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概念以及普通合伙人的概念和特征设立条件以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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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概念以及普通合伙人的概念和特征设立条件以及财产

合伙: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第一节

一、普通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合伙: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普通合伙特征:

1、依协议自愿成立。

2、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3、合伙是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4、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普通合伙的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普通合伙的财产

普通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1、普通合伙财产的范围:A、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B、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普通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普通合伙财产依法由全体各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表现为:

A、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作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B、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C、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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