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等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沪教委法[201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等3份行
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6〕9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委对2016年有效期届满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
经评估,以下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实施,分别延长有效期,具体如下:
1 / 1。
普通本科学生赴国外实习管理办法
普通本科学生赴国外实习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普通本科学生赴国外实习的管理,保证实习质量,更好地完成实习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1.学校及时向学生提供国外有关单位对实习生的需求信息。
2.学校对实习生出国前给予必要的指导,提供有关出国的咨询和服务。
3.实习生在出国前应与学校有关部门签订《派出协议书》,到教务处领取有关实习材料,实习结束后,按期返回。
4.学校为每位在国外实习学生集中办理一份国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
5.实习生在国外实习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活动,积极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所在国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6.实习生保证遵守学校提出的有关在国外实习的各项规定。
7.实习期间,如果实习生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或由自身原因导致实习单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实习生应承担一切责任并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8.实习生完成实习任务回校后,学院(部)应对实习学生在国外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成绩进行复核,最终确定实习成绩。
同时,实习生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自己的实习情况并提供书面总结报告.
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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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加强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上海市教委设立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高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学生海外项目采用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发挥政府资助的引领作用,指导高校积极拓宽学生海外项目的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学生海外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高校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
纳入“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经费安排的项目,不再提供政府资助。
二、实施原则第六条项目资助原则:1.资助面上项目同时扶持特需项目:学生海外项目是“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支持的政府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各高校应主动对接,按照政府、学校、学生结合的经费筹措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提供配套资金。
同时,符合国家对外人文交流的重大、急需项目,由高校申报后给予扶持资助。
2.突出优先项目同时支持友城项目:选择海外大学以专业优势强的知名大学为主,以能获取学分、互免学费的中长期校际合作项目优先;选择海外实习机构以海外企业、专业领域相近的专业实习项目为主,以全球500强企业优先;选择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优先。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并以本市国外友好城市作为目的地的给予重点支持。
3.坚持选优的同时帮助贫困学生:以公平惠生为要求,为更多学生提供海外学习机会。
各校应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项目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出资比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三批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外[2012]9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三批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三批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外〔2012〕91号)市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扩大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受益面,我委决定开展第三批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申报工作。
请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根据学校“十二五”内涵建设的发展需要,认真梳理符合《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外〔2011〕130号)要求的项目进行申报,对符合“扶特、扶需、扶强”要求的项目重点予以申报建设。
申报项目须填写立项申报表和新增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2)。
已立项的项目如需继续资助,须在中期小结的基础上,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申报,并须按原下达的“学校编号”与“项目名称”填报已立项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
第三批项目经费的使用期限至2013年8月31日。
请各校于10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我委国际交流处。
附件2和附件3的电子稿发送至********************。
附件:1.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立项申报表(新增项目)2.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报汇总表(新增项目)3.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报汇总表(已立项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2年10月15日附件1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立项申报表(新增项目)资助类别(请选择)□第一类.学习、进修项目□第二类.实习、见习项目□第三类.其他项目:○特○需○强项目类型(可多选)□交换生项目□访问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计划内项目□联合培养□友好城市项目□专业实习项目□其他项目项目名称学校序号国别(地区)城市学校或单位名称(中外文)有无校际协议或其他法律文本(请附协议文本)协议签署日期与时效项目对象(请选择)□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协议人数/期在外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是否互换学分人均项目总额(元)经费主要包含内容立项理由介绍(外方学校简介,学科专业优势,与你校的合作关系)经费安排(此项目费用情况及具体承担额度或比例)其他理由(第三类项目必填)申请人次申请金额学校教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学校外事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注:1.“学校序号”由学校自行排序编号,并与“汇总表”中的学校序号保持一致,一项目一表。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09•【字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1988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上海市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实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搞好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均有接受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社会义务。
