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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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4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外,涉及到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还有两项具体规定,如表-1:三、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会差异分析企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第26号公告-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第26号公告-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金税解读:1、明确了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据实扣除原则,预提的不能在所得税扣除;2、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视为企业正常生产费用,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扣除;3、明确了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原则,即“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4、公告实施前实际使用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形成资本性支出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化工生产企业安全费用计提后是否纳税调增处理

化工生产企业安全费用计提后是否纳税调增处理

化工生产企业安全费用计提后是否纳税调增处理在化工生产企业中,安全费用的计提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旨在确保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安全环保,并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很多企业在进行安全费用计提后,都会有一个常见的问题,那就是是否需要将这部分费用纳税调增处理。

本文将对于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安全费用是企业为了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设备的安全维护、培训费用、安全设施的安装和更新等。

按照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费用的计提时,需要确保这些费用是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并且是合理的、必要的。

因此,安全费用的计提是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并且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纳税产生的利润时,可以扣除合理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中的各项费用。

安全费用作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符合扣除的条件,因此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减项。

在申报纳税时,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安全费用计提后的金额纳入扣除范围,降低应纳税额。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计提安全费用时,需要对费用进行合理的认定和计提,并遵循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费用,该比例通常是根据企业过往的安全事故情况和相关产业的平均数据进行确定的。

如果企业在计提安全费用时存在欺诈自增等违法行为,将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的费用,从而导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另外,企业在进行安全费用的纳税调增处理时,也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审计事项。

企业需要将安全费用明确列入会计科目中,并进行详细的账务处理。

在年度审计中,审计人员将对企业的安全费用计提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如果企业存在安全费用计提不规范或违规操作的情况,将可能受到审计部门的指责和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安全费用的计提和纳税调增处理旨在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关于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的探讨

关于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的探讨

关于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的探讨作者:王平来源:《会计之友》2011年第25期【摘要】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如何税前扣除,与资产折旧的交叉处理及会计核算,一直困扰着企业财税人员。

文章就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维简费;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在新税法下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造成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具体政策的执行口径也不统一,有的是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的是按标准预提时扣除,一方面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另一方面也给不同地区煤炭企业成本核算的可比性造成了一定影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明确指出,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6号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现就“26号公告”的具体规定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26号公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1.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

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

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靳万一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会计,在对待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处理上,只注重会计处理规定,却忽视税务处理规定,不知会计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因此,对于企业提取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形成潜在税收风险,一旦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必然遭受补税罚款处理,必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有必要了解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问题。

会计处理规定对于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有明确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例如,某高危行业企业,本年度,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0万元,实际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17万元,其中,属于费用性支出5万元,购置安装安全用设备支出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当年10月份完工并投入使用,税务折旧年限10年,不考虑残值。

当年会计分录如下:(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20万元贷:专项储备20万元(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时:借:专项储备5万元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万元(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借:在建工程12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万元(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12万元贷:在建工程12万元借:专项储备12万元贷:累计折旧12万元税务处理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与纳税处理解析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与纳税处理解析

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 贷计 “3 1 4 0 专项储备 ” 目。 科 企业使用时 , 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 “ 专项储备 ” 企业使用提取 的安 全生 。
产费形成固定资产 的, 通过 “ 在建工程 ” 目归集 , 科 待项 目完工达到
号 )要求煤矿企业按原煤实 际产量从成本 中提取煤 炭生产安全费 ,
用, 专门用 于煤矿安全生产设 施投入 。06 高危行业 企业安全 20 年《
生产费用财务 管理暂行办法 》 财企 [0 64 8 )进 一步要求高 ( 2 0 ]7 号 , 危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 , 在成本 中列支 , 门用 于完 专
“ 盈余公积 ” 下的“ 项 专项储备 ”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 。3 《 号》 财
会[0 9 8 ) 2 0 ]号 为了能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 理的实际问题 , 三条涉及“ 第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 , 应 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出新 的解释 , 做 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
性专门下文允许扣除 , , 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 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0 84 ) ( 20 ]号 规定 , 高危行业企业在
成本中列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 允许在税前扣除。3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0 2 1年第2 号 ) 1 6 对安全生产费扣除问题进行 了 统一 ,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 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 属于收益性支 出的 , 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 属于资本性支 出的 , 应计入 有关资产成本 , 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 旧或摊销费用在税 前 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 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 费用 , 不得在税
中列 支 , 专门用 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的资金 。 国家相继 颁 发了 《 高危行 业企业安 全生产 费用 财务 管理暂行 办法》 财企 ( [0 6 4 8号 )《 20 ]7 、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3 ( 号》 财会 [0 9 8 )《 2 0 ]号 、关

