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自贸试验区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和告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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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16.11.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理和处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陆生野生动物行政执法行为,我们起草了《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4)。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

国家林业局2016年11月7日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理和处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陆生野生动物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没收的,以及工商、海关、公安、交通等其他部门执法没收后移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理和处置应当遵循统一保管、利于保护、罚处分离、公开透明和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罚没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自行拍卖或销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保管,与执法机构共同处置罚没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窗口业务分工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窗口业务分工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窗口业务分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5•【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于2016年7月1日开始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投入使用,统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申请材料的接收,并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邮寄或者现场提交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倡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的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编:100714)。

为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的顺利过渡,2016年8月1日前,国家林业局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直接收到的许可申请,仍按原程序办理。

自2016年8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不再接收申请材料。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以下网址提交申请材料:(一)国家林业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二)中国林业网()在线服务板块。

三、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为申请人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行政许可办理业务咨询;(二)负责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申请的预受理、预审查;(三)统一接收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四)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展查询;(五)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及送达情况查询。

四、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设置3个服务窗口,服务窗口电话分别是:(一)资源、科技类,84239631;(二)动植物保护类,84239632;(三)检疫、种苗类,84239633。

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实用一份

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实用一份

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实用一份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1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__批准由林业部公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辽宁省境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地方自然保护区。

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分别按《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市、县批准的,须报省林业厅备案。

自然保护区性质的改变和范围的'调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是隶属于同级林业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二)对植物、动物、土壤、气象和地质等进行科学研究和观测,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三)拯救濒于绝灭的动植物物种,驯养、繁育珍贵稀有和有特殊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只供进行科学研究和观测。

不准采捕动植物,不准放牧、采石、采砂、挖土、垦殖及从事其它有碍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活动。

实验区除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外,对林木可以进行卫生伐、抚育和小面积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采集标本、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必须按自然保护区和动植物保护的分级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对新发现的物种,严禁采捕。

对发现者应予表彰或奖励。

在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法令和规章,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并要交纳保护管理费。

野生动物保护承诺书

野生动物保护承诺书

野生动物保护承诺书野生动物保护承诺书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地球公民,我郑重承诺保护和维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权益。

野生动物不仅仅是我们地球上的一份宝贵财富,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我们的道义和责任,也是我们对世代的承诺。

,我将致力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栖息地。

野生动物需要有一个适宜的生存环境,包括充足的食物资源、安全的栖息地和适宜的气候条件。

我将积极参与并支持各种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项目,包括保护森林、湿地、海洋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

我将支持并参与相关组织的倡导和行动,努力减少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以保证它们能够安全地生活、繁衍和生长。

,我将反对和制止任何对野生动物的非法捕猎、交易和捕捞活动。

非法的狩猎、贸易和捕捞行为严重威胁着许多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的生存。

我将积极参与和支持相关的监测、执法和法律改革工作,呼吁全球各个国家加强对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打击力度。

我将敦促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确保野生动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注。

,我承诺支持野生动物教育和公众意识的提高。

教育是改变人们行为和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我将积极参与和支持相关的教育活动,帮助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我将鼓励我的亲朋好友们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传播正确的观念和信息。

我还将通过社交媒体和其他途径分享野生动物保护的故事和成功案例,唤起更多人的关注和参与。

,我郑重承诺自己将身体力行,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的模范。

我将积极参与相关的志愿者工作,亲身参与保护和研究野生动物的工作。

我将尽量减少对野生动物和它们栖息地的不良影响,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干扰和破坏。

我会选择使用环保产品,鼓励他人采取环保措施,为野生动物创造更好的生存条件。

在野生动物保护的道路上,我承诺永不止步。

我相信每个人的努力都会造成巨大的影响,而当我们团结起来时,我们可以创造一个更美好的。

让我们携起手来,为野生动物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让地球上的每一种生命都能自由繁荣。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花农(水野)罚[2021]1号)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花农(水野)罚[2021]1号)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花农(水野)罚[2021]1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发文案号】花农(水野)罚[2021]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32495725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3249574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324957280200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33564800000【处罚日期】2021.06.08【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农业农村局【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农业农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花都区【处罚对象】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5:58:14行政处花农(水野)罚[2021]1号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王**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1-06-08处罚事由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花都派出所2021年4月1日移交函提供的线索,当事人(王**)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9号红菊花小区603房,饲养2只龟黄喉拟水龟(3号龟长20厘米,宽为13厘米,龟壳呈扁椭圆形,背部稍隆起且光滑,脊棱明显,腹甲浅黄色;7号龟长17厘米,宽约13厘米,龟壳呈扁椭圆形,背部稍隆起且光滑,脊棱明显,腹甲浅黄色)。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动鉴字〔2021〕第196号)鉴定为黄喉拟水龟的亚成体,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