各主管部门应将接受和完成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情况作为评估和检查下属单位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以下简称市高教局)负责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学生的校外实习,是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在校外完成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下列形式:(一)理工科和农林科等院校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二)文科院校的教学实习和社会调查;(三)师范院校的教学实习;(四)政法院校的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实习;(五)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六)外语院校的涉外实习;(七)其他形式的实习。
第二章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第六条高等学校与接受实习单位应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各施所长,互补所需,进行双向支持。
第七条校外实习基地,除毕业生专业对口、去向稳定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布点建立外,一般由高等学校与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建立。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和实习要求,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建立若干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技术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强的校外实习基地建立之后,应稳定五年以上。
第九条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可采取以下形式:(一)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二)固定挂钩;(三)接受预分配毕业生的单位包干;(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布点;(五)其他形式。
一、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 上海海洋大学外事处
一、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海洋大学2011年9月下发“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海洋外〔2011〕22号)。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随着我校对外交流的扩大和教育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在校本科生海外校际交流项目和交流人数不断增加,为有效组织与规范交流项目的启动、审查、批准、执行、评价等工作,更好地促进交流项目健康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是指学校基于相关协议所组织的本科学生赴海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进行的学习、交流、实习项目,旨在为优秀学生提供具有多种国际文化背景的海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增强专业业务与国际交流能力。
第二条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教学计划项目”和“非教学计划项目”两类。
“教学计划项目”以海外大学课程学习(包括专业实验、实习)为主,根据我方培养计划,对所取得的对方同类专业文凭或所修课程学分予以认定;“非教学计划项目”以海外大学、企业、机构短期实习为主,实习经历不作为我校课程学分予以认定,或根据实际情况仅认定我校“社会实践”部分学分。
第三条学校成立“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简称“校工作组”),负责依据相关协议指导和组织交流项目的开展与实施。
校工作组成员包括:分管校领导、外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外事处为秘书单位。
第四条校工作组职责是:制定有关海外交流学习的管理规定,审定交流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听取学院和职能部门有关项目工作报告,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和总结,适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工作等。
第五条在学校总体指导下,学院负责各项目的申报、实施、总结和评估。
学院对交流项目的管理,应明确分管院领导,成立院工作组,健全工作机制;应明确各项目负责教师及职责,完善考核办法,保证各交流项目有序实施。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应给予重视,在招生宣传、政策制定、服务保障等方面积极配合。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模板】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立信会计金融教〔2017〕19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开放办学,注重出国(境)学生的教学管理,规范课程修读、课程与学分认定的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交流生,是指参加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签署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境)外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
包括我校与国(境)外合作交流院校双方互派的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及以上时间的交换生、我校单向派出到合作交流院校学习(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两学期)的学生、参加国(境)外合作交流院校开设的短期学习项目的我校学生等。
交流生学习期满,由合作交流院校提供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单,我校对交流生在国(境)外合作交流院校修读的课程及学分进行认定。
一、课程与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一)“预先制定学习方案,回国认定课程与学分”原则交流生在出国(境)之前,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所在学院的指导下制定在国(境)外交流的学习计划(选课方案),原则上在国(境)外学校所选课程的总学分数和门数,应不少于同期本专业教学计划必修课的总学分数和门数。
在制定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计划(选课方案)时,应优先考虑与本专业核心课程或专业必修课相关的课程。
学生出国(境)后,如对交流学习计划(选课方案)进行调整,须事先报备所在学院,二级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同时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二)“必修课等量认定”原则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原则上校内必修课课程实行免修,在毕业审核模块中以国(境)外课程替代。
