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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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表2.1 甲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2.2 甲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3.1 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3.2 乙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4.1 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4.2 丙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5.1 丁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5.2 丁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6.1 戊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6.2 戊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7 液化烃、可燃液体、气体、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表8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或装置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类别装置 (单元)名称
Ⅰ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产品
甲
管式炉(含卧式、立式、毫秒炉等各型炉)蒸汽裂解制乙稀、丙烯装置,裂解汽油加氢装置,芳烃抽提装置,对二甲苯装置,对二甲苯二甲脂装置、环氧乙烷装置、石脑油催化重整装置、制氢装置、环己烷装置、丙烯腈装置、苯乙烯装置、碳四抽提丁二烯装置、丁烯氧化脱氢制丁二烯装置、甲烷部分氧化制乙炔装置、乙烯直接法制乙醛装置、苯酚丙酮装置,乙烯氧氯化法制氯乙烯装置、乙烯直接水合法制乙醇装置, 合成甲醇装置、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的乙醛储罐、乙醛氧化单元、环氧氯丙烷装置的丙烯储罐组和丙烯压缩、氯化、精馏、次氯酸化单元羰基合成制丁醇装、置的一氧化碳、氢气、丙烯储罐组和压缩、合成、蒸馏、缩合、丁醛加氢单元、羰基合成制异辛醇装置的一氧化碳、氢气、丙烯储罐组和压缩、合成丁醛、缩合脱水、2—乙基己烯醛加氢单元、烷基苯装置的煤油加氢、分子筛脱蜡(正戊烷、异辛烷、对二甲苯脱附剂)、正构烷烃(C10~C13)催化脱氢、单烯烃(C10~C13)与苯用氟化氢催化烷基化和苯、氢、脱附剂、液化石油气、轻质油等储运单元合成洗衣粉装置的硫磺储运单元
乙
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的乙酸精馏单元和乙酸、氧气储罐组、乙酸裂解制醋酐装置、环氧氯丙烷装置的中和环化单元、环氧氯丙烷储罐组、羰基合成制丁醇装置的蒸馏精制单元和丁醇储罐组、烷基苯装置的原料煤油、脱蜡煤油、轻蜡、燃料油储运单元、合成洗衣粉装置的烷基苯与三氧化硫磺化单元
丙
乙二醇装置的乙二醇蒸发脱水精制单元和乙二醇储罐组;羰基合成制异辛醇装置的异辛醇蒸馏精制单元和异辛醇储罐组;烷基苯装置的热油(联苯+联苯醚)系统、含氟化氢物质中和处理系统单元;合成洗衣粉装置的烷基苯硫酸与苛性钠中和、烷基苯硫酸钠与添加剂(羰甲基纤维素、三聚磷酸钠等)合成单元
Ⅱ合成橡胶
甲
丁苯橡胶和丁腈橡胶装置的单体、化学品储存、聚合、单体回收单元;乙丙橡胶、异戊橡胶和顺丁橡胶装置的单体、催化剂、化学品储存和配制、聚合、胶乳储存混合、凝聚、单体与溶剂回收单元;氯丁橡胶装置的乙炔催化合成乙烯基乙炔、催化加成或丁二烯氯化成氯丁二烯、聚合、胶乳储存混合、凝聚单元
乙
丁苯橡胶和丁腈橡胶装置的化学品配制、胶乳混合、后处理(凝聚、干燥、包装)、储运单元;乙丙橡胶、顺丁橡胶、氯丁橡胶和异戊橡胶装置的后处理(脱水、干燥、包
装)、储运单元
Ⅲ合成树酯及塑料
甲
高压聚乙烯装置的乙烯储罐、乙烯压缩、催化剂配制、聚合、造粒单元低密度聚乙烯装置的丁二烯、氢气、丁基铝储运、净化、催化剂配制、聚合、溶剂回收单元、低压聚
乙烯装置的乙烯等化学品储运、配料、聚合、醇解、过滤、溶剂回收单元、聚氯乙烯装
置的氯乙烯储运、聚合单元、聚乙烯醇装置的乙炔、甲醇储运、配料、合成醋酸乙烯、
聚合、精馏、回收单元、本体法连续制聚苯乙烯装置的通用型聚苯乙烯的乙苯储运、脱
氢、配料、聚合、脱气及高抗冲聚苯乙烯的橡胶溶解配料,其余单元同通用型ABS塑料
装置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储运、预处理、配料、聚合、凝聚单元;SAN塑料装置
的苯乙烯、丙烯腈储运、配料、聚合脱气、凝聚单元、聚丙烯装置的本体法连续聚合的
当厂房或实验室存放的甲、乙类危险品量与建筑物的单位容积比值过小时,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较小的确定,但必须满足表1-1所限定的条件:
可不按物料的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乙
类
注: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指非甲、乙类生产厂房或实验室使用甲、乙类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厂房或实验室使用甲、乙类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
[甲、乙类物品的总量(L、kg) /厂房或实验室的容积(m3)]<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甲、乙类危险品按气、液、固三态分别说明其确定的数值。
1.气态甲、乙类危险品。当生产厂房及实验室使用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低于爆炸下限的5%,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予以确定。这是考虑一般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控制指标是爆炸下限的25%。当达到这个值时就发出报警也就认为是不安全的。这里采用5%这个数值是考虑在一个较大的厂房及实验室,可燃气体的扩散是不均匀的,可能会形成局部爆炸的危险。拟定这个局部占整个空间的20%,则有:
25%×20%=5%
由于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故对于爆炸下限<10%的甲类可燃气体取1L/m3为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这是采取了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3)。同理,对于爆炸下限>10%的乙类可燃气体取5L/m3为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
2.液态甲、乙类危险品。在厂房或实验室少量使用液态的甲、乙类危险品,要考虑其全部挥发后弥漫在整个厂房或实验室,与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爆炸下限的5%。低者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对于任何一种甲、乙类液体,其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V=829.52(B/M)
式中:V—气体体积(L);B—液体比重(g/mL);M—挥发性气体的气体密度(无量纲)。
3.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危险品。表3-1中,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危险品和镁粉、铝粉等粉状乙类危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参照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确定的。
实践证明,对于容积较大的厂房或实验室,单凭着房间“单位容积和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因为有些厂房或实验室尽管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指标不超过表4—1的规定,但也会有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危险品的可能,而这些危险品一旦发生火灾是难以控制的,所以在表中专门规定了最大允许存在甲、乙类危险品总量的指标。这个指标在执行中是不能突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