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文件
南山中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分类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青霉素普通青霉素类青霉素V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阿莫西林阿洛西林氨苄西林替卡西林磺苄西林广谱青霉素类哌拉西林美洛西林羧苄西林对酶稳定的青霉素苯唑西林氟氯西林类氯唑西林阿莫西林/ 克拉维酸氨苄西林/ 舒巴坦美洛西林西林/ 舒青霉素类复方制剂巴坦(β- 内酰胺酶抑哌拉西林/ 他唑巴制剂)坦替卡西林/ 克拉维酸β- 内酰胺酶抑制剂*舒巴坦头孢氨苄头孢硫脒第一代头孢菌素类(五水)头孢唑林头孢拉定头孢羟氨苄头孢西酮第二代头孢呋辛(酯)头孢丙烯头孢菌素类头孢克洛头孢替安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吡肟头孢噻肟头孢克肟第三、四代头孢他啶头孢菌素类头孢地尼头孢唑肟头孢泊肟酯头孢菌素复方制剂(β- 内酰胺酶抑头孢哌酮/ 舒巴坦制剂)分类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头霉素类头孢美唑头孢西丁头孢米诺其他β内酰胺类拉氧头孢氨曲南法罗培南(口服)美罗培南碳青霉烯碳类亚胺培南/ 西司他丁厄他培南复方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类和甲氧苄啶磺胺嘧啶联磺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红霉素阿奇霉素(注射)阿奇霉素(口服)大环内酯类琥乙红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林可酰胺类克林霉素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妥布霉素阿米卡星依替米星氨基糖苷类链霉素奈替米星异帕米星大观霉素四环素类四环素米诺环素*替加环素多西环素氯霉素类氯霉素环丙沙星莫西沙星喹诺酮类左氧氟沙星吡哌酸万古霉素糖肽类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多粘菌素类粘菌素(口服)*粘菌素(注射)*多粘菌素 B硝基咪唑衍生物甲硝唑奥硝唑替硝唑左旋奥硝唑硝基呋喃衍生物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其它抗菌药物磷霉素利福平夫西地酸分类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利福昔明*利奈唑胺利福霉素*达托霉素制霉菌素氟康唑(注射)两性霉素B(含脂质剂)氟康唑(口服)伏立康唑(口服)*伏立康唑(注射)抗真菌药氟胞嘧啶伊曲康唑(口服液)*伊曲康唑(注射)伊曲康唑(口服胶囊)*泊沙康唑(口服液)*卡泊芬净特比萘芬*米卡芬净注: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注:
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采购程序;
4.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并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这20种药品所有医院门诊禁用!
这20种药品所有医院门诊禁用!近日,山东省卫计委下发《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对抗菌药的监控,同时公布了《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里将舒巴坦、头孢吡肟氨曲南、美罗培南、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比阿培南、厄他培南等20种药品被列为特殊使用级,这些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通知》对各级医院抗生素的使用品种进行了严控,提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目录》,抓紧调整、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目录中应当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等信息。
《目录》为我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依据和最低要求,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提高抗菌药物管理级别,将“非限制使用级”的品种上调为“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的品种上调为“特殊使用级”管理,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并要求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
要按照规定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并在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通知》还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通知》明确,三级综合医院、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40种;二级综合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得超过35种;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10种;复方磺胺甲恶唑、呋喃妥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可不计在品种数内。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抗生素分级管理目录_-
非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 △☆厄他培南
碳青霉烯类
青霉素类
非限制使用 ▲★△☆阿米卡星 ▲★△☆庆大霉素 ▲★△☆链霉素 氨基糖苷类
限制使用 ★△☆依替米星 ★△☆妥布霉素 ★☆大观霉素 △新霉素 ☆卡那霉素
酰胺醇类
非限制使用
头孢菌素类
非限制使用 ★△☆四环素 四环素类 ★△☆米诺环素 ★△☆多西环素 ★△☆土霉素 非限制使用 ▲★△☆红霉素 ★△☆琥乙红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 大环内酯类 ★△☆罗红霉素 ☆交沙霉素 ☆吉他霉素 ☆麦迪霉素 ☆依托红霉素 非限制使用 糖肽类
限制使用
特殊使用 ★△☆氟罗沙星 ☆帕珠沙星 ☆司帕沙星 ☆依诺沙星 ☆培氟沙星 ☆芦氟沙星 加替沙星 安妥沙星 特殊使用
限制使用 ★△☆奥硝唑 限制使用
特殊使用 ★△左旋奥硝唑 塞克硝唑 特殊使用
限制使用 ★△粘菌素 △利福昔明 限制使用 ★△伊曲康唑(口服剂型) 酮康唑
抗真菌药
非限制使用 ▲★△制霉菌素 ▲★△氟康唑 ★△氟胞嘧啶 ★△特比萘芬 ★克霉唑 ★咪康唑
特殊使用 ★△☆夫西地酸 ★☆多粘菌素B △☆利奈唑胺 特殊使用 ★△米卡芬净 ★△卡泊芬净 ★△伏立康唑 ★△两性霉素B ★△伊曲康唑(静脉剂 型) 泊沙康唑 阿尼芬净
2
限制使用 ▲★△☆左氧氟沙星 ★△☆莫西沙星 ★△☆吉米沙星 ★△☆洛美沙星
非限制使用 硝基呋喃类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非限制使用 硝基咪唑类 ▲★△甲硝唑 ★△☆替硝唑 非限制使用 ▲★△☆复方磺胺甲噁唑 ★△☆磺胺嘧啶 磺胺类 ★△☆甲氧苄啶 ★△联磺甲氧苄啶 △☆磺胺甲噁唑 非限制使用 ▲★△☆磷霉素 其他类
特殊使用 说明: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5种。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品种107种。 3.△《中国国家处方集》品种111种。 4.☆《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成员单位上报品种117种。 5.现目录共153个品种,其它品种不推荐使用。 6.本目录除参考以上资料外,亦参考了《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 及上海市、广东省基本药物目录。 7.注☆的部分“监测网”成员单位上报品种在特殊使用栏内,可酌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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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采购程序;
4.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一、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分类 非限制使用级 替硝唑 抗真菌药 其他类 氟康唑 制霉菌素 复方磺胺甲噁唑 多西环素 呋喃妥因 伊曲康唑(口服剂型) 伏立康唑 两性霉素B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硝基咪唑类 甲硝唑
二、常用抗菌药物介绍
1、青霉素钠 成人常规剂量:200万U~2000万U/d 分3~4 次静滴; 过敏反应:超敏、迟发过敏反应;
株洲市三三一医院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提纲
一、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二、常用抗菌药物介绍
一、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分类
青霉素类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阿莫西林 ( 拟同引美洛西林 哌拉西林钠舒巴坦 ( 拟 进阿莫西林克 换成哌拉西林他唑 拉维酸钾) 巴坦) 苯唑西林 苄星青霉素 青霉素钠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替唑 头孢吡肟 头孢羟氨苄 头孢哌酮(已停用)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唑啉 头孢他啶 头孢丙烯 头孢孟多酯 头孢呋辛 头孢克洛 头孢曲松 头孢噻肟 头孢克肟