为便于认定与记载,原则上将国(境)外学校修读的课程与同期校内必修课建立相应的认定对应关系;对少数专业核心课程,确因无法在国(境)外学校修读的,二级学院可以要求学生在回国后予以补修。
(三)“多修课程,按选修课认定”原则除本专业必修课外,对学生在国(境)外多修的课程,根据其课程性质,由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审核,可认定为其专业选修课或通识类选修课。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电机学院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国际化战略要求,加强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外【2011】13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我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海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能力。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学生海外项目采用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并努力吸纳社会资金,拓宽学生海外项目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学生海外项目一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校级交流项目为基础,纳入学校“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经费统筹安排。
二、实施原则第六条:项目资助原则:1、优先支持学校特色重点专业、卓越工程师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人才培养重点项目;2、优先支持赴海外名校和全球500强企业的项目。
3、坚持选优的同时帮助贫困学生,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予以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三、资助范围第七条:项目资助对象:我校全日制中国境内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八条:项目资助类型:1、赴海外高校学习、进修一学期以上且修完课程可获取相应学分的项目;2、赴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两个月以上的项目;3、赴海外高校履行友好协议中规定的短期访问项目;4、符合资助原则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
第九条: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十条:政府和学校资助总额原则上每生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实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实习管理规定为了使学生开阔国际视野,了解多元文化,增加社会阅历,提高职业竞争能力,学校积极推进与境外校际交流合作,拓展学生赴境外实习项目。
由于境外实习的单位、形式、时间呈多样化,为保障学生利益,规范我校对境外实习的管理,确保计划组织、学生选拔、学习活动、安全保障等各环节都能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XX大学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组织与管理对以境外高校、企业、机构短期实习为主的境外实习,学校采取项目管理,归属境外交流项目的“非教学计划”类,统纳入校“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工作小组”领导之下,并由项目负责单位(学院或部门)组织实施。
1.项目申请:根据校级有关协议,由项目负责的部门(或学院)向教务处提出项目申请报告,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审核实施方案。
申请报告包括:项目依据和意义、实施方案、本校实施主体、境外实习组织单位的资质、实习合作协议等。
2.审核批准:教务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校工作组审定,并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3.签署实习合作协议: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学校意见,会同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实习接受单位签署实习合作协议。
4.项目实施:协议生效后,由项目负责单位按照计划方案组织实施。
具体环节包括:(1)校内宣传、指导和推介;(2)受理学生咨询、报名;(3)审核、批准、公布选拔结果;(4)通知学生履行相关手续;(5)协调、指导学生当期学业安排;(6)学生出国(境)行前教育,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7)落实本校联系老师,做好学生境外联系方式收集和数据统计;(8)与境外学生保持联系,给予学习和生活的关心、指导,及时协助解决所遇到的问题等。
5.项目总结:项目负责单位对每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备存。
二、实习学生选拔1.选拔对象:所有我校本科在读二至三年级学生。
2.选拔标准:(1)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法律法规记录,无拖欠学费的记录,无不良嗜好;(2)所修课程均已及格;(3)符合境外实习单位对外语的要求,具备在境外自主学习和生活的能力;(4)具有一定的家庭经济能力,且须学生本人征得家长的有效认可;(5)申请者需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6)身体健康,符合出入境体格检查标准;(7)符合境外实习项目对学生的专业要求,或XX大学专项实习项目的具体要求。
五、本科生境外校际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 上海海洋大学外事处
五、本科生境外校际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试行)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海海洋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推荐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校外事处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推荐、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外事处(或国际交流学院)和学生处统一安排办理。
2.选派对象仅涉及本学院的交流项目,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外事处、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外事处统一办理。
3.交流生的推荐、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
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外事处(或国际交流学院)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推荐派出交流名单。
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外事处与对方学校联系。
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由外事处(或个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
4.学生离校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通过学院和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77号
1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79号
1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85号
4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5〕88号
4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5〕92号
4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
沪教委人〔1997〕71号
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1〕40号
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2〕24号
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4〕77号
