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户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资金来源1. 物业维修基金住户在入住小区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物业维修基金,作为小区维修资金的主要来源。
物业维修基金采取户籍制管理,每户每月按照固定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
2.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商的配套资金,并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3. 利益相关方投入除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维修基金中投入资金。
三、资金使用1. 维修项目确定小区的维修项目由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紧急程度进行确定。
2. 项目招标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维修项目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3. 资金支付维修款项由物业公司负责支付给施工单位,支付时需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金额。
4. 资金使用监督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负责对维修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向住户公示。
四、资金管理1. 开设专项账户物业公司需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分账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监管小区的维修资金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资金利用物业公司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维修项目的情况,合理利用维修资金,确保各项维修工程按时完成。
五、责任追究对于维修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住户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追究责任。
六、补充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补充规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确保住户权益和小区设施设备正常维护的重要规定。
通过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流程,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维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促进小区的良好运营和管理。
宁波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宁波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宁波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指在物业管理行业中,为满足业主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维和维修的需要,物业公司会向业主收取一定的物业维修基金,以保证物业设施的平稳运行和长久使用。
目前,宁波市规定的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每平米每月0.35元人民币。
这一标准是根据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需求和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具体来说,宁波市的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物业维修基金收取的对象:业主。
每个业主按照其所占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维修基金。
2.使用范围:宁波市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覆盖面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供水、供电、给排水设备的维修、花坛、通道、楼道、电梯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建筑照明系统的维修、一些小范围修缮和保养等。
3.收费标准:每平米每月0.35元人民币,该费用由业主的业务服务水电费中直接扣除。
4.使用的进度:在收集到业主维修基金后,物业公司会按照维修计划统一实施物业维修管理工作。
总之,宁波市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业主的生活质
量和物业设施的正常运作。
该标准不仅有利于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也有利于业主对物业维修工作的监督,提高了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参与
度和满意度。
集宁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程
集宁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程本文提要:区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所填写《物业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初审,物业管理所根据初审结果向房产物业管理局提出申请使用,经房产物业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保障维护住户产权的合法权益,合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集宁区物业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程:一、申请确认: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人(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维修申请填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3、区房产物业管理局物业管理所将接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后,进行实地勘察,填写《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登记簿》和《现场勘察情况表》,逐项确认,经研究决定后下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确认书》二、申报审批:1、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确认通知收书》维修项目,拟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施工单位;确定维修施工;制定工程预算;《工程委托书》(草案)。
2、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拟聘施工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维修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工程委托合同书》(草案)”,形成“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关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决议》”3、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关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议》”及“拟聘(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相应资质证书)的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工程委托合同书》”等材料报区房产物业管理局物业管理所审批备案。
4、区房产物业管理局物业管理所填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初审,物业管理所根据初审结果向房产物业管理局提出申请使用报告,经房产物业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审批后区房产物业管理局物业管理所备案并给业主委员会下达《施工许可通知书》。
并拨付50%的工程预算款。
5、业主委员会接到《施工许可通知书》后,即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书》,施工单位即可开工。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2023年12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2023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23年2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交存、专户存储、建账到户、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市和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拨付、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或者自主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续存、划转、拨付、使用登记、退还、查询和监督等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存储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文档:北仑区房改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仑区房改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统一和规范房改房售后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甬政[1995]8号实施细则之7)和北仑区《印发关于深化房改方案及配套政策补充办法的通知》(仑政[1995]56号)精神,现制订房改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维修资金使用的对象和范围:(1)使用对象:该户是房改房并已按购房时的标准缴纳和提取维修基金,维修时该房仍属职工自用未出售给他人的房改房。
(2)使用范围:已损坏确需修理的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房改房与其它类型住房“插花”的,维修费用按比例分摊。
二、维修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使用原则:因维修基金实行“本金不动,利息用于维修”的原则。
维修基金使用各单位实行分级总量控制原则。
即需要维修的资金量不能超过可使用的资金量。
三、住房维修组织单位的确定:基于我区房改房分布分散的特点,房改房维修组织单位实行小区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原产权单位、居委会分别承担的办法,并依据谁组织方便、有利,谁出面组织维修的方法实施。
四、维修资金使用核付程序:(1)住户申请,单位(含原产权单位、小区管理机构、物业公司、居委会下同)实地勘察、查看,由单位或承管部门并编制维修报告及资金预算。
(2)维修组织单位向区房改办提交维修报告、预算报告、原产权单位书面同意书(含一次性委托复印件)经区房改办查看房改房原产权单位可使用维修资金额度后实地进行复勘、审核后确定。
(3)组织维修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有一定的资质,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的各项材质、配件等必须保质、保量,并确保施工质量及安全。
并符合规划、市容整体等方面的社会要求。
(4)实行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证维修质量、在维修期间及结束后,维修组织单位要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房改办及有关单位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5)维修峻工并验收合格后,维修组织单位将决算报告提交区房改办审核。
并核定每户房改房承担额,记入各单位维修基金帐务内,并向维修组织单位拨付相应资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9.05
•【字号】甬政发〔2022〕46号
•【施行日期】2022.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甬政发〔2022〕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维修基金是指业主根据相关规定每月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用于维持和修缮小区内公共设施以及解决日常维修问题。
为了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小区设施的良好运行和维护,制定本《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二、基金管理1.按照物业法律法规的要求,小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一个财务委员会,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
2.财务委员会由小区业主代表组成,每年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3.财务委员会负责制定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计划,并向所有业主进行公示和说明。
4.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财务委员会提供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5.财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三、基金使用1.物业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道、门禁系统、绿化等。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制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3.物业管理公司在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优先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过程中,保持与业主的沟通和透明度,定期公示使用情况和支出明细。
5.物业维修基金不得用于除维修和更新公共设施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严禁挪作他用。
四、争议解决1.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财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业主进行解释和说明。
2.如果争议仍然存在,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答复并尽力解决争议。
