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权划分特点及对地方税权建设的启示4900字
德国的财税管理体制及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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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税种划分实践对我国地方税制重构的启示
国外税种划分实践对我国地方税制重构的启示我国自1994 年起实行分税制改革,逐步形成了当前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
从其20 年来的改革效果看,一方面,强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权,保障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实现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可以说,分税制改革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其逻辑方向是正确的。
但是,在分税制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地方财政困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现有地方税制的不科学与不合理。
一、税种划分实践的国际比较法国、美国和日本分别作为采用集权、分权和相对集中适度分权模式的国家代表,比较和研究他们在税种划分实践上的差异与共性,对我国继续实行分税制改革,重构地方税制具有重大意义。
法国的税种划分实践情况。
法国是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税收分为中央、省、市镇三级管理。
法国的分税制注重财权、财力收支的集中,采用完全划分税种的做法,不设共享税或同源课税。
因此,法国的税收收入结构以中央税为主体。
法国目前开征的税种约20 余种。
中央税主要包括所得(收入)税、商品和劳务税与部分财产和行为税三类。
同时,为了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法国除社会保险分摊金外,还征收社会保险相关税收。
具体而言,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是法国中央税最重要的四大税种,约占中央税收总收入的99%。
地方税包括除中央政府征收之外的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土地税和其他税两类:前者包括已开发土地税和未开发土地税;后者包括居住税和房产空置税、垃圾清理税和特别发展税等其他税收。
美国的税种划分实践情况。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的典型代表,政府级次包括联邦、州和地方三级。
政治体制上的联邦制使得各级政府在财政上相对独立。
州和地方政府被赋予较大的自主权,以充分保障他们拥有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解决事权范围内的公共需要问题。
在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绝对比重。
目前,美国联邦政府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以公司所得税、货物税、消费税、遗产与赠与税等为补充。
德国税务体系
德国税务体系世界上有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各地的权利与义务各有差异,但有一种公民的义务却是共同的,纳税。
德国也是一样。
众所周知,税收是为了维持国家经营,并回馈国民。
由于德国是联邦制,所以它的税收也会分为三级分配到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来分别处置。
(各级别都有自己独自处置的小税种)。
联邦分配到的税收多是用来维持社会保障体系和国家交通体系,支付外交与国防、货币体系的开支,承担科研费用等。
(独立税种:烟草税、烧酒税、咖啡税、汽酒税、葡萄酒与酒精饮料税)各个联邦州则是负责文化类支出,学校运营,支付警察、执法、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卫生体系的费用等。
(独立税种:遗产税、机动车税、地产购置税、啤酒税、博彩税)地方一级主要负责水和能源供应、短途公共交通、绿化、市镇管网、幼儿园和学校建设,社会救济等(独立税种:狗税、饮料税、享乐税、渔猎税)。
三级税务机关:联邦税务总局、高等税政署、地方税务局。
人所得税是德国征税范围最广的税种,纳税的人群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 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从事工商业的收入;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受雇工所得;投资所得;租金收入;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减去法律所允许的开支和免税数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
目前单身和年已婚夫妻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分别为年收入7664欧元和15328欧元。
个人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的,2004年的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是15%和42%。
自2007年1月期,对年收入超过25万欧元以上的税率提高到45%。
大税种还有:公司所得税,一般是25%;团结附加税:针对统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加快东部地区建设,税率为5.5%;营业税;增值税:德国增值税属共享税,是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地产税;进口税费等。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1、个人所得税方面: (1)基本免税额: (2)最低与最高税率:最低税率由公布法案 时的22.9%,经2001年的19.9%和2003年17%, 降至2005年的15%;最高税率则相应从2000年 的51%,经48.5%、47%而至42%。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2、1996年以后的德国税收制度改革 、 年以后的德国税收制度改革 1996年以后,德国税收改革的主要目 年以后, 年以后 标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具体措施为: 标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具体措施为: (1)取消营业资本税,扩大企业的自有资 )取消营业资本税, 本。
以2002年为例:
税收总收入 占政府收入的 占国内生产总值 (亿欧元) 比重(%) 的比重(%) 4782 50.4 22.6%
资料来源:{德国}《经济与统计》2003年第一期
第一节 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
以直接税为主体向直接税和间接 税并重转换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经过上述改革,德国税制重新走向 了统一。联邦德国1990年建立了为期四 年半总数达1150亿马克的“德国统一基 金”。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税收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的设计是为了服务于德国的各地政府,国家级政府,社会和民众。
德国税收制度的设计和操作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历史文化的影响,这也是它与其他国家的制度不同的原因之一。
首先,德国的税收制度主要由德国的联邦,州,市和县政府建立和实施,而国家级政府只负责审核,监督,调整和完善各级政府的税收制度,以确保税收制度的实施和统一。
