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家政服务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人:卓长立、高玉芝、陈平、初黎华、李凯、高秀梅。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济 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1.1 能指导孕妇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达到讲究 卫生、充足睡眠、适当运动、愉悦心情。 1.1.2 能指导孕妇进行乳房护理,掌握乳房护理的 基本方法。 1.1.3 能指导孕妇进行自我监测,掌握自我监测的 方法。 1.1.4 能指导孕妇进行自我保护,掌握避免不良因 素影响的措施。 1.1.5 能按医嘱协助孕妇正确用药,掌握用药原则。 1.1.6 能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协助孕妇针对常见 不适症状,采取应对措施。 1.1.7 能针对妊娠期并发症,进行预防及护理。 1.1.8 能针对孕妇孕期心理特点进行心理沟通。 1.2.1 能按照孕期不同阶段的生理需要制作膳食, 达到膳食合理、营养均衡。 1.2.2 能根据专业人士建议,针对孕妇的身体特质 制作膳食。 1.3.1 能识别分娩的前兆,做出准确的判断。 1.3.2 能做好分娩的物品准备,产妇、新生儿所需 用品齐全。 1.3.3 能了解导乐式陪伴分娩方法。 2.1.1 能为产妇营造良好的休养环境,达到卫生整 洁、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2.1.2 能为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达到卫生、舒 适、无感染。 2.1.3 能为产妇进行衣物、用品的清洁、消毒,措 施得当,效果好。 2.1.4 能根据哺乳期不同阶段的营养要求制作膳食, 达到促进产妇身体恢复并催乳的目的。 2.1.5 能够掌握和使用婴儿喂养用品。 2.1.6 能够掌握家用电器的使用。 2.2.1 能指导顺产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熟练掌握正确 的喂养方法。 2.2.2 能够针对母乳喂养常见问题,采取有效的应 对措施。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目次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34 职业等级划分与要求﹍﹍﹍﹍﹍﹍﹍﹍﹍﹍﹍﹍﹍﹍﹍﹍﹍﹍﹍﹍﹍35 基本要求﹍﹍﹍﹍﹍﹍﹍﹍﹍﹍﹍﹍﹍﹍﹍﹍﹍﹍﹍﹍﹍﹍﹍﹍﹍﹍56 职业能力要求﹍﹍﹍﹍﹍﹍﹍﹍﹍﹍﹍﹍﹍﹍﹍﹍﹍﹍﹍﹍﹍﹍﹍﹍5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的等级、工作要求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的培训、考核与评价,母婴护理从业人员的聘用、教育和职业培训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2、《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修订版)3、《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2019修订版)4、《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GB/T31771-20153 术语和定义3.1母婴护理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的服务活动。
3.2生活照料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饮食起居照料、卫生清洁等服务活动。
3.3专业护理为孕、产妇及新生儿、婴儿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症状及疾病的家庭护理。
4 职业等级划分与要求4.1等级划分依据岗位职责及技能要求,将母婴护理职业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一般应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要求。
4.2主要职责初级:主要职责是能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基础性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等服务活动。
中级:主要职责是能为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针对性生活照料、专业护理,对婴儿进行早期教育,掌握智能家居等新知识、新技能。
高级:主要职责是能够掌握婴儿发展的特点与培养方法,能对家长、低级别母婴护理员进行培训、指导。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评估(2023版)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评估(2023版)简介本文档旨在为母婴护理职业人员提供2023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估指南。
评估结果可用于衡量个人技能水平,指导个人发展规划,以及为相关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标准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评估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定:1. 技术能力:包括掌握母婴护理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相关操作技巧和工具的正确使用,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技术能力:包括掌握母婴护理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相关操作技巧和工具的正确使用,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沟通与协作:包括与孕妇、父母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效沟通交流的能力,以及与团队成员协作合作的能力。
沟通与协作:包括与孕妇、父母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效沟通交流的能力,以及与团队成员协作合作的能力。
3. 风险识别与管理:包括对母婴护理中的潜在风险的识别与评估能力,以及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的能力。
风险识别与管理:包括对母婴护理中的潜在风险的识别与评估能力,以及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的能力。
4. 安全与卫生:包括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母婴护理场所的安全与卫生,并能妥善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安全与卫生:包括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母婴护理场所的安全与卫生,并能妥善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5. 职业道德:包括具备职业道德操守,尊重职业伦理和行业规范,保护个人隐私,并与他人保持适当的职业关系。
职业道德:包括具备职业道德操守,尊重职业伦理和行业规范,保护个人隐私,并与他人保持适当的职业关系。
6. 持续研究:包括持续研究和更新母婴护理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与行业发展保持同步的能力。
持续学习:包括持续学习和更新母婴护理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与行业发展保持同步的能力。
技能等级划分根据评估结果,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将分为以下五个等级:1. 初级:掌握基本的母婴护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执行基本任务。
