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商局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若干意见(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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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杭政办函[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8日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以提高企业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健全完善“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大力推进全市经济大发展大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主体自愿。

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不下“硬任务”。

(二)注重引导。

积极开展“个转企”的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的宣传,调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三)统筹兼顾。

在整体推进“个转企”工作的同时,更加重视经营规模、发展潜力、社会贡献比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的转企工作,以提高“个转企”工作质量。

(四)依法规范。

要依法处置“个转企”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依法办理“个转企”手续,切实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优化服务。

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优化审批服务等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工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工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工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3]7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6【实施日期】2013.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工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工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6日关于优化工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工商局2013年3月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民营经济大会精神,进一步支持个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就优化工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升级,支持转型。

支持个体工商户上规模上等级、升级发展。

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可凭工商变更资料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原资产权属性质不变,由工商部门出具《转型升级证明》,协助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相关税收、社会保险补助等优惠政策过渡期不少于3年。

二、提升质量,扩大总量。

鼓励大学生、科技人才申办个体工商户,以提高个体工商户队伍整体素质,增强社会创新驱动力。

各区、县(市)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争取个体工商户的质和量逐年稳步提升。

三、公平竞争,非禁则入。

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准入的行业外,允许个体工商户承包、分包由企业法人中标的项目;支持个体工商户以技术、资金等参股组成企业法人,申办须由法人资格经营的项目。

四、减轻负担,优质服务。

进一步规范收费,严格执行工商注册免费登。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定下发全省工商系统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定下发全省工商系统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定下发全省工商系统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浙工商综[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定下发全省工商系统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的通知(浙工商综〔2012〕11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大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省局围绕“转变行政方式、优化发展环境,合理配置资源、扩大区域授权,激发资本活力、促进有效流转,减轻企业负担、免征注册费用”等四个方面,制定了“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转变行政方式,优化发展环境(一)推行“四无”特别服务。

推行“无障碍准入、无痛苦年检、无附加授信、无后果修复”的特别服务。

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特色注册服务,做到窗口一站式、告知一口清、示范一文本。

完善年检流程,扩大网上年检范围,杜绝年检过关搭车收费。

推进品牌指导站建设,放宽高新技术、服务业、农产品和传统行业转型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的条件,鼓励申报省知名商号,放宽固定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条件,支持企业通过反担保动产抵押、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等方式融通资金。

强化信用指导,积极培育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二)深化行政指导。

设立行政指导员和服务区制度,推出服务企业转型升级行政指导手册,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

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等以外的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

二、合理配置资源,扩大区域授权(三)下放经济强县外资登记权。

授予绍兴县、嘉善县、瑞安市、温岭市工商部门外资登记权,可以登记当地政府及授权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经营、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一、条款:第十条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二、主要内容: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大力提升创业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市及各区县、各院校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按程序报上级申请50万元的资金补助,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每个30万元的一次性补奖。

三、条文出处:粤人社发〔2015〕1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汕人社〔2016〕172号)。

四、政策解读:认定条件:(一)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

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15个以上。

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就业创业项目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

具体服务功能包括:1.孵化场地保障。

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2.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

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六)支持参与重大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参与我国面向 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在边疆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投资兴业,推进兴边富民。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 务、发展“飞地经济”,实施民营企业“走出去”和“云品出海”工程,支持民营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 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对符合条件的带农增收民营经济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开展“万企兴万村” 行动先进典型选树工作。支持民营企业深入参与东西部协作。
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 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
(十九)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持续推进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提供优惠精准的数字化服务。深入 开展“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推广应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民营企业 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对符合 条件的节能降碳改造升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在新增用地、存量用地、新增能耗等方面统筹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保障力度 。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和城市更新改造。
(八)强化融资支持。深化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应用,促进涉企信息整合,提高中小微企业 贷款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实施优质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省内各金融机构在20xx—2024年向优质中小企业发放 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省级财政给予贷款企业2%的一年期贴息,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有效抵 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持续扩大支农支 小业务规模。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一)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揭榜挂帅”,承担“尖峰、尖兵、领雁、领航”重大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高质量高标准新型研发机构。

(县科技局)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支持民营经济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

(县科技局)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进“链长+链主”协同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首台(套)提升工程等。

