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_第三阶段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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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三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民法学》第三编第六章至第四编(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哪项财产或权利可以设定质押?()
A、著作财产权
B、土地所有权
C、仓单
D、汇票
2、债权人可以留置的财产范围有()。
A、超过债务金额的可分物
B、超过债务金额的不可分物
C、留置物的孳息
D、留置物代位物
3、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是善意,则其应返还的利益为()。
A、不须返还
B、由受益人决定是否返还
C、只返还现存利益
D、应返还全部利益
4、甲乙为按份共有人,甲享有70%份额,乙享有30%份额。该共有物因与丙的财产发生附合而形成附合物,该附合物为甲乙丙共有。甲曾就其70%份额向丁借款设置抵押,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因甲无力还丁的借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丁之间的抵押无效
B、甲与丁之间的抵押有效
C、丁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附合物全部
D、丁的抵押权的效力只及于该附合物中甲之份额
5、依照我国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哪些侵权行为()。
A、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赔偿
B、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
C、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的他人损害
D、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6、公民甲与公民乙因买卖某艺术家的一幅艺术品而发生的债是()。
A、可选择之债
B、连带之债
C、特定之债
D、种类之债
7、下列关于定金合同的陈述,不正确的是()。
A、定金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B、定金合同不要求采取书面合同方式,只需交付即可
C、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5%
D、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8、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责任。
A、产品制造者
B、产品销售者
C、产品仓储者
D、产品运输者
9、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无因管理:()
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
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
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
10、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居住用地70年
B、工业用地50年
C、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D、商业、旅游、娱乐用地50年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抵押物因共有物分割而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时,分割后的各个部分按价值分别担保相应的债权份额。(×)
2、宅基地使用权人无偿取得的宅基地只能建筑生活用房。(√)
3、水资源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
4、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约定的,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5、质押须转移出质物的占有,抵押则不必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6、定金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实践合同。(√)
7、史某欠李某款一直不还,一日史某驾摩托车来李家,李有权将其摩托车留置。(×)
8、占有改定也是一种交付方式。(√)
9、武某将自己的一个大冰柜抵押给蒋某,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武某又将该冰柜卖给施某,此时,蒋某有权对施某主张自己的抵押权。(×)
10、如合同中规定了催告期,只有在债务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才可行使留置权,当合同中没有规定时,留置权人直接可行使留置权。(×)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质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得留置其占有物以担保其债权实现的权利。
3、债的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而使债得以消灭的行为。
4、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四、问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试比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1)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属
于他物权(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5)具有物上代位性
2、试述债的履行原则。
答:(1)实际履行原则:指债务人应按债中规定的标的履行的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双方不仅要各尽其应尽的义务,而且还要协助对方旅行义务的原则。(3)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自始至终不仅应从个人利益出发,而且还应当从全局出发,即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也要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着眼于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
3、比较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1)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3)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标的物灭失即导致用益物权的消灭。
五、案例分析:(10分)
1、某村村民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某甲撞倒,致甲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事后,甲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养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纠纷不断。甲只好诉至法院。
问:(1)打狗人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2)本案该如何处理?
答:(1)对于本案中打狗人林某的责任,应通过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考察。此过错属于主观过错。狗、猪相撞并伤及甲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一连串的巧合显然属于偶然事件,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成如此一系列后果,故打狗人林某对甲的伤害不能预见,没有主观过错,也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2)本案应由养狗人邬某和养猪人麦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甲的所有损失。其依据是: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而且受害人甲主观没有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即本案无法通过主观过错来找到责任的承担者,故此从特殊侵权来看,本案没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邬某和麦某承担民事责任。其次,邬某、麦某可以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甲,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狗、猪的饲养人无疑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对甲负有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