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区别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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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保险和工伤保
险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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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全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
自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以来,有许多企业负责人前来询问: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保险这两种保险到底有什么区别如果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还有没有必要参加安全责任保险针对这些疑问,笔者一一进行了解释,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两种险种的联系和区别,在这儿做一些比较,希望大家看完后能够对安全责任保险有进一步的认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有三个共同点:一是从责任范围来看,都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进行保障,均承担了劳动者隶属单位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将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所形成的经济损失得以转嫁;二是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保险都是有偿合同行为,这两项保险制度都需要企业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以换取经济补偿。三是都具有共同的原则特点,如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实行个人不缴费原则……但认真比较起来,两者还是存在着不少差别,下面笔者就自己对这两种保险的肤浅认识来大致梳理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两种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工亡者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开展和立法最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国家最多的险种。工伤保险由政府统筹统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形成了无责任补偿原则、工伤补偿、预防和康复相结合、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等
不同于其他保险项目的原则特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国家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高危行业领域为化解事故造成的企业风险、政府风险而推行的非强制性商业保险。2007年至2008年,国家在济南、淄博和潍坊三地区实行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后,国家便在高危行业加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明确提出利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安全责任保险,这是国家继2006年出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后,为更好解决出现事故政府买单难题的又一大行政举措。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安全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区别:
一是从保障范围来看,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特指性较强,主要在高危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冶金、有色、建材、大型机械制造及易产生粉尘爆炸、涉及煤气发生炉使用的行业推行,这一点不同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范围较宽,涵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方向和目标是将全部职业人群纳入工伤保险。
二是责任范围不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对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死亡或者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它不同于工伤保险的特点有五个:一是只承担死亡与伤残,不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二是安全责任保险承担企业造成的第三者伤亡的赔付;三是对其他非因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四是承保企业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五是赔偿金直接一次性交给企业(最终落实
到职工身上)。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安全责任保险承担企业造成的第三者伤亡的赔付,应该是不同于工伤保险的最大优势,工伤保险对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不进行赔付。其次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因企业业主未能尽其法定义务,因为过失或疏忽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即责任事故,工伤保险不考虑企业有无过失,具有补偿不究过失的特点。
三是保险责任方式及赔付期限不同。工伤保险采取细分式,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等,共10种情形。安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采取统括式,即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职工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依法给予经济赔偿。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保险的赔偿期限也有所不同。工伤保险赔偿所经环节较多,工伤认定、评残等都要经过漫长的时间,赔偿期限通常较长;而安全生产责任险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未致残事故的认定也较简单,通常提供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和医院相关证明即可,赔偿期限通常较短。
四是安全责任保险参与企业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中明确规定,承保公司要切实加强保险服务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一要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配合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二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一年组织两次安全生产专家对参保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检查,对专家提出的事故隐患,承保公司要积极帮助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同级安监部门。各承保公司要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定期对参保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三要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下面说一下如果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还有没有必要参加安全责任保险。
在已经投保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继续参加安全责任保险,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将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相当一部分企业,职工构成形式多样,有正式职工,也有临时工、季节工、退休返聘等人员,企业可能只为正式员工投保工伤保险,而没有为临时工、退休返聘等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对于其在工伤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项目均需用人单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非常有必要考虑投保安全责任保险转嫁上述经济损失。
(2)工伤保险与安全责任保险并行。既投保工伤保险又投保安全责任险,这样对于员工的死亡、残疾补助可获工伤保险、安全责任保险的双重补偿。安全责任保险的赔偿不受工伤保险是否赔偿的影响,这将最大限度弥补工伤保险的不足,降低工伤申报率和减少工伤纠纷。
综上所述,安全责任保险可以说是工伤保险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在坚持和完善工伤社会保险的同时,应积极发展安全责任保险,使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和促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