当事人无法提供卖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属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野生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格式)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格式)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贵州省林业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就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相关行政事项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需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适用告知承诺。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许可条件(一)有适宜人工繁育(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人工繁育(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三)人工繁育(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四、许可办理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如为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代理关系授权委托书),签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告知承诺书》,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五、监督管理申请人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检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林业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

以上为告知部分,至此以下为申请人承诺部分,请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辨。

申请企业(个人)信息:申请企业(个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的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养殖的野生动物信息:野生动物名称:(中文名,学名)(如种类过多可自行添加附表)养殖动物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养殖动物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养殖的野生动物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承诺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之前已满足以下条件:(一)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2023修正版野生动物保护承诺书

2023修正版野生动物保护承诺书

野生动物保护承诺书野生动物保护承诺书1. 前言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平衡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本承诺书旨在呼吁个人和组织共同努力,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2. 承诺内容作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参与者,我们郑重承诺:2.1 理解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我们深知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和自然的和谐共生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将不断学习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2.2 尊重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和生活习性在与野生动物接触的过程中,我们将尊重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和生活习性,绝不侵犯、破坏或滥用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2.3 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我们将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捐赠资金、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义务劳动、参与野生动物保护项目和活动等。

2.4 严禁非法捕猎和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我们将严禁从事非法捕猎、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我们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持、配合野生动物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2.5 宣传教育他人,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我们将积极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向他人传播野生动物保护的知识,鼓励他人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共同守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生活环境。

3. 承诺奖励与制裁根据我们的保护野生动物承诺,我们将根据实际行动进行奖励与制裁:3.1 奖励措施对于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个人和组织,我们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以激励更多的人们加入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中。

3.2 制裁措施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承诺的个人和组织,我们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限制参与相关项目和活动、追究法律责任等。

4. 承诺的期限与审查本承诺书的期限为永久有效。

我们将确保在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中始终遵守承诺内容,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与监督。

告知承诺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

告知承诺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
一、农业农村部告知内容
(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事项所需有关证明材料可采用书面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名称如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农业农村部可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监督核实,如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依法终止本次申请或者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再次提起相关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
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本人(单位)承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已知晓农业农村部告知的全部内容,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所有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单位)承担。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年月日。

大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

大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

大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大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1月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2号文件公布;2004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辽宁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林业、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是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共同负责两栖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委托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实施。

工商、城建、环保、价格、食品药品监管、商业、外贸、交通、邮政、海关、公安等部门和铁路、民航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准;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有价值的野生动物),以辽宁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

第二章保护第六条市及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辽宁省政府制定的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方案,每10年进行一次野生动物普查,并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全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各种防护林区、特用林地(带)等野生动物集中的栖息地、繁殖地为禁猎区。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换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换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换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
殖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6.07.31
•【字号】辽林办字[2006]93号
•【施行日期】2006.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换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证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6〕93号)
各市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护发〔2004〕157号)精神,省林业厅于2005年初部署了省内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清理整顿工作。

鹿类清理整顿工作现已结束,经审查沈阳市张志良鹿场等 977家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名单见附件),符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换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005)。

省林业厅将于8月份发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005),请各市做好发放新证和回收旧证的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单位和个人名单(略)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02•【文号】法研〔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016〕23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贵局《关于商请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予以答复的函》(林公刑便字【2015】49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我院相关业务庭意见,我室认为:我院《关于被告人郑喜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86号,以下简称《批复》)是根据贵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作出的。

虽然《通知》于2012年被废止,但从实践看,《批复》的内容仍符合当前野生动物保护与资源利用实际,即: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来函建议对我院2000年《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提高收购、运输、出售有关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此一思路虽能将一些行为出罪,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如将运输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行为的入罪标准规定为20只以上后,还会有相当数量的案件符合定罪乃至判处重刑的条件。

按此思路修订解释、对相关案件作出判决后,恐仍难保障案件处理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鉴此,我室认为,彻底解决当前困境的办法,或者是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修订工作,将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从名录中及时调整出去,同时将有的已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增列进来;或者是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9.24•【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的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事项(一)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1.满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商业性注册”定义(来源代码为D)的附录Ⅰ鳄目所有种(CROCODYLIA spp.)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2.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Ⅱ灵长目所有种(PRIMATES spp.)的生物学样品(如血、组织、DNA、细胞系和组织培养物、毛发、皮肤、分泌物、尿液、基质等)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3.《公约》附录Ⅱ物种的毛、羽毛、毛皮、皮张及其制品(如剥制标本、生态标本、皮包、皮鞋、皮衣、皮带、织物、头饰、乐器等)的进口和再出口,但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白犀指名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非洲狮(Panthera leo)、高鼻羚羊属所有种(Saiga spp.)、麝属所有种(Moschus spp.)、熊科所有种(Ursidae spp.)、穿山甲属所有种(Manis spp.)、犀鸟科所有种(Bucerotidae spp.)、鸨科所有种(Otididae spp.)除外;4.《公约》附录Ⅲ物种及其制品的进口和再出口,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III物种及其制品的出口。