初级:掌握基本的母婴护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执行基本任务。
2. 中级:具备较全面的母婴护理知识和技能,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情况并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一、育婴员职业定义和主要工作任务育婴员是指专门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护理、教育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包括:1. 科学喂养婴儿,保证婴儿的饮食、睡眠及安全;2. 观察婴儿的生长发育情况,预防常见疾病和意外伤害;3. 指导婴儿的早期教育,进行认知、语言、运动等方面的训练;4. 协助家长做好婴儿卫生保健和教育工作。
二、育婴员职业资格等级和申报条件育婴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申报条件如下:1. 初级育婴员: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或从事母婴护理工作满1年;2. 中级育婴员: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从事母婴护理工作满3年;3. 高级育婴员: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从事母婴护理工作满5年。
三、育婴员职业技能要求1. 掌握婴儿的生长发育特点,能够根据婴儿的不同年龄段进行合理的喂养、生活照料和疾病预防;2. 掌握婴儿早期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够根据婴儿的个体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训练;3. 掌握婴儿意外伤害的应急处理方法,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4. 掌握婴儿常见疾病的识别和预防方法,能够进行初步的诊断和处理。
四、育婴员培训要求1.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婴儿生长发育特点、喂养及生活照料技巧、疾病预防及应急处理、早期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2. 培训方式: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实践操作技能的训练;3. 培训周期:初级育婴员不少于1个月,中级育婴员不少于2个月,高级育婴员不少于3个月。
五、育婴员鉴定要求1. 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2. 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婴儿生长发育特点、喂养及生活照料技巧、疾病预防及应急处理、早期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3. 鉴定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对不同等级的育婴员有不同的鉴定要求;4. 鉴定结果:鉴定合格者将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的职业待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生活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求 母婴护理员
生活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求母婴护理员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母婴护理员的术语和定义、职业技能等级分类、职业技能等级申报条件、职业技能等级工作要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家庭服务联合会对母婴护理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考核与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T/GZFSA001—2023生活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母婴护理员maternal and child caregiver从事家庭孕产妇、新生儿、婴幼儿照护等工作的人员。
4职业技能等级分类母婴护理员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5职业技能等级申报条件5.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a)累计从事母婴护理员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b)母婴护理员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5.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a)取得母婴护理员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母婴护理员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b)累计从事母婴护理员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c)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5.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a)取得母婴护理员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母婴护理员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b)取得母婴护理员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母婴护理员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1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c)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母婴护理员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母婴护理员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是指在0~3岁婴幼儿家庭从事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和辅助早期成长的人员。
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要获得高等级需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是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它包括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安全与卫生常识、社交礼仪、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5个方面。
此外,2012年12月,北京市家政服务协会发布的《母婴护理师岗位规范》,将母婴护理师(月嫂)岗位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
基本要求包括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安全与卫生常识、社交礼仪、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5个方面。
总的来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是一个对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的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
