一概念显然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内涵较少,而外延宽广;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内涵丰富,而外延狭窄。从国有资产立法角度分析,我们认为应当采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进而作为我国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范畴。

首先,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难以区别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如前所述,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实际上是指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此时,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为市场经济中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其交易之对手并无法律地位上的差异;同时,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所实施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相对于其交易对手而言,亦无本质上的不同,仍属于普通民事行为的范畴;再则,狭义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一体适用诸如《合同法》、《担保法》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规范,没有特别立法之必要。因此,若以狭义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立法之根柢,难免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有所冲突,亦可能造成相关法律体系的混乱,更不利于协调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与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次,采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助于厘定国有资产管理者。在广义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内,国家可以两种不同身份参加、参与到国有资产管理当中:一是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行使财产所有者权利,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等各种行为,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国家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者,实施对国有资产运作的有效监管。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管理法不仅仅应是一部国有财产权利确权法,更是一部国有财产权利保护法、促进

法;采用广义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能够较为全面、清晰地区别国有资产管理中相关各个主体的不同身份及其权利、责任范围,符合立法目的。

再次,采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符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在我国,国务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代表者,在国务院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国资委代表国家相对集中地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者职能,统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行政规章制度,对各级地方国资委和国有资产运营主体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国资委将原来分散于各部委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加以整合,并对其直属的国资运营主体或企业直接行使出资人职能。可见国资委的设置,与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概念相符。

最后,采广义国有资产管理有助于实现各法律部门之间的衔接。一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法律基本构架,法律体系相对健全、稳定,新设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自当依托并维护该体系的健全与完整;另一方面,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确存在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特质,应当通过订立特别法的方式将其加以规范、调整。而采用狭义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显然不能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只有采用广义的含义方能达至法律有效合理衔接之目的。

(三)理论分析

略,参见附件1—理论分析。

(四)存在的问题

如何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首先要清楚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素质相对不高,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且绝大部分财务人员一身多职,工作停留在帐表处理等日常业务上,工作得过且过,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不够完善,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由于职责不清,至于其使用效益低下,致使存量不足、账实不符。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管理职能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但由于管理部门职业不清,财务人员对资产的使用情况也不甚了解,使资产处于监管不力的状态,造成管理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管理混乱。

3、资产流转程序不规范,体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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