(县经信局)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容错免责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县财政局)(二)推进民营经济数字变革。

大力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积极探索“产业大脑+未来工厂”融合发展新模式,加大数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东数西算”工程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大力发展数字安防、集成电路、网络通信、智能计算、高端软件、智能光伏等数字产业集群,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主动布局重点前沿科技领域。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全产业链数字化改造,探索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球数字贸易中心建设。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加快推进数据价值化,积极探索数据流通方式,创新数据交易新机制、新模式。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大数据中心)(三)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

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列入“雄鹰行动”,培育更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加快建设一批世界一流企业。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升级版,发挥上市公司引领高质量发展重要作用,加大民营上市企业培育力度。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浙工商企〔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浙工商企〔2012〕3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经省局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支持“个转企”的现实意义占全省市场主体总量七成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由于受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等先天因素制约,相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等方面缺乏比较优势。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既是其提升业态、增强竞争力的自身需要,也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容扩张和培育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的现实需要。

推进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转型升级是推动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我省桐乡、安吉、龙湾、鹿城等地的探索实践也证明,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是新形势下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一项有效举措。

为此,各地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省委“两创两富”总战略的高度,立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深刻领会“个转企”的现实意义,高度重视并积极稳妥地推动此项工作。

二、积极构建推动“个转企”工作的政策支撑体系(一)政府推动。

各地要在深入调研、形成客观准确的分析材料的基础上,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争取将“个转企”纳入政府工作,由政府出台有关意见,明确“个转企”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做法和具体政策举措。

(二)部门联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项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项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项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项举措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近日,省工商局出台了助力小微企业成长的十项举措。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月13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项举措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工商局决定出台若干政策举措,当好店小二,着力育小、扶小、活小、强小,为我省“十三五”发展起好步、开好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杆省份尽责出力。

一、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工位号注册。

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通过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等改革措施,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的创客,可按工位号登记注册。

二、放宽小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

对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允许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参照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核准登记。

三、实施创客创业全程帮办。

根据特色小镇、众创空间等区域内的小微企业以及创客的创业创新需求,列出服务菜单,供创客自主选择,并为创客创业提供包括工商注册登记、商标注册培育、信用指导等方面的帮办服务。

四、对重点产业小微企业著名商标认定实行政策倾斜。

在特色小镇、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品牌指导站和品牌培育库,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加强跟踪指导。

提升服务科学发展能力 引导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科学发展能力 引导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科学发展能力引导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作者:汪和平来源:《现代工商》2012年第06期5月15日,长宁区委、区政府召开加强改进工商联工作大会,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赵福禧,长宁区委书记卞百平,区领导王瑾、陈志奇、王跃林,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企业人士共260余人出席了会议。

区委常委、统战部长刘春景同志主持会议并作《长宁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工作报告,报告就区委区政府文件起草过程、文件的特点,以及如何加以贯彻落实做了介绍,提出了要求。

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工商分局、新泾镇四部门作大会交流发言,另有八个部门作书面交流,十二个部门从不同的工作领域就如何配合工商联工作,推动促进区域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做了工作介绍,提出了工作设想和计划。

赵福禧代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作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长宁区委、区政府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长宁区委、区政府对工商联工作的高度重视。

赵福禧要求,区工商联要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长宁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具体指导下,从大局着眼、从细节入手,认真推进落实好各项工作。

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文件精神为主线,着力提升工商联服务科学发展能力。

要以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帮助小微企业保生存谋发展为中心,切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要以市区工商联换届工作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加强工商联自身建设。

卞百平在讲话中指出,长宁区委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工商联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工商联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区委常委会将定期听取工商联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区工商联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区政府要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把区工商联工作纳入区政府工作体系,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要委托区工商联征询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

各街镇要高度重视基层商会组织建设,加强对基层商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将其作为街镇服务企业的重要渠道。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1•【字号】杭政办函[2008]347号•【施行日期】2008.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工商局二○○八年十月六日)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改善投资创业环境,现就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激活存量资产,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一)开展股权出质登记。

企业以其持有的在本市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融资渠道融资的,可凭相应证明提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二)扩大动产抵押范围。

企业融资,可以生产设备或产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现有的动产等设抵,或以即将拥有的动产权利设押。

