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冀建质[2011]463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46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对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开始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在河北省境内工商注册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专项工程设计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企业;(二)外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驻冀分支机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252号)的要求,重点对工程勘察企业的注册资金、注册人员、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市场行为以及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进行检查。
(二)对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人员、办公场地、技术设备条件、市场行为等,并核对原始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的要求,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1)人员情况,包括审查人员配置,专职和兼职人员数量、专业、年龄、注册情况等。
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治理方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治理工作,并同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治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托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㈢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阻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㈣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㈤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㈥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以欺诈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㈡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㈢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㈣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畴承揽业务的;㈤承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㈥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㈦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㈧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㈨采纳可能阻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十五) 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常见问题分析与对策》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常见问题分析与对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0
•【字号】冀建工函〔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常见问题分
析与对策》的通知
冀建工函〔2019〕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房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运用国家现行规范与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助力雄安新区和2022冬奥会项目建设,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写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常见问题分析与对策》。
该书
总结了历年来国家和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发现的常见质量问题,并分析提出了对策,对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
现发你们,供参考使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0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BIM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BIM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冀建质安函〔2023〕549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BIM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推进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应用,提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字化服务水平,我省在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中新增BIM审查功能,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线安排2023年12月11日起,河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管理系统的BIM审查模块开始上线试运行。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可登录河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进行BIM审查项目的申报,同步上传BIM模型,施工图审查机构对BIM模型进行审查,同步出具审查意见。
二、试点地区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
三、审查流程(一)送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BIM设计需求。
勘察设计单位采用正向BIM协同设计,将BIM模型成果交付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应用模型转化插件完成BIM模型的转化、自检和上传。
(二)受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登录系统,对BIM模型提交情况进行查验。
必要时,可联系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同步对送审项目的二维施工图进行核对,确保审查进度和质量受控。
(三)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规范,在系统中对BIM 模型进行审查,完成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BIM模型修改完善。
四、其他事项(一)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跟踪服务,沟通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好相关项目的BIM审查试点工作,做好经验总结,推动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冀建办质[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冀建办质〔2010〕9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313号)要求,各市已完成本地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2月中旬开始,对各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范围和内容(一)各设区市检查出资质条件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企业(本市未查出问题的,随机抽查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企业各3家);(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和资质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二、抽查程序(一)省检查组听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对本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的情况汇报(重点汇报本市查出问题单位的情况及处理意见),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派人参加省检查组共同进行抽查;(二)确定被检单位名单;(三)省检查组到被检单位实地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取证相关资料,填写监督检查表(一、二表),由省检查组人员和被检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确认;(四)省检查组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通报抽查结果情况,交换意见。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一)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质标准进行检查。
检查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防止走过场或敷衍检查的现象发生。
(二)各组完成检查工作后,要写出抽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本市检查情况和本次抽查情况),连同检查结果意见表及取证的相关材料一并交我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冀建法〔2004〕562号2004-12-17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4〕562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厅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对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应当接受审查。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最新版
附件1: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合格书
河北省建设厅制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合格书
编号:
(建设单位):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对你单位委托审查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该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的规定,基础和结构体系安全。
你单位所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
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
审查机构签章
年月日
一、工程和单位概况:
二、主要审查人员:
精选
-可编辑修改-。
河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方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惩处,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惩处结果一并记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托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㈢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平安,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㈣明示或者示意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㈤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㈥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河北省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评价的活动。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含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信息。
第五条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分值及其明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第七条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记录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八条在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个人注册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认定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违规使用专业技术执业注册资格“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理的;(五)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给予协助与配合,以各种理由、形式拒绝或者阻挠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行为,12个月内被主管部门通报或者行政处罚(处理)2次及以上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冀建工〔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7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称“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态监督检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动态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2.04•【字号】冀建设[2001]457号•【施行日期】2001.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设[2001]457号)各市建委、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推行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