德国的税收制度分为国家税,地方税和其他各种特殊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机动车税,营业税等。
各种税种的标准和征收规定也是由不同的政府机关实施的,而且办法也有所不同,但是终究都有一个目的,即为政府提供资金来完成其所承载的公共职能。
其次,德国的税收制度以其灵活性和公平性而出名。
德国的税务制度中,实行累进税法,允许采取各种减税措施,减税优惠随着一定程度的收入增加而减少,以实现收入差异的财政公平和财政稳定。
此外,德国也设计了许多其他减税计划,比如减税抵免,捐赠减税,继承税减免,尊重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减免慈善支出等,以改善国家的财政现状和发展未来的经济。
最后,德国的税收制度还体现出一种德国思想,即“温和”的治理。
由于德国社会的特殊性,在社会生活中,德国政府设计了大量减税政策,减税程度也相对温和,以减轻市民的负担,并鼓励向社会贡献。
这也体现了德国政府对市民的尊重,对促进社会的发展的关注。
总的来说,德国的税收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受到了德国历史文化的影响。
它的灵活性和公正性,以及它体现的德国式温和治理的观念,都为德国社会营造了一个让人们感到舒适和安全的环境,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德国纳税服务的经验与启示(1)
德国纳税服务的经验与启示(1)税收工作在德国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对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究其原因,除了成熟稳健的税制外,其符合国情又科学有效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是十分重要的。
一、德国纳税服务的基本做法和经验此外,税务局如怀疑某纳税人偷逃税,则由专门的侦缉部门负责稽查侦破。
侦缉部门的权力很大,可入室搜集证据,可拘留审问疑犯。
对那些不按时申报纳税的企业,税务局内部还专门设有强制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这类纳税人进行控管。
1.运用信息化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德国统一后,经过1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已经逐渐将税务管理的基本业务纳入计算机管理,通过网络与信息技术进行集中处理,为纳税人提供规范、透明的管理和服务。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利用计算机给所有开始生产经营活动或开始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建纳税编码和税卡;二是会计(税务)师通过信息数据处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为纳税人代行纳税申报;三是凭借电子计算机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审核、征收和缴库;四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对税源实施监控和稽查。
2.设立纳税服务台。
纳税服务台是为公民纳税提供导向性服务的一种方式。
通过提供纳税热线服务和设立纳税服务导向台来改善服务形象以及提高服务实效。
纳税服务热线主要是以电话、互联网等为载体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和下载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服务,此项服务近年刚刚开始,主要设在基层税务局,他们认为联邦没有必要设置。
服务导向台也是从2002年开始设立,类似于我国的办税服务厅。
场所一般设在基层局一层入口处。
设置接待桌或窗口,一般有专门的等候区,并设有不公开交谈的房间。
备有供纳税人使用的电脑、电话、复印机、传真机、因特网接口,还备有各种纳税辅导资料、表格等。
接待人员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税务人员担任。
一般是中层领导,经过专门训练,知识面宽,善于同他人沟通。
服务导向台的主要任务:一是发放报税表;二是发放各种税务材料;三是纳税人导向;四是受理纳税申报、初审纳税申报资料等;五是受理纳税人咨询电话;六是出具资信证明(德国一般由税务机关出具资产评估等资信证明)。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摘要】德国税法体系是一个严格规范的体系,包括多个税种和税务机构。
在德国,税法按照不同的税种进行分类,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等。
税法的立法过程经过严格的程序,确保税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德国税法的税制特点主要体现在其适度的税率和完善的征管制度上。
税务机构和征管体系高效运作,确保税收的及时征收和管理。
德国税法体系的影响体现在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上,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展望未来,德国税法将继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变化。
德国税法体系具有严密的法律制度和高效的实施机制,为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德国税法体系、税法体系介绍、分类、立法过程、主要税种、税制特点、税务机构、征管体系、影响、未来发展、特点、总结。
1. 引言1.1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德国作为欧洲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国家之一,其税法体系也备受瞩目。
德国税法体系在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德国税法体系的分类、立法过程、主要税种、税制特点以及税务机构和征管体系,以揭示德国税法体系的全貌。
德国税法体系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而间接税则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
德国税法的立法过程经历了严格的程序和程序,确保税法的公正与合理。
德国税法的主要税种涵盖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方面,以满足国家的税收需求。
德国税法的税制特点在于注重公平与公正,推行分配原则和能力原则,确保税收的公平性。
德国税务机构和征管体系高效而严格,确保税法的执行和征收。
德国税法体系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展望未来,德国税法的发展将朝着更加完善和规范的方向发展,以适应国家经济的发展需求。
总结德国税法的特点,正如其所言,是一套成熟而完善的税法体系,对国家的经济运行和财政收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税收制度德国是一个高福利、高税收的国家,税收制度是德国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的税收制度包括所得税、增值税、企业税等多个税种,旨在提供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公共福利保障。
德国的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度,分为七个等级,税率从14%到45%不等。
这意味着高收入者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所得税。
此外,德国还实行财产税,对个人和企业的固定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税款。
除了所得税外,增值税是德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适用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销售。
标准税率为19%,但某些物品如食品和书籍等享受较低税率。