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5〕15号
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5〕26号
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大学本科学生赴海外实习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本科学生赴海外实习管理规定为了促进产学合作教育的发展和学校与国外高校校际学生交流,提高学生的职业竞争能力,学校陆续推出了一系列选拔部分优学生赴海外实习项目。
由于海外实习学生的选派和实习要求必须适应国外企业和高校的运作体制,而且,实习项目持续时间较长,形式多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赴海外实习工作,确保学生选拔、课程学习安排、学分认定等各个环节都能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项管理规定。
1、选拔对象:所有我校本科在读二、三年级学生。
2、选拔标准:(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所修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2.0(绩点计算结果以教务处公布为准)。
(3)CET-6级考试达到学校所规定的要求(待定),同时符合海外实习单位对外语的要求。
(4)申请者需所在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
(5)身体健康,符合出入境体格检查标准。
(6)符合海外实习项目对学生的专业要求及上海大学专项实习项目的具体要求。
3、选拔方式及流程(1)海外实习学生的选拔将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学院审核、招毕办择优推荐方式进行。
(2)招毕办在取得海外实习项目后,必须尽快将选拔要求、实习内容、地点等有关信息通过校园网校办信息栏、招毕办的产学合作网、毕业生就业网和教务处网向全校学生公布。
(3)学生首先填写《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实习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后,交招毕办。
1(4)实习学生一经选定,学校将实习学生的名单在招毕办的产学合作网、毕业生就业网和教务处网上公布。
(5)经学校及实习单位各级选拔,学生最终获得实习机会并签订相关协议。
(6)如无不可抗力之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违反已经签订的实习协议,否则将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任何违约责任。
1.到国外学校、企业交流学生的课程培训,按课程性质分成两类:(1)行业岗位需要的课程培训,该类课程培训的学分,按实际培训的20学时折算为1学分;(2)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该类课程按实际培训的10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国际交流处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对国际化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参与国际事务的意识,按照学校综合改革方案提出的“创新学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提高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的要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海外交流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上海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的各类海外交流学习项目。
第二章项目类别(一)交换生项目:赴海外合作院校或机构进行对等交流、修读学分的各类项目。
(二)访问生项目:赴海外院校、机构、企业等进行为期二周及以上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术交流、文化体验以及游学类的项目,其中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等相关内容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联合培养项目:赴海外院校参加我校与海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培养方案的专业学习项目。
(四)专题项目:赴海外进行各类专项交流活动,包括赴海外演出、参加海外竞赛、赴海外从事志愿者服务、参加学术会议等专项项目。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三条管理架构学生海外交流学习采取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设立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组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财务处、学工部和团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生海外交流学习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等,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交流科具体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与实施。
各单位应制定本部门的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实施细则,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海外交流学习项目。
第四条实施程序1、国际交流处每年12月接受各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每年3月份之前完成所有项目的目的、内容、管理和预算的初审意见,报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3、各单位根据项目内容和项目具体要求负责宣传和学生选拔工作,确定并公示入选学生名单,并将正式名单和公示结果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交流科备案。
学校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趋势和社会的发展,学校之间的海外交流项目越来越受到重视。
这些项目不仅可以提供学生在国外学习的机会,还可以促进学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然而,为了确保这些项目能够有效地进行并达到预期的目标,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确定与准备首先,学校应设立一个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这个团队负责项目的评估与确定,包括项目的目标、时间、地点和参与学生的规模等。
在确定项目时,应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资源,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二、合作学校的选择与洽谈在确定项目后,学校需要与合作学校进行洽谈和签订合作协议。
这涉及到项目的内容、费用分摊、学生管理以及学分互认等问题。
学校应该选择与自身教育理念相近、教学水平较高且各方面条件比较符合的合作学校,确保学生能够获得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支持。
三、学生选拔与培训在确定参与项目的学生后,学校需要进行学生选拔和培训。
选拔过程应综合考察学生的学术成绩、综合能力、学习兴趣和适应能力等。
选拔合适的学生不仅能提高项目执行效果,还能增强学校的声誉。
选定学生后,学校应组织必要的培训,包括语言培训、文化适应培训等,以提高学生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和应对困难的能力。
四、项目实施与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需要详细制定项目计划,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任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同时,学校应指定专门的项目负责人,协调各方面资源和沟通。
此外,学校还应制定细致的项目监督措施,定期与合作学校进行交流,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