母婴护理指导师课程标准
第1页 共44页
案留存六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
完成的。参与编写的主要人员有:李林郁、刘会、史红改、张子 峰、张海让、马晓东、王大宇、王文杰等。本《标准》在制定过 程中,得到了北京开发高校城市管理学院、北京中健联科教化科 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成人教化学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 一并致谢。
第10页 共44页
1.产妇科学合理的膳食特点 2.产妇的养分配餐常识 3.新生儿养分学问 8 三、新生儿喂养 1.驾驭早开奶及母乳喂养的好处 2.娴熟驾驭人工喂养的方法,技巧及留意事项 3.驾驭防止新生儿呛奶的方法 4.了解新生儿低血糖、脱水的表现 1.新生儿喂养学问及留意事项 16 四、新生儿护理 1.娴熟驾驭正常新生儿各项常规护理技术 2.了解早产儿的发育特点及出院后照护的留意事项 3.能够具体记录新生儿的日常生活和身体状况,能够依据新 生儿的状况调整日常的护理工作 1.新生儿日常护理 2.新生儿生理发育特点 3.早产儿的护理学问 20 五、常见疾病护理
第3页 共44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教化、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二 胎政策的放开和全民综合素养的不断提升,科学合理地孕育和哺 育下一代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特地从事家庭产 妇与新生儿护理的工作岗位——家庭母婴护理指导师应运而生, 并逐步成为家庭服务中专业技术和特地技能要求较高的“金领” 职位。母婴护理指导师课程正是通过对学员进行专业化、正规化 的培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素养,为产妇轻松坐月子和新生儿 健康成长供应专业的护理服务。
第4页 共44页
带着问题学技能的教学方法,每个学问点都以实际的岗位需 求相结合进行绽开,使学员能得到完整全方位的实战训练,重点 侧重学生“与人沟通实力->分析问题的实力->付诸实施的 实力->解决问题的实力”,彻底解决学员专业技能和团队精神 协同培育的难点。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目次前言﹍﹍﹍﹍﹍﹍﹍﹍﹍﹍﹍﹍﹍﹍﹍﹍﹍﹍﹍﹍﹍﹍﹍﹍﹍﹍﹍﹍﹍﹍﹍1 1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面向院校专业﹍﹍﹍﹍﹍﹍﹍﹍﹍﹍﹍﹍﹍﹍﹍﹍﹍﹍﹍﹍﹍﹍﹍﹍﹍﹍3 5面向工作岗位(群)﹍﹍﹍﹍﹍﹍﹍﹍﹍﹍﹍﹍﹍﹍﹍﹍﹍﹍﹍﹍﹍﹍﹍3 6职业基本要求﹍﹍﹍﹍﹍﹍﹍﹍﹍﹍﹍﹍﹍﹍﹍﹍﹍﹍﹍﹍﹍﹍﹍﹍﹍﹍4 7职业技能要求﹍﹍﹍﹍﹍﹍﹍﹍﹍﹍﹍﹍﹍﹍﹍﹍﹍﹍﹍﹍﹍﹍﹍﹍﹍﹍5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家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人:卓长立、高玉芝、陈平、初黎华、李凯、高秀梅。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的培训、考核与评价,相关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培训与考核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修订版)《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修订版)GB/T31771-2015《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3术语和定义3.1母婴护理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的服务活动。
提供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
3.2生活照料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饮食起居照料、卫生清洁等服务活动。
3.3专业护理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症状及疾病的家庭护理。
母婴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
母婴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母婴护理员是从事照顾家庭成员、管理家庭事务的人员。
该职业有四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
该职业环境条件为室内常温,需要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动手能力、计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身心健康,视觉、听觉正常,普通受教育程度为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职业培训期限为五级/初级工不少于8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申报条件方面,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要申请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累计从事工作4年(含)以上。
相关专业包括中职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幼儿教育、幼儿艺术教育、护理、营养与保健,高职高专老年保健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助产、临床医学、中医康复技术、食品营养与卫生、健康管理、医学营养、心理咨询、营养配餐、心理健康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普通高校护理学、基础医学、中医学、妇幼保健医学、针灸推拿、教育学等。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育婴员。
1.2职业定义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观察敏锐,操作灵活,具有学以致用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及以上或相关专业(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98版: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和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满足要求的场地,具有必要的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等。
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19版)
目次前言﹍﹍﹍﹍﹍﹍﹍﹍﹍﹍﹍﹍﹍﹍﹍﹍﹍﹍﹍﹍﹍﹍﹍﹍﹍﹍﹍﹍﹍﹍﹍1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面向院校专业﹍﹍﹍﹍﹍﹍﹍﹍﹍﹍﹍﹍﹍﹍﹍﹍﹍﹍﹍﹍﹍﹍﹍﹍﹍﹍35 面向工作岗位(群)﹍﹍﹍﹍﹍﹍﹍﹍﹍﹍﹍﹍﹍﹍﹍﹍﹍﹍﹍﹍﹍﹍﹍36 职业基本要求﹍﹍﹍﹍﹍﹍﹍﹍﹍﹍﹍﹍﹍﹍﹍﹍﹍﹍﹍﹍﹍﹍﹍﹍﹍﹍37 职业技能要求﹍﹍﹍﹍﹍﹍﹍﹍﹍﹍﹍﹍﹍﹍﹍﹍﹍﹍﹍﹍﹍﹍﹍﹍﹍﹍4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家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人:卓长立、高玉芝、陈平、初黎华、李凯、高秀梅。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母婴护理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评价,相关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培训与考核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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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修订版)《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修订版)GB/T31771-2015《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母婴护理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的服务活动。