上述动产抵押,可凭相应证明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三)定向发布信用企业名单。

工商部门要定期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发布经认定的信用优良企业名单,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为企业信誉资产转化为融资机会创造条件。

(四)开通出质、抵押信息查询。

工商部门要设置专门服务窗口,面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提供拟放贷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和有无出质、抵押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五)准许暂闲资本向外拆借。

新设立企业因正当理由未开业经营逾半年的,允许其保留营业执照和经营资格,允许其将暂时闲置资本拆借给母企业及其他企业(但不得以拆借为名抽逃出资)。

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5月2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我省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民营经济发展、实体经济发展等决策部署,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杭州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实体经济的意义和重点1.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

实体经济直接创造物质财富,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源泉,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增强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也是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

发达稳健的实体经济,对提供就业岗位、改善人民生活、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必须牢牢把握住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深入实施实业兴市、创新强市战略,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壮大实体经济,进一步巩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作出新贡献。

2.实体经济的发展重点。

我市发展实体经济,必须坚持以“建设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全国文化创意中心、电子商务中心、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为重点,以做优农业、做强工业、做实服务业为方向,提升发展优势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动产业高端高新高效、集聚集群集约发展,加快建立杭州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着力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入3.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金融、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及政策性住房等领域。

在依法对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主体参与,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组参股已运营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以代建方式参与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以多种方式参与新农村建设。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和扶持我市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消除各种隐形壁垒,全力破除市场不公障碍。

(市发改委负责)(2)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程度,推行“35+N”模式(即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公安、人社、商务等17个部门的35个证照,进一步整合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实行“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

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负责)(3)压缩审批时限,行政许可类审批时限减至2个工作日内,产业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时限减至90个工作日内,重点项目实行企业承诺后容缺受理,审批时限减至60个工作日内。

(市营商环境局负责)二、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

(4)强化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按照“企业拥不拥护、满不满意、高不高兴”为导向,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界定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防刑事执法进入经济纠纷,严禁行政权力干涉企业合法经营活动,严厉查处侵犯企业利益的职务犯罪行为。

(5)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避免造成损害及影响。

(市委政法委负责)三、支持企业扩大投资。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每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不含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70%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五年。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和“富民惠民、改善民生”作风建设活动的要求,根据省工商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结合工商工作实际,现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一)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通过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促进民营经济不断增长,提升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二)大力发展园区经济。

利用园区政策好、吸引力大、入驻企业实力雄厚的优势,大力培育民营经济的骨干企业。

(三)强化招商引资工作。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软、硬件上营造投资、生存、发展的良好环境,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使民营企业“引得来、留得住”。

(四)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加强对现有民营企业的指导,鼓励强强联合,成立行业集团,带动行业迅速发展。

(五)促进品牌战略实施。

强化品牌战略宣传,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品牌战略的有效实施。

(六)培育各类市场。

狠抓市场“三化”建设,规范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各类专业市场(包括商场、超市等),促进市场内个私经济的快速发展。

(七)发展第三产业。

针对我市第三产业规模小、档次低、效益差、发展还不充分的现状,加强政策指导,支持产业调整,多渠道、全方位地促进第三产业上规模、上档次。

(八)发展农村经济组织。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制定激励措施及优惠政策,积极为农村经济组织排忧解难,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快生、多生。

(九)推进工业强市。

全面落实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强市战略工作的实施方案》,鼓励支持工业企业走民营化道路,利用工业企业雄厚的资本实力和较大的产业增加值,稳步推进工业强市战略。

(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针对目前中央及省、市出台的新政策,积极探索更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十一)坚持优质服务。

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工商服务。

浙江余杭推出扶持实体经济十八条“新政”

浙江余杭推出扶持实体经济十八条“新政”

浙江余杭推出扶持实体经济十八条“新政”
2012年4月6日,余杭工商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新出台的《服务实体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八条举措》。

此番“新政”的出台是全省改善发展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落实和进一步延伸,是余杭工商局向办事群众的一次公开承诺,也为外界考察余杭政策环境提供了一个新的切入点,将在更大层面上激起服务实体经济、打造“产业余杭”的连锁政策效应。

