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法宝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监管,注重监督,保障公众利益。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主管部门是国家邮政局。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为基础电信企业许可和快递企业许可两类,分别由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内容包括快递企业的经营主体、区域范围、快递服务项目等,并由国家邮政局予以确认,并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第六条各级邮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中心,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第七条快递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物流设施和基础设施;(三)具备安全、可靠、高效的快递服务能力;(四)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五)有一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拥有相关从业人员;(六)符合国家邮政局制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快递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企业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四)企业的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五)快递服务项目和区域范围的详细规划;(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省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快递企业获得省市邮政管理局的合格意见后,应当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并以省市邮政管理局提供的材料为基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省市邮政管理局的合格意见;(三)企业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四)快递服务项目和区域范围的详细规划;(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快递业务的管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许可条件1.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必须具备快递业务所需的场地、设备和人员;3. 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确保稳定经营;4. 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5. 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程序1. 申请人向省级邮电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 省级邮电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省级邮电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4. 省级邮电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上报邮政管理部门;5. 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批准或不批准许可;6. 邮政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许可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快递业务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5. 快递业务设备清单及相应证明材料;6. 申请人营运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7. 申请人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证明材料;8.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许可期限1. 许可有效期为5年;2. 快递业务许可证到期后,可申请延期。
六、监督检查1. 快递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营,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2.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处罚与撤销1. 快递业务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影响用户权益和市场秩序,将被处以罚款、暂停经营或撤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2. 撤销许可证的,被撤销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停止经营,并注销注册。
八、附则1. 快递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用户信息保密工作;2. 快递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为用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快递服务,并保障用户合法权益;3. 快递业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配合相关检查工作。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8_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8_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快递业务的安全和质量,促进快递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遵循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依法给予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书面批准文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快递企业,可以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一)依法设立,具有公司法人资格或企业法人资格;(二)依法设立,由法人及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全额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少于规定的最低额度;(三)依法设立,由法人及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部分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少于规定的最低额度,并符合本行业相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自愿申请、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提供信息的原则。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依法规定为一年至五年。
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有效期,并按规定定期申请续期。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力量,依法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发放证件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加强管理监管。
第二章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三)企业注册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四)快递业务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规范;(五)有关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材料;(六)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所持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签署保证书,承诺如实向发证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缴纳规定的申请费和年检费。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在变更经营范围、业务方式、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经营场所等信息时,应当依据行业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规定支付变更手续费。
快递暂行条例2018
快递暂行条例索引号:000014349/2018-00047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邮政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8年03月02日标题:快递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697号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7日【法规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收寄、运输、投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等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六)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封装用品和详情单;(七)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安全保障协议书,并明确与委托方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很抱歉,我的回答不能达到____字的要求。
以下是一个简短的关于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草案,供您参考: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可靠、服务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快递业务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快递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第五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相应证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者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资金来源证明;(五)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说明;(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一)具备所在地法定机构要求的注册资本和信用等级;(二)拥有适当数量和质量的人员、设备和场所;(三)具备运输快件所需的车辆和设施;(四)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声誉;(六)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为临时许可和长期许可两种。
(一)临时许可的期限为一年,适用于新设立的快递业务经营者。
(二)长期许可的期限为五年,经过一年的临时许可期满并获得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获得长期许可。
第九条临时许可或长期许可的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三章快递业务经营行为规范第十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明确、准确、全面的快递服务信息。
第十一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约定的时限,进行快递服务。
第十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快件的安全,确保不丢失、损毁和泄漏。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文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业务的管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加强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依法获得经营快递业务的资格,从事快递业务的许可。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国家和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法定程序和条件下,向申请人发放的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证。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核准和管理,由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申请和核准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有快递业务相关经验;(二)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三)有符合快递业务经营技术标准的仓储和运输设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五)有确保快递业务安全性的措施。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三)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四)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介绍;(五)仓储和运输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六)信誉和声誉证明文件;(七)快递业务安全性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核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快递业务。
第十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快递业务质量标准,提供规范、安全、及时的快递服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快递业务的有效开展,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向符合快递业务经营条件的单位颁发的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证书。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包括:许可证编号、许可的快递业务范围、有效期限等。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应当办理延续手续。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龙图应当明确标明快递业务经营者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
第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转借、转让、变更或者复印。
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考核,确保其快递业务的服务质量。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九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快递业务的场所、设施和经营管理人员;(三)具备接受和交付快递的能力和保障措施;(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和物流追踪系统;(五)有与快递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六)有与快递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荣誉。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快递业务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快递业务经营申请书;(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单位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六)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发展前景说明;(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快递业务经营申请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快递业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快递业务的主管部门应当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79927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经营许可,促进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收寄、、投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等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六)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封装用品和详情单(七)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安全保障协议书,并明确与委托方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与修订后的《邮政法》一起实施。