增值税的收入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项目,如医疗保健、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对于企业来说,德国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包括标准税率和实质税率两个部分。
标准税率为15%,但实质税率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可能会有所调整。
此外,德国还征收财产税和城市附加税,用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对于绿色能源的发展给予了重要的税收优惠。
德国政府实行绿色电力税,对于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和家庭给予减免税款的优惠政策,以鼓励环保能源的使用和发展。
德国税收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公平和社会福利。
德国政府利用税收收入来提供广泛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如免费医疗保健、高质量的教育和退休金制度等。
这使得德国成为了一个社会福利比较完善的国家。
然而,德国税收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高福利和高税收给企业和高收入者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可能会影响到经济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活动。
其次,税收制度可能会存在复杂性和不透明性,给纳税者带来一定的困扰和不满。
总的来说,德国税收制度在提供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通过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种的合理安排和使用,德国政府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但德国的税收制度仍然被认为是一个相对完善和有效的制度,能够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德国分税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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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规定
( 不论是
税收的立 法和管理 权 主要集中于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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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要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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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享税还是专享税 ) 的立法 包括税种开征 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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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国统 一 带来 了新的 问题 东部五个新 州与 西部差距 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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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直接领导是高级 财政指挥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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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是根 据经 济力量 和 人 口 的 分布 划分 的 仅北成州就掬 有 了全国的近 五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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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德国分税制的 税收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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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额加上 本州各乡镇主要税收收 入的 5 0 % 的总额 高于 收 入 定额的 州 要将一 定的收入 拨 给低于 收入 定 额的州 以 使各州 至 少达到全国平均税收水平 ( 人均 ) 的 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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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 对 有关分税制的立法 权 征收权和 管理 权 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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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是 为联邦代收的 双 重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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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单位 山东 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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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的 比例在 1 联邦 州 和 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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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纳税服务的经验与启示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使纳税服务社会化 德国的纳税服务虽然寓于整个征收管理过程之中,但税务机关不 是无所不包地搞无限度服务,而是与社会有关部门、中介服务组织等 有明确的分工,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 1.税务咨询。法律规定,每个企业、公司都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 进行查账,税务机关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视作重要的参考性 文件,借以确定纳税人的有关税收事项。这样,大量的涉税违法现象 就会通过注册会计师查账被发现并加以纠正。由于德国的税制较为复 杂,纳税人了解有关的税收政策一般都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因此,除 极少数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自行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纳税外, 更多的是委托税务代理人即执业会计(税务)师进行纳税申报,这样 可以提高税务申报质量。纳税人也可委托会计(税务)师帮助做账、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请其作为税务顾问为企业提供咨询参谋 服务等。此外,税务局还发展税务密报员,动员有关人员进行税务举 报,并给他们以重奖。 2.纳税人协会。德国的纳税人协会是中立的社会民间组织,独立