作为浙江省县市区中名列前茅的经济高地,余杭2011
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827.8亿元,其中规模工业产值1289.8
亿元,同比增长15.4%,高新技术产值的比重也由5年前的14.3%提高到30.2%。

该区在年初的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集中精力发展实体经济,重点解决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结构性问题,提高工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把余杭工业做精做强。

过去一年来,余杭工商分局围绕该区中心工作,主动推出“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动产抵押”金融套餐,会同该区行政服务中心推出注册登记多证联办“一窗式”审批新模式,提交区政府发布全省第一个县级《“十二五”区域品牌发展规划》,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服务型机关”的理念。

余杭工商部门这次出台的十八条“含金量”极高的创新
举措,包括非禁即入支持新兴产业、实行疑难问题会审制、放宽集团组建条件、支持企业重组并购、鼓励多种形式出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自主创牌、放宽准入限制、暂免吊销执照、营造创业氛围、提升审批效能、提供贴近服务、提供高效的电子档案查询服务、深化行政指导、加强维权护企、加强信用建设、加强培训服务、加强非公党建指导等,对发展中以及陷入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的实体经济企业伸出援手。

十八条“新政”中超过三分之二是结合实际、对原有政策的创新和突破,其中至少有13条与市场主体准入有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改善运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改善运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改善运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改善运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开、景区分局,大江东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业创新,服务企业发展,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局制定了《关于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2018年4月16日起正式实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单位每季度结束后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市局办公室。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8日关于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业创新,服务企业发展,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市场监管履职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

优化商事登记“一网通”平台,加快实现“多证合一、证照联办”事项全覆盖,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支持实施企业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简化优化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审批,企业网上设立登记率达到90%,网上证照联办率达到70%,推进企业变更、注销等网上审批,开发移动办事服务功能,持续提升市场准入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优化投资创业环境。

二、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积极实施新一轮小微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

今年新增“个转企”企业2500家以上,持续开展民企金融、科技“双对接”活动,积极培育“守重”企业和信用示范企业,做好动产抵押和股权质押登记支持企业融资,持续提高企业占市场主体比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浙工商企[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2〕4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切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省局制定了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实现企业在技术、管理、人才、资金和市场等方面的协同效应。

重点支持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物流等十大重点产业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强强联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

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作用。

发挥证券市场、产权市场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

鼓励企业通过资产置换、股权转让、债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提高运营效率,推动企业集团整体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

支持非上市公司利用产权交易平台放大股权价值发现和融资功能。

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杭政函[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最低出资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在2年内缴足。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引导、鼓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服务外包。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及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三)鼓励发展服务业联合会和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深入推进部分政府职能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的改革,支持服务业联合会在行业自律、品牌创建、标准制定、执业资格、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伍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及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中,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

(五)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私营企业【发文字号】浙工商企[2009]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1.06【实施日期】2009.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09〕1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方针,省局制定了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一)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鼓励自主创业。

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

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

(二)大力鼓励创新,推进多种模式网上市场发展,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

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可依申请依法核定。

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

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

(三)放宽企业取冠省名和组建集团的条件,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高新技术、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

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四)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

建立全省优势行业企业品牌培育库,在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认定中,重点扶持高新制造业、外向出口、现代服务业、农业、浙江传统地方产业等五类企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浙工商民营〔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浙工商民营〔2016〕2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省工商局立足自身职能,出台了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持续当好“店小二”,推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落细、落实,全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举措。

一、持续深化准入创新。

支持民宿经济、乡村旅游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出台工商登记指导意见,落实“先照后证”政策,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

允许特色小镇内企业名称中使用xx小镇字样,扩大特色小镇的影响力。

支持经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组建科研企业,允许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研究院”“研究所”字样。

支持科创型企业在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份转让,允许股权变更章程备案一年集中办理,公司股权融资质押登记当场办理。

二、不断优化窗口服务。

加快信息化新架构建设,提升信息化保障能力。

开展工商(市场监管)窗口服务事项、服务承诺和服务质量的检查。

推进“互联网+工商”,以信息化促进便利化。

加快推行企业设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的电子化登记注册,进一步简化办照手续,缩短办照时限,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其成为杭州“建经济强市”的新增长点,在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精神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促进个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一、放宽市场准入。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明令禁止和限制的产业范围以外,个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领域。