根据前一阶段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国家和省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禁对施工图审查进行不正当干预。
施工图审查是一种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的独立审查,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特别是不得要求审查机构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放行。
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但迫于行政干预而审查通过的项目,一旦查出,省建设厅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二、确保基本建设程序的闭合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各职能科、室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站、办,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进行审查的项目,各级工程质监和安监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质监和安监手续,各级建管部门也不得为其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查。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的要求,建立起合同备案制度,有条件的市要配备专人负责勘察设计合同的备案工作。
在施工图政策性审查中,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合同履约情况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审查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有效凭据(如汇票、发票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冀建质[2011]290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不断提高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现就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管理(一)审查人员配置应符合标准齐全到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量的1/2。
允许审查机构中建筑、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可各有1人超过65岁,但不能超过70岁(荣获国家和省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可不超过75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
专职审查人员是指仅受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本审查机构以外单位聘用的非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只能为其所从业审查机构所依托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并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家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且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量的1/2。
河北省设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设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设计厅•【公布日期】2000.09.01•【字号】冀建法规[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规[2000]6号)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8月25日第6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厅二000年九月一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种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地基处理、结构安全、节能、抗震、消防等内容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省境内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一)国家重点建筑工程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大中型建筑工程;(二)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省管建筑工程和以省财政投资为主、省政府重点建筑工程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厅局所属建筑工程设区市和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其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的划分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202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切实加大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根据《2021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1﹞8号)安排,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
(一)省级核发资质资格企业。
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不少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市级核发资质资格企业。
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照不少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委托下放的企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工程勘察企业(乙级及以下、劳务)、设计企业(部分乙级及以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认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核发,以委托形式下放给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雄安新区及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承接单位”)办理的企业资质,每地随机抽取15%进行核查。
(2011年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报批稿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十一月编写委员会主任委员:梁军副主任委员:王增文、杨君林、孙贺臣委员:朱忠帅、王玉民、荣丰、刘颖、李奇斌、史兆翔、刘宝才、张惠民、许维峰主编:孙贺臣程序性审查:付相龙、王玉民房屋建筑:陈立民、谷岩、雷志民、孙贺臣、王玉民、宫海军、刘雅丽、周小可、李会玲、张玉荣、刘成祥、苏彦章、梁牧、肖奇志、邢少孟岩土勘察:周保良、李建华防空地下室:史兆祥、刘雅金、闫志毅、王丽、王琴英、刘兴华市政基础设施:陈廷海、张泊、白红彬、鲍泽海、吴睿、王兆田江培信、苗建忠、孙会生、张路军、张健、周海军编者按为了指导并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完善和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由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编制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0一一年版施工图审查要点主要包括:总则、程序性政策性审查、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防空地下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等七部分内容。
为使施工图审查要点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指导性和通用性,提高施工图审查水平,在编制过程中各专业编写人员根据编制大纲和多年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践,并借鉴省内外的审查工作经验,经过反复讨论修改,编写而成。
由于时间较紧,工作量大,水平局限,编制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都有待提高,可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请在应用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以便今后逐步完善。
本施工图审查要点在编制过程中得到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加强建设工程勘察成果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有关各方及工程勘察单位的合法权益。
下文是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勘察和设计活动,保证勘察和设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分析评价,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比选,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的依据。
未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
勘察设计推行质量保险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对本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投保。
第二章从业许可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包括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可以组建和改建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七条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与勘察、设计资质相适应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3]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3〕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把关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专项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严格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条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获得认定后,应保持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撤销其认定,保证机构资格满足标准要求。
实行施工图审查人员登记考核制度。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审查工作质量不能达到要求的人员,依法清出审查人员队伍,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保证审查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完善市场监管、审查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明确审查程序、时限和工作标准要求,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秩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应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系统。
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专业审查结果、审查意见和结论、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信息统一纳入管理系统中,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业绩,施工图审查工作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二、专项整顿范围凡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的单位,以及在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人员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完成审查工作的质量情况,均为本次专项整顿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
三、工作内容(一)审查机构认定条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的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人员、办公场所、机构管理、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核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推行数字化图纸审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推行数字化图纸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冀建工〔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推行数字化图纸审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4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和施工图审查信息化管理水平,改进施工图审查服务方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工作效率,我厅对现有“河北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版,丰富完善了数字化图纸审查功能,并决定自2018年 10月16日起,在全省启用新版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逐步推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字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数字化审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主要功能新版河北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保持原有的项目信息登记、审查业务受理、订立合同、工作分配、专业审查意见记录、法定代表人签字等业务流程不变,新增数字化施工图设计文件传输、在线审查和圈阅、审查意见反馈和修改、审查合格图纸签章和下载等功能,是“线上”与“线下”融合统一的系统,满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等用户不同需求。