3、苯唑西林 成人常用量:1g iv q4~6h 最高不超过12g ≥12g/d可致肝功能损害,通常于用药开始 后2~24天出现可逆性的肝功能试验异常。
为耐霉青霉素,但对青霉素敏感葡萄球菌 和各种链球菌属的抗菌作用较青霉素为弱
二、常用抗菌药物介绍
4、美洛西林 成人常规剂量:8~20g ivgtt q6h
谢 谢!
本品对铜绿假单胞菌、黏质沙雷菌和普通 变形杆菌有一定的活性;
二、常用抗菌药物介绍
12、头孢他啶 成人常规剂量:1~2g ivgtt q8~12h;
本品对铜绿假单胞菌的抗菌作用为第三代 头孢菌素中最强,与阿米卡星联用有协同 作用; 血药浓度升高可导致惊厥、脑病、震颤、 神经-肌肉兴备和肌阵挛;
山东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22版
山东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22版
注:
1.本目次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沾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含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类病毒所致沾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感化的中药制剂;
2.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分解病院运用.特别情形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须要运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运用治理方法》划定,可启动临床倾销程序;
3.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别运用级治理,并报核发其《医疗机构允许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存案.。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规定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X X医院抗菌药物使用分线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按“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级管理规定,建立抗菌药物分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第二章抗菌药物分级原则第二条将常用抗菌药物划分成一、二、三线:(一)第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抗菌谱相对较窄、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价格低廉、货源充足的抗菌药物,依临床需要使用。
(二)第二线药物(限制使用):抗菌谱较广、疗效较好但不良反应较明显或价格较昂贵的药物,例如第三代头孢菌素等,应控制使用。
(三)第三线药物(特殊使用):疗效独特但毒性较大、价格昂贵、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药物以及一旦发生耐药即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品种,例如万古霉素、第四代头孢菌素、碳青霉烯类、两性霉素B、恶唑烷酮类等,应严格控制使用。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一、二、三线药物名录(附件1),并定期调整、更新。
第三章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第三条住院医生处方权限为一线药物,主治医师处方权限为一、二线药物,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处方权限为一、二、三线药物,住院医生、主治医生在值班或急诊时遇到严重感染的情况,可用二、三线药物,但需报医务科备案。
第四条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一线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第五条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临床治疗用药方案需要二线抗菌药物治疗时,由药敏结果证实;若无,应由主治以上医师签名。
第六条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临床治疗用药方案需要三线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科主任签名或有感染专科医生会诊记录,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意见,或报“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小组”批准。
选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从严控制,须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2017年版)药品目录中成药(带自付比例)
甲
68 麻仁润肠丸(软胶囊)
乙
69 蓖麻油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自付比例 自付比例
0%
0%
10%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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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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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
备注
药品分类代码 药品分类
ZA03C ZA04 ZA04A
乙
乙
乙
乙 清 肝 解 毒 剂
甲 甲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清 肝 胆 湿 热 剂
139 小儿清热利肺口服液
★ (133)
银黄丸(口服液)
★ (133)
银黄注射液
140 鱼腥草注射液
141 护肝片(胶囊、颗粒)
142 益肝灵片(胶囊)
143 安络化纤丸
144 澳泰乐片(胶囊、颗粒)
20%
10%
20%
0%
0%
0%
0%
0%
0%
10%
20%
10%
20%
10%
20%
10%
20% △
药品分类代码
ZA04D ZA05 ZA05A
药品分类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清 热 镇 惊 剂 乙 乙 乙 乙 温 里 剂 温 中 散 寒 剂 甲 甲 乙 乙 乙 乙 乙
156 降酶灵胶囊
★ (151)
山东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22版
山东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22版
注:
1.本目次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沾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含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类病毒所致沾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感化的中药制剂;
2.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分解病院运用.特别情形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须要运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运用治理方法》划定,可启动临床倾销程序;
3.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别运用级治理,并报核发其《医疗机构允许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存案.。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鲁卫医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持续提升合理使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管理遏制耐药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73号)等文件要求,我委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并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一)优化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对照《目录》,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综合考虑医保谈判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落地要求,调整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国卫办医发〔2015〕42号),遴选抗菌药物品种品规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目录中的药品品种应结构合理,同类抗菌药物中应选择安全、有效、经济、循证医学证据充分和权威指南推荐的代表品种,及时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频繁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限制使用以上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但当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证实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有效时仍 