3.如果仍然无法解决,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监督和评估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2.财务委员会和小区业主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有监督权,可以随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和明细。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财务委员会和小区业主的监督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1•【字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0年五月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维护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1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下同)遵循全额储存,业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
实行统一缴交,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屋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指设备、设施是指住宅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等。
供水管道限于每幢总水表与每户分水表之间,供电线路限于每幢总电度表与每户分电度表之间,供电(水)一户一表、电信线路、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线路除外。
第四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小修以上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在住宅区房屋单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预交。
第六条商品住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按照当地上年综合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3-5%的比例缴交。
高层建筑别墅等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比例可提高到6%。
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定范围内确定。
公有住房出售时,所收取的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养护基金也纳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县财政、物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甬建发【2001】174号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按本操作细则执行;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一)交存范围自2011年4月1日起,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1、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为代交人。
2、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或房屋权属登记时以套(间)为单位登记的单一业主房屋;业主为交存人。
3、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代建)单位为代交人。
4、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最小以幢为单位,由业主自主选择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代表为办理人。
5、公有住房出售时按现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纳入拆迁范围的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根据甬建函(2011)32号文件,经核算后的交存标准为:1、总层数在 6层(含)以下的房屋,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50元,有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80元;2、总层数在7~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04元,若总层数为7~9层的房屋且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3、总层数在 12~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20元;4、总层数在 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44元。
房屋的面积及总层数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内登记为准。
(三)交存程序1、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附件一);2、交存人凭《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领取银行回执;3、交存人将银行回执和《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上报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发票以每套房屋为单位进行打印。
政策法规——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交存的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至8%。
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物业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则是保障物业正常维护和持续运行的重要经济支撑。
为了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它的来源主要包括业主交存和建设单位交存两部分。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而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交存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新建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规定的交存标准,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从售房款中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xx)正式版
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xx)正式版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xx)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宁波市人民政府文件甬政发[20xx]5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文件甬政发[20xx]5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xx]19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xx年六月二十二日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xx]19号)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物业保修金是保修期内保证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关系业主、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资金。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甬建发【2001】174号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按本操作细则执行;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一)交存范围自2011年4月1日起,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1、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为代交人。
2、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或房屋权属登记时以套(间)为单位登记的单一业主房屋;业主为交存人。
3、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代建)单位为代交人.4、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最小以幢为单位,由业主自主选择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代表为办理人。
5、公有住房出售时按现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纳入拆迁范围的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交存标准根据甬建函(2011)32号文件,经核算后的交存标准为:1、总层数在6层(含)以下的房屋,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50元,有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80元;2、总层数在7~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04元,若总层数为7~9层的房屋且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3、总层数在12~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20元;4、总层数在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44元.房屋的面积及总层数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内登记为准。
(三)交存程序1、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附件一);2、交存人凭《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领取银行回执;3、交存人将银行回执和《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上报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发票以每套房屋为单位进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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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差不多2021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物业,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依照本方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物业业主、购房人应当按照本方法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治理实行统一交存、建账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那么。
专项维修资金能够实行业主自主治理,也能够由政府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机构代为治理。
鼓舞业主通过民主协商实行自主治理。
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治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治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设定的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机构代为集中治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房产治理部门是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专项维修资金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机构作为市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治理机构,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其他县〔市〕区的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指定。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9.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为了做好《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市法制办会同市建委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又做了进一步修改。
现将该《草案》全文刊登再次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0年9月17日前书面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县前街61号);联系电话:87182056(工作时间接听);传真:87182023。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0年9月8日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09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物业,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位(以下简称共有部位)、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房屋业主、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建账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甬政发[2009]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实施。
【总页数】13页(P5-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J],
2.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关于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J], ;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J],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
的通知 [J],
5.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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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01】174号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按本操作细则执行;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一)交存范围自2011年4月1日起,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1、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为代交人。
2、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或房屋权属登记时以套(间)为单位登记的单一业主房屋;业主为交存人。
3、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代建)单位为代交人。