《办法》在内容上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将对快递企业产生什么影响国家邮政局将如何实施《办法》记者10日采访了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苏和。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记者: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苏和: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邮政法》规定,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制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邮政法》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记者:《办法》的实施会对民营企业造成什么影响苏和:《办法》的实施将对快递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实行市场准入,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壮大企业规模,完善管理体制,加快网络建设,并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走差异化战略并加强各方面、各领域的合作来实现品牌化,从而提高服务质量。
记者:《办法》的实施会不会造成垄断苏和:从一般的行业分析,过高的门槛可能会造成垄断,但没有一个合理的底线也会造成行业混乱。
《办法》的实施不但不会造成垄断,而且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快速有序发展,促使快递企业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
保护企业合法利益记者:《办法》对于快递法人企业和分支机构,在许可经营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苏和:《办法》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
依据《办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应当依照规定条件及审批程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和细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的具体内容(第六条第四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0月22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11.28
【实施日期】2019.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作
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被检查企业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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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0月22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本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快递业务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国内快递业务的经营者,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者和快递寄件人。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济实体资格;(二)具备适当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技术;(三)具备从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四)具备确保信息安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条例》的规定,向快递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和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按年度报送经营信息和财务报表,并接受快递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并向快递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确保快递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滥用或者非法收集快递信息。
第十一条快递寄件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快件予快递业务经营者,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快递寄件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寄件人信息,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快递寄件人应当妥善包装快件保证其安全送达,快递业务经营者对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者不得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得擅自加价或者乱收费。
第十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宣传信息或者虚假承诺;(二)拒绝快件的收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三)违法窃取、篡改或者破坏快递信息;(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提供虚假信息申请经营许可的;(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三)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2023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23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保障快递业务经营的公平竞争,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快递企业从事快递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批准机关是国家邮政局及其地方邮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能力;(三)拥有具备快递业务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和资金;(四)具备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体系和措施;(五)承诺履行快递业务经营的环保义务。
第六条快递营业网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固定住所并合法使用的场所;(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递设备和设施;(三)有必要的快递员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快递分拣中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固定住所并合法使用的场所;(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递设备和设施;(三)有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国家标准提供快递服务;(二)保护用户信息、快件安全和快递箱的环保使用;(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四)接受快递业务经营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五)报告经营情况和信息变动。
第九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发布和撤销由国家邮政局及其地方邮政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批第十条快递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国家邮政局及其地方邮政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三)企业经营许可证明;(四)企业章程;(五)企业的财务报表;(六)快递营业网点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七)分拣中心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八)快递业务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国家邮政局及其地方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许可管理范围2.1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及相关审批事项等。
2.2 依法依规开展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三、许可申请条件3.1 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2 快递业务经营者应保证其经营场所、设施、仓储、运输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许可申请程序4.1 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4.2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需要续期。
五、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5.1 快递业务经营者在变更经营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时,应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5.2 快递业务经营者需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监督管理6.1 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快递业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经营情况。
6.2 快递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七、监督执法7.1 对于违反快递业务经营规定的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7.2 快递业务经营者应主动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八、处罚措施8.1 对于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扣留快件、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8.2 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快递业务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九、附则9.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2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内容,本办法旨在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11.2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
•【施行日期】2019.1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被检查企业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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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法宝《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0月22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第八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一)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服务承诺公示管理制度;(二)投诉受理办法、赔偿办法等管理制度;(三)业务查询、收寄、分拣、投递等操作规范。
第九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一)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四)快件安全检查制度;(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六)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有关数据;(七)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八)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
第十条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还应当能够向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的报关数据,位于机场和进出口岸等属于海关监管的处理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
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内,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报关数据和处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申请人在提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未实际具备,但是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能够达到的,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认定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
约定期限自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承诺进行检查。
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关工作。
第四章许可管理第十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需要延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开展快递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公告:(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告作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主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被邮政管理部门责令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拒不交回或者逾期未交回的;(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吸收其他企业法人进行合并的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的,应当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分支机构名录。
分支机构的监控、安检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有关要求。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名录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撤销、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支机构备案的邮政管理部门公告作废相关分支机构名录:(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依法变更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取消快递业务的;(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分支机构停止经营快递业务超过6个月的;(四)分支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国家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关停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的企业、分支机构撤销快递末端网点或者快递末端网点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撤销、变更备案。
第二十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备案文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相符合;(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以及年度报告等执行情况;(三)分支机构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情况;(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申请人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邮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备案文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吸收其他企业法人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撤销、变更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备案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未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撤销、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企业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快递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入其快递业信用记录,并可以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