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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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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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3]10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8【实施日期】2013.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8日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政府的诚信导向作用,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报告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审查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江苏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执行主体,是指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现制定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一、申请审查明确“补不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补正情形。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

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

1.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3.未明确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4.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上半年进展情况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2]13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上半年进展情况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将全年目标任务分解为“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并明确由省政府领导成员牵头协调、责任部门负责落实。

半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科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在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最近,省政府组织对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

现将《省政府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上半年进展情况》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对照目标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下更大气力抓工作进度、抓薄弱环节、抓关键措施,全力以赴、一着不让地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16日省政府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上半年进展情况最近,省政府组织对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上半年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省政府107项考核指标总体进展顺利。

102项指标达到年初确定的序时进度要求,占总数的95.3%(其中3项指标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另9项指标中有12个小指标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5项指标低于年初确定的序时进度要求,占4.7%(其中2项指标低于序时进度要求,另3项指标中分别有1个小指标低于序时进度要求)。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苏政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二月四日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设诚信江苏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诚信江苏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特制订《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本计划实施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一、发展环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诚信建设。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和任务。

党的十七大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这些都为新时期推进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

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诚信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明确提出了建设诚信江苏的重大任务,把诚信江苏与法治江苏、平安江苏、文化江苏、绿色江苏一道,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五大载体,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加以推进。

省政府还颁布实施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用办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用办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用办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7]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1.18【实施日期】2017.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用办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信用办《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省信用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抓紧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984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9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推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全省上下要把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

根据国家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围绕加快实现代码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的要求,按照源头赋码、全面覆盖、平稳过渡、有序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全面实施增量赋码和存量代码转。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30•【字号】苏政办发[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江苏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贵厅《关于印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函》(苏人办函〔2014〕19号)收悉。

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全面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加强培训教育,进一步突出法治理念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为契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坚持原有学法制度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并采取“回头看”、查遗补缺、深化落实等措施,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今年7月,为强化基层政府领导的法治意识和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在省委党校举办首期市、县政府领导依法行政专题研究班,省委常委、副省长徐鸣出席开班仪式并作重要讲话。

11月,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省有关部门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江苏省政府法制系统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修班,省、市、县三级法制办负责同志集中学习一周时间,切实增强新形势下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能力。

二、加强执法保障,进一步突出队伍建设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在相关文件中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一系列要求:一是充实执法力量。

省辖市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统一精简10%,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机关人员编制压缩20%,用于充实基层一线和重点领域的执法人员力量。

二是加强财政保障。

实行有利于财力合理下倾的财政体制,继续加大对监管执法、市场信用体系、标准体系的支持;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执法队伍为事业性质,并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申报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实际,明确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逐步实现正常运转经费财政全额保障,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苏政办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办法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3日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三章信用评价报告第四章信用承诺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报告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

信用报告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和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财政资金安排、政策性贷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分配,以及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公共管理活动。

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章信用状况认定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五章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第六章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七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管理和服务、信用激励和约束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对交易服务对象实施信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正公开、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0•【字号】苏政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4]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准和诚信意识,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有待增强,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有待完善,信用数据缺乏有效整合和利用,信用市场发育滞后等等。

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

各地、各级和全社会要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创造性地把这项体系工程组织好、建设好,实现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目标。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信用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民政厅、省信用办对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民规〔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0月11日附件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指导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工业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引导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工业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1-二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第五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工业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

对A等可进一步细分为级。

每等细分差别,可用表示字母的数量来区分。

在同一等中,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例如,A级可细分为A级、AA级、AAA级等。

质量信用A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A级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苏政办发[2012]208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4日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和促进省各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激励机制,依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省各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的考核。

有专项任务的部门,由领导小组另行组织考核。

第三条对省各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省各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实施。

第五条省各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基本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和计划、制度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平台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与保护、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应用、诚信宣传教育以及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等方面,实行千分制。

具体考核的部门和考核指标,根据年度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逐年调整发布(2012年-2013年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对年度工作实施逐年考核。

第七条设立工作创新奖。

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各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重要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并经基层服务对象认可的事项,或得到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广的事项,或受到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事项,可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考核小组考核认定并加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苏政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9日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诚信江苏建设,有力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由基础建设转向全面推进、从总体布局转向深入实践的重要发展阶段。

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省委、省政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持续实施诚信江苏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完成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走在全国前列,为高水平建设诚信江苏、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全面推进格局加速形成。

确立由“门槛管理”转变为“信用管理”的发展思路,瞄准持续打造诚信江苏靓丽名片的目标,省委、省政府高位推动,定期召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出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信用建设实施意见,全面组织实施《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江苏省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苏政发〔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3〕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提高诚信江苏建设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政务诚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引领,将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不断提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0年50项重点工作前三季度进展情况通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0年50项重点工作前三季度进展情况通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0年50项重点工作前三季度进展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苏政办发[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0年50项重点工作前三季度进展情况通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最近,我厅组织对省政府2010年50项重点工作前三季度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形成了《省政府2010年50项重点工作前三季度进展情况通报》,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各部门结合总结前阶段工作情况,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和攻坚克难的旺盛斗志,抓住四季度关键时期,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对重点工作紧抓不放、一抓到底、务求必成,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2010年各项目标任务,以优异的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年终省政府将组织对50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省政府2010年50项重点工作前三季度进展情况通报最近,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对省政府2010年50项重点工作前三季度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从督查情况看,50项重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在所包含的286项可考核指标中,284项指标达到年初确定的计划进度要求,占99%,其中26项指标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占9%。

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1.积极扩大消费需求。

认真落实家电下乡政策,力争销售量达到180万台(部)、销售额达到40亿元。

全面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农业机械14万台(套),力争销售额达到55亿元。

促进旅游、通讯等重点消费,旅游增加值和旅游外汇收入分别增长15%、10%,电信业务收入增长5%,电信综合资费水平下降9%。

(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农机局、旅游局、通信管理局)全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达到326万台(部)、销售额达到74亿元,补贴农业机械14万台(套)、销售额超过55亿元,均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归集数据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归集数据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归集数据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归集数据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7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诚信江苏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号),加快推进“一网三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促进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早日建成,现明确17个省级部门为第一批信用信息归集部门,确定第一批归集的122类信息和824项数据及其提供周期,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整理和交换制度,落实责任人,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确保信息正常归集,并根据应用需求逐步缩短归集周期。

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加快推进信息交换网络对接工作,努力实现通过前置系统提供和共享数据文件。

暂不具备条件的部门,也必须按照信息采集规范生成数据文件,缩短过渡期。

三、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数据项,提出应用需求,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联动监管应用,同时制定相关安全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四、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按照已经确定的信息类和数据项,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征集信息。

同时,加强归集信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各相关部门的需求,扎实推进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信息服务。

五、各相关部门在信息归集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信用办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联系。

共同努力,密切配合,不断提高归集数据质量,确保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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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
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2]20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4
【实施日期】2012.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20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4日
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促进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激励机制,依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的考核。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地区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对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省辖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本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和制度机制建设、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网两库一平台)建设和运行、信用信息安全和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推进、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等方面,实行千分制。

具体考核指标根据年度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逐年调整发布(2012年-2013年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对年度工作实施逐年考核。

第七条设立工作创新奖。

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各市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重要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并经基层服务对象认可的事项,或得到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广的事项,或受到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事项,可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考核小组考核认定并加分。

第八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公布考核结果,对先进市予以表彰。

考核结果作为命名和推荐省信用示范城市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012年-2013年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附件
2012年-2013年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满分1000分,附加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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