鼓励个私企业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产业、交通设施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点和小水电建设、学校后勤服务等行业的投资经营。

二、放开经营范围。

除特种行业和专营行业外,个私企业可以超越原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自主选择生产经营方式。

三、简化审批登记手续。

个私企业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核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以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凡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也应一律纳入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在报批材料齐备条件下,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发营业执照。

外地自然人来杭与本地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均在各工商分局登记,企业名称可冠用“杭州”地名。

四、免收登记费用。

凡办理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科技人员和外地来杭人员申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免收开业登记注册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免收开业登记注册费。

五、采取多种方式供地。

对各级政府确定的“小型巨人”企业、特色经济园区和科技园区的用地需求给予保证。

园区用地由管委会统一申报办理。

进入上述园区的个体、私营企业,凡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工业生产的,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地。

对用于建设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个体、私营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税费收取及产权登记发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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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
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民营经济大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改善投资创业环境,优化服务发展方式,现就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做大做强,助推民企提升发展
1、鼓励组建集团。

鼓励生物、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现代服务业、海洋产业等战略性新兴行业的企业组建集团,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2、支持民企重组。

企业可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等多种形式进行合并分立。

企业可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的公司类型,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出资份额。

企业可以同时办理新设、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多个登记事项变更和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3、支持民企上市。

推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培育期专人联系辅导制度,公司章程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修改或备案。

公司领导班子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等职务,为民营企业上市提供便利。

4、推进商标战略。

制定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梯次培育计划,充实完善各级品牌培育库,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列入名单。

深入开展驰著名商标企业回访服务活动,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支持做大品牌经济。

二、放宽准入条件,优化民企发展环境
5、下放登记权限。

对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但属招商引资引进的民营企业,可由公司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为民营企业就近登记提供便利。

6、放宽准入限制。

凡在母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的,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可超过母公司经营范围。

对同一经营场地需重复办理营业执照的,经属地工商所实地调查该场地已无原企业的,在准入系统中作好警示,可在原场地新发营业执照。

允许未逾期出资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

7、实行特色服务。

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开设咨询专窗,开通绿色通道,根据需要提供延时服务、跟踪服务、全程服务、上门服务等特色化服务项目,运用辅导、提示、协调等行政指导方式,为企业提供规范、便捷的准入服务,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创业创新。

三、盘活股权债权,拓宽民企融资渠道
8、鼓励多种出资。

允许企业以其持有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既可新设公司,也可向已设立的公司增资。

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企业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的,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

9、扩大债权出资。

除了以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出资外,还可以“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和“公司破产重组或者
和解期间,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两类新的债权出资。

简化登记程序,取消审计环节。

降低股东表决权要求,以债权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只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0、开放信用查询。

向金融机构开放工商信用评价结果查询,为企业与金融单位牵线搭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贷款难。

将小额贷款公司使用的借款合同纳入格式合同备案范围,保护企业利益。

四、减轻费用负担,缓解民企发展压力
11、减免相关费用。

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第一产业企业(农、林、牧、渔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第二产业企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企业,均免收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年检费。

此外,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免征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免收所有分支机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在上一年度办理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年检费。

12、暂免吊销执照。

对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新设企业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现有企业,只要企业及时提出书面申请且有正当理由的,暂不吊销营业执照。

13、深化行政指导。

推进基层行政服务指导工作,重点做好民营企业生存状态分析、政策运用指导等服务。

对除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等以外的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无主观恶意,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民营企业,一般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

五、加强培训维权,服务民企持续发展
14、构建护权机制。

充实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体系,丰富知名民营企业品牌维权信息库,完善护企维权的企业工商协作联动机制,特别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知名商号、知名商品保护力度。

开展上门指导、联手打假、联合保护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联合协会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义务法律援助,共同做好维权工作。

15、加强信用建设。

加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培育,引导和改进企业信用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帮助企业积累信用资产,服务企业管理转型,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16、抓实培训服务。

建立新设企业当年义务培训机制,对于新设立的民营企业,当年度组织安排一次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免费培训,帮助其尽快步入正常经营轨道。

启动全市民营企业“三年普训”计划,用三年时间,对全市近10万家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不同的行业、规模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分层、分类培训,全面提升我市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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