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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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综合练习名词解释和简答

法学概论综合练习名词解释和简答

综合练习一一、名词解释:1、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认可的并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称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3、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作为。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5、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1、简述法与道德的关系?答:道德与法律具有一致性。

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法律的规范和原则处处体现着道德准则,正是由于法律的这一特点,使得守法本身具有某种道德意味。

同样,在道德规范中也有守法的内容,二者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着社会生活。

但二者又有区别:第一、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第二、表现的形式不同;第三、调整的范围不同;第四、规范的内容不;第五、调整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2、简述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答: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所以,犯罪结果是否是出于行为人的意志,是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基本依据。

三、案例分析:1、(略)答:⑴、乙死后遗产有6间房,继承人有乙母、乙妻、丙各继承两间;⑵、乙母死后遗产有2间房,继承人有甲、丙;⑶、乙妻死后遗产有8间房,继承有丙。

2、(略)答:⑴、王某的行为有效。

因为王某已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我国民法规定,王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有效。

⑵其父母要求退货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民事行为,本案中,王某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通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4、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5、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关联系的整体。

6、法律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7、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8、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9、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一套国家机关的总称(简称国家机关的总和)10、选举: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总和,它包括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等。

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1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12、刑法的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并贯穿全部刑法的根本准则。

13、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1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15、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16、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所持的心理态度17、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方位行为。

18、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19、缓刑概念:是一种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DOC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DOC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够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与诉讼效果的组织。

2、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的个人。

3、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5、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限制。

6、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7、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8、法律移植:一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部分或者大部分都是从另一国法律制度或其他“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法律发展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术语和法律技术等。

9、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国家形式。

10、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11、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13、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大学教授特别指出的重要名词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大学教授特别指出的重要名词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法律的工具价值:是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实现一定的目的的价值。

法律的目的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借助各种工具(包括法律工具),把实现一定的法律现象作为目的的价值,其又称为法律的理想价值或法律的目标价值。

法律的要素:是指法律的基本元素和基本成份法系:是西方法学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概念,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

授权立法:主要指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份地授予行政机关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法律部门:就是调整某一类或几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性质。

法律的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一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而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法学概论 重点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 重点名词解释

法概名词解释第一章法: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章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罪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致使犯罪未达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六章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时,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再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实际上也构成重婚。

第七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财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为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董事.十一章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处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

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氏族习惯:原始社会中自发形成并世代相袭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而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3.法律的工具价值: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

4.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5.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一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6.法律原则: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7.法律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8.法律概念: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9.判例法: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10.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社会主义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1.法律的遵守: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13.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14.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15.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和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8.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9.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20.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条约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包括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与公民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法律意识是统治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任何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学概论的各种名词解释讲解

法学概论的各种名词解释讲解

法学概论的各种名词解释讲解法学概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涉及到各种法学领域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它为学生打下了理论基础,帮助他们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则。

本文将对一些法学概念进行讲解,助您理解法学领域的关键词语和概念。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法律学和法理学两个方面。

法学旨在揭示法律的本质、原理和规范,研究法律的意义、功能和效力,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通过对法律的深入研究,法学可以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理论指导。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并正式公布,具有强制力,调节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规则。

法律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确保公平正义。

法律是国家权力的表现,通过法律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平稳运行。

法律学:法律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主要关注法律的内容、构造和运作。

法律学的研究范围包括法律原理、法条解释和适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等方面。

法律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是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基础。

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学科。

它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伦理等内容,致力于揭示法律的本质、价值和道义基础。

法理学通过分析和解释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为法律的适用和发展提供指导。

法规: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对社会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法规是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它对特定领域的行为进行规范,如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定等。

法条:法条是法律文件中的一条具体规定,通过法条,法律对某一特定事项进行详细规定和约束。

法条是法规中的最小组成单位,它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通过研究和解读法条,我们可以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和法律背后的理念。

司法: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审判职能,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进行裁决的过程。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关键环节,通过司法实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对争议进行解决。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加红的是重点,若不全请予以补充)1、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2、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刑法: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5、犯罪: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6、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每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7、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8、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9、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

10、直接客体:指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

11、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受影响的人或物。

12、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主要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13、危害行为: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分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14、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完整版)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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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名词解说1、法律的历史种类:依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实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样详细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 、成文法和不可以文法:成文法指有权拟订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拟订的拥有条则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拟订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拟订的,因此又称拟订法。

不可以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同的,不拥有条则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 、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广泛合用,且在它被取销前一直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区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期间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质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益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益和义务的实现而拟订的对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 、违纪是指违犯法律的规定,依法应肩负法律责任的行为。

7 、社会主义法律的拟订: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订、修改和撤消法律的活动。

8 、法律规范:是反应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民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拟订或认同并以其强迫力保证明行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行: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 、法律的合用:即往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与特意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 、法律的恪守:指全部国家机关、公司事业组织、社会集体和公民恪守纪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做事,即守纪。