应使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 第三种情况: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 以上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阿米卡星、庆大霉素、链霉素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妇女、老人为限制使用抗菌素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优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1、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疗效肯定、副作用 小、价格合理、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 货源充足的抗菌药物,依临床需要使用。
2、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疗效好、但毒副反应 相对较大、价格比较昂贵或对细菌耐药性 有影响的药物,应控制使用。
3、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价格 昂贵、或不宜随意使用以免细菌过快产生 耐药性的药物、或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应 严格控制使用。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限制使用以上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但当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证实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有效时仍应使用非限制使
于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科主任权衡利弊同意,签 用抗菌药物。
2、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才能开具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同时因患者病情需要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该类药物
名后使用。 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使用,并有相关记录和签名。
• 4、抗幽门螺杆菌药物只限于使用:阿莫西林、甲 3、林可、克林霉素因不易通过血脑屏障,颅内感染者不宜使用。 硝唑、呋喃唑酮、克拉霉素。 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四、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对头B孢-内 拉先定• 胺(酶先5较锋、稳6号定)腹。 腔感染一般以G—杆菌多见,阿奇霉素不宜 用于腹腔手术病人。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限制使用以上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但当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证实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有效时仍应使用非限制使 用抗菌药物。 头孢噻吩(先锋霉素1号)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南山中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注:
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
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采购程序;
4.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并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头孢丙烯
头孢替安
第三(四)代头孢菌素
头孢曲松
头孢唑肟
头孢吡肟
头孢克肟
头孢噻肟
头孢他啶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地尼
碳青霉烯类
厄他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美罗培南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
复方磺胺甲噁唑 *
头霉素类
头孢西丁
氧头孢烯类
拉氧头孢
氨基糖苷类
阿米卡星
四环素类
多西环素
替加环素
分 类
非限制级抗菌药物
限制级抗菌药物
特殊级抗菌药物
大环内酯类
阿奇霉素
环酯红霉素(限儿童用)
克拉霉素
糖肽类
万古霉素
多粘菌素类
多黏菌素
喹诺酮类
诺氟沙星
莫西沙星(注射)
左氧氟沙星
环丙沙星
咪唑衍生物
甲硝唑
奥硝唑
吗啉硝唑
左奥硝唑酯二钠
林可酰胺类
克林霉素(口服)
克林霉素(注射)
抗真菌类
氟康唑(口服)
氟康唑(注射)
伏立康唑(注射)
伊曲康唑(口服)
卡泊芬净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分 类
非限制级抗菌药物
限制级抗菌药物
特殊级抗菌药物
广谱青霉素
阿莫西林
哌拉西林
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
青霉素钠 *
苄星青霉素 *
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
苯唑西林
氯唑西林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第一代头孢菌素
头孢唑林
头孢硫脒素
氨曲南
利奈唑胺(注射)
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
附件1
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21年版)
— 7 —
— 8 —
备注: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4.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其分级管理级别仅限用于社区获得性肺炎。
5.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仅限儿童剂型纳入目录。
6.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并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 9 —
附件2
医疗机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
XXX医院(自行修改)
— 10 —
附件3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表
— 11 —。
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
附件1
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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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4.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其分级管理级别仅限用于社区获得性肺炎。
5.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仅限儿童剂型纳入目录。
6.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并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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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医疗机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
XXX医院(自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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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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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注:
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
剂;
3.标注“ *”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
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采购程序;
4.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并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