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海砂开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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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海域采砂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危害海岸工程设施安全、损害沿海群众生产利益的海上非法采砂行为,惩治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保障海上生产安全,维护海上治安和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切实保护我市海域海洋资源环境,构建莆田平安海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海砂开采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综合整治行动的扎实开展,市政府成立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附成员名单),负责全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行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各县(区) 、管委会和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海砂开采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依法对本市辖区内从事海砂开采、运输、经营行为和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建设的用砂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实行综合整治。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近岸海域执法监管。积极组织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海上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严

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矿产资源和损害海岸工程以及沿海群众生产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采挖、运输海砂船舶及机动车辆的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港口码头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证件不齐”或擅自改装的采挖、运输海砂船舶及机动车辆,坚决取缔“三无”和擅自改装的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机动车辆、自制泡沫船筏,切实排查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采挖、运输海砂船舶及机动车辆。

(三)加强岸边砂场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开展对砂场的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整治岸边砂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砂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危害防洪、防浪等海岸工程安全及非法占用岸边土地的岸边砂场。

(四)加强沿海治安管理。积极开展侦查、打击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黑恶势力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用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我市辖区内海洋、海岸工程项目建设用砂的监督检查,积极指导协调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海域采砂审批手续,规范项目建设用砂行为,严禁未经批准进行海上非法采砂。

四、工作分工

为确保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全面取得成效,市成立海上、港口(砂场)、项目、治安执法检查和效能督查等五个工作组(附各组成员名单),各工作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一)海上执法检查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边防、海警、海事和各级海监执法机构定期开展海上联合巡查执法,加强海上联合执法监管,严厉查处海上非法采砂及违反海上安全生产、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海上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海上生产秩序和安全。原则上每周开展一次联合巡查执法,根据海上执法任务需要和海上气候情况进行调整,合理安排,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措施,保持较高频率的海上联合巡查执法行动。同时,海洋、海事、边防、海警等海上执法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加大海上执法监管力度,相互联动,齐抓共管,有效遏制海上非法采砂活动。

(二)港口(砂场)执法检查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成立港口(砂场)执法检查组,组织海洋、海事、公安、边防、交警、水利、国土、工商和沿海乡镇政府开展对港口码头、岸边砂场的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整治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自制泡沫船筏、机动车辆和岸边砂场。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非法采挖、运输和经营海砂行为,坚决取缔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三无”和擅自改装的船舶、机动车辆、自制泡沫船筏及危害海岸工程安全、非法占用岸

边土地的岸边砂场。各县(区)、管委会要认真抓好调查摸底工作,各沿海乡(镇)、村委会要彻底摸清和如实上报本地区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机动车辆、自制泡沫船筏和岸边砂场、单位或个人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及参与或参股采挖海砂、经营砂场人员的基本情况(附调查摸底表),并于2010年3月30日前由县(区)、管委会汇总后报送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程项目执法检查组: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海洋、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我市辖区内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建设使用海砂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项目建设使用海砂来源、数量及审批等情况的调查摸底(附莆田市项目工程建设用砂情况调查摸底表),并于2010年3月30日前报送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研究制定全市项目建设用砂规划,指导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海域采砂审批手续,积极帮助解决工程建设用砂问题。

(四)治安执法检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边防、海警等有关部门对我市沿海地区,重点是埭头、平海、东峤、东埔、湄洲、南日等六个乡镇,开展侦查、打击涉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我市海上治安和沿海地区的安定稳定。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积极配合,深入排查揭露涉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

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违法分子。

(五)效能督查考评组: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全市开展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进行督查考评,每月不少于一次,考评内容为各执法检查组和各县(区)、管委会的工作落实情况、成员单位的配合协作情况、相关执法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整治工作成效等,设立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举报电话(附举报电话:2688021),督促综合整治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加强各级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对涉及违反执法保密制度,利用职便为非法采砂者通风报信或参与非法采挖、经营海砂的违纪行为,要严肃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及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全面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海洋环保、矿产资源、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宣传整治海上非法采砂的意义和措施,跟踪报道整治非法采砂的成效,大力营造良好的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氛围。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行动,传达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执法检查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0年3月30日前报送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做到集中力量重点打击与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务求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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