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专利代理条例(2019最新)
专利代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991年 3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号发布2018年 9月 6日国务院第 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以诚信、专业、高效、创新为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第四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业务部门、法务部门、行政部门等。
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第六条总经理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二)组织领导公司各部门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三)审核公司重大业务项目,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四)代表公司与外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拓市场,拓展业务渠道,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二)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其需求,为其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方案;(三)负责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转让、维权等业务的具体办理;(四)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及时向委托人反馈信息,确保业务的顺利完成。
第八条法务部门职责:(一)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二)处理公司涉及的法律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为公司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四)参与公司重大业务项目的谈判和合同签订,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办公环境的维护、办公用品的采购、文件的收发等;(二)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三)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等;(四)负责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全文】《专利代理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专利代理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 利 代 理 管 理 办 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专利代理管理是指对专利代理的全面管理和监督,包括确保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员的资质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保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管理是保障知识产权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对于推动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专利代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义务缺失等问题,进行恶意专利申请、专利诉讼等行为,给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行为的监管,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专利代理管理和监督,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专利代理管理的作用、原则和法律规定进行探讨,重点介绍专利代理的管理方法和实施步骤。
通过对现有管理方法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和建议,旨在为专利代理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进一步提高专利代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首先介绍专利代理的定义和背景,并解析专利代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随后,我们将探讨专利代理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包括专利代理的基本职责和道德规范。
最后,我们将详细介绍专利代理的管理方法和实施步骤,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专利代理人员的执业要求等方面。
通过对专利代理管理方法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专利代理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为提高专利代理服务质量和保护知识产权做出有效的贡献。
我们对专利代理管理方法的总结和评价,将有助于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推动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对未来发展趋势和建议的探讨,则有助于为专利代理管理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和可持续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专利代理管理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并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员以及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参考,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诉讼中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监督管理,发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社会主义法治和创新型国家战略中的作用,维护专利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维护专利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指派的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述专利诉讼业务,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专利民事案件、专利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专利诉讼。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指派的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管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职业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管理,提高专利代理人的专利诉讼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六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置诉讼代理人名册,并对外公示。
诉讼代理人名册是专利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证明。
第七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立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
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负责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诉讼代理人第八条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
申请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办理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专利代理行业,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背景、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等方面,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进行全面分析。
背景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代表委托人进行专利申请、审查、许可和诉讼等法律事务。
专利代理行业的规范发展对于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保护权益和提升社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代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专利代理行业的合法性、资格要求、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专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备案、注销等手续和要求,确保专利代理机构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履行专利代理职责。
二、专利代理师管理:明确专利代理师的资格要求、注册登记程序和年度审核等规定,确保专利代理师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专利代理服务。
三、专利申请与代理:规定了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和规范,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费用的支付、审查程序的跟踪等环节,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专利许可和诉讼代理:明确了专利许可和诉讼代理的程序和要求,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存在问题然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资格审核不严格:部分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资格审核不够严格,有少数人存在专业水平不高、违法违规行为多发等问题。
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在一些重要专利纠纷案件中,一些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维权能力和水平相对较低,未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
改进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提高专利代理行业的规范和服务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加强资格审核: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核机制,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进行全面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审核,确保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质量。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提高专利代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专利代理是指专业从事专利申请和代理的机构或个人。
在中国,专利代理行业已有数十年的历史,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专利代理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不规范的行业现象也随之而来,如存在代理机构违规收费、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对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规范要求,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条件、机构的注册和备案要求、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专利代理业务监管机构,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专利代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需要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督。