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刊载有关税收知识、税收法规,并无 偿地发给会员、图书馆、议员和政府部门。协会也通过新闻媒介开展 宣传活动。会员在纳税事宜上如遇有麻烦,协会予以无偿帮助。对一 些典型案例,协会还帮助雇请律师,并协助法院、检察院工作。协会 现已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 24 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 服务。
德国政府的事权划分及对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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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国 处 理 各 级 财政 之 问 关 系 的 初 始 环 节
是 确 定 各 级 政府 所 承 担 的 公 共 事 务 支 出范 围 和财 权的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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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和 重要 前 提 的 政 府 事权 划分 在 我 国 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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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管理 高效 率 与低 成 本 的 原 则 通 过 法
律 准 许 联 邦一 级 的 某 些 任 务 可 作 为 委 托 任 务 交 付 各州完 成 主 要 有 联 邦 公 路 水 上 航 道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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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国政 府 的 事 权 划 分 及 对 我 国 分 税 制 改 革 的 借 鉴
1 9 9 4 年 年 初 开 始 实行 的 分 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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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的 合 理 调 整 改 善 环 境 保 护条 件 并 通 过 采 用 法 律 手 段 运 用 货 币 和 财 政 政策 工 具 努 力 保证 经济 运 行 的 稳 定
意 志 联 邦银 行 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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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止超 越 管 理 权 限 或 滥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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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政府 的 主 要 任 务包 括 州 一 级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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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特征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
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
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一)税法的形式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
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
其他还有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二)税法的制定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
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三、德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特点德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是一种共享税与固定税相结合、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
德国把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固定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两级政府共有,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固定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
德国税收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税收立法决策权相对集中。
税收的立法权,既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法的解释,也包括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权以及税收的减免权等。
大多数税种的立法权归于联邦政府,收益权和征收权则分为州和地方两级。
联邦拥有对关税和国库专营事业的立法权,对收入的全部或部分应归联邦所得的所有其他税收拥有共同立法权,即优先立法权。
各州在宪法未赋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各州在得到联邦法律的明确授权下享有一定的立法权。
德国税权划分特点对我国地方税权建设启示_0
德国税权划分特点对我国地方税权建设启示我国分税制改革6年来,初步实现了改革的目标,随着中国经济参与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竞争的程度不断提高,地方税权建设问题日益凸显。
德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的实践为我国的地方税权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德国税权划分情况(一)德国联邦与地方政府的税权划分德国基本法对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州和地方(市或县)三级政府职责。
联邦政府承担关系到国家全局性的工作和政策;州政府负责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和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职责等;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和福利等。
与事权划分相对应的是德国各级政府的税权划分。
