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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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 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补开)
注:可补开17%、16%、13%、11%、10%税率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 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选择)
深化增值税改革专题培训
各位纳税人: 大家好!很荣幸能借此次深化增值税
改革专题培训的机会,就相关增值税政策 变化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
前言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实施深化 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来自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 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 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 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 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红冲)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
【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 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 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 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 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 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 系统调整。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策部署,《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公告)第一条明 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 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增值税税率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 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注:即原适用6%税率的,税率保持不变。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 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 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 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 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 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 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 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 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 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
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 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补开)
注:可补开17%、16%、13%、11%、10%税率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 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选择)
深化增值税改革专题培训
各位纳税人: 大家好!很荣幸能借此次深化增值税
改革专题培训的机会,就相关增值税政策 变化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
前言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实施深化 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来自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 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 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 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 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红冲)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
【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 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 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 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 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 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 系统调整。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策部署,《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公告)第一条明 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 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增值税税率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 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注:即原适用6%税率的,税率保持不变。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 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 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 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 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 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 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 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 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 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
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