矿山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务处理实例

矿山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务处理实例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第五章“固定资产”作进一步解释: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中规定,企业计提安全费用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长期应付款”。企业使用安全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销“长期应付款”;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长期应付款”。
3.2008年12月,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明确,安全费、维简费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计入成本费用,属资本性支出的核销“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记入成本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

企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新准则解释3号对高危产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做出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对第三条涉及“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范围和标准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高危行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不包括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等。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1、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2、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3、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逐月提取。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矿山企业维简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矿山企业维简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维简 费的会计核算规定
对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早期的权威性规定见于 《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 字 『 91 9号文 ( 1 32 9 以下简称 《 规定》 )第 6 :矿山企业 条 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 , 借记有关的费用科
目,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 “ 累计折旧”
借:成本类科目 贷: 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 银行存款
10 万元 00 10 万元 00 60 0 万元 60 0 万元
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 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 , 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
础,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
M ea l r ia n n i l c u t t lu e c lFi a c a Ac o n i n
矿 山企 业维简费 的 会 计 核 算 及 税 务处 理
郭 敏
矿山企业维简费,是矿山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
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矿山维简费是一项沿用多 年的矿山企业专项会计政策,为矿山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 要作用。
目反映。同时规定 ,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21 年 01
4 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 月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
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告》21 年第 2 号 ( 01 6 以下简称 《 公告》 ,规定 自2 1 年 ) 01
扣除 ;属 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人有关 资产成本 ,并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 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 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不得在 税前扣除。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差异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差异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差异处理摘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财税差异,在2011年5月1日,《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以下统一称“公告”)发布后,税前扣除问题给予了明确的政策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用财税差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经理部、公司本部和公司派出履行管理职能的指挥部,凡是确认工程收入的单位(以下统一称“施工企业”),均应按规定【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计提并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将其列入“专项储备”核算。

2011年前,期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的扣除标准不同,各施工企业扣除计算项目也存在不同。

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的单位,财税差异可能存在,会计上需要做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

按照计提数税前扣除的单位,需要分析以前处理是否合规,对不合规部分在2011年及以后做出调整。

2011年5月1日,《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以下统一称“公告”),对安全生产费的税前扣除问题给予明确的政策规定。

公告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告第二条规定,“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差异分析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差异分析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差异分析1、安全生产费的所得税所得税影响有些高危行业的企业,根据前述“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规定,将当年通过利润分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金额全额进行税前扣除,对于此部分所得税款在计提当期是否需要交纳,认为其存在不确定性而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

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是否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其所得税影响,实务中存在困惑,其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费的新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缺乏协调。

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的规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时,既不确认资产又不形成负债,也不计入当期损益。

笔者认为,根据有关所得税征收原则,与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一般无需在利润分配时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除非税收法规另有规定。

企业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费时,对于直接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的安全生产支出,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一般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对于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支出,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享受安全生产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设备并符合税收优惠目录范围的,则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如果企业购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当年没有足够的应纳税额可供抵免,但以后五年内预计有足够的应纳税额可供抵免,应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项差异随着以后年度的实际抵免而转销。

安全生产设备采用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折旧政策如果企业对购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也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从而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项暂时性差异随着折旧计提和资产清理而转销。