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来看,联邦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税收立法权,如对关税的单独立法权,对共享税、联邦税、州级政府专享税的优先立法权;地方政府拥有收益权和征税权。
从税率确定权来看,地方政府可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率范围内确定地方税收税率。
联邦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必须经地方政府同意才允许改变。
从税种划分和税收收入归属来看,联邦宪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税、流转税和进口营业税都属于共享税;矿物油税、燃料油税、照明材料税、烟草税、烧酒税。
咖啡税、茶叶税、汽油税、糖税、醋酸税、关税、保险税、证券交易税、资本转移税等属于联邦税;机动车辆税。
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地产交易税消防税、啤酒税、盐税、彩票税等属于州政府;营业税(上交联邦和州各9%)、地产税、饮料税、狗税、酒类营业许可税、娱乐税、渔猎税等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
从税收管理权来看,德国将税收管理权分散于州及地方政府。
德国税收征收管理由各州财政总局负责,总局内设联邦管理局与州管理局,分别负责联邦与州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德国地方政府(州及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结构分析从德国的地方政府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1995年德国地方政府(合州和地方政府)自有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达29%。
德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特别设计及对我国的启示
(双月刊)2011年第3期(总第67期)德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特别设计及对我国的启示◆王红晓内容提要:某些书籍在介绍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时,税率表中出现了“几何累进税率”这一名词,但没有解释。
通过研究得出结论: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很特别,除了适用0税率和最高两级税率外,纳税人的边际税率是逐渐地一个百分点一个百分点地增加的。
这样税收负担增加得比较平缓,对中低收入的纳税人来说更容易接受,感觉更公平。
在税率设计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理念。
关键词:德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几何累进税率;税收负担;公平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280(2011)03-0035-04在“外国税制”的教学过程中,我碰到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出版的《外国税制》和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外国税制概览(修订版)》中,在介绍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时,税率表中出现了“几何累进税率”这一名词,但对什么是“几何累进税率”却没有做出任何解释,也没有说明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①什么是几何 累进税率呢?我查了许多税收学科方面的教材,要么根本就没有这一名词,要么就是在对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介绍时,税率表中出现了“几何累进税率”这一名词,但同样没有对几何累进税率进行任何解释,也没有说明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向一些税收专业的同仁请教,也不得而知。
通过百度搜索,也只搜到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德国税制进行的简介中出现了这一名词, 但同样没有对几何累进税率进行任何解释。
我用谷歌搜索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终于查到了德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英文表述,理解了什么是几何累进税率,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如何计算的,体会到了德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特别之处,现与大家分享。
一、德国个人所得税率设计的特别之处根据德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英文表述,将德国2010年起开始适用于单身纳税人和已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整理为表1和表2。
德国的财税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措施
德国在统一后,原东德地区在10年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生产得到了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得以改造更新,居民的住房和生活水平也大幅度提高。
其中最为典型的变化是东部地区在10年内创造了50多万个中小企业和自由职业,自1991年以来德国东部的人均GDP几乎翻了一倍,与西部的差距正在缩小。
1991年德国东部的人均生产率是西部的30%,目前已达到西部的60%;1991年东部人均工资水平只相当于西部的47%,目前已达到74%。
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东西部地区结构差别仍很明显:德国东部的工业生产以及相关的研究活动相对西部来说仍很薄弱,工业结构的升级十分缓慢;尽管东部已对工业设备进行了大规模更新改造,但制造业的生产率只占西部的2/3。
两德统一后的头5年:东部的GNP增长率比西部高得多。
而近5年却有所下降,目前低于西部的增长率,这意味着东西部经济的趋同是一个更漫长的过程。
总体来说,德国的财税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措施提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由大量的原西德公务员在东部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担任顾问,或转任东部政府公务员;②建立联邦财政均衡体系。
在过渡阶段(1990—1994年)主要通过德国统一基金实施对东部新州和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
1995年以后,则主要通过东西部各州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实施转移支付、实行税收的横向分配和流转税均衡;③实行联邦政府追加拨款。
通过联邦政府的预算补充拨款,每年向东部各州提供的追加拨款,以及过渡期追加拨款等,满足东部各州的支出需要;1995—2004年,联邦政府每年向东部各州提供特殊追加拨款140亿马克,以补充东部地方政府的财务,缩小东西差距,这项拨款将东部州政府的财力提高到各州平均水平的120%;④除了财政均衡体系外,自1995年以来,联邦政府还向东部各州提供特殊投资拨款以增强它们的经济实力,每年拨款600亿马克,持续10年。