主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下子项

主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下子项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二、中央主管部门:国家林草局三、实施机关: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五、子项:1.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000164219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000164219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000164219001】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1)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新办核发【00016421900101】(2)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变更核发【00016421900102】(3)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延续核发【00016421900103】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2)《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5.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2)《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7.实施机关:国家林草局8.审批层级:国家级9.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国家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12.0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
录》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组织科学评估,拟定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动管处(邮编:100714)。

三、联系电话:************。

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

附:1.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2月5日。

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正文:---------------------------------------------------------------------------------------------------------------------------------------------------- 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1982年7月1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组织领导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

要全面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认真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条我省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划分为三类:一类为珍贵稀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类为珍贵稀有和对发展农、林、牧各业生产突出有益的野生动物;三类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对农、林、牧各业生产有益,需要加强保护的野生动物(见《辽宁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四条对各类保护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繁殖的栖息环境,也要认真加以保护。

第三章保护管理第五条以下野生动物主要栖息繁殖区域为我省重点禁猎区:东部的龙岗、钢山、花脖山、和尚帽子、锅头峪、摩天岭;西部的黑山、平顶山、骆驼山、大青沟、大青山、青松岭;南部的桂云花山、帽盔山;以及桓仁、大伙房、水丰、回龙山等大型水库和部分中型水库。

上述地区实行常年或定期禁猎。

城镇、工矿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区和公园内,一律禁止狩猎。

第六条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特别是对保护候鸟有重要价值的岛屿、沼泽、滩涂等,要划为候鸟自然保护区或禁猎区。

野生动物保护承诺书正规范本(通用版)

野生动物保护承诺书正规范本(通用版)

野生动物保护承诺书背景介绍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珍贵的资源,不仅为生态系统提供重要的生态服务,还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人类的活动和破坏,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不断减少,濒临灭绝的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许多国家和组织已经采取了各种保护措施。

然而,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起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

承诺内容作为关心野生动物保护的一员,我郑重承诺:1.增强保护意识:我将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了解,关注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和保护现状,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倡导合理利用:我将积极倡导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不参与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非法捕猎活动。

3.支持保护项目:我将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资助、志愿服务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支持。

我将选择可信的保护组织,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4.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我将努力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积极参与生态恢复和保护工作,减少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破坏。

5.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干扰:我将尽量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干扰,不主动接触或追逐野生动物,尊重它们的生存需要和行为习惯。

6.积极宣传意识:我将积极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通过各种渠道向亲朋好友、同事和社交网络传播保护野生动物的知识和信息,努力形成良好的保护氛围。

7.自我约束行为:我将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和原则,不从事捕杀和猎捕等违法行为,不购买和贩卖非法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

8.反馈与评估成果:我将定期反馈和评估我的保护行动,了解自己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贡献和不足,并不断改进和提升自己的保护意识和行为。

结束语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作为地球上的一员,我们应当共同努力,为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创造更好的环境。

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签署这份野生动物保护承诺书,用实际行动为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们的努力将有助于实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后代留下美丽而丰富的自然遗产。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正文:
----------------------------------------------------------------------------------------------------------------------------------------------------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林护通字[1993]48号1993年4月14日)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

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结束——。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林办字[2007]6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7.07.02
【实施日期】2007.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
标准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7〕64号)
各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的要求,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有效防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省林业厅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标准》,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规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行为,确保监测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附件: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标准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
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标准
根据《。

辽宁自贸试验区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和告知内容

辽宁自贸试验区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和告知内容

附件2-2辽宁自贸试验区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事项,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四)本机构能够提交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年月日(一式两份)附件2-3辽宁自贸试验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告知内容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禁第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其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由县级管理的,报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二、申请条件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一)首次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1.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08]33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08]33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08〕33号)各市林业局:为切实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充分展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成就,进一步弘扬生态文明,迎接北京奥运会,现就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社会对保护野生动物、拯救濒危物种的呼声十分强烈。

我国是有关野生动物的国际公约或国际组织成员国,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既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应尽的国际义务。

各级林业部门应从促进对外开放,扩大国际交流,维护国际声誉和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强化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野外资源的保护。

各地要强化对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自然保护区之间的生境走廊带、破碎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特别是濒危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原生地等区域的保护。

要严格执行禁猎的各项规定,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野生动物,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场所。

要因地制宜地针对濒危物种制定有效的保护规划,采用科学手段拯救濒危物种。

三、切实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要加强对野生动物园、动物园、野生动物种源基地和驯养繁殖单位的检查,督促其改善饲养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确保野生动物笼舍、活动场所、排泄物处理设施和人畜安全措施等满足野生动物活动、繁殖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坚决制止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要求,禁止非法经营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在林业部门核定的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出售、收购和利用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经营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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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辽宁自贸试验区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
附件2-3
辽宁自贸试验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禁第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其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由县级管理的,报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1.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

3.《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二)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

3.《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申请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证核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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