2、什么是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与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是安全生产费用之中的一项。

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备份1、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6号《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于这个文件的理解,主要重点就是在于当年实际支出的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如果是收益性支出的(费用性支出),当年可以扣除,如果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2011年度“专项设备/维简费”期初余额300万,该项维简费已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2011年度发生维简费(属于收益性支出)50万,2011年1月用维简费购买机器设备价值600万。

下面我们来分析,这50万大家认为能在2011年度税前扣除吗?我们说不能的,依据(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那用于购买资产的600万我们怎么处理呢?300-50=250万600-250=350万2011年度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假定折旧年限10年)=350/120*7=20.42万依据(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2、《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商贸企业经营农产品应综合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负担,尽可能应用“公司+农户”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矿山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

矿山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

我公司从事铁矿石开采、加工和销售,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了矿山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并报送了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请问:1、企业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是怎样进行?有无详细的政策规定?2、《中国税务》2005年第7期“钟税官信箱”: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伸、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所以,煤矿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文件标准提取的维简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216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文件的规定,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主要是为了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并可以在税前扣除。

因此年未有余额的可不做纳税调整。

”我单位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及安全结余部分的所得税处理时,是否可以参照执行?3、若不能参照,该如何处理?有无现行最新政策规定?谢谢!咨询时间:2008-12-08专家回答中国税网欢迎您的提问:1、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根据财建[2004]119号规定,有关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六条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则上以前根据原税法做出的规定,均不得继续执行。

会计实务: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会计实务: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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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 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财会[2009]8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 专项储备" 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 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 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 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 年第4 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外,涉及到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还有两项具体规定,如表-1 :
三、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税会差异。

(一)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
会计处理时,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和其他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如未实际使用,会计处理也不需要冲回,而是计入"专项储备";但是,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须遵循实际发生原则,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在未实际使用前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时,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资本性支出应以折旧或摊销的形式进行分期税前扣除。

(二)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
对于企业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 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但是,税法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案例】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及后续使用的财税处理
资料:丙公司是一家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按照原矿产量计提,计提标准为每吨6 元。

2019 年度年产量为100万吨,计提安全生产费600万元。

2018年度结余安全生产费200万元。

安全生产费2019 年度发生如下使用支出:
(1)2019年6月1日,购入一套需要安装的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作业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5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5万元。

按照过程中发生安装费费用50万元(无进项),6月30日安装完成。

该设备预计使用10 年,丙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均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

(2)2019年度全年发生安检费用20 万元。

(3)发生安全技能等培训费用30 万元。

(4)发生安全应急救援支出100 万元。

(5)发生安全演练支出50 万元。

假定制造费用已经全部结转至销售成本,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问题:丙公司2019 年安全生产费的提取与使用的财税处理
1. 会计处理
(1)提取安全生产费
借:制造费用600 万元
贷:专项储备600 万元
2)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安全防护设备
a.购入时:
借:在建工程500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 万元
贷:银行存款565 万元
b.支付安全防护设备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50 万元
贷:银行存款50 万元
c.2019 年6月30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550 万元
贷:在建工程550 万元
d.按照固定资产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550 万元
贷:累计折旧550 万元
(3)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于收益性支出
支出金额=20+30+100+50=200 万元
借:专项储备200 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 万元
2. 税务处理
(1)预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如果收益性支出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2019年度丙公司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安全生产费实际支出金额为200 万元,可以税前扣
除。

(2)对于企业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最终结果是冲减了" 专项储备"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但是,税法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丙公司2018 年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税法规定折旧,折旧金额=550*(1-5%)*6/(10*12)=26.125 万元。

特别说明:
如果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满足加速折旧的规定,也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比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规定,企业
在2018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如果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并使用的安全专用设备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案例中假定不考虑,故省略。

(3)2019 年度丙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2:
第二步: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 :
说明:跨期扣除项目税收金额=200+26.125=226.1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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