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行业的自律性和服务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代理工作,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公正、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完善服务质量,并接受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地和经营地与所在法院管辖区相符;(二)有经营专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三)至少有三名专利代理师,其中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四)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业务水平良好。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立专利代理师和实习专利代理师:(一)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二)实习专利代理师占专利代理师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三)设立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利代理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专利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知识产权局报备注册专利代理师和实习专利代理师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管理第十三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二)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三)诚信、勤奋、严谨;(四)注册专利代理师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专学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年月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具有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周岁;(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年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202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202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托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公正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亮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与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恳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实际状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创造人、设计人供应专利代理救济服务。
鼓舞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救济工作。
第七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便利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受。
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常见问题解答(2019年05月01日)问题1.如何注册和登陆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账户?问题2.专利代理师进行执业备案,需要通过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吗?问题3. 目前正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是否需要由于新《专利代理条例》的实施重新备案?问题4.原执业证已注销的人员,再次执业是否需要办理执业备案?问题5.首次执业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问题6.如何获得《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问题7.实习专利代理机构与现在要执业的机构不是同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可以申请执业备案吗?问题8.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专利代理师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样的合同符合执业备案的要求吗?问题9.地方知识产权局在系统中审核执业备案资料,如何判断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是否属于非首次执业备案?问题10.注销执业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问题11.解聘证明有可以参考的模板吗?问题12.已取得在本省执业的资格证(以下简称省证),并完成实习等工作。
随后,取得了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以下简称全国证),办理首次执业备案时,《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资格证一栏如何填写?问题13.具有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是否可以免于专利代理实习,直接申请首次执业备案,需要哪些相关材料?问题14.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执业律师,是否可以免于专利代理实习,直接申请首次执业备案,需要哪些相关材料?问题15.在代理国防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中的专利代理师如何执业备案?问题1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核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申请时,需要注意哪些环节?问题1.如何注册和登陆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账户?答: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站()的本人账户。
新注册专利代理师个人账户的,请以本人的资格证号注册账户。
在2019年3月1日之前,已经以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号或者其他名称注册、使用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个人账户的,3月1日之后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考务工作,负责考试命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颁发、组织巡考、考试安全保密、全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审定考试大纲和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和专利代理师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务组织、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上报、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包括以下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二)相关法律知识;(三)专利代理实务。
第六条考试为闭卷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第七条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三年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经审核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一、定义专利代理管理(以下简称代理管理),是指由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受委托部门和用户的委托,为客户提供专利申请、管理、保护、争议等技术服务的过程。
二、管理范围1. 技术服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就客户提出的专利,提供的技术服务将包括但不限于:(1) 不同国家专利申请的相关实施事宜;(3) 专利申请文件审查建议;(4) 专利管理服务;(5) 专利侵权定位和调剂;(6) 专利续展、变更、撤回、复审、复查、让与等服务及相关过程的相关技术服务。
2. 信息服务:in建议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就客户提出的专利,对客户提供的专利状态信息和备案信息服务、监控和研究服务、数据咨询等服务;3. 技术审查:机构将开展以下服务:(4) 专利续展等文书审查服务。
4. 专利投资:机构应当提供帮助客户进行专利投资服务。
三、申请流程1. 客户向机构提出专利申请,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 机构提醒客户,提交申请书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3. 机构研究申请书内容,并为客户提供因果联系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4. 机构协助客户做好审查中不及时及不正确的纠正申请书内容;5. 机构审查完毕后,将向部门及用户报送修改后的申请书;6. 部门与用户核实完毕后,发出同意函,确定机构为专利申请服务代理;7. 机构在收到客户同意函后,开始网上申请,并将结果反馈给客户;8. 如有专利复审等要求,机构进行复审;9. 机构完成专利申请及复审后,将收到单方投诉,即有可能发生专利侵权,机构将就此提供相关建议和调剂;10. 机构发出正式证书、证书打印和网上声明,以及专利相关投资咨询等服务。
四、管理原则1. 机构应确保客户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安全及其保密性;2. 机构应按时向客户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性建议;3. 机构完成专利申请的服务工作,机构应于完成服务后及时报送客户副本,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客户办理受理确认等后续手续;4. 机构审查的服务内容应当配合客户专利需求,展开独立思考和深入分析,并以文件为基础提出具体专业建议和技术方案;5. 机构不得将客户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并根据客户要求隐私保护客户信息;6. 机构须努力保护客户的专利权利,在专利权受到损害时,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协助客户进行进一步研究、鉴定和调剂等服务;7. 机构专利申请服务应按照客户的要求,准备相关的专利研究报告和申请文书,并按时,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收费等服务;8. 机构还有义务为客户提供专利技术研究、信息服务,以及客户的知识产权有关的投资咨询服务。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第七条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一)专利技术开发;(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三)专利评价、资产评估;(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五)公司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以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八)其他公司专利权管理事项。
专利代理条例最新(2023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条例最新(2023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机构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一、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未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和当事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秘密,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露或利用。