五、专业指导与评估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学校应该派遣专业的教师或指导员协助学生学习和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这些专业人员可以提供学术和生活方面的指导,帮助学生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和机会。
此外,学校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对学生在海外交流项目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和反馈。
六、安全保障与紧急处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学校必须确保学生的安全。
上 海 大 学 教 务 处
上海大学教务处教务处【2011】45号关于2012年度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学院(系):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41号),即日起开展我校2012年“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与资助条件1.项目申报的范围:2012年6月1日-2012年11月30日期间赴海外交流的学生,且必须有学分认定的海外学习、实习项目。
本期项目经费的使用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
2.项目资助对象:在校注册的全日制中国学生,不含港澳台地区学生。
3.项目资助类型:(1)一学期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2)两个月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的项目;(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为国家外交战略和领域外交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4.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市教委资助额度一般每生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与时间1.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2: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学校汇总表2.材料报送2011年12月16日(星期五)17:00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递交至教务处:dengfeijin@联系人:邓斐今,电话:66132027。
3.关于立项申请表填写说明见附件3。
同时提交海外交流项目协议书复印件或者pdf版本扫描件。
上海大学教务处2011年12月9日。
上海外贸学院交换生资助管理办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保证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及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设立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旨在支持学生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企业或国际组织学习、交流、实习等,为我校学生提供具有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实习机会,使更多在校学生能够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以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以学校与海外高校、企业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合作交流项目为基础,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遴选。
二、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海外学习、实习资助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各类海外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项目工作小组由留学生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等部门共同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学生海外项目申请、资助资金评审以及后期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学院在制订年度预算时需向留学生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的海外学生交流项目及人数,留学生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制订全校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的预算并报学校。
根据学校批准下达的当年实际专项资金额度,留学生办公室分别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启动资助的申报,按照年度实际执行的海外学生交流项目和学生交流人数,确定当年的基本资助标准,报项目工作小组讨论通过。
第六条申请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资助,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二)参加的海外学习或实习项目必须是与我校签有正式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并列入年度预算范围;(三)海外学习、实习活动与本专业学习具有关联性;(四)海外学习时间应在一学期(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修读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海外实习时间应在两个月以上,并取得相应学分或实习证明;(五)参加海外学习项目的,一个学期的需修满至少三门专业课程或转换后的学分达到我校6个学分以上,一个学年的需修满至少六门专业课程或转换后的学分达到我校12个学分以上;参加实习项目的需获得相关机构出具的实习合格的证明;(六)在海外学习、实习期间没有违反交流学校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交流协议,没有逾期不归的。
大学生海外实习项目的开拓与管理
出国与就业Work & Study Abroad成才就业大学生海外实习项目的开拓与管理◎张艳虎 上海大学招毕办【摘要】海外实习受到众多大学生的欢迎。
海外实习项目合作模式主要有校际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和高校与NGO合作模式。
海外实习项目开拓的要点包括:项目主办方资质审查、官方合作院校调查、项目性质与优势分析、项目背景调研。
海外实习项目运行及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的审批与备案、实习生招募与选拔、签证辅导和行前辅导、学生海外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
【关键词】大学生;海外实习;合作模式;管理近年来,海外实习受到众多大学生的欢迎。
浙江大学2009年的一项校内调查显示,68%的同学有参加国际交流或港澳台地区交流的意向。
上海大学2010年一项调研显示,65%的学生有兴趣参加海外实习项目。
面对各高校为数不多的海外实习项目,大学中出现了“拼抢”海外实习机会的现象,大学生开始呼吁学校、社会、企业等搭建海外实习平台。
海外实习在开阔学生视野、提高自立能力、培养跨文化能力的同时,促进了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国际文化交流,是教育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应该积极主动地开拓海外实习项目,加强对海外实习项目的管理,为大学生提供更多优质的海外实习项目。
一、海外实习项目合作模式根据与高校合作的主办方性质,可将合作模式分为以下四类:1.校际合作模式国内高校与国外高校合作,选派学生注册为合作高校学生,由合作高校派这些学生到当地企业或机构实习,称为校际合作。
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大部分国外企业只接收本国大学生实习,不直接接收国际学生,如美国国会图书馆只接收美国在校大三学生带薪实习;二是当地高校可以为学生提供各种支持和服务,有的学校还会为学生开设跨文化沟通课程,帮助学生快速适应国外生活和工作。