二、实施范围河北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全面应用新版“河北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统称施工图审查系统),推行采用数字化审图方式进行。
三、系统使用(一)施工图审查系统登录方式。
登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在“工程项目管理”栏目下,找到“河北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插入身份认证锁,点击“在线登录”进入系统操作界面。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协议样本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协议(样本)建设单位(甲方):审图机构(乙方):乙方在接到施工图审查委托后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互利、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1.2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订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1.3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法规、规章和文件。
1.4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发布的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协议审查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等基本概况(见下表)。
工程概况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二、勘察、设计合同各1份;三、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套(含结构等各专业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套;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复印件1份。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文件:4.1根据项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意见,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2对甲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加盖施工图(节能)审查专用章。
第五条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审查费用:审查费计算审查费用支付:审查费用为10万元以下的,甲方在协议生效后3日内支付。
审查费10万元及以上的,协议生效后3日内支付60%,支付金额应为万元,余额在乙方提交审查报告前付清。
第六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失效。
第七条双方责任7.1甲方责任:7.2乙方责任:年月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
第八条其他8.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8.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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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
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评价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为提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诚信意识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综合能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实现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誉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依据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依据党中央倡导的<八荣八耻>的荣辱观,《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从业公约》、《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诚信宣言》和《河北省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及《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自律公约》开展诚信活动和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诚信定义
诚信是企业诚实守信的记录,是社会、顾客或第三方对企业信誉度的评价。
第四条荣誉称号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开展信用评价活动,是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诚信度的评价。
依据本办法和评分细则被评定的单位,将荣获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颁发的<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诚信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评估内容
第五条遵纪守法
1. 执行国家的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
2. 遵守国内外通行的准则、法律、行规和符合强制性标准;
3. 按国家政策规定承揽国内外业务;
4. 执业注册人员按国际有关互认制度和国内现行规定从事执业工作;
5. 按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和省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收费;
6. 依法签订业务合同,履行合同约定。
第六条社会责任
1.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和环保要求;
2. 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审查、无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投诉索赔事件;
3. 和谐共建,真诚服务,及时解决有关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团结合作,各方满意。
第七条企业形象
1. 有认可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管理有序;
2. 在评价期内各项工程验收均符合标准,无返工或侵权违规行为;
3.建设和谐企业,职工稳定,社会信誉良好;
4.获有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企业奖、优秀企业家奖或获得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先进荣誉称号。
第八条企业文化
1. 扎实有效地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等企业文化建设;环境卫生良好,认真参与共建和谐社区活动;
2. 积极参与支持公益事业和行业举办的各项有益活动;
3. 获得各级政府或行业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或企业文化先进单位称号等荣誉。
第九条申报标准
依据本办法第二章内容,申报单位按评分细则逐项进行自评,四个分项得分率均≥80%或总分≥85分,[单项得分率不小于70%],可申报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诚信单
位。
第十条评估等级
按《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价评分实施细则》四个分项得分率计分,按照实际得分定为AAA级,AA级,A级,B 级四个等级。
其中:四个分项得分率≥80%或总分≥85分(单项分不小于70%)为AAA级,表示企业信用度为优;
四个分项得分率≥70%或总分≥75分(单项分不小于60%)为AA级,表示企业信用度为良;
四个分项得分率≥60%或总分≥65分(单项分不小于50%)为A级,表示企业信用度一般;
低于A级分数为B级,表示企业信用度较差。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单位申报
凡申请评价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内容和评分细则进行自评,符合第九条申报标准的可如实写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申报诚信评价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应对本单位符合的评价内容做出详细说明,并附有相应的说明资料或文件,填写《河北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自评报告》报所在设区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或省直行
业勘察设计协会。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省直协会初评
设区市勘察设计协会或省直行业勘察设计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办法进行初评,写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加盖设区市或省直行业勘察设计协会公章,送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评委会审定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对设区市或省直行业协会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审定,合格者报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理事长扩大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网上公示
获得河北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诚信单位的名单将在协会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30天内申请复议或提出书面意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将组织复议、核查。
如有虚报、造假行为,取消其诚信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颁发证书
公示30天无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由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颁发<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诚信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复审与奖惩
第十六条为逐步完善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信用评价”,持续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对已被评为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作为行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推荐培育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获得诚信单位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按评价程序进行复审一次,复审合格仍保留“诚信单位”荣誉称号,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对评价结果为B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取得“诚信单位”称号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有损单位诚信行为并引起后果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则撤消其“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有损单位诚信行为并引起严重后果,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撤消其“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鼓励创建诚信单位,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诚信单位行业内应支持并给予优惠待遇。
1. 招投标时在相同的条件下予以优先;
2. 评选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重要条件;
3. 评选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排名在先;
4. 行业培训时给予适当优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取得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并工商所在地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实施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评分实施细则
附件3
单位编号: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
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盖章)法人代表: (签字)报送设区市:(盖章)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年月日
附件4
相关材料复印件及装订要求
一、诚信单位《申报表》一式3份,不在此装订内。
二、其余相关材料一律用A4纸张合并装订成一本,主要内容及装订排序如下:
(1)封面用一号黑体字打印申报单位名称。
例:a. ×××设计有限公司诚信评价申报材料(单位盖章)
b. ×××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分公司)诚信评价申报材料(单位盖章)封面下部填写申报时间:××××年××月××日(2)目录(页码也可手工填写)。
(3)诚信评价自评报告。
(4)营业执照年检情况登记页(复印件)。
(5)资质证书(副本内页复印件)。
(6)有效期内的各类认证证书(复印件)。
(7)自2005年以来获奖项目和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
评分累计不超过《评分细则》中所规定的分数限值。
(8)《评分细则》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有关复印件。
(“评分细则”表中备注栏所要的证明情况的说明:①“节约、环保”栏,可提供近两年部分工程项目审查结果;②“和谐共建”栏,可提供部分业主、施工单位的证明;③“责任事故”栏,可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证明;④“获奖情况”、“荣誉称号”栏,可提供部分证书或文件复印件;⑤“公益事业”栏,可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
三、上述所有申报资料,制作光盘一套,随申报材料一起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