提供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
3.2生活照料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饮食起居照料、卫生清洁等服务活动。
3.3专业护理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症状及疾病的家庭护理。
3.4新生儿是指胎儿娩出母体并自脐带结扎起,至出生后满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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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护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 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政服务员①
1.2职业编码
4-10-01-06
1.3职业定义
从事料理家务、照护家庭成员、管理家庭事务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
——家务服务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母婴护理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家庭照护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不分工种。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动手能力、计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身心健康,视觉、听觉正常。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培训期限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 80 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 120 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 150 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 200 标准学时。
①本职业包含家务服务员、母婴护理员、家庭照护员等工种。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①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
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③
或相关专业④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
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
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①本专业:家政服务与管理,下同。
②相关专业:中职: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幼儿教育、幼儿艺术教育,护理、营养与保健;高职高专:老
年保健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助产、临床医学、中医康复技术、食品营养与卫生、健康管理、医学营养、心理咨询、营养配餐、心理健康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普通高校:护理学、基础医学、中医学、妇幼保健医学、针灸推拿、教育学,下同③本专业:家政服务员,下同。
④相关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学前教育、幼儿教育、早期教育;护理、营养与保健,下同。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
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或取得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1.9.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以上
者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 名监
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1:5,且考评人员为 3 人以上单数;综
合评审委员为 3 人以上单数。
1.9.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 90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
少于 20min。
1.9.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在计算机机房进行(考位不少于 15 个)。
技能考核在母
婴护理实操考核教室、养老护理实操考核教室、洗烫清洁实操考核教室、烹饪实操考核教室、家电实操考核教室等场所进行现场实操考核或情景模拟操作考核,各实操考核教室考
核工位不少于 3 个,并配置监控设备、投影仪、播放设备等配套设施和设备。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爱岗敬业,主动服务;
(3)尊老爱幼,谦恭礼让;
(4)崇尚公德,不涉家私。
2.2基础知识
2.2.1 礼仪常识
(1)言谈举止。
(2)仪容仪表。
(3)社会交往礼仪。
(4)家庭人际关系。
2.2.2 择业与就业
(1)择业技术方法。
(2)就业技术方法。
(3)家政服务素养。
2.2.3 安全常识
(1)安全服务常识。
(2)安全防护常识。
(3)安全救护常识。
2.2.4 卫生常识
(1)膳食卫生常识。
(2)服务卫生常识。
(3)居家卫生常识。
(4)环境保护常识。
2.2.5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7)《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母婴护理员五级/初级工
3.2.母婴护理员四级/中级工
3.2.母婴护理员三级/高级工
5.1.4 能采用问题导向、案例分析、情 5.1.4 问题导向、案例分析、情景模拟教景模拟教学方法开展教学学方法的应用常识
5.2.1 能对初、中级母婴护理员的操作 5.2.1 初、中级母婴护理员工作行为的指
5.2行为进行指导导方法
5.2.2 能指导母婴护理员与客户建立和 5.2.2 和谐聘用关系形成要素
操作
谐的聘用关系 5.2.3 树立诚信服务意识的重要意义指导
5.2.3 能指导母婴护理员树立诚信服务
意识
4.权重表
4.1 母婴护理员理论知识权重表
技能等级五级/四级/三级/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项目(%)(%)(%)
基本职业道德555
要求基础知识10105
照护孕妇152020
相关照护产妇252020
知识照护新生儿202015
要求照护婴幼儿252520
技术培训与指导15
合计100100100
4.2母婴护理员技能要求权重表
技能等级五级/四级/三级/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项目(%)(%)(%)
照护孕妇151515
照护产妇303020技能
照护新生儿252520要求
照护婴幼儿303025
技术培训与指导20
合计1001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