12 、法律的效劳: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拘束力,包含法律的空间效劳、时间效劳和对人的效劳。

13 、法律的解说:指对法律条则的含义和合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 、法律责任:指由违纪行为惹起的依法所应肩负的带有强迫性的责任。

15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肩负法律责任的违纪者,依法所采纳的带有强迫性的惩戒举措。

法学概论综合练习名词解释和简答

法学概论综合练习名词解释和简答
的分类。
二、简答题:
1、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答: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公民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有所差异具体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但前者不能超越后者限定的范围,任何超出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为都不认为是法人的合法行为。
一种继承作为。
4、犯罪构成:
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
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5、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
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法与xx的关系?
答:
道德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3、(略)
答:
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协从犯。
4、(略)
答:1.7万元属于黄某与陆某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予以分割,陆某取得0.85万元,剩余的0.85万元由陆某、黄甲、陆乙各自继承三分之一
综合练习一
一、名词解释:
1、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认可的并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xx的总和。
2、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称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第一编法理学1. 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 认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3.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4. 法律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6.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7. 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8.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0.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11.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12.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

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3.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15.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6.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法系法系既不同于法律体系,也不同于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源流关系的差异,以及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各国和地区的法所作的分类。

2.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3.立法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法的运行和实施的起始环节,也是关键环节。

立法是指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以及把法律规范系统化的活动。

4.守法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5.执法法的执行,即执法,也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广义上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法的执行,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机关对法的实施是指法的适用。

6.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所谓成文宪法,是指用统一的书面文本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宪法典)来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具有规范明确、条文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特点。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由具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组成的宪法,具有弹性大、适应性强但规范不明确、容易重复矛盾的特点。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代表。

7.政体与国体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国体与政体紧密相关,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国体,通常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由哪个或哪些阶级统治或管理以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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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法学名词解释:一、原则性名词解释: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社会行为。

2. 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法律原则。

3. 法治:法治是指在一个社会中,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统一标准,以实现公正和秩序的原则。

二、刑法名词解释:1. 犯罪:犯罪是指违背刑法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过错性和危害性。

2. 罪责:罪责是指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法律制裁。

3.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主观的故意和目的的犯罪行为,具有较高的危害性和恶性。

4.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直接和故意的目的,但由于疏忽、疏漏等过失行为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民法名词解释:1. 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缔结的家庭关系,具有法律保护和制约作用。

2.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下,遗产按照一定规则传承给合法的继承人。

3.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4.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拥有独立的资产和能力,能够对外进行法律行为的组织或机构。

四、行政法名词解释: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包括各级政府和它们的工作机构。

2. 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最优的解决方案的权力。

3.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行政契约: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协商、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以实现行政目标和权益保障。

五、国际法名词解释:1.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自身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和独立地位,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自考法学概论的所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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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6.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37.(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8.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9.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40.条约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1.社会主义法律适用2.国家机构3.继承权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5.外交机关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6.[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包括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与公民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7.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38.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9.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0[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6.法律意识36 是统治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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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要约与承诺4、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外交特权与豁免: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代表在他国执行职行时,在互惠的前提下,享有驻在国给予的特殊权利和待遇,并免受驻在国的管辖。

这些统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5. 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6. 一个人犯了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7. 公民或法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8.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 人民法院为使将来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的保全措施。

10.法的体系:即一国现行法规范的内部结构,一国现行的规范总是分成不同部门的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

11.无记名投票:就是在选票上不以任何方式标明投票人姓名的一种投票制度。

12.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4.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民事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分工和职权范围。

16.罚金:是人民法院叛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7.国家公务员:即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任或考核程序担任一定的国家行政职务,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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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3、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18、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1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20、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2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24、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25、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26、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27、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8、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通常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9、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30、行政:即国家事务的管理。

在我国,行政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31、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2、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3、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34、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5、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36、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37、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38、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39、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40、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41、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42、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43、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

44、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一般职能监督: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4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专门职能监督: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46、行政监察监督: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47、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48、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9、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50、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出生至死亡时止。

51、民事行为能力:拽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52、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53、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5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56、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况。

57、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58、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59、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0、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61、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62、专利权:一项发明经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发明所享有的独占的权利。

63、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64、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65、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6、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

67、无因管理:即无法律的义务,又无彼此间的约定,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称为无因管理。

68、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9、结婚:男女双方依法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70、收养: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71、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72、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73、继承权:公民依法享有的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取得遗产的权利。

74、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75、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76、特留份: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人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

77、遗嘱: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78、遗嘱继承: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数额由继承人生前的遗嘱规定的继承方式。

79、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80、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81、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82、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83、一般诉讼时效: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84、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5、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6、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8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8、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

89、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的行动的议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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