2004年以来,上海大学分别与德国慕尼黑大学、韩国全州大学、美国蒙特克莱尔州立大学、法国里昂天主教工艺技术学院等学校开展合作,派学生到合作学校所在国家的公司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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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加强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上海市教委设立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高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学生海外项目采用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发挥政府资助的引领作用,指导高校积极拓宽学生海外项目的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学生海外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高校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
纳入“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经费安排的项目,不再提供政府资助。
二、实施原则
第六条项目资助原则:
1.资助面上项目同时扶持特需项目:学生海外项目是“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支持的政府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各高校应主动对接,按照政府、学校、学生结合的经费筹措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提供配套资金。
同时,符合国家对外人文交流的重大、急需项目,由高校申报后给予扶持资助。
2.突出优先项目同时支持友城项目:选择海外大学以专业优势强的知名大学为主,以能获取学分、互免学费的中长期校际合作项目优先;选择海外实习机构以海外企业、专业领域相近的专业实习项目为主,以全球500强企业优先;选择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优先。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并以本市国外友好城市作为目的地的给予重点支持。
3.坚持选优的同时帮助贫困学生:以公平惠生为要求,为更多学生提供海外学习机会。
各校应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项目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出资比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
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予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三、资助范围
第七条项目资助对象:本市高等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
第八条项目资助类型:
(1)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一学期以上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
(2)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两个月以上的项目;
(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重点学科项目、为国家人文交流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第九条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十条政府资助额度原则上每生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上海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承担学生海外项目的有关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应成立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长负责、学校外事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该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高校要根据本校发展定位规划,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培养与发展的海外学习、实习规划,编制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管理的相关实施办法和资金配套方案,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高校须建立科学的“学生海外项目”校内遴选制度,做到事前公示,从制度上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
遴选程序应包括学生自愿报名或学校推荐、材料审核、专家组面试、公示等。
第十五条“学生海外项目”以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项目的执行必须在平等、合法、有效的校际协议框架下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海外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的办法。
由市教委制定资助的原则与标准,学校通过项目申报立项的方式提出资助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市教委下达资助项目及额度。
再由各项目高校根据所制定的遴选标准与办法,确定当年的资助人数与金额。
对已列入“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项目中的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再申报立项。
五、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资金,以市级财政“十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为主。
鼓励学校通过自筹或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提供配套资金。
市教委将根据学校上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方案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十二五”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使用。
第十九条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专项资金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批准的预算执行,资金支出内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项目支出。
不得用于资助与批准立项项目无关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二十条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要结转使用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报批后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海外学习、实习任务后,所提供的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合格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作为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学生海外项目按学年度进行总结,凡本学年获得“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助的各项目高校均于下一年6月底前总结本学年度专项执行情况并向市教委提交执行书。
第二十四条市教委将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对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的重点为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申报并确定的绩效目标及项目预算;
2.校内选拔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3.项目管理制度创新及机制改革的成果;
4.项目学校对项目建设及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的结果将公开并与下一年度资助相挂钩。
对完成年度目标、项目管理规范、学生反馈良好、成效显著的项目高校给予滚动支持,并提高下一年度项目额度;对未能达成目标的项目、管理不力、绩效不明显的项目高校将暂缓启动新的建设项目,直至核减或停止下一年度的资助额度。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