东部各州还受益于其他各种形式的联邦政府援助和欧盟的援助,这些援助或者向州政府拨款,或者直接支付给企业或个人,以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⑤为了实现东部国有企业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在联邦财政部下建立一个特殊机会,负责将大型国有企业转为中小企业,实行重组或私有化,以吸引原西德的人才和资金到东部建设市场经济;⑥联邦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将主要资金投向东部公共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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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权划分特点及对地方税权建设的启示4900字我国分税制改革6年来,初步实现了改革的目标,随着中国经济参与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竞争的程度不断提高,地方税权建设问题日益凸显。
德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的实践为我国的地方税权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德国税权划分情况(一)德国联邦与地方政府的税权划分德国基本法对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州和地方(市或县)三级政府职责。
联邦政府承担关系到国家全局性的工作和政策;州政府负责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和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职责等;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和福利等。
与事权划分相对应的是德国各级政府的税权划分。
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来看,联邦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税收立法权,如对关税的单独立法权,对共享税、联邦税、州级政府专享税的优先立法权;地方政府拥有收益权和征税权。
从税率确定权来看,地方政府可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率范围内确定地方税收税率。
联邦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必须经地方政府同意才允许改变。
从税种划分和税收收入归属来看,联邦宪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税、流转税和进口营业税都属于共享税;矿物油税、燃料油税、照明材料税、烟草税、烧酒税。
咖啡税、茶叶税、汽油税、糖税、醋酸税、关税、保险税、证券交易税、资本转移税等属于联邦税;机动车辆税。
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地产交易税消防税、啤酒税、盐税、彩票税等属于州政府;营业税(上交联邦和州各9%)、地产税、饮料税、狗税、酒类营业许可税、娱乐税、渔猎税等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
从税收管理权来看,德国将税收管理权分散于州及地方政府。
德国税收征收管理由各州财政总局负责,总局内设联邦管理局与州管理局,分别负责联邦与州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德国地方政府(州及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结构分析从德国的地方政府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1995年德国地方政府(合州和地方政府)自有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达29%。
从各级次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看,1996年,德国州级政府收入总额占GDP的12%,其中税收收入占68%,非税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的总额比例为13%,补助占19%;地方级政府收入总额占GDP的9%,其中税收收入占30%,非税收入占34%,补助占32%。
从德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来看,1994年德国税收收入占GNP 的39.2%,其中地方政府税收占全部税收的7.7%,地方政府转移收入占GNP的3.L%,地方政府收入总额占NGP的9.9%,公共收入总额占全部税收的47.L%,地方政府收和收入总额占公共收入总额的21%。
从地方政府拥有的税权获得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1997年德国税收结构中联邦级29%,州级21%,地方级7%,社会保险机构42%(这一数据不合支付给欧盟的数字)。
由德国地方政府自主确定税率和税基以及又确定税率的税收合计占税收总额的4%,地方政府全部税收占税收总额的7%,州政府全部税收占税收总额的22%。
在按税收自主权划分的地方政府(含州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享有确定税率和税基的税收占1%,只确定税率的税收占52%,没有只确定税基的税收收入;与联邦共享税占47%,其收入分割比例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变化;不存在中央政府确定税率和税基的收入。
联邦政府规定的税种划分中,共享税在全部税收中所占比重最大,三级政府的税收总额有3/4来自共享税,联邦税收总额的69%来源于共享税,州政府税收总额有88%来自共享税。
共享税的分成比例由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公司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由联邦政府和州五五分成,各得50%,工资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得15%,州和联邦各占42.5%,流转税的具体分成比例由联邦和州定期(一般为两年)协商确定。
从按税基获得税收收入占地方政府税收比重来看,1995年,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38%,公司所得税占26%,对不动产征税占36%。
(三)对德国联邦与地方政府税权划分的简要评价德国的分税制在联邦制国家中属于相对集中型,各级事权的明确划分和立法权的相对集中,不仅有利于保证社会经济活动正常、有序地运行,同时也为全国贯彻统一的财税政策提供了必要条件。
联邦政府掌握主要的税权,并将部分税权适当分散到州和地方政府(市或县),有效地协调了各级政府间财权划分。
德国中央、州、地方三级政府在税收立法权、税率调整、税收收入分割上有了明确的划分和规定,确保了地方政府的合理税权。
德国税收划分中突出的特点就是中央政府拥有主要的税收立法权,并掌握主要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拥有一定限度的地方立法权,掌握一定的收益权和征税权,掌握次要的税收收入,中央政府通过有效的转移支付手段,实现国家经济的平衡发展。
这一税权划分方式通过集中控制和分散管理的有机结合,保证了各级政府职责的有效实施和全国法律政策的必要统一,既有效地保证了联邦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又充分适应州和地方政府的不同层次的需求,有效地实现了管理权与控制权有机结合,在确保中央政府集中税权、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又充分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我国地方税权划分现状的分析(一)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权划分标准我国税权划分的基本依据是1977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在此后的分税制改革中,国务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工商税制改革等具体文件中对税权划分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条例都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这些税种条例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立法权。