”二、保密范围结合实践,专利代理机构应对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下列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一)未经公开的,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内容;(二)未经公开的,除申请程序之外,专利复审、无效、诉讼等阶段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三)未经公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专利代理机构发送的相关文书;(四)未经公开的,在专利代理过程中所知悉的其他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和当事人不愿泄露的信息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的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违反保密义务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创新运用。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六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五)有一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正常代理秩序。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第八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认真履行专利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
第九条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第十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新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管理条例2019)
关于加强专利代理监管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认真实施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关于深化“互联网”背景下专利代理监管的重点任务要求,加强和完善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从主要运用传统手段监管转向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公正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以监管促发展,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
积极推进依法依规监管,明确专利代理监管职责,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自由裁量的范围与方式,提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主动监管。
积极推进建立主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重1 / 10点领域、重点对象的分析、监控和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查处力度,切实发挥监管的震慑作用。
——协同监管。
加强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专利代理监管与专利审查、执法、运用工作的协调联动,提升监管效能。
——智慧监管。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不断创新专利代理监管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对正常经营行为的影响,提升打击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效率与精准度。
(三)工作目标。
到年,专利代理监管工作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备,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监管工作绩效评价和督查督办制度逐步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监管效率全面提升,监管力度明显加大,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专利代理行业进入健康快速发展轨道,对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增进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保护发明创造,鼓励科技创新,确保专利运营和管理工作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公司及其出资单位的专利事务由其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专利项较少的专业化公司的专利事务,可暂不制定管理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及其出资单位专利的自有商业使用由其自行决策。
专业化公司特指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其产生于以下途径:公司及其专业化公司开展的人才培养、教学实践、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装备制造、施工建设(含技术改造)、生产实践、产品更新、贮存运输、经营销售等。
第二章专利权归属第四条由公司投入资金、以公司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第五条由公司投入或部分投入资金,以专业化公司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由公司和该公司在项目启动前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由此产生的专利权的归属。
第六条由专业化公司投入资金、以专业化公司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公司;专利申请被授权后,该公司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公司及其专业化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有关发明创造的合同,或者签订其他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八条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公司或相关专业化公司的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所在单位;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所在单位特指与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九条公司或相关专业化公司派出参加国际间合作的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到公司或相关专业化公司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临时聘用的国内外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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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两名以上合伙人;(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五名以上股东;(五)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三)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四)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
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五条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一)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注销三十日前或者接到撤销、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
未妥善处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得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二)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设分支机构应当有一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四)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五)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执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分支机构相关企业或者司法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填写备案表并上传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二)变更分支机构注册事项的,上传变更以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三)注销分支机构的,上传妥善处理完各种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年度考核等执业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运营制度,对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
前款所述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其聘用的专利代理师订立劳动合同。
专利代理师应当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四)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五)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
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实习,应当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的,应当自执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执业备案。
备案应当填写备案表并上传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实习评价材料。
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的,应当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并自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解聘证明等,进行执业备案变更。
专利代理师转换执业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自转换执业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执业备案变更,上传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担任股东、合伙人的证明。
未在规定时间内变更执业备案的,视为逾期未主动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核实后可以直接予以变更。
第四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第三十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规范执业,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实施考核、奖励和惩戒,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吸纳的会员信息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三)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开展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四)组织专利代理师实习培训和执业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专利代理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六)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七)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实习工作;(八)开展专利代理行业国际交流;(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非执业会员制度,鼓励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非执业人员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参与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事务,加强非执业会员的培训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