4、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最小以幢为单位,由业主自主选择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代表为办理人。
5、公有住房出售时按现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纳入拆迁范围的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根据甬建函(2011)32号文件,经核算后的交存标准为:1、总层数在6层(含)以下的房屋,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50元,有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80元;2、总层数在7~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04元,若总层数为7~9层的房屋且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3、总层数在12~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20元;4、总层数在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44元。
房屋的面积及总层数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内登记为准。
(三)交存程序1、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附件一);2、交存人凭《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领取银行回执;3、交存人将银行回执和《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上报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发票以每套房屋为单位进行打印。
(四)交存所需提供资料1、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报表(附件三);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3、经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4、地名编号图。
当业主代表为办理人时,只需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
(五)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以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具体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转存物业维修资金申报表》(附件四)二、中修及中修以上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不申请财政补贴)(一)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界定,按《办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二)申请人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告知维修需求,并由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三)申请使用条件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且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方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程序表决: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若在规定时间内,已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的业主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并对表决结果公示3天仍组织不到规定人数业主的,申请人可采用“倒1/3”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即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并对此结果公示3天仍无异议的,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并且由申请人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筹集到位。
(四)申请使用程序1、申请人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备案2、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预付款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并按照维修合同拨付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不应高于预算总额的70%。
3、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申请人组织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
4、项目审计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5万元、单项工程费用超过3万元以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认为应当审计的维修项目,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包含在维修成本内。
5、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尾款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并按照维修合同拨付尾款。
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申请人应在维修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决算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结余部分交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工程决算超出预算金额1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维修项目质量保修期应在维修合同中约定,具体期限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条规定。
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不应高于合同总价的5%。
(五)申请所需提供资料1、宁波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五);2、项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附件六);3、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七)以及工程预算书;4、业主分户分摊维修资金的签字清单(附件八);5、申请人已将未建立(或账户余额不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就本次维修应分摊资金归集到位证明(附件九);6、维修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十);7、工程决算书或审计报告。
当申请人提供上述1-5项资料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预付款;当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6-7项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尾款。
三、中修以下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一)申请人与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申请人相同。
(二)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的划拨标准和适用范围根据甬价房[2001]312号文件精神规定: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0元;有电梯的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以及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00元。
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可从账户中列支,未建立账户的仍向业主收取。
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应以小区为单位专户存储,统筹用于本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以下维修项目。
(三)申请使用条件1、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需已建账到户业主三分之二人数同意;2、开设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账户;3、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账目清楚,已向业主公示。
(四)申请所需提供资料1、宁波市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支取申报表(附件十一);2、物业服务合同。
四、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一)财政补贴比例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业主承担一半的维修经费,另一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
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宁波国家高新区及江北区的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其他县(市)、区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计划上报1、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街道办事处应将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2、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在每年10月底前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市财政局;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区;各区财政部门根据维修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补贴资金。
(三)申请人与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申请人相同。
(四)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条件1、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住宅维修项目;2、补贴对象系维修项目范围内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余额充足的业主;3、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意见;4、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五)申请使用程序1、申请人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初审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可行性、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等项目情况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要求。
2、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
根据建立账户业主应分摊的维修费用和维修合同将预付款划拨至街道办事处维修资金专户。
3、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做好维修项目日常监管工作,辖区房产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完成维修项目初验后,向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要求,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验收,辖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工作应当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监督。
4、项目审计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包含在维修成本内。
5、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尾款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核准,并将尾款拨付至街道办事处专户。
(六)申请所需提供资料1、宁波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附件十二);2、项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附件六);3、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七)以及工程预算书;4、业主分户分摊维修资金的签字清单(附件八);5、申请人已将未建立(或账户余额不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就本次维修应分摊资金归集到位证明(附件九);6、维修项目验收报告(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附件十三);7、审计报告。
当申请人提供上述1-5项资料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预付款;当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6-7项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尾款。
(七)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1、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对每年实施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市级补贴资金进行结算,并上报市住建委。
2、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维修项目,在未完成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计之前,该项目不计入当年度市级补贴资金结算。
五、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一)开设帐户的程序1、业主委员会上报相关材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2、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该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并告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起始日期,公示期为7天;3、公示期结束后,无重大异议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委员会到承办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