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基本框架。
(二)我国地方税的税种及收入1994年税制改革按税种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流转税、所得税、资源与土地税、行为与目的税、财产税等五类,将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8个税种划归地方。
从1994年以来地税收入变化情况来看,税收收入逐步增长,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也相对稳定,逐步确立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地税主体税种。
从19972000年,我国地税收入分别为万对、2950、3311、刀对亿元,收入总量呈逐年增长趋势,而其在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的比重则为3332%、34.08%。
34.18%、31.48%,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为35.66%、35.58%、34.22%,这一比重出现下降趋势。
(三)我国现行分税制税权划分的简要评价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初步划分,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分割问题,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标,确保了中央税收收入增长,加强了中央政府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对于“九五”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的分税制改革还远远没有到位,表现在税权划分上,存在一些突出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税权建设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现行有关地方税权的法律规定大都属于国务院条例或实施细则,缺乏专有的地方税权的基本法律;二是税权过于集中在中央,地方税权不足,地方税制中几乎所有税种的税法、条例和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地方政府对工商税收并不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独立立法权,地方税权的地方特色不明显,影响地方税体系建设;三是划分标准存在交叉重叠现象,如在税收收入划分上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四是地方税权缺乏稳定性。
存在上述缺陷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事权、财权、税权的相脱节。
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在政府职能尚未实现完全转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尚不明确的条件下实施的,事权划分不合理,导致财权划分不明确。
我国在统一税法、集中税权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授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划分上存在交叉重叠和中央政府包揽过多的现象,削弱了地方政府开辟税源的能力、降低了地方政府组织税收收入的积极性。
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与日益扩大的地方财政支出增长速度之间的差距扩大,在这一倒逼机制作用下,地方政府为满足支出,引发扩大预算外和制度外的收费,造成“费大于税”,侵蚀了地方税源税基。
三、德国税权划分对于我国地方税权建设的几点启示启示之一:建设地方税权的前提是必须确保税权集中于中央政府从德国或其他分税制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无论是税权集中型、税权分散型,还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型,一个基本共同点就是中央拥有主要的税权。
我国政府体制中中央政府职责及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担任的角色,决定了中央政府必须拥有主要的税权,这是深化分税制改革、加强地方税权建设的前提条件。
启示之二:确立地方税权建设应有地位从德国税权划分方法来看,通过联邦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义务、税收收入归属、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立法、税率调整、税目税种设置等有关权限进行划分,规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这体现了分税制的实质要求,即通过分权、分税、分管落实分税制,其中,分权是基础,带有根本性。
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本质问题,是税权的集中与分散问题。
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分税制改革至今所取得的主要成就主要体现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割问题上,重视财力分配,相应地忽略了税权与政府职能的对应。
基于我国生产力层次性特征和经济发展区域差异性特征,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因此,在下一步改革中,确立地方税权建设的应有地位,在遵循中央集权的前提下,参照德国税权划分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明确地方政府在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限、税率税目调整权、税收减免权拥有应有的发言权,使地方税制在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其调控功能,这是正确贯彻分税制“合理分权”原则根本途径。
启示之三:按照“合理分权”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加强地方税权建设首先,要确立地方政府应有的税收立法权。
中央政府在进一步完善税权立法工作的基础上,提高税权立法的级次,将地方税权建设以基本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在中央集中权税的前提下,合理分权,在税种设计、税目开征、税率调整、地方税立法上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权限,并就地方税权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其次,按照事权、财权和税权统一的原则,分割税权和税收收入。
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合理划分税权,将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地方税税种的税权集中在中央,税收收入划归地方;将税源地域性特征鲜明的地方税的税权完全归属地方,但为确保中央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的发挥,地方政府需将相关文件报中央备案。
除此之外的其他地方税,中央应有税收立法权,同时赋予地方政府在一定的限度内的自行安排权利,允许地方政府在中央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税率。
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发展实际需求可适时向中央提出开征新税种、新税目的申请。
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改善我国现存税权划分标准不统一的缺陷,避免出现因划分不合理